人性与法治/李伟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3:05:07   浏览:8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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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与法治

李伟迪 曾惠燕


人性化是2003年法治的焦点和亮点,但不同的声音也能时常听到,有些受害人及其亲属认为,对罪犯讲人性,就是对受害人的不公平,因为罪犯毫无人性地践踏受害人的权利;有些学者认为,人性应该是法治应有的品质,何必还需人性化?还有人耽心,人性化可能“化”掉法律的威力,因为法律的威力来自无情无私,而人性必须承认有
 情有私。显然,为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研究法治与人性的关系。
  首先,必须研究法治与人的关系。法治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规定的是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的是人的秩序,追求的是人的发展,实现的动力是人的实践。法治的起点、终点、目标和手段都离不开人,抛开人的法治是不可想象的。法治的最终主体要素是自然人,因此,法学是人的科学,法治是人的实践,法学必须研究人,法治必须服务人,法治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法治是工具,人是目的,法治必须以人为本。
  其次,必须研究法治属性与人性的关系。人的根本属性是人性,人性引导着人按人的生活方式生活着。人性是什么?古今中外众说纷纭。从理性具体看,基本人性是生存、尊严、名誉、亲情、合群、自由、发展等需求倾向。
  基本人性普遍地存在,不以财产、地位、职业、宗教、文化、地理、种族等为根据。人的属性决定了法治的属性,前者是内容、目的、灵魂,后者是形式、手段、躯体。人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为了扶持人性而执法,为了修复人性而司法,为了发展人性而守法。弘扬人性的法是良法,压制人性的法是恶法。法治必须以人性为基础。
  最后,必须研究法治与人权的关系。生存需要产生生存权,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权利,也有珍惜他人生命的义务。尊严和名誉需要产生人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把自己看作人的权利,更有把他人看作人的义务。人有捍卫名誉的权利,也有尊重他人名誉的义务。亲情需要产生亲权,人有保护亲缘的义务,有享受亲情的权利。合群需要产生参与权,人都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也有接受他人的义务。自由需要产生自由权,人有自己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发展需要产生发展权,自己要发展,他人也要发展;穷人要发展,富人也要发展。基本人性凝结成人的基本权利,就是人权。人权不可剥夺,只能作适当限制。
  法治必须以人权为核心,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法治的底线。民主制度的确立,为人性法治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但是,资本、市场等物质力量的异化可能扭曲人性,出现苏格拉底式的悲剧。因此,人性的种籽还得我们去播撒,人权的幼苗还得我们去哺育。
  第一,培养人性化法律意识。医院拒救、有偿救人等,折射出生命意识的淡漠。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珍惜生命应该成为人类活动的最高准则。
  第二,构建人性化法律体系。宪法、行政许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修订,是我国法律体系人性化的重要里程碑,但是还有一部分的法律条文有待人性化修订。
  第三,构建以人性为指导、以人权为底线的执法方式。执法者必须怀着人性的理念,对执法过程中的细节、新问题和执法失误有一种人性的判断力,不至于出现执法的异化。
  第四,司法要以人性的救济为最终目的,对被害人而言,其人性权利遭到损失,司法机关以公力去救济,恢复被害人的人性权利,这是人性的救济;对加害人而言,由于人性的裂变,所以作出了伤害他人人性权利的行为,司法机关强迫加害人承担法律责任,使其痛苦、反思、悔恨、自新,从而恢复人性,这也是人性的救济。
  人性化的法治更有威信。作为执法者,从人性的角度,更容易与行政相对人取得共识,事半功倍。作为司法者,以人性救济为己任,他不仅发现了犯罪,而且发现了人性的病变,他作出的不仅是一纸判决,而且是修复人性的处方。作为罪犯,人性的根茎上最容易萌发谢罪的枝桠,真诚悔罪,这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创伤也是一种抚慰。人性化法治在公民的自觉遵守中,在执法的督促中,在司法的救济中,在罪犯的悔罪中获得威信,得到实现。

原文发表在2004年9月21日光明日报理论周刊学者论坛 联系liweidi1289@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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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及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
),决定清理整顿我市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各有关部门立即清理本部门、本系统的中介机构的机构设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办法、与本部门的关系等,以书面形式报市物价局。
对于与本部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属于规定实行业务代理和经过资格认定的中介机构,由规定实行代理和资格认定的部门清理上报。中介机构包括事业单位和经批准成立的企业。
各部门、各系统和其它组织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于4月3日前报市物价局。
二、市物价局与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纠风办对各部门、系统上报的情况进行分类清理,纠正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对于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由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市、区县物价局将于10底前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纠风等部门对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应报未报和乱收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计价格〔1999〕2255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
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 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 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七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以及制定和调整重要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中介服务收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分工管理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省级以下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分工权限和适用范围,按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定价管理目录执行。定价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价格政策指导,帮助中介机构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制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
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定承担特定中介服务的机构,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促进发展的非营利的原则制定。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自主确定。实施服务收费时,中介机构可依据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认真测算、严格核定服务的成本费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收费行为的规范
第十四条 应委托人的要求,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中介机构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中介机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由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协调处理,委托人对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申请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当事双方或其中一方对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协调处理仍有异议的,可协议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六)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3月8日

关于基建项目、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 国家经委


关于基建项目、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



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建委、经委、环境保护局(办),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办:
《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但是,根据最近对二十三个省、市的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很不好。今年计
划建成投产,需要建设环保工程的项目中,列入计划的项目只占53%。其原因,除少数项目的治理污染技术尚不过关外,主要是各部门、各地区在制定基本建设计划或进行设计时,没有安排污染治理设施工程。有些项目(如贵州惠水纸厂的碱回收工程等)虽有设计,但由于资金不足,环
保设施上不去;有些项目(如上海闵行电厂的贮灰场和上海群力塑料厂的三醋酸纤维、二醋酸纤维的污水处理等)主体工程即将投产或已试车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也已确定,因征地问题解决不了,污染治理项目无法施工。
近年来,由于不少数投产项目没有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新污染源不断产生,而老企业的污染治理进展不很缓慢,有的产量不大,排放污染物相应增加。这些就成为环境污染继续恶化的主要原因。为了严格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切实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特通知如下:
一、安排基建计划,要落实“三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从1981年起,对新建、扩建的大、中型项目凡可能产生污染、影响环境者,必须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确定厂址;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否则,不得列入计划。凡列
入国家计划的基建项目和技措项目,需建设的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作为项目的内容明确列出;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和决算,要列出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数额;基建工程的检查和调度,要包括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情况。
二、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要把检查污染治理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凡污染治理工程没有建成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并要限期建成,逾期不建成的项目停建。工程验收,要通知当地环境保护和有关部门参加。各级计划、基建、生产和统计部门一定要严
格把关。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国家经委。
四、各省、市、自治区对小型基建项目、技措项目、社队企业、街道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等均应参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198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