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拦破损出人命 高速公司要负责/李崇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7:48:51   浏览:8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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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拦破损出人命 高速公司要负责 
    李崇军

案情:

2003年7月的一天,原告七岁的儿子穿过昌泰高速公路吉水段一破损的护栏上至高速路,被急速行驶的一辆汽车撞倒身亡。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原告之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认为江西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未尽到维护责任,才导致其子钻入封闭的高速公路内被撞身亡,遂以其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因疏于管理致原告之子死亡的法律责任(赔偿的责任)。

分析:

该案中,法律事实清晰明了。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是不允许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过的,原告之子与肇事司机之间因肇事司机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且原告之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即使原告之子的死与其有直接的因果货物未检验 责任谁来担
关系,肇事司机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之子的死亡责任到底由谁承担,因全面考虑原、被告对此所负的法律义务。

一、原告应负损害结果的主要责任

原告之子系五岁儿童,属学龄前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原告作为监护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应妥善地、全面地履行监护义务,其子的死亡,与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有很大的关系。原告的监护义务是法定义务,原告未尽到合理看护,主观上有过错,原告对其子的死应负主要责任。

二、被告应负损害结果的次要责任

被告是否要承担原告之子死亡的法律责任,要看其对原告之子的死亡结果是否有主观的过错,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来认定。高速公路采用的是封闭式管理,其高度的危险性要求管理者加强维护,确保万无一失,而公路两旁的护栏恰恰就起到防范和减损危险的作用。因高速公路护栏的破损致使原告之子轻易进入高速路造成严重的后果,作为管理者,被告应承担其疏于管理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被告在原告之子的死亡结果上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被告因疏于管理引发的这起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非主要责任。

综上,原告与被告均应承担原告之子死亡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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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调解实务调研报告

周鹏龙


  日益纷繁复杂,层出不穷的纠纷决定了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重要方式之一,在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正义、公平方面日益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优越性,尤其在我国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充分发挥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作用和功效显得尤为重要和契合时机。因此在和谐社会大力推进的过程中发挥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作用和功能显得尤为重要。尤其面对实务界,理论界对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各种质疑和挑战,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实证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本次调研本着从实务实证调查研究出发,在实务调研中了解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基本运行情况及其以调解方式办结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调解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其功效,通过调查访问当事人及法官,参加法院审判活动及旁听个案等方法,提出民事司法调解在司法实践中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为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尽一点微薄之力。

一、本次调研的基本情况。

  本调研于2008年7月20日全面开始,分为两个时间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08年7月20日——2008年8月30日,该阶段主要通过在调研选择试点统计2008年度以调解方式办结案件的数量,记录调解案件案由、当事人地址或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访问各案件承办法官及相关人员,以统计信息为基础通过实地走访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调解案件的法律效果及相关情况,并同时在每个环节做好记录。第二阶段为2009年1月20日——2月20日,该阶段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继续在同一调研试点统计尚未统计的以调解办结的案件,记录调解案件案由,当事人地址或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访问各办案法官及相关人员,以统计信息实地走访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调解案件的质量及相关情况,并同时做好记录。

二、本次调研的试点。

  本次调研课题为《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司法调解制度运行机制及法律效果调查》,主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的诉讼调解基本情况及法律、社会效果的实证调研。基于此本次调研地点选择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及其各派出法庭,包括海城镇法庭,李旺法庭和西安法庭三个派出法庭。

三、本调研的基本内容。

  本次调研属于民事司法调解实务调研,其内容主要包括:
(1)、海原县人民法院及其各派出法庭(海城镇法庭、李旺法庭、西安法庭)民事司法调解基本运行机制及其特色之处。
(2)、实地走访当事人,调查以调解方式办结案件的法律效果及其基本情况。
(3)、实地访问法官对民事司法调解的态度,经验以及调解感想等。
(4)据以上调研提出民事司法调解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等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同时给予改进和完善建议。

四、本调研基本构思以及调研报告结构安排

  本次调研课题:“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司法调解制度运行机制及其法律效果调查报告”,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司法调解制度运行机制;(二)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司法调解制度法律效果调查。

五、海原县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制度存在之可行性分析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诉讼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定争止纷的一种结案方式,通过审判人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就案件达成调解协议,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对促进纠纷的柔性解决、实现社会稳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审判压力过大与审判人员有限的矛盾十分突出,调解制度可以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以海城镇法庭为例)
民事案件相关情况统计表
年 件 收案 结案 办案人数 审判人数 人均收案 人均收案率 人均结案 人均结案率
2006年 190 186 3 3 64 33.3% 62 33.3%
2007年 230 229 4 3 57.5 25% 76.3 57.25%
2008年 281 280 4 3 93 35% 93.3 70%

  纵观上表可看出,海原县人民法院海城镇法庭审判人数由2006年3人增加至2008年4人,年均增长率为25%,人均收案率由 2006年33.3%增至2008年35%,人均结案率由2006年33.3%增至2008年70%,据此可见该院审判压力过大与审判人员有限的矛盾突出,而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可以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本院受理案件有近六成以调解方式结案。

民事案件调解情况统计表
年度   件 收案 结案 判决 调解 调解率
2006年 190 186 80 106 56.99%
2007年 230 229 105 124 54.15%
2008年 281 280 110 170 60.71%

  由本表可知该院2006年至2008年诉讼调解案件由106件增至170件,调解率由56.99%增至60.71%,基本达到六成调解率,符合本院的司法形势,有效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案件,取得定纷止争的和谐结果。

(三)、诉讼调解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律永恒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法官作为司法人员,作为公平正义的法律使者,行使着国家公权力,是社会稳定和谐的调节器。而法院诉讼调解的灵魂就在于它的公正性,调解的前提是分清责任、明辨是非。法官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后,通过运用调解手段居中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从而让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个人投资指引

阚凤军


现在,个人通过各种方式投资,实现资金升值保值的目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及风险防范意识,导致投资人不但未能达到投资目的,甚至连本金都无法收回。本人仅是笔者基于实务操作经验,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之理解形成的初步建议,希望对感兴趣的读者所有帮助。

1. 个人合伙投资
1.1. 个人合伙投资主要指通过与其他人共同出资,成立合伙企业或形成事实合伙关系,从事某一项目或完成某一经营性质的商业行为。
1.2. 个人合伙投资需要关注的风险点
1.2.1. 合伙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1.2.1.1. 合伙项目的风险量化分析
1.2.1.2. 合伙项目的收益量化分析
1.2.1.3. 合伙项目的退出机制
1.2.2. 合伙人整体素质的分析
1.2.2.1. 合伙人经营能力
1.2.2.2. 合伙人管理能力
1.2.2.3. 合伙人财务能力
1.2.2.4. 合伙人管控能力
1.2.3. 各合伙人之间协调与配合的分析
1.2.3.1. 合伙人之间关系纽带
1.2.3.2. 合伙人之间信任程度
1.2.3.3. 合伙人风险承担能力
案例提示:很多人初次投资,缺乏必要的投资及法律知识,对投资项目过于乐观。一旦项目运作出现一定的风险或挫折,某些合伙人可能对合伙项目失去信心,发生退伙,甚至解散合伙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合伙人整体利益的损失。很多合伙人之间有十年的合作或朋友经历,很可能因为合伙事宜导致各方不欢而散,甚至诉至公堂。
2. 个人设立公司投资
2.1. 个人设立公司投资指个人与其他自然人或企业通过出资新设成立公司,从事一定商业运营的行为。
2.2. 个人设立公司投资需要关注的风险点
2.2.1. 公司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2.2.1.1. 公司项目的风险量化分析
2.2.1.2. 公司项目的收益量化分析
2.2.1.3. 公司项目的退出机制
2.2.2. 股东整体素质的分析
2.2.2.1. 股东经营能力
2.2.2.2. 股东管理能力
2.2.2.3. 股东财务能力
2.2.2.4. 股东管控能力
2.2.3. 各股东之间协调与配合的分析
2.2.3.1. 股东之间关系纽带
2.2.3.2. 股东之间信任程度
2.2.3.3. 股东风险承担能力
2.2.4. 股东出资方式
2.2.4.1. 现金出资
2.2.4.2. 实物出资
2.2.4.3. 无形资产出资
2.2.4.4. 虚假出资
2.2.4.5. 抽逃出资
2.2.5. 公司治理
2.2.5.1. 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选
2.2.5.2. 公司总经理人选
2.2.5.3. 公司财务负责人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