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罗炳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05:19   浏览:8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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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罗炳锋 黄定威


从近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比过去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也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检察机关有效指控犯罪目的的实现。因此,笔者拟就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指导公安侦查取证,尽快提高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的质量,以便达到有效指控犯罪的目的谈点粗浅意见。
一、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
1、一些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比较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重破案,轻收集证据。有相当部分侦查人员往往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破案和抓获犯罪嫌疑人上,忽略了侦查过程的证据收集。二是重口供,轻查证核实,言词证据固然对破案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具有不稳定性,必须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如不重视其它证据的收集来锁定口供,犯罪嫌疑人翻供就导致证据“一比一”的局面。三是重收集有罪证据,轻收集无罪证据。这样往往不能客观准确地证实犯罪及其情节,划分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所住的地位和作用。四是重收集客观方面的证据,轻主观方面的证据。
2、一些侦查人员对各个罪名的必备要件研究不深,不能按照构成要件进行收集证据,导致该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无需收集的证据却收集不少。
3、一些侦查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在办案过程中,对及时、全面地收集与固定犯罪证据缺乏内在动力,导致有的证据因时过境迁而无法收集。
4、侦查手段仍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科技含量不高。
二、公安机关批捕阶段撤回案件的原因分析。
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后撤回,其启动原因有二,一个是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另一个是由检察机关建议撤回。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撤回案件的具体操作一般是参照退查的规定进行。
1、案件不属于本地管辖,由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后,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2、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有同案犯被抓捕的,需撤回案件后合并处理。
3、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其他罪名的,需要撤回案件进一步补充侦查的。
4、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5、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是退查,由于时间的流逝和证据的消逝,无法再查清案件疑点的,因此,公安机关为了避免不逮捕而撤回案件另作处理。
6、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而为了不影响公安机关的退查率考核,而由公安机关主动撤回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对于第1-4项原因,多属于程序性因素,而非案件的实体性原因;对于第5、6项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是在案件出现质量问题后,为了不影响公安机关的退查率和检察机关的不捕率的考核评比,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家协调,由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另作处理。
三、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由于撤回案件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多年来司法协调、配合行为所形成的历史习惯,因此,在具体的操作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存在诸多不足。
1、导致个案刑事诉讼程序无限延长。由于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条件没有明文规定,其具体操作规范由各地具体把握,因此,公安撤回案件一般都将羁押期限用完用尽,可能使个案刑事诉讼程序被无理加长,程序的加长导致了诉讼成本的加大和公众对程序正义的信任危机。
2、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权得到合理的、迅速的、及时的结果。如果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将在无形之中加长犯罪嫌疑人等待结果的时间及耐心,对其来说,是不应该的诉讼成本。同时,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其强制措施特别是已羁押的期限也将会随之而延长,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便成为一种隐性的超期羁押,不利于保护其合法的诉讼权益。同时,对被害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后进行审查起诉环节后,本应该由检察机关决定不捕的,却程序倒流到公安机关,不了了之,没有一家机关通知被害人诉讼程序的过程,对被害人也没有任何说法,因此,对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不利的。
3、不利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由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的权利是法律监督权,批准逮捕权是其侦查监督权的主要内容。而案件由公安机关撤回后,检察机关将无法进一步行使检察监督权。如证据不足的案件,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后,很容易不了了之,检察机关没有补查提纲,因此,对公安机关如何补查、补查效果如何等都无具体监督方式,因此,根本无法谈及检察监督权的行使。
4、容易产生暗箱操作。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因此,没有任何规定来规范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具体操作程序,这样,就给一些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人留有一些可乘之机,利用这种漏洞,从而暗箱操作,滋生腐败。
产生这种不足的原因有三:首先是法无明文规定。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对于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并无任何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六部委的联合规定,因此,对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由各地自由把握,对撤回的决定权、时间、次数、程序、后续处理等均不一致,造成撤回案件成为了案件处理的一个大口袋。其次,是由于公、检二家多年来形成的惯例,特别是对于一些有证据问题的案件,退查将会影响公安机关的退查率,所以,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是避免考核成绩不好的最好办法,也是结案的最好选择。再次,是因为公、检二家关系协调的结果。公、检二家同为打击犯罪的专政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二者要相互配合,因此,在具体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协调关系在所难免,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也就有存在的基础。最后,公安撤回案件也是公、检二家推卸责任的借口。公安机关说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又让我们撤回来,检察机关不捕不是我们的责任。检察机关说此案已经由公安机关撤回去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质量存在问题,不能批捕,因此,公安机关已经将本案撤回另作处理了。这样,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成为了相互推卸责任的托词
四、解决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存在问题的方法。
一是公、检二家必须严格执法。检察机关应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不予逮捕,该退查的退查;公安机关也不再使用撤回案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对于不同的撤回原因的案件,区别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抓捕同案犯的,在侦查完毕后,移交检察机关与原案合并处理。对于有质量问题的案件,则可以由检察机关退查,如实在无法查清,则由检察机关作不捕处理。
二是去掉退查率和不捕率的考核标准。用比率来考核工作成绩,是对司法实践工作的一种极端机械化考察,不符合办理案件的具体实践。正是由于这样的上级考核评比才使得公、检二家不得不采取规避法律的方式来避免考核的失败。因此,这样的考核标准应当去掉。
三是取消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报表中的移送机关撤回案件一项。审查批捕报表中移送机关撤回案件的一项,在无形之中便为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提供一定的依据,是一种默许和支持,给司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是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撤回案件问题的合法性作出联合规定,并规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如撤回的决定权、时间限制、次数限制、程序、文书、案件后续处理等问题,以此来具体指导公、检二家的具体司法行为,使公安机关撤回案件这种处理方式于理通顺,于法有据。
五、建立稳定长效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制。
一方面,要切实提高对引导侦查重要性的认识。
其一、引导侦查是控诉职能的需要。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刑诉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谓“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控辩式”的庭审模式,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为有效地追诉犯罪,就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在我国,行使侦查权的是公安机关,其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质量如何,不仅直接影响对犯罪的指控,同时也降低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由此可见,引导侦查对检察机关来说,不是分外工作,而是职能所需;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工作,而是非做不可而且非做好不可的工作。
其二、引导侦查及时查明犯罪、追究的需要。犯罪现象是十分复杂的,仅靠某一个人或某一部门的力量查清案情、收集证据比较困难。再且,承担收集固定证据责任的公安机关远离法庭,对审判缺乏切身体会,对法官最终的证据规格、标准等缺乏足够的了解,以致收集、固定证据的效率和质量难以满足控罪和庭审的需要。而检察机关具有对法律研究足、理解够以及对法庭需要证据的足够了解的优势,应当充分发挥这一优势,从指控的角度引导、指导公安机关发现、收集、固定、完善证据,从而实现及时查明犯罪、追究犯罪的目的。
另一方面,要立足本职,切实抓好引导侦查工作。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注意克服“闭门办案”的思想,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引导。
首先,要建立健全引导侦查机制,用制度保证引导侦查活动的有效开展。如改变单纯文来文往的方式,建立和完善双方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召开联席会议,就一定时期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对不捕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又如建立疑难案件随时通报制度。对于一些涉及罪与非罪供证矛盾突出或其他疑难的案件,公安机关报捕之前应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共同解决疑难问题。检察机关对复杂疑难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之前,应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邀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或向其讲明不捕理由,听取对方意见。 再是建立引导侦查质量考评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奖惩规则,明确办案人员引导侦查任务和要求,最大限度地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
其次,要加大提前介入的力度,把问题解决在报捕之前。检察机关要坚持提前介入制度,加大提前介入力度。对重大案件以及认为有必要介入的案件,要及时、适时介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侦查建议,使其及时、全面、合法地获取指控犯罪所必需的证据,把问题解决在公安报捕之前,以提高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如:共同犯罪案件要引导办案人员既注重共同犯罪嫌疑人间的相互印证,又注重全面提取其他证据;对难以获取证据的,要引导办案人员核实固定证据,针对被害人、证人可能离开本地的情况,可向办案人员列明询问要点,如制作视听资料,随案移送有关部门审查认定,避免证据流失。
再次,切实改进《补充侦查提纲》、《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制作方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对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看案件,传统的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方式是向公安机关简要列出需要补充侦查的项目,而对为什么要补充这些内容、如何查、查到什么程度不做具体要求,造成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时的目的、方向和标准都不是很明确,以致有的侦查人员没有能认真对待。为此,要改变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方式,不仅要将需要补充的项目列出来,而且要求对每一个项目的侦查目的、方向以及证据的规格、标准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以利于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材料,重新报捕,防止不捕后案件不了了之,出现打击不力的现象。 针对捕后公安机关不重视侦查的深入和延续,移送起诉案件质量不高的特点,在批捕的同时,要立足起诉案件的角度,运用《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 ,详细列出必须继续侦查提供证据的提纲及继续侦查提供的目的、意义,引导公安机关完成好捕后案件的查证工作。
最后,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功效。随着形势的发展,各种新形犯罪、高智能犯罪不断发生,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应主动地、适时地建议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提高办案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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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新法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别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新民事诉讼法解决了制约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瓶颈性”问题——原告资格,令人欢欣鼓舞。民事公益诉讼的创立是在我国立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本文就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探讨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适用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益,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尽管代表人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确定,诉讼目的是为维护个人利益,故仍然属于私益诉讼。二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稳步拓展。鉴于民事公益诉讼还处于初步施行阶段,目前的适用范围应暂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情形为宜。

  二、关于起诉主体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关于其中“法律规定的”的限制范围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既限制“机关”,又限制“有关组织”;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仅限制“机关”,而不限制“有关组织”。综合分析有关立法资料和立法工作者的释义可知,立法本意并不强调“有关组织”须由法律规定,而是说明“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有关组织”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但应当与起诉事项有一定的关联。

  关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含义是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个依据不仅要求机关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也要由法律明确规定。从现行法律看,目前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关于“有关组织”的范围,需要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确定。鉴于司法实践经验不足,有关社会组织的技术力量、诉讼能力等情况参差不齐,为保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有序、有效开展公益诉讼,建议人民法院目前原则上先探索受理具备以下条件的有关组织所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1.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环境保护组织或者消费者协会;2.按照其章程长期实际专门从事环境保护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事业;3.有专职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人员10人以上;4.提起的诉讼符合其章程规定的设立宗旨、服务区域、业务范围。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后,作出了相关规定,再依照特别的规定受理。

  同时,我们特别建议,对于以下两类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不宜受理。一是单纯以诉讼为业的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因单纯以诉讼为业的组织是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而不是直接作原告提起诉讼。二是针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行为,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索赔国家损失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该条款既是赋权条款,也是限定条款,即将海洋生态资源损失索赔主体限定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排除了有关组织。

  三、关于管辖法院

  在目前民事公益诉讼初步施行阶段,为保证案件审理效果,我们倾向认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则上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地、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专门管辖;海事法院的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概括指定海事法院受理省内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水域污染公益诉讼。

  为了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有必要对民事公益诉讼实行集中管辖,即就同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四、关于受理条件

  确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首先要准确把握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位。民事公益诉讼是司法行为,要与行政行为相区分。对属于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当事人可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要审查其是否已经用尽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措施,如果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行使行政权力来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则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其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要与行政诉讼相区分。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不作为或对其处理决定不服等事宜提起的诉讼,系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受理。

  为了防止当事人滥诉,人民法院审查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时,除审查起诉人是否具备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注意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起诉状的规定,要求起诉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权行为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性,并说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五、关于数个原告起诉的处理

  如果数个原告针对同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保持裁判尺度的统一,我们建议总体上应尽可能采取合并审理的方式解决,具体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1.人民法院受理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后,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又就同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同一被告提出相同或者同类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2. 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就同一环境污染事故,对同一责任人分别起诉提出不同种类的请求,或者分别起诉不同责任人的,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合并审理。

  六、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则上,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责任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目前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是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否请求损害赔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看,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的。但是,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原告不能通过诉讼获得私利。原告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并判决原告受领赔款后向国库交纳。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有关生效判决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账户。

  七、关于诉讼调解

  在民事公益诉讼立法调研的过程中,关于民事公益诉讼能否适用调解,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有部分意见基于调解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认为民事公益诉讼不宜调解。我们认为,调解制度本身要求无论公益诉讼或者私益诉讼均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调解可以使公共利益及时得到有效填补,并不必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则上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民事公益诉讼仍然可以适用调解。

  八、关于诉讼费用

  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免交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以鼓励人们维护公共利益;也有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仍需预交诉讼费用,以防止滥诉。诉讼费用的交纳(包括缓减免)是由国务院统一规定的,目前执行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9日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的交纳,需要进一步研究,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特别规定。在国家没有出台特别规定之前,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仍应统一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一般规定。

  九、关于其他程序的法律适用

  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其他问题,如具体的审理程序、证据规则、保全申请与担保、判决的执行等,在没有出台特别规定之前,应尽可能遵照新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有关海洋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并对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药品范围

  (一)列入200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第178、665号除外),各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均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二)列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三)《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和计划免疫药品、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四)《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纳入我委(会同卫生部)定价范围。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

  (一)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出厂(口岸)价格。

  (二)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范围、定价形式和内容

  (一)《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

  非处方药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为便于价格管理,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

  (三)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对我委定价的药品,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已制定公布过价格的,可继续按公布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政府指导价药品,在我委定价前,暂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在本地执行的临时价格,并及时抄报我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在我委制定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中,凡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尚无市场价格的品种或剂型,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在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申报企业可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制定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经营者制定试销价格。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将自定的新产品价格报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抄报我委。

  (二)我委定价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在我委重新调整价格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等情况,本着公正合理,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报经我委同意后,临时降低在本地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对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委将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适时调整定价内容。定价内容是指生产流通各环节的价格,分为出厂(口岸)价格、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等。

  (四)我委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情况,每年公布一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非处方药品目录。

  (五)对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委不再提出价格指导意见。《医保目录》内同品种非处方药剂型应与处方药剂型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地区之间价格矛盾比较突出时,我委将进行必要的协调。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本地药品定价目录后,应及时上报我委审定。我委在20个工作日内未予正式答复的,视为审定同意。

  (七)未列入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八)《医保目录》品种范围发生变化时,相关药品自动进入或退出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目录。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具体时间,以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日期为准。

  上述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医保目录》内非处方药剂型目录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一)西药部分
1 1 青霉素 36 36 头孢曲松
2 2 青霉素V 37 37 头孢他啶
3 3 苄星青霉素 38 38 头孢唑肟
4 4 普鲁卡因青霉素 39 39 头孢吡肟
5 5 苯唑西林 40 40 美罗培南
6 6 氯唑西林 41 41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7 7 哌拉西林三唑巴坦 42 42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
8 8 哌拉西林舒巴坦 43 43 阿米卡星
9 9 阿莫西林 44 44 庆大霉素
10 10 氨苄西林 45 45 大观霉素
11 11 哌拉西林 46 46 奈替米星
12 12 阿洛西林 47 47 妥布霉素
13 13 阿莫西林舒巴坦 48 48 新霉素
14 14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49 49 依替米星
15 15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50 50 异帕米星
16 16 氨苄西林舒巴坦 51 51 氯霉素
17 17 美洛西林 52 52 多西环素
18 18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钾 53 53 四环素
19 19 头孢氨苄 54 54 土霉素
20 20 头孢拉定 55 55 米诺环素
21 21 头孢羟氨苄 56 56 红霉素
22 22 头孢唑林 57 57 阿奇霉素
23 23 头孢丙烯 58 58 琥乙红霉素
24 24 头孢呋辛 59 59 吉他霉素
25 25 头孢克洛 60 60 罗红霉素
26 26 头孢美唑 61 61 乙酰螺旋霉素
27 27 头孢替安 62 62 去甲万古霉素
28 28 头孢西丁 63 63 替考拉宁
29 29 头孢地尼 64 64 万古霉素
30 30 头孢克肟 65 65 林可霉素
31 31 头孢噻肟 66 66 克林霉素
32 32 拉氧头孢 67 67 磷霉素
33 33 头孢米诺 68 68 氨曲南
34 34 头孢哌酮 69 69 多粘菌素
35 35 头孢哌酮舒巴坦 70 70 夫西地酸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71 71 粘菌素 107 107 克霉唑
72 72 复方磺胺甲噁唑 108 108 咪康唑
73 73 磺胺嘧啶 109 109 酮康唑
74 74 磺胺嘧啶锌 110 110 氟康唑
75 75 磺胺嘧啶银 111 111 伊曲康唑
76 76 甲氧苄啶 112 112 制霉素
77 77 联磺甲氧苄啶 113 113 两性霉素B
78 78 吡哌酸 114 114 特比萘芬
79 79 环丙沙星 115 115 氟胞嘧啶
80 80 诺氟沙星 116 116 阿昔洛韦
81 81 氧氟沙星 117 117 利巴韦林
82 82 氟罗沙星 118 118 阿糖腺苷
83 83 加替沙星 119 119 泛昔洛韦
84 84 洛美沙星 120 120 更昔洛韦
85 85 莫西沙星 121 121 膦甲酸钠
86 86 培氟沙星 122 122 拉米夫定
87 87 左氧氟沙星 123 123 齐多夫定
88 88 甲硝唑 124 124 去羟肌苷
89 89 奥硝唑 125 125 司他夫定
90 90 替硝唑 126 126 阿巴卡韦
91 91 呋喃妥因 127 127 奥司他韦
92 92 呋喃唑酮 128 128 奈韦拉平
93 93 吡嗪酰胺 129 129 依非韦伦
94 94 对氨基水杨酸钠 130 130 茚地那韦
95 95 利福平 131 131 利托那韦
96 96 链霉素 132 132 奈非那韦
97 97 乙胺丁醇 133 133 沙奎那韦
98 98 异烟肼 134 134 乌洛托品
99 99 丙硫异烟胺 135 135 小檗碱
100 100 利福喷汀 136 136 大蒜素
101 101 异烟肼/利福平 137 137 吡喹酮
102 102 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 138 138 硫氯酚
103 103 氨苯砜 139 139 乙胺嗪
104 104 醋氨苯砜 140 140 伯氨喹
105 105 氯法齐明 141 141 蒿甲醚
106 106 沙利度胺 142 142 奎宁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143 143 氯喹 179 180 辣椒碱
144 144 双氢青蒿素 180 181 来氟米特
145 145 乙胺嘧啶 181 182 罗非昔布
146 146 磺胺多辛 182 183 洛索洛芬
147 147 咯奈啶 183 184 氯诺昔康
148 148 哌喹 184 185 美洛昔康
149 149 羟氯喹 185 186 萘丁美酮
150 150 青蒿琥酯 186 187 萘普生
151 151 青蒿素 187 188 尼美舒利
152 152 甲苯咪唑 188 189 塞来昔布
153 153 阿苯达唑 189 190 舒林酸
154 154 氯硝柳胺 190 191 双氯芬酸
155 155 哌嗪 191 192 吲哚美辛
156 156 双羟萘酸噻嘧啶 192 193 别嘌醇
157 157 左旋咪唑 193 194 秋水仙碱
158 158 喷他脒 194 195 苯溴马隆
159 159 葡萄糖酸锑钠 195 196 丙磺舒
160 160 双碘喹啉 196 197 芬太尼
161 161 依米丁 197 198 吗啡
162 162 阿司匹林 198 199 哌替啶
163 163 布洛芬 199 200 氨酚待因[I号,II号]
164 164 索米痛 200 201 苯噻啶
165 165 吲哚美辛 201 202 布桂嗪
166 166 安乃近 202 203 草乌甲素
167 167 氨基葡萄糖 203 204 丁丙诺啡
168 168 白芍总苷 204 205 "对乙酰氨基酚羟考酮
(氨酚羟考酮)"
169 169 贝诺酯 205 206 对乙酰氨基酚双氢可待因
170 170 吡罗昔康 206 207 复方丙氧氨酚
171 171 动物骨多肽注射制剂 207 208 罗通定
172 172 对乙酰氨基酚 208 209 洛芬待因(布洛芬可待因)
173 173 复方阿司匹林 209 210 美沙酮
174 174 复方氨基比林(安痛定) 210 211 曲马多
175 175 复方对乙酰氨基酚 211 212 舒芬太尼
176 176 复方氯唑沙宗 212 213 双氢可待因
177 177 汉防己甲素 213 214 四氢帕马丁
178 179 金诺芬 214 215 恩氟烷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215 216 异氟烷 251 252 烟酰胺
216 217 七氟烷 252 253 脂溶性多种维生素
217 218 氧化亚氮 253 254 葡萄糖酸钙
218 219 硫喷妥钠 254 255 混合微量元素
219 220 氯胺酮 255 256 氯化钙
220 221 丙泊酚 256 257 碳酸钙
221 222 咪达唑仑 257 258 维生素D3碳酸钙
222 223 羟丁酸钠 258 259 硒酵母
223 224 依托咪酯 259 260 精氨酸
224 225 布比卡因 260 261 丙氨酰谷氨酰胺
225 226 丁卡因 261 262 复方α-酮酸
226 227 利多卡因 262 263 复方氨基酸[18,18F,18AA,18AA-1]
227 228 普鲁卡因 263 264 复方氨基酸[3AA]
228 229 复方阿替卡因 264 265 复方肝病用氨基酸
229 230 罗哌卡因 265 266 复方肾病用氨基酸
230 231 氯化琥珀胆碱 266 267 "脂肪乳
[中链及长链复合剂]"
231 232 阿曲库铵 267 268 脂肪乳[长链]
232 233 罗库溴铵 268 269 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
233 234 哌库溴铵 269 270 短肽型肠内营养剂
234 235 泮库溴铵 270 271 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
235 236 维库溴铵 271 272 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
236 237 麻黄碱 272 273 促皮质素
237 238 艾司洛尔 273 274 去氨加压素
238 239 维生素B1 274 275 绒促性素
239 240 维生素B12 275 276 垂体后叶素
240 241 维生素B6 276 277 戈那瑞林
241 242 维生素C 277 278 戈舍瑞林
242 243 维生素D3 278 279 亮丙瑞林
243 244 β-胡萝卜素 279 280 尿促性素
244 245 复合维生素B 280 281 曲普瑞林
245 246 干酵母 281 282 鞣酸加压素
246 247 水溶性多种维生素 282 283 重组人生长激素
247 248 维生素A 283 284 地塞米松
248 249 维生素B2 284 285 泼尼松
249 250 维生素D2 285 286 氢化可的松
250 251 烟酸 286 287 倍他米松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287 288 甲泼尼龙 323 324 格列齐特
288 289 可的松 324 325 那格列奈
289 290 泼尼松龙 325 326 瑞格列奈
290 291 曲安奈德 326 327 二甲双胍
291 292 曲安西龙 327 328 阿卡波糖
292 293 苯丙酸诺龙 328 329 吡格列酮
293 294 丙酸睾酮 329 330 罗格列酮
294 295 甲睾酮 330 331 甲状腺片
295 296 达那唑 331 332 碘塞罗宁
296 297 普拉睾酮 332 333 左旋甲状腺素
297 298 十一酸睾酮 333 334 丙硫氧嘧啶
298 299 司坦唑醇 334 335 复方碘溶液
299 300 替勃龙 335 336 甲巯咪唑
300 301 己烯雌酚 336 337 阿法骨化醇
301 302 苯甲酸雌二醇 337 338 阿仑膦酸钠
302 303 雌二醇 338 339 骨化三醇
303 304 结合雌激素 339 340 降钙素
304 305 结合雌激素/甲羟孕酮 340 341 氯膦酸二钠
305 306 雷洛昔芬 341 342 帕米膦酸二钠
306 307 氯米芬 342 343 羟乙膦酸钠
307 308 尼尔雌醇 343 344 氯膦酸二钠
308 309 戊酸雌二醇 344 345 甲钴胺
309 310 烯丙雌醇 345 346 胰激肽原酶
310 311 黄体酮 346 347 环孢素
311 312 甲羟孕酮 347 348 雷公藤多苷
312 313 地屈孕酮 348 349 硫唑嘌呤
313 314 己酸羟孕酮 349 350 吗替麦考酚酯
314 315 甲地孕酮 350 351 咪唑立宾
315 316 炔诺酮 351 352 他克莫司
316 317 孕三烯酮 352 353 西罗莫司
317 318 动物源胰岛素 353 354 α-干扰素
318 319 重组人胰岛素 354 355 乌苯美司
319 320 格列本脲 355 356 乌体林斯
320 321 格列吡嗪 356 357 胸腺肽
321 322 格列喹酮 357 358 重组人白介素-2
322 323 格列美脲 358 359 阿霉素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359 360 白消安 395 396 拓扑替康
360 361 氮芥 396 397 长春新碱
361 362 环磷酰胺 397 398 高三尖杉酯碱
362 363 卡铂 398 399 羟喜树碱
363 364 塞替派 399 400 依托泊苷
364 365 顺铂 400 401 长春地辛
365 366 丝裂霉素 401 402 长春碱
366 367 司莫司汀 402 403 长春瑞宾
367 368 阿柔比星 403 404 多西他赛
368 369 奥沙利铂 404 405 三尖杉酯碱
369 370 苯丁酸氮芥 405 406 替尼泊苷
370 371 吡柔比星 406 407 紫杉醇
371 372 表柔比星 407 408 门冬酰胺酶(L-门冬酰胺酶)
372 373 氮甲 408 409 氨鲁米特
373 374 福莫司汀 409 410 他莫昔芬
374 375 卡莫司汀 410 411 阿那曲唑
375 376 六甲蜜胺 411 412 比卡鲁胺
376 377 洛莫司汀 412 413 福美坦
377 378 尼莫司汀 413 414 来曲唑
378 379 柔红霉素 414 415 托瑞米芬
379 380 硝卡芥 415 416 依西美坦
380 381 异环磷酰胺 416 417 丙卡巴肼
381 382 阿糖胞苷 417 418 替加氟
382 383 氟尿嘧啶 418 419 安吖啶
383 384 甲氨蝶呤 419 420 达卡巴嗪
384 385 羟基脲 420 421 靛玉红
385 386 氟达拉滨 421 422 氟他胺
386 387 吉西他滨 422 423 甲异靛
387 388 卡培他滨 423 424 卡莫氟
388 389 硫鸟嘌呤 424 425 美司钠
389 390 巯嘌呤 425 426 米托蒽醌
390 391 脱氧氟尿苷 426 427 维A酸
391 392 放线菌素D 427 428 维胺酯
392 393 平阳霉素 428 429 亚砷酸
393 394 美法仑 429 430 亚叶酸钙
394 395 美法仑 430 431 苯海拉明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431 432 氯苯那敏 467 468 阿米三嗪萝巴新
432 433 赛庚啶 468 469 巴曲酶(降纤酶〕
433 434 异丙嗪 469 470 倍他司汀
434 435 阿伐斯汀 470 471 丹参酮IIA
435 436 阿司咪唑 471 472 丁咯地尔
436 437 茶苯海明 472 473 二氢麦角碱
437 438 氯雷他定 473 474 法舒地尔
438 439 咪唑斯汀 474 475 氟桂利嗪
439 440 曲吡那敏 475 476 葛根素
440 441 曲普利啶 476 477 桂利嗪
441 442 去氯羟嗪 477 478 尼麦角林
442 443 特非那定 478 479 七叶皂苷
443 444 西替利嗪 479 480 双氢麦角胺
444 445 酮替芬 480 481 罂粟碱
445 446 苯海索 481 482 胞磷胆碱
446 447 金刚烷胺 482 483 洛贝林
447 448 左旋多巴 483 484 尼可刹米
448 449 多巴丝肼 484 485 奥拉西坦
449 450 卡比多巴 485 486 苯甲酸钠咖啡因
450 451 培高利特 486 487 吡拉西坦
451 452 司来吉兰 487 488 吡硫醇
452 453 溴隐亭 488 489 多沙普仑
453 454 左旋多巴/卡比多巴 489 490 二甲弗林
454 455 新斯的明 490 491 茴拉西坦
455 456 溴吡斯的明 491 492 甲氯芬酯
456 457 溴新斯的明 492 493 哌甲酯
457 458 加兰他敏 493 494 苯巴比妥
458 459 依酚氯铵 494 495 司可巴比妥
459 460 苯妥英钠 495 496 异戊巴比妥
460 461 丙戊酸钠 496 497 扎来普隆
461 462 卡马西平 497 498 佐匹克隆
462 463 扑米酮 498 499 唑吡坦
463 464 托吡酯 499 500 米格来宁
464 465 乙琥胺 500 501 甘露醇
465 466 麦角胺咖啡因 501 502 甘油果糖
466 467 尼莫地平 502 503 巴氯芬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503 504 谷维素 539 540 氯米帕明
504 505 石杉碱甲 540 541 氟西汀
505 506 天麻素 541 542 马普替林
506 507 细胞色素C 542 543 吗氯贝胺
507 508 乙哌立松 543 544 帕罗西汀
508 509 奋乃静 544 545 曲唑酮
509 510 氟哌啶醇 545 546 噻奈普汀
510 511 氯丙嗪 546 547 舍曲林
511 512 氯氮平 547 548 文拉法辛
512 513 三氟拉嗪 548 549 西酞普兰
513 514 舒必利 549 550 碳酸锂
514 515 奥氮平 550 551 氯化铵
515 516 氟奋乃静 551 552 溴己新
516 517 氟哌利多 552 553 氨溴索
517 518 氟哌噻吨 553 554 糜蛋白酶
518 519 喹硫平 554 555 羧甲司坦
519 520 利培酮 555 556 乙酰半胱氨酸
520 521 硫必利 556 557 复方甘草
521 522 硫利达嗪 557 558 喷托维林
522 523 氯哌噻吨 558 559 阿桔片
523 524 氯普噻吨 559 560 苯丙哌林
524 525 哌泊塞嗪 560 561 二氧丙嗪
525 526 五氟利多 561 562 复方磷酸可待因
526 527 阿普唑仑 562 563 可待因
527 528 艾司唑仑 563 564 右美沙芬
528 529 地西泮 564 565 氨茶碱
529 530 丁螺环酮 565 566 茶碱
530 531 氟西泮 566 567 沙丁胺醇
531 532 劳拉西泮 567 568 班布特罗
532 533 氯美扎酮 568 569 倍氯米松
533 534 氯硝西泮 569 570 丙卡特罗
534 535 羟嗪 570 571 布地奈德
535 536 硝西泮 571 572 多索茶碱
536 537 阿米替林 572 573 二羟丙茶碱
537 538 丙米嗪 573 574 氟替卡松
538 539 多塞平 574 575 氟替卡松沙美特罗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575 576 福莫特罗 611 612 东莨菪碱
576 577 复方茶碱 612 613 匹维溴铵
577 578 克仑特罗 613 614 曲美布汀
578 579 氯丙那林 614 615 溴丙胺太林
579 580 孟鲁司特 615 616 甲氧氯普胺
580 581 色甘酸钠 616 617 昂丹司琼
581 582 沙美特罗 617 618 多潘立酮
582 583 特布他林 618 619 格拉司琼
583 584 异丙托溴铵 619 620 莫沙必利
584 585 异丙托溴铵沙丁胺醇 620 621 替加色罗
585 586 扎鲁司特 621 622 托烷司琼
586 587 大黄碳酸氢钠 622 623 溴米因
587 588 复方氢氧化铝 623 624 阿扑吗啡
588 589 碳酸氢钠 624 625 酚酞
589 590 复方次硝酸铋 625 626 开塞露
590 591 复方铝酸铋 626 627 硫酸镁
591 592 枸橼酸铋钾 627 628 蓖麻油
592 593 吉法酯 628 629 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
593 594 胶体果胶铋 629 630 甘油
594 595 硫糖铝 630 631 聚乙二醇
595 596 铝碳酸镁 631 632 液状石蜡
596 597 雷尼替丁 632 633 复方地芬诺酯
597 598 西咪替丁 633 634 复方樟脑酊
598 599 法莫替丁 634 635 洛哌丁胺
599 600 枸橼酸铋雷尼替丁 635 636 蒙脱石
600 601 埃索美拉唑 636 637 谷氨酸
601 602 奥美拉唑 637 638 联苯双酯
602 603 兰索拉唑 638 639 促肝细胞生长素
603 604 雷贝拉唑 639 640 多烯磷脂酰胆碱
604 605 泮托拉唑 640 641 复方甘草甜素
605 606 乳酶生 641 642 甘草酸二铵
606 607 胰酶 642 643 还原型谷胱甘肽
607 608 阿托品 643 644 苦参素(苦参总碱)
608 609 颠茄 644 645 硫普罗宁
609 610 山莨菪碱 645 646 鸟氨酸天门冬氨酸
610 611 丁溴东莨菪碱 646 647 葡醛内酯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647 648 乳果糖 683 685 丙吡胺
648 649 双环醇 684 686 莫雷西嗪
649 650 水飞蓟宾 685 687 托西溴苄铵
650 651 熊去氧胆酸 686 688 吲达帕胺
651 652 苯丙醇 687 689 尼群地平
652 653 复方阿嗪米特 688 690 维拉帕米
653 654 茴三硫 689 691 硝苯地平
654 655 曲匹布通 690 692 氨氯地平
655 656 去氢胆酸 691 693 地尔硫
656 657 草木犀流浸液 692 694 非洛地平
657 658 地奥司明 693 695 拉西地平
658 659 复方角菜酸酯 694 696 乐卡地平
659 660 柳氮磺吡啶 695 697 L-门冬氨酸氨氯地平
660 661 奥曲肽[8肽] 696 698 尼卡地平
661 662 地衣芽胞杆菌活菌制剂 697 699 左旋氨氯地平
662 663 二甲硅油 698 700 阿替洛尔
663 664 复方谷氨酰胺 699 701 美托洛尔
664 666 加贝酯 700 702 普萘洛尔
665 667 枯草杆菌、肠球菌二联活菌 701 703 阿罗洛尔
666 668 美沙拉嗪 702 704 比索洛尔
667 669 生长抑素[14肽] 703 705 卡维地洛
668 670 双岐杆菌活菌 704 706 拉贝洛尔
669 671 双歧三联活菌 705 707 索他洛尔
670 672 乌司他丁 706 708 酚妥拉明
671 673 抑肽酶 707 709 利血平
672 674 地高辛 708 710 哌唑嗪
673 675 毒毛花苷K 709 711 酚苄明
674 676 毛花苷丙 710 712 酚苄明
675 677 米力农 711 713 甲基多巴
676 678 胺碘酮 712 714 降压灵
677 679 奎尼丁 713 715 可乐定
678 680 美西律 714 716 乌拉地尔
679 681 普鲁卡因胺 715 717 卡托普利
680 682 普罗帕酮 716 718 贝那普利
681 683 阿普林定 717 719 福辛普利
682 684 安他唑啉 718 720 赖诺普利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719 721 雷米普利 755 757 阿昔莫司
720 722 咪达普利 756 758 苯扎贝特
721 723 培哚普利 757 759 非诺贝特
722 724 西拉普利 758 760 氟伐他汀
723 725 依那普利 759 761 吉非罗齐
724 726 厄贝沙坦 760 762 洛伐他汀
725 727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 761 763 普伐他汀
726 728 坎地沙坦 762 764 普罗布考
727 729 氯沙坦钾 763 765 辛伐他汀
728 730 氯沙坦钾氢氯噻嗪 764 766 辅酶A
729 731 替米沙坦 765 767 辅酶Q10
730 732 缬沙坦 766 768 果糖二磷酸钠
731 733 复方降压片 767 769 环磷腺苷
732 734 硝普钠 768 770 烟酸肌醇
733 735 硝酸甘油 769 771 己酮可可碱
734 736 硝酸异山梨酯 770 772 前列地尔
735 737 阿魏酸钠 771 773 三磷酸腺苷
736 738 阿魏酸哌嗪 772 774 氨苯蝶啶
737 739 川芎嗪 773 775 呋塞米
738 740 单硝酸异山梨酯 774 776 螺内酯
739 741 地巴唑 775 777 氢氯噻嗪
740 742 二氮嗪 776 778 阿米洛利
741 743 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 777 779 布美他尼
742 744 复方硫酸双肼屈嗪 778 780 托拉塞米
743 745 肼屈嗪 779 781 甘油氯化钠
744 746 米诺地尔 780 782 黄酮哌酯
745 747 曲美他嗪 781 783 特拉唑嗪
746 748 多巴胺 782 784 阿呋唑嗪
747 749 多巴酚丁胺 783 785 爱普列特
748 750 间羟胺 784 786 多沙唑嗪
749 751 去甲肾上腺素 785 787 非那雄胺
750 752 肾上腺素 786 788 普适泰
751 753 异丙肾上腺素 787 789 坦洛新(坦索罗辛)
752 754 米多君 788 790 奥昔布宁
753 755 去氧肾上腺素 789 791 醋酸钙
754 756 阿托伐他汀 790 792 腹膜透析液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791 793 托特罗定 827 829 肌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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