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麻旦旦到李旦旦:终结刑讯之路到底有多远/毛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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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麻旦旦到李旦旦:终结刑讯之路到底有多远

毛立新

2004年10月10日,甘肃省庄浪县姚河乡农民李旦旦因涉嫌强奸被该县南湖派出所民警带走,次日上午9时许,满身伤痕的李旦旦被接回家后突然死亡。日前,此案有了新进展,南湖派出所原所长贾某及该所民警朱某双双被检察院批捕。(《兰州晨报》9月16日)
看到李旦旦,不禁想起“处女嫖娼”案中的受害人麻旦旦。同样是被警察带走,同样遭受刑讯逼供,麻旦旦最终用“处女膜”自证清白,而李旦旦却已不明不白死去。不同的结局,一样的不幸,萦绕不散的仍是刑讯逼供的罪恶幽灵。从封建时代合法“拷囚”,到而今“法外”用刑,从10多年前的佘祥林,到5年前的麻旦旦,再到而今的李旦旦,人们不禁要问:终结刑讯之路,我们到底还要走多远?
刑讯非法,刑讯野蛮、不文明,刑讯容易导致冤假错案,此道理可谓妇孺皆知。但为什么一些执法部门至今仍将其奉为破案法宝呢?学者们早有分析:执法机关破案压力太大,办案人员素质不高,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不完善,缺乏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和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以及执法机关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等等。因而,必须保障执法警力和经费,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及律师讯问时在场权,排除刑讯获取的非法口供等等。
似乎病因已明,药方已出,问题应该不难解决了。但笔者并不乐观。因为,在执法实务部门,上述理由并没有说服他们。比如,你说刑讯逼供会造成冤假错案,他会说:刑讯逼供并非必然导致冤假错案,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注意一下刑讯逼供的方式、方法,避免用刑过度或者指供、诱供,就可以做到既有助于破案,又不出问题。因而,权衡利弊,对刑讯逼供不能一棍子打死,而应扬其长、避其短。
你说犯罪嫌疑人不一定都是坏蛋,应按“无罪推定”将其视为好人,并保障其诉讼权利。他会说:实践表明,绝大多数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判了刑的,因而应当说被抓的绝大多数是坏人,被冤枉的只是极少数人,总不能因为极少数人而影响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吧。
看来,支撑刑讯的逻辑就是功利主义的逻辑。它打着“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利益”的旗号,主张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至上,个人权利微不足道,必要时应牺牲个人权利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了实现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必要时可以不择手段、不论过程、不计代价。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实体结果,轻程序正义;重快速破案,轻依法办案。
这种功利主义思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盛不衰。从功利主义出发,刑讯逼供自然有其有用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它确实有助于侦查破案的,从而也有助于实现国家、社会利益,即便会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牺牲的也不过是少数人的权利而已。
所以,我们不能单纯从杜绝冤假错案的角度来反对刑讯。否则,就会掉进功利主义者所谓“权衡利弊”的圈套,就批不倒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有用论、合理论、难免论。
必须指明,我们之所以要彻底反对刑讯,并非仅仅在于它容易导致冤假错案,更为根本的理由是要保障人权。刑讯逼供的要害,就在于它侵犯了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把人不当人。在今年6月中国法学会组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曾指出:刑讯逼供是逼取人犯口供的野蛮残酷的审讯方法,是把人不当作人看待的典型表现,是刑讯者假借公权力肆意虐待同类的动物性行为。可谓一针见血,击中要害。
  因而,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进宪法的今天,我们高举人权的旗帜,彻底反对极端功利主义思想,彻底反对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一切野蛮执法活动,用人权保障和法治文明来终结刑讯之恶。
必须承认,不管在任何地区、任何发展阶段,人之为人都应享有一些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如生存、财产、自由和尊严等。即便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也应享有基本的人权。如为了生存,他有吃饭、喝水和休息的权利;他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可以经由法院依法判决而剥夺,但其人格尊严依然不容侵犯,不容羞辱;在法院没有判处没收财产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时,其财产权和选举权仍受法律保护。
  人权原则为我们每个人划定了一块不受公权和其他个人无端干预的神圣领域,使人们免受专制和暴政的伤害。从保护人权出发,决不允许执法部门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择手段,因为一旦公权膨胀,所侵犯的绝非仅仅是少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一个权力专横、执法野蛮的社会,所有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都将无从保障。
要明白,反对刑讯,倡导人权,所捍卫的不仅仅是少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是人之为人所共有的基本尊严和权利。也许,只有从这个立场出发,我们才有可能彻底反对刑讯;也只有绝大多数人都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可能彻底终结刑讯。
也就是说,维护人权、实现法治之路有多长,终结刑讯之路也许就有多远。
恨“一万年太久”,惟有“只争朝夕”!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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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


通知
《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指示精神,使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社区主要指在一个地域内具有共同的社会活动和经济关系,具有共同的特定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人群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基本可分为街道社区、若干居委会合并组成或居民户数超过1000户的居委会社区等两种类型。全省城市(含县城)街道和社区
居委会均在创建文明社区之列。文明社区是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效益显著、文明程度较高的居民生活共同体,是社区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社区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为自己创造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把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性工作。创建文明社区,有利于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
任务落实到基层,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促进城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 创建文明社区,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落实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围绕湖北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以提高居民素质、社区文明程度和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以为社区群众服务为出发
点和落脚点,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
第五条 创建文明社区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务求实效。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事实办、资源共享、守土有责的原则。创建工作既要积极进取,又要量力而行。防止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搞形式主义。要研究不断变化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推进社区精神
文明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领导。要把创建文明社区纳入城市和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创建文明社区要在城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广泛动员和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居民参
与,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建。

第二章 文明社区标准
第七条 文明社区要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
1.街道和居委会两级领导班子在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2.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勤政廉洁,在社区群众中威信高,形象好。
3.建立和完善以街道为核心,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以各职能部门、专业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和社区内各单位为成员的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组织。领导体制适应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不断完善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组织体系,逐步做到党和政府倡导、社会各方配合、群众广泛参
与、社区自治管理。
4.各社区居委会有必要的活动场地、设施和必要的经费保证。
5.党的基层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有本社区特色。建立社区党建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领导作用。社区内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较好。社区内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对新经济组织中的党员、下岗待业党员和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工
作抓得扎实有效。
6.文明社区创建工作队伍建设抓得有力。注重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区干部队伍,并不断加强对社区干部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坚持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社区人才资源,建设一支以社区志愿者、文体活动辅导员、科普宣传员、治安巡逻员
、门栋关照员、卫生监督员等为主体的创建文明社区骨干队伍,社区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劳模作用发挥好。
二、创建活动
1.创建工作制度落实,共建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投入机制等运行机制健全,各方关系协调。
2.社区共建活动开展得卓有成效。社区各级单位和广大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积极开展厂街共建、校街共建、军民共建、警民共建、连片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责任共担、活动共抓。社区单位创建参与率达到80%以上。居民创建参与率、知晓率达到
80%以上。
3.各级基础性创建工作扎实。文明小区达到50%以上,文明楼栋、文明家庭达到60%以上。
4.创建文明社区舆论氛围浓厚。社区内建有若干个精神文明建设宣传设施、公益性广告标牌。
5.社区风尚良好。初步形成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家庭团结、邻里和睦、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扶贫济困、见义勇为等良好的社会风尚。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三、社区教育
1.坚持不懈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科学文化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社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2.经常进行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大力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教育居民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抵制歪理邪说,社区居民普遍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社区内经常开展科普教育、普法教育、形势教育、健康教育等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
动。社区内无封建迷信活动,无信奉歪理邪说现象,无邪教组织,社区内“法轮功”练习者转化率达100%。
3.重视加强对老年人和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老年人解决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引导他们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使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引导青少年开展生动活泼、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使广大青少年在社区里受到良好的道德影响
和思想熏陶。
4.加强对下岗职工的思想引导和素质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思路,增强自强自立精神,引导人们不断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
5.重视加强对社区外来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文明素质教育,做到教育对象、内容、场地“三落实”。
6.积极抓好教育阵地建设。每个社区内必须有一所市民学校,管理规范,活动正常,做到有阵地、有教材、有师资、有内容、有计划、有成效。充分发挥基层党校、人口学校和社区教育学院等教育阵地的作用。社区内设置有政务公开栏、宣传栏、阅报栏和黑板报等。
7.社区内无计划外生育,计划生育工作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标准。
四、社区文化生活
1.经常组织居民开展丰富多采、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开展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楼院文化、特色家庭文化活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强社区文化的凝聚力。
2.依托社区文化体育资源和人才优势,组织各种业余文化团队,社区内80%以上的单位文体活动场地向社区居民开放,形成资源共享格局。
3.建立和完善文化体育设施。每个社区必须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体育活动中心,有图书阅览室;居委会建有综合性的活动室,有一定的室外文体活动场地,大多数小区建有全民健身设施,能基本满足社区居民文化活动需求。
4.净化社区文化市场,保障社区文化健康发展,积极开展“扫黄打非”活动,社区内无制作、销售、播放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现象。
五、社区环境
1.主次干道畅通,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人行道板完好。沿街建筑物外观整洁美观,临街阳台、窗口无搭建和堆放杂物现象。户外广告及宣传品内容健康。
2.公共场所符合卫生要求,大多数单位和公共设施达到甲级标准,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活动,除“四害”成效显著,社区内“四害”密度控制在省规定的标准内。
3.无马路市场,各类市场管理规范,市场内下水道通畅,整洁卫生。
4.绿化布局合理,见缝插绿。社区内必须有一个广场花园,有园林小景和一定面积的公共绿地。临街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通透式围墙,花坛草坪建设维护好。
5.无乱吐乱扔、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搭乱盖、乱堆物、乱晾晒。阳台封闭规范,居民住宅卫生整洁,公共楼道通畅、明亮、整洁。居民不养家禽和无证犬,养鸽符合有关规定。社区内卫生小区达60%,居民对卫生满意率达80%以上。
6.环卫设施齐全、完好,公厕、垃圾箱有专人管理,生活垃圾袋装化。无积存垃圾,无粪便冒溢,无蚊蝇孳生,无渣土堆积,社区内“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符合环保要求,污染源处理率达80%。
7.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有规划、有目标,环卫、商业、服务、医疗、通信、交通、文体、社会福利设施配套完善,管理规范。
六、社区治安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防范制度和群防群治组织网络健全,发案少、秩序好、人民群众满意,居民对安全满意率达90%以上。
2.社区内无“黄、赌、毒”,无重大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无火灾和其它重大事故。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综合治理工作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标准。
3.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居民守法意识。加强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防破坏等宣传教育,学法、守法、护法、用法形成风气。
4.民事纠纷调解网络健全,及时有效。无因民事纠纷缴化而酿成的恶性案件。“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安置措施落实,刑释、解教人员三年内无重新犯罪。
5.青少年、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有力有效。
6.加强对外来人口和私房出租户的法制教育和管理,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工作,能及时发现、查处外来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社区服务
1.社区服务组织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善。必须有社区服务中心和分支机构,社区救助服务工作比较落实。
2.建立各种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社区家政服务队伍以及各种形式的便民利民队伍,活动经常。
3.社区服务网络布局合理,服务项目齐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
4.便民利民设施完善,居民满意。
5.社区救助工作有力,经常在生活上、经济上关心孤寡老人、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对象能得到妥善安置,社区内无流浪、乞讨现象。多渠道解决下岗、待业人员就业工作,再就业安置率达到50%以上。
6.为民办实事成效明显,较好解决社区内路、水、电、煤气、房屋修缮、医疗等问题,应急服务及时。
7.居民生活方便。社区必须有一个室内集贸市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满意率在60%以上。

第三章 文明社区评比、命名、表彰
第八条 凡按照文明社区标准开展创建活动的社区,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评比。
第九条 在各街道申报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文明委自检合格后,推荐报市、州文明委,由市、州文明委向省文明委申报。经省文明委考核验收合格后,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第十条 文明社区每三年命名表彰一次。对文明社区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建成文明社区的,由命名机关发给荣誉证书、荣誉牌匾。各市及市辖城区党委和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受表彰的社区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文明社区分“最佳文明社区”和“文明社区”两个层次。最佳文明社区是指创建工作做得最突出、在全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文明社区。连续二届被命名为文明社区的可以申报最佳文明社区。文明社区的标志是“文明社区”牌匾,最佳文明社区的标志是“最佳文明社区”牌
匾。文明社区只悬挂最高一级荣誉牌匾。
第十二条 文明社区的评比要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不搞形式主义。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明查、暗查和抽查相结合,主管部门评估和社区成员单位、居民群众评估相结合的办法,严格标准,严格检查,体现评比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第十三条 文明社区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文明社区每年考核一次,年度考核前文明社区要向省文明委上报年度创建工作报告。经年度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保留荣誉称号。对质量下降、工作滑坡的,应予以批评,限期整改,如发生严重问题或经复查不合格的,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文明社区的评比和考核实行党风廉政、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制。在评比和年度考核中,凡发现有违反一票否决制的,取消该社区的参与评比资格,已被评为文明社区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四章 文明社区的管理
第十五条 文明社区管理由省文明委负责,并委托当地文明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文明委对文明社区创建工作负总责,社区居委会负有总体组织协调、服务管理的责任。要按照文明社区标准,认真规划、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全面落实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委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评比表彰及指导创建、组织协调、宣传典型、建立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10月21日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

1988年2月2日,国家教委


一、目的及要求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其目的在于完善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做好招收保送生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招收保送生的工作,应有利于培养和选拔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有利于更好地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鼓励和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招收保送生的工作,应建立在有关双方经常联系的基础上,本着相互信任、相互负责、相互尊重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
二、保送生的条件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保送生:
1.德智体美和在劳动教育中表现一贯优秀的高中应届毕业生。
应优先考虑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中政治思想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工作能力较强的学生作为保送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具体的标准)。
2.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志愿献身教育事业,并具备从事教师工作素质的高中及中等师范学校的优秀应届毕业生。
3.德智体全面发展,各科成绩优良,并参加国际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集训的优秀高中应届毕业生。
三、学校及比例
(五)面向全国或大区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确定。其招收数量最多不应超过该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3%(师范院校可达10%)。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可在本地区范围内招收中学或中等师范学校的保送生。其招收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最多不应超过该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0%。
(七)实行保送的中学以及中等师范学校,应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办学思想端正,教学质量较高的学校。这些学校的确定,不能简单以高考升学率为依据,而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会同普教主管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依照国家教委的要求,经过督导人员或学校之间互相检查,在科学、公正的评估基础上确定。经教育督导机构检查违背国家教委规定的学校不能推荐保送生。
(八)外语学校可向有关外语院校以及其他可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外语专业,保送一定数量的优秀应届毕业生。
(九)实行保送的中学、中等师范学校以及外语学校推荐保送生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中学原则上不应超过该校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中等师范学校不应超过2%。
四、权利及职责
(十)保送生人选,由实行保送的中学(中等师范学校、外语学校)依照科学、民主的程序加以确定。有关中学(中等师范学校、外语学校)应坚持条件,切实保证保送生的质量。
(十一)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在中学(中等师范学校、外语学校)推荐的基础上,应对保送生进行考察。保送生录取与否,由高等学校确定。当保送生确系符合条件,且选报志愿合理时,高等学校在计划许可范围内,一般应予录取。
(十二)应坚持学生本人自愿的原则。保送生选报高等学校及其专业的权利应得到尊重。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应加强对招收保送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地区保送工作的实施措施,印发保送工作的有关表格,审批高等学校录取保送生的名单。
五、工作程序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于当年2月底以前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实行保送的中学、中等师范学校以及外语学校。同时将实行保送的学校名单通报有关高等学校。
(十五)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比例,制定本校招收保送生的来源计划(包括专业及拟联系的中学),并于当年3月底以前分别通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收保送的来源计划,应列在学校招生计划的机动数内。
(十六)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汇总各有关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计划,于4月上旬通知有关中学、中等师范学校以及外语学校,上述学校应向全体保送生公布。
(十七)有关中学、中等师范学校以及外语学校根据保送生的条件和规定比例,在学生自愿、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推荐的基础上,确定本校保送生名单,并填写有关材料,由校长签名负责。保送生名单应向所有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公开。
(十八)被确定的保送生,根据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专业,填报高等学校以及专业志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中学(中等师范学校、外语学校)应加强志愿协调和做好信息指导工作。
(十九)中学、中等师范学校以及外语学校于5月上旬以前将保送生材料直接按保送生志愿函寄有关高等学校。在此之前,高等学校不得去有关中学(中等师范学校、外语学校)进行以保送为目的的活动,以保证这些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十)有关高等学校对保送生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如需补充有关材料,高等学校告有关中学(中等师范学校、外语学校)补寄。
(二十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于中学毕业考试之后组织保送生的录取、审批工作。在此期间,高等学校经当地招生委员会同意,可去有关中学(中等师范学校、外语学校)对保送生进行考察。录取、审批工作应于6月中旬以前结束。
(二十二)参加国际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集训的学生名单由主办单位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别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有关中学上报的推荐材料,按学生所报志愿,向有关高等学校函寄。高等学校全面考察后决定录取与否。高等学校录取这部分保送生不占第四条规定的比例。
高等学校不应在选拔和集训期间,征求志愿和确定保送生。
(二十三)保送生被高等学校录取后,中学(中等师范学校、外语学校)应张榜公布。
(二十四)保送工作结束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计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本地区录取保送生人数,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六、严肃纪律,杜绝不正之风
(二十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教育主管部门,各有关高等学校和中学(中等师范学校、外语学校),要加强对保送工作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完善措施,严肃纪律,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
(二十六)各有关方面,不准保送和录取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许用请客、送礼、许愿等不正当手段拉拢学生;不准招收不符合保送生条件的体育“尖子”;不准干扰中学(中等师范学校、外语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以奖励赠送为名要求中学定向保送;不准在保送生人选以外点名录取。
(二十七)对招收保送生工作中各种形式的徇私舞弊和“走后门”等不正之风,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揭发。
(二十八)凡违反本规定,除追究学校主管校长责任外,还将通报取消中学(中等师范学校、外语学校)的保送资格或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资格、保送生的入学资格。

附件: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摘录)
一、各地各校在招收保送生的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端正指导思想,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教育委员会将对有关各方面执行《暂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经研究确定,招收保送生的普通高等学校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工业学院、北京钢铁学院、北京航空学院、北京化工学院、北京医科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山西矿业学院、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工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医科大学、华东化工学院、中国纺织大学、厦门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工学院、浙江大学、山东大学、中国科技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学院、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湖南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长沙水利电力师范学校、四川大学、重庆大学、成都科技大学、西南师范大学、成都电讯工程学院、四川农学院、西安交通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兰州大学等52所学校。各地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许可不应确定除师范、外语院校以外的其他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