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04:49   浏览:9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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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摘录)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摘录)

1957年8月9日,国务院

规定
现对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指政治骗子、叛变分子、流氓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处理,作下列规定:
(一)关于工龄问题
1.凡受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离开机关、企业、学校依法执行的,服刑期满后,如果再参加工作,应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工龄。
受管制和缓刑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而仍留用的,在被管制和缓刑期间,不能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称号,其工龄应该从被管制和缓刑期满后,重新计算。
前二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如果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该从恢复政治权利后参加或者继续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工龄。
2.凡不予刑事处分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在机关、企业、学校留用的,其参加机关、企业、学校工作的这段时间,应该计入工龄。
3.凡逮捕以后或者开除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虽然免予刑事处分的,他们被逮捕或者开除的这一段时间,不计入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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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共和国高等教育合作议定书

中国 科特迪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共和国高等教育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10月19日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科特迪瓦共和国高教科研部关于在亚穆苏克罗国立高等农学院设立食品加工和保鲜中心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1.中方在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学年向亚穆苏克罗国立高等农学院免费提供水果保鲜方面的教学科研设备和仪器。
  2.中方在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学年派遣三名教师赴亚穆苏克罗国立高等农学院安装设备和任教。
  工作语言为英语或法语。
  担任采购专业课的两名教师任期为两年。期满后,如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负责安装设备的中方教师的任期为三个月。
  3.中方负责将设备运至阿比让港,并承担海运费和保险费。科方负担货物到港后的报关、海关税、提货、由阿比让港至亚穆苏克罗农学院的交通运输费、设备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上述教师的往返国际旅费、工资由中方负担。其配有家具的住房(包括水电)、科国内电话费、市内交通费及社会医疗费由科方负担。
  5.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在阿比让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立德            萨里马·杜雷
      (签字)             (签字)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业经2003年3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的记录,认定并处理交通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以下简称电子监控记录),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在道路上的电子摄像、拍照系统,对未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行驶、停放的机动车辆自动摄录的影像。

  第三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处理电子监控记录的交通违章行为,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推广和使用电子监控设施管理道路交通。对安装并使用电子监控设施的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30日通过《大连日报》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电子监控记录,认定交通违章行为。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违章行为后,应自违章行为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送达违章的机动车驾驶员。

  《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必须是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定的标准格式文书。

  第八条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将《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送达违章机动车驾驶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大连日报》上统一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违章机动车驾驶员应自《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或不能认定驾驶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依法处理。

  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