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云南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政策思考/李秀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09:46   浏览:8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推进云南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政策思考
——以云南省晋宁县双河彝族乡为例


云南省晋宁县财政局 李秀玲

内容摘要: “十一五”时期的战略重点和主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各项战略任务的首位。强调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作者对晋宁县双河彝族乡的发展现状作了调研,并提出一些个人的建议,以期对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主题词: 经济 现状 建议

一、 双河彝族乡经济发展的基本概况
双河彝族乡位于昆明市晋宁县县城昆阳西南方,南与玉溪红塔区、北与安宁市接壤,距晋宁县城---昆阳30千米,是昆明市9个少数民族乡(镇)之一。境内直距长24千米,宽距长15千米,最高海拔2511.3米,最低1900米,总面积152.03平方千米,耕地面积9098.94亩,林地面积183688.5亩,全乡辖6个村民委员会,25个村民小组,总人口9786人,其中,彝族人口7633人,占总人口数的78%。财政供养人员283人,全供养人员145人,其中:教师95人,半供养人员138人。双河彝族乡属于滇中高原浅割中心地带,年平均气温13度。境内自然资源丰富,有铁、铅、锌等矿产资源。境内风光秀丽、景色怡人,森林覆盖率高达77.8%为昆明附近少有。1990年,双河彝族乡被昆明市政府划定为“昆明市双河磨南德水源保护区”,1999年被云南省委、省政府批准为云南省革命老区乡(镇)之一,是一个集少数民族、革命老区、水源保护区、森林保护区为一体的山区农业乡。
双河彝族乡财政收入主要包括乡镇所属的不同所有制企业上缴的除教育费附加以外的流转税和其他税收;烤烟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县属改制后下划乡镇的企业上缴的除教育费附加以外的地方税收;乡镇以各种方式引入的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不含国家、省、市直接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各种税收);乡级各部门上缴非税收入;乡财政支出包括:乡镇所属的各项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建设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县对我乡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补助,超收分成”的分税制包干管理。收支矛盾突出,全乡经济实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 当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当前,双河彝族乡的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具体表现在:
(一)农业产业结构单一。由于群众文化素质低、科技意识不强,无论是种粮还是种烟,推广科技的难度都很大,造成产量低,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如在烤烟生产中,中后期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烟叶质量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速度慢,洋蓟、草乌等新兴产业推广难度较大,不能形成规模。大部分群众再生产资本缺乏,不敢干,不敢试,缺乏市场信息,部分干部群众怕担风险,不敢放开手脚大规模进行结构调整。农业基础仍较薄弱,农民增收困难。
(二) 乡镇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不够。由于受自然环境、区位、交通及人口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双河彝族乡的招商引资工作进展缓慢。投资数百万元建起的狩猎山庄因多方面的原因,没有发挥到预期的作用,经济效益不明显,没能形成全乡旅游业的龙头。引进的一些生产性项目也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双河彝族乡属水源林保护区)、区位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而难以实施。
(三) 乡财政收入单一,村、组集体经济薄弱,面临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严峻形势,缺乏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于财政收入的单一,当地没有足够的建设资金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基础设施的缺乏,进一步造成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缓慢,要打破这样的经济循环怪圈,就必须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不仅有利于当地的经济主体的发展,从“栽得梧桐树,引得凤凰来”的角度营造一个良好的外来投资环境也是十分有利的。
(四) 基本对策及建议
要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作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民收入。
不断加强农村交通、能源、生态和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结合双河乡实际, 1.抓好“宝夕”(晋宁县宝峰镇——晋宁县夕阳乡)公路的建设。由于“宝夕”公路的地理位置(该公路是双河彝乡对外交往的重要通道),它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双河经济的发展,具有经济动脉的重要意义。2. 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双河乡矿产资源丰富,在不破坏生态平衡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资源的开采,在注重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注重可持续发展。在经济工作思路和重点上,要有一个大的转变。建设资金要更多地向“三农”倾斜,公共服务要更大范围地覆盖农村。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要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一是继续巩固和树立以烤烟为主的产业结构调整主线,强化烤烟产业的支柱地位。二是积极走公司加农户的发展模式,不断推进藜蒿、洋蓟(中药材)、草乌(中药材)等名特产业种植推广力度。这样的发展模式,有利于从优化产业结构中求发展,有利于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中求发展。认真落实好这些任务和措施,将会明显提高资源
二是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支农政策,加大对双河彝族乡农业科技基础资金投入。
坚持“多予、少许、放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农资金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和领域。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积极鼓励农民种粮的同时,加大粮食种植过程的科技和资金投入,认真做好优质水稻良种补贴工作和保护价政策(党中央、国务院为了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降低种粮成本,减轻种粮农民的压力,从2004年起实施了优质水稻良种补贴,2006年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又实施了农民生产资料增支综合补贴。(这些政策的实施真正体现了农民种地不交税,还可以拿到补贴,大大提高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为了让补贴资金不被截留、挪用、挤占,真正补到农民手中,从今年起,中央、省、市对补贴到农民手中的全部资金将通过发放存折的方式进行,对种粮农民进行补贴资金到户。由财政部建设农民补贴网,通过农户信息采集,录入农民补贴网系统,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用存折的方式发放给农民,让资金顺利补贴到农民手中。积极贯彻财政支农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种粮成本,充分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加大对农业专项资金的投入,最大限度的扩大农民受益面。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突出位置,以改水、改厕及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为重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并覆盖农村。 同时,在加大基础建设的前提下,有重点地支持一批有特色、有市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比如蔬菜、花卉、水果、奶牛等产业,有效发挥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示范作用,走规模化、产业化种植,起到至关重要作用。带动群众形成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另外,资金来源也不能单靠政府,也要积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农民自主筹资筹劳的机制,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业生产和农民直接受益的农村公益性设施及社会事业建设的投资投劳,自力更生建设美好新家园。建立、完善全社会帮扶机制和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激励机制,同时可以考虑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出台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鼓励外地的企业到双河投资。动员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知名人士、志愿者(如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等形式)等社会力量与村庄结对帮扶,参加新农村建设,加快形成农村经济发展机制。
三是要大力支持双河彝族乡文化旅游业的发展。
民族民俗文化的不断弘扬,为旅游业的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秧佬鼓是70年代末期双河彝族乡复兴的一种彝族民间祭祀性舞蹈。90年代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整个滇中农村发展壮大,它对丰富双河民族民间文化、传播民风、增进民族团结友好,扩大对外宣传,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秧佬鼓曾经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大型开幕式和闭幕式,并以云南的“威风锣鼓”在国际民间艺术节上一举夺魁,还在北京的 “山花杯”中华鼓舞大赛上夺得金奖。这就是一个可供大力开发和利用的文化产业和旅游资源环境,面对这一资源,关键是要积极筹措安排经费,引导双河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各级新闻媒体(同时可以考虑建立网站加强对外宣传)对秧佬鼓这一传统的民俗方式和核桃园这种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文化景区进行大力宣传,这种民族文化的传播,不仅仅是宣传双河彝族乡,更重要的是宣传晋宁,甚至是弘扬我们整个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它将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打好民风民俗这张特色牌,使双河乡的旅游业成为民族乡新的产业,成为彝乡人民的又一经济支柱。
四是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
财政要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让农民最大限度成为公共财政的受益者,构建农村农民的医疗服务体系,使广大农民看得起病。同时,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条件,让广大农民有放心的地方看病。继续完善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虽然是一种自愿性的医疗保险,但要鼓励农民都来参加,扩大覆盖面,这样可以减轻农民在遇到重特病时个人支出的压力。另外,建设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养老保障工作涉及到农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财政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引导,资金上给予支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老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保障)作为辅助保障形式,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五是提高农民增收的自主意识,发展新型产业。
农村要发展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政策和资金,还必须与提高自身素质相结合。提高农民的素质,培养新型农民尤为关键。意识决定进程、决定发展。只有树立正确观念,只有在观念的指导下,大胆开拓、积极进取,农民富裕了,才有真正意义的新农村;只有发展富民产业,农民增收致富有了保障才可以支撑真正意义的新农村。要让农民有自主致富的意识,要以实施“农民知识化”工程为依托,培育新农民。“三农”问题,说到底是农民增收致富问题,核心是要提高农民素质问题。积极引导和教育农民遵纪守法、提高修养、崇尚科学、移风易俗,造就一代具有较高思想素质,又有一定专业技能、文明守法的新型农民,通过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六是增加教育投入。
新农村的建设,教育是基础,教育是关键,有了钱,首先想到的应该是教育,苦什么也不能苦了孩子,缺什么也不能缺了教育。作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保障农村业务教育经费,认真贯彻落实 “两免一补”政策(免学费、免杂费、补助生活费),真正形成农民种地不交税,娃娃上学不交费的和谐好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我们立足当地的实际,积极调研、大胆创新、锐意进取,才能建设我们所期待的富裕、文明、开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参考文献:1.云南财政研究报告. 2005/曹建方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2
2.地方财政理论与实践. 2006/曹建方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财政研究.2007.2 中国财政学会
4.云南财会.2006.11 云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顺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顺市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发挥其正确引导消费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场地和设施拥有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通过户外一定媒介或形式,进行宣传、销售、求购商品,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具体包括:
(一)利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山头、机场、码头、车站等空间或建(构)筑物上的公共、自有或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及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广告。
(二)空中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模型、布幅等广告。
(三)利用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属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店堂牌匾广告。
(五)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与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
第五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的规定,书写应规范、准确。
第六条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户外广告设置。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批和广告内容的审查。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场地和设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美化城市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人民生活和交通安全,有损市容市貌和建筑物风采光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经批准利用公共、自有或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或为设置户外广告提供有偿服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设置的除外。
第九条 城市繁华地段、较大的车站、集贸市场、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广告张贴栏。广告张贴栏由场地或设施管理有者负责设置和管理。
第十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收取广告费用应当合理,并按程序地外公开,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按有关规定,报市、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获收益应当依法纳税。
第三章 设置准则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应统一规划,并考虑城市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规范效果,突出街景特色,其位置、大小、造型、式样、图样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发布的地点、范围、内容、形式、规格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发布1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国家民族尊严的;
(三)有反动、淫秽、荒诞、恐怖内容的;
(四)弄虚作假;
(五)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核核的存留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迁移;确需拆除、遮盖或迁移的,须征得设置者同意,并赔偿设置者一定的经济损失的。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必须保持完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户外广告有污染、锈蚀、脱色、缺字、断行、破损、陈旧等情况 ,应责成设置单位及时清洗、翻修、更换。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批准使用期满,设置者应自行拆除。需要延长设置时间的,应批准使用期满前7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批准使用期满逾期未拆除的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
第十九条 在本市张贴各类广告,必须按规定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严禁乱张贴、乱涂画户外广告。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经营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四章 申报登记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经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设置。凡涉及城管、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的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户外广告工商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取得合法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户外广告设置登记申请表》,办理审批手续。
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广告合同;
(三)场地使用依据;
(四)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五)场地设计图纸;
(六)户外广告彩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最迟不超过7日。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报《户外广告内容登记审核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内容和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最迟不超过7日。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户外广告设置内容后,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即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发布虚假户外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按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更改,并可处5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不更改的,强制拆除。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标明,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物价管理部门和税务征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设施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可处20元以下500以下罚款;
(二)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框架、支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有碍观瞻而不装饰和遮隐的,或户外广告残缺、污秽、破损、脱色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1000元以上罚款。
第三十二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于设置者的过错,户外广告或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专有设施发生坠落、倒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在户外广告经营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办法中涉及强制拆除的,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收缴罚款时,应出具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收据,罚款必须缴入国库。
第三十六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二、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对不履行沟通协作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
  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三、抓紧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统一、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卫生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抓紧整合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尽快完成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优先制定、修订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的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明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卫生部要立即依法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有关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卫生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程序,确保标准内容科学、合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监管部门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四、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国务院将根据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同时施行;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及时提出有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或者修订、废止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反映强烈。为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国务院已做出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负总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要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