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商场里学专利的运用/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00:11   浏览:9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到商场里学专利的运用

王瑜


  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点从单纯的保护向创造和运用转变,怎么创造已经受到了关注,而且科技部也引进了一套发明方法理论(TRIZ理论),正在积极推广,但是如何运用却很少提起,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基本一无所知,那么我们先从最简单的开始。本文从日常生活中谈谈专利的运用。

  笔者为企业做知识产权策划非常喜欢带客户逛当地的商场,将大卖场中同行业的产品进行对比,从中很容易参悟到哪家商标使用得好,哪家商标名称比较规范、有文化内涵,这样的效果比在办公室费尽心机的讲解更容易让客户理解,也更容易接受。应南方一个做家具的客户邀请,笔者在家具大卖场中为客户讲解了一场生动的专利运用课程。

  在逛家具城的时候,笔者在一家专卖店中非常惊奇地发现在一些家具的价签上压有一块小的有机玻璃,这是一个标牌,标明了产品的专利名称和专利号及其他一些专利信息。后来在几家专卖店都发现了产品的专利标识,只是标注的方式不太一样,有的是厚厚的一个活页册,装订了很多专利证书的复制件,有的在店里某个位置悬挂一个牌子,列了长长的专利清单,标识的方法各有千秋,但是目的是一致的,就是告诉消费者该产品是专利产品。

  企业家是非常现实的,申请专利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从专利中获得利润。笔者询问了好几家店的销售员,他们都非常肯定的说,专利产品对销售有很大的帮助,比较容易打动消费者,让消费者掏钱购买。能够带动产品的销售,能够提高产品的价格这是企业家们申请专利最原始的驱动力。就像项羽说的:“富贵不返乡,如衣绣夜行,谁人知之?”一个产品如果有专利就一定要告诉消费者,才能让消费者心悦诚服地多掏钱,才能为企业带来真实的利益。那么专利最简单的运用就是让消费者知道这是专利产品。

  千万不要以为这个太简单,其实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能领悟,并且能做得到的。笔者接触了很多的企业家,大多数对此并没有清晰的认识,拿到专利证书后,基本锁在柜子里,只是被侵权了,才考虑去打官司,而没有考虑到在营销中如何灵活运用。家具生产商不同的专利标注方法,可以看到明显的跟风痕迹,可以看出企业并没有真正领悟到为什么要这样做,所以能做好的很少,即便是有几百个专利的企业,走进其专卖店,伶牙俐齿的营业员滔滔不绝的介绍中根本就没有提到专利,笔者拿起专利标牌询问,依然支支吾吾说不明白这个专利到底是怎么回事。这说明即使是懂得在家具上摆放专利标识的企业仍然没有实际明白专利最基础的运用就是千方百计要让消费者知道这是专利产品。

  专利的运用有好几个层面,像跨国公司那样将专利作为商务竞争手段,将其运用于阻击竞争对手,灵活用于商务竞争中,让国内普通的企业掌握这样高难的运用实在有点对牛弹琴。而告知消费者这是专利产品,让消费者对产品产生信赖,这样简单的运用是每家企业都可以做到的。只要做到了,就能为企业带来最为直接销售利益,那么赶紧行动吧。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松原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城市燃气产品或提供燃气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市城区范围内城市燃气经营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城市燃气特许经营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施城市燃气特许经营,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要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燃气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从事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主管部门要按照下列程序选择城市燃气项目投资者或经营者:

  (一)提出城市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称“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 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特许经营权使用金;

  (七)安全管理;

  (八)履约担保;

  (九)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主管部门要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有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质量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根据市政府授权,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收取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使用金;

  (五)受理公众对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企业的投诉;

  (六)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七)在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城市燃气特许经营项目;

  (八)协议约定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 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要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城市燃气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规定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城市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它责任。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限要根据燃气行业特点、项目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二条 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要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要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后,再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招标,选择城市燃气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十七条 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要依法终止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市燃气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要在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在城市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对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众对城市燃气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市政府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要取消其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参与松原市城区范围内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竞标。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或获得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文〔2008〕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2008年10月,全市视频会议系统正式运行使用。该系统由市政府主会场和县市区13个分会场组成,市政府主会场设在政府办公楼七楼(58个座位其中主席台6个)和八楼会议室(52个座位),可同时容纳110人参加会议,县市区分会场可容纳60人参加会议。系统采用双机双线路的主备份方式运行,稳定可靠,图像清晰,语言流畅,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本着从降低会议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出发,市政府决定推广使用视频会议系统,今后,除有特殊要求、程序性的会议以外,全市性的会议一般通过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召开。为规范视频会议系统运行管理,现将《宜昌市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宜昌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政府视频会议系统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工程和基础工作,也是政府系统召开会议和应急指挥的主要渠道。为规范政府视频会议系统管理,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高运行效率,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会议审批制度

  (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视频会议,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重要视频会议须报市长批准;

  (二)承办会议的科室应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会议通知,填写《电视电话会议登记表》,并将会议通知分别抄送总值班室(通知市直相关部门)、秘书科(安排会议室)和机要科;

  (三)紧急情况下,承办会议的科室可先将视频会议有关信息告知总值班室、秘书科和机要科,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为保证视频会议效果,视频会议一般安排在下午召开,以便有必要的时间联调和拷机。

  二、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负责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主会场终端会议设备(包括MCU、高清、IP终端,领导桌面)的使用、维护、调试,并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分会场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视频会议系统的管理、维护、使用、调试(包括高清终端、IP终端、领导桌面)等会议设备。

  三、实行专人管理制度

  (一)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必须指定专人(至少2名)负责使用、管理本级视频会议系统,在视频会议室控制操作室设置固定值班电话。

  (二)各县(市、区)视频会议系统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及视频会议室电话)须报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备案。

  (三)各县(市、区)视频会议系统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做好业务培训及交接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备案。

  四、实行定期检查调试制度

  (一)检查时间:每月10日15∶00~17∶00(遇节假日顺延)

  (二)检查内容:

  1、开启如下设备,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1)电信光端机

  (2)分会场高清会议终端HB-VC3030B

  (3)视频会议矩阵HB-VCR0804

  (4)音视频分配器HB-AVF2-1-4

  (5)摄像头SONYEVID70P

  (6)IP备份电脑和IP桌面电脑

  (7)音响设备(调音台、功放等)

  (8)会场灯光(需关闭窗帘)

  (9)其它设备

  2、配合市政府中心会场进行设备功能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如下:

  (1)会议点名

  (2)比较本地发言与主会场发言的声音大小与清晰度;

  (3)在摄像头前挥手,并记录主会场测试人员挥手时图像是否有“马赛克”、“拖尾”等现象;

  (4)唇音同步;

  (5)与主会场测试人员轮流报数,并记录图像和声音延时的时间;

  (6)记录主会场与其它分会场点名时声音、图像质量以及分会场切换时的平滑度;

  (7)四画面测试;

  (8)短语通知;

  (9)双屏显示;

  (10)IP桌面终端测试;

  (11)IP备份测试;

  (三)建立会议系统操作使用台帐。系统管理人员应将每次开会和调试的时间、内容、人员、系统设备运行情况、故障原因、解决办法等情况详细记录,建立相应使用台帐。

  五、会前准备工作

  (一)主会场在各分会场准备工作开始前检查和调试会议室灯光、音响效果,进入值机状态。

  (二)各分会场应根据会议通知时间提前1小时参加联调。联调时,系统管理员按照调试检查内容中的相关要求,逐项检查系统状况,主动呼叫主会场,进入值机状态。

  (三)如召开紧急会议,各分会场系统管理员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视频会议设备现场参加联调,保证系统尽快进入正常运行状态,并在联调后立即开始值机。

  (四)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地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并积极配合解决。

  六、会议期间注意事项

  (一)各分会场应在会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本单位的名称标牌,主要领导要设置桌签,重要会议还应在会场悬挂会标,标牌、桌签、会标的图像效果要清晰。

  (二)系统管理人员应时刻监视设备运行情况,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调整镜头和话筒,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当出现电视电话会议故障时,分会场应立即向主会场汇报并联系相关人员解决,在此期间,各分会场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擅离会场;如果故障短时间内无法排除,在得到主会场的明确指令后方可中止会议。

  (三)系统管理员须坚守岗位,确保电话联络畅通,做到随叫随应,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设备操作区。

  (四)不得随意播放与会议无关的音视频信息。

  (五)各分会场不发言时,应将话筒调至关闭状态。

  (六)参会人员须关闭移动电话或将其置于震动状态。

  (七)会场内禁止吸烟、禁止食用水果零食等。

  (八)严禁利用工控机从事与视频会议无关的操作(如上网、聊天或玩游戏等),严禁在工控机上安装与视频会议无关的软件。

  (九)在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后,由主会场统一中断会议连接。各分会场在主会场中断会议连接10分钟后,方可关闭视频设备。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