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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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商务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等


发布《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商务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07年第99号


  为培育我国文化产业骨干企业,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根据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制订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7号),经各地推荐、各部门评审,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制订了《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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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排名不分先后)


  一、新闻出版类

  1.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2.中国科学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4.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6.安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7.江西出版集团公司
  8.河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9.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10.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重庆出版集团公司
  12. 深圳出版发行集团公司
  13.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4.北京大学出版社
  15.人民大学出版社
  16.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
  17.上海新闻发展有限公司
  18.中国国际出版集团
  19.山东出版集团
  20.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21.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
  22.上海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23.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
  24.中华商务联合印刷(广东)有限公司
  25.广东致诚威光盘制作有限公司
  26.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江苏永兴多媒体有限公司
  28.苏州印刷总厂有限公司
  29.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
  30.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31.北京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33.江苏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34.浙江新华发行有限公司
  35.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36.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7.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38.云南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39.内蒙新华书店集团公司
  40.现代书店有限公司
  41.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42.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43.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44.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
  45.广东音像出版社
  46.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47.江苏电子音像出版社
  48.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49.中国新闻周刊
  50.中国妇女杂志社
  51.福建画报社
  52.湖北知音传媒集团
  53.女友杂志社
  54.读者杂志社
  55.人民日报社(北京环球人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56.中国日报(北京世纪环宇文化发展中心)
  57.文汇新民报业集团(上海新民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58.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59.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60.今晚传媒集团(今晚报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

  二、广播影视类

  61.中国电影海外推广公司
  62.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63.长春电影集团公司
  64.西部电影集团公司
  65.潇湘电影集团公司
  66.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67.中视国际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68.北京中视环亚卫星传输有限公司
  69.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70.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71.北京东方传奇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72.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73.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
  74.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75.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
  76.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77. 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78.天地人传媒有限公司
  79.北京艺德环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80.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81.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
  82.上海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83.上海新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4.上海电影集团公司
  85.天津电视台电视制作中心
  86.天津电影制片厂
  87.重庆享弘数字影视有限公司
  88.浙江中南集团卡通影视有限公司
  89.浙江华策影视有限公司
  90.杭州时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91.杭州今古时代电影制作有限公司
  92.杭州盛世龙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93.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公司
  94.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
  95.湖南山猫卡通有限公司
  96.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

  三、文化艺术类

  97.中国对外演出公司
  98.上海城市舞蹈有限公司
  99.天创国际演艺制作交流有限公司
  100.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
  101.北京派格太和环球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102.北京保利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103. 北京市演出有限责任公司
  104.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105.杭州金海岸娱乐有限公司
  106.沈阳杂技团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107.云南映象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08.河北吴桥杂技文化经营集团公司
  109.河南省濮阳市华晨杂技集团有限公司
  110.多彩贵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111.成都金沙太阳神鸟演艺文化有限公司
  112.四川德阳市杂技团有限责任公司
  113.中国对外艺术展览公司
  114.自贡灯贸有限公司
  115.江苏凤灵乐器集团
  116.广东珠江钢琴集团
  117.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118.苏州蜗牛电子有限公司
  119.目标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120.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21.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22.北京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23.杭州渡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24.大连大青集团
  125.大连普利文化传播(控股)有限公司
  126.安庆市五千年工艺美术有限公司
  127.天水汉唐麦积山艺术陶瓷有限公司
  128.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
  129.北京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130.广州市凤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31.广东孔雀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132.广东音像城有限公司
  133.广东杰盛唱片有限公司
  134.中国唱片上海公司
  135.广州爱必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36.上海东方汇文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四、综合类

  137.江通动画 股份有限公司
  138.天津神界漫画有限公司
  139.深圳市华夏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140.环球数码媒体科技研究(深圳)有限公司
  141.上海润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42.常州安利动画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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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排名不分先后)


  一、新闻出版类

  1.《中国民间文化遗产系列丛书》(外文出版社)
  2.《数理专著系列》(英文版)(科学出版社)
  3.《文化中国系列》(上海文艺出版社)
  4.《中国100话题丛书》(汉英双语)(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5.《全景中国系列丛书》(外文出版社)
  6.《感知中国——中国优秀文化基本读本丛书》(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 )
  7.《中华文明史》(英文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8.《中医“走出去”图书系列》(人民卫生出版社)
  9.《世界汉语教学类图书系列》(商务印书馆)
  10.《走进中国系列丛书》(上海美术出版社)
  11.《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12.《互联网图书》(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
  13.《神秘中国——丝路之谜》(广东音像出版社)
  14.《黄帝内经》(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15.《世界遗产——中国档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6.《汉语900句》(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17.《标准中文》(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18.《完美世界》(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19.《剑侠情缘》(江苏电子音像出版社)
  20.出版海外版(《中国国家地理》)
  21.出版海外版(《读者》)
  22.期刊出版与国际发行(《cell research细胞研究(英文版)》)
  23.出版海外版(《世界中医药》)
  24.出版海外版(《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5.出版海外版(《现代阅读(北美版)》)
  26.出版海外版(《针灸推拿医学》)
  27.俄罗斯新时代印务有限公司扩建(安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28.只读类光盘复制出口(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
  29.APRICOT系列彩箱(天津新华一印刷有限公司)
  30.CD-R光盘生产线技改生产(重庆新华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
  31.境外设立提供印刷、复制、制作服务机构及印刷、复制、制作服务(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32.DVD9的研发与产业化(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产品包装盒(天津市向日葵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34.只读类和可录类光盘生产出口(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
  35.高清晰度包装印刷产品(江苏工业园区美柯乐制版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36.CD-ROM光盘复制出口(梅州市嘉应万达激光有限公司)

  二、广播影视类

  37.《卧薪尝胆》(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38.《李小龙传奇》(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39.《中国维和警察》(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40.《越王勾践》(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节目代理部))
  41.《夜深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节目制作部))
  42.《台湾1895》(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43.《云水谣》(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44.《家》(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45.《西游记》(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46.《功夫传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47.《红楼梦》(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
  48.《中国往事》(浙江华策影视有限公司)
  49.《东归英雄》(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50.《国家形象》(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51.《奋斗》(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52.《夜幕下的哈尔滨》(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53.《家有儿女》(天地人传媒有限公司)
  54.《江湖三女侠》(北京艺德环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55.《云水谣》(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56.《集结号》(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
  57.《少林四小龙》(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公司)
  58.《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影片》(杭州今古时代电影制作有限公司)
  59.《两个人的芭蕾》(天津电影制片厂)
  60.《大国崛起》(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节目代理部))
  61.《敦煌》(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62.《布达拉宫》(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63.《台北故宫》(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64.《跟我学汉语》(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65.《小鲤鱼历险记》(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66.《家有儿女》(天地人传媒有限公司)
  67.《西游记》(北京辉煌动画公司)
  68.《魔盒与歌声》(重庆享弘数字影视有限公司)
  69.《蓝猫淘气3000问》(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
  70.中国电视长城平台(中视国际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71.亚洲、非洲广电发射设备出口、建台(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72.老挝数字电视项目(云南无线数字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73.春晚海外多终端网络传播(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74.《三国》(华夏视听环球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75.桑斯尔公司有线电视网(内蒙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三、文化艺术类

  76.杂技芭蕾《天鹅湖》(上海城市舞蹈有限公司、广州军区政治部战士杂技团)
  77.《功夫传奇》(天创国际演艺制作交流有限公司)
  78.《京剧第一课》(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校)
  79.《杂技魅影》(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
  80.“音乐猫”音乐会(北京市演出有限责任公司)
  81.芭蕾舞剧《大红灯笼高高挂》(中央芭蕾舞团)
  82.芭蕾舞剧《天鹅湖》(中央芭蕾舞团)
  83.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中央芭蕾舞团)
  84.共赏国粹艺术精华一、二(中国京剧院)
  85.《少林雄风》(中国对外演出公司)
  86.《海盗!海盗!》(中国对外演出公司)
  87.《寺院内外》(北京保利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88.青春版《牡丹亭》(苏州昆剧院)
  89.昆剧《1699•桃花扇》(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90.《野斑马》(上海歌舞团、上海东方青春舞蹈团、上海市演艺总公司)
  91.《慧光——少林武魂》(上海美琪演出经纪公司)
  92.杂技主题晚会《太极时空》(上海杂技团)
  93.《霸王别姬》(上海歌舞团、上海东方青春舞蹈团、上海城市舞蹈有限公司)
  94.《梦之旅》(南京杂技团)
  95.音乐剧《金沙》(成都太阳神鸟演艺文化有限公司)
  96.《中国印象》欧洲巡回演出 杭州金海岸娱乐有限公司
  97.《多彩贵州风》(多彩贵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98.《云南映象》(云南映象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99.舞剧《大梦敦煌》(兰州歌舞剧院)
  100.《一把酸枣》(山西艺术职业学校华晋舞剧团)
  101.芭蕾舞剧《末代皇帝》(辽宁芭蕾舞团)
  102.综艺演出《长城魂》(吉林省中外文化交流中心)
  103.唐山皮影 (唐山市皮影剧团)
  104.扬州木偶 (扬州市木偶剧团)
  105.自贡灯会( 自贡灯贸管理委员会)
  106.东方之光——华夏扶桑彩灯大典(自贡灯贸有限公司)
  107.东方彩灯——体验中国欢乐大田(自贡灯贸有限公司)
  108.东方灯韵——远东的故事(自贡灯贸有限公司)
  109.冰雕艺术展(黑龙江省文化艺术发展中心)
  110.凤灵提琴 (江苏凤灵乐器集团)
  111.凤灵吉他(江苏凤灵乐器集团)
  112.大芬油画 (深圳大芬油画村管理办公室)
  113.乌石浦油画(厦门乌石浦油画村)

  四、综合类

  114.《传奇世界》(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115.《游戏机(保龄球)》(广东中山市世宇实业有限公司)
  116.《完美时空》(北京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17.《天机》(杭州渡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18.《凤舞天骄》(目标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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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质疑

坦白地说,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布之前,我从来没有对“收缴”这个词语产生过任何兴趣,因为我所掌握的有限的行政法知识中,并没有对于“收缴”的专门论述。《程序规定》的出台使我不得不问:“收缴”是什么?
一、 考察:现行法律中的“收缴”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十三部法律使用了“收缴”一词。但是在十三部法律当中,“收缴”并不具有统一的使用语境和含义。在这些法律当中,根据“收缴”的主体不同主要具有一下几个用法:
(一)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钱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第二十二条“水电费的收缴”。
(二)国家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对某些财产进行处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三)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的机构对于标的物依法采取的占有转移措施。这种用法是最多的,有十一部法律属于这一类。虽然其主体都是行政机关,但是具体用法却具有细致而微的差别。归纳起来,根据收缴标的不同又可以分为:
1.收缴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都有这种用法。(对于罚款的收缴,实际上是行政处罚的执行措施)
2.收缴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以上相当于吊销许可证的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类似于暂停许可或者暂扣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另外该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收缴假金融票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一律收缴,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4.收缴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收取的意思,可以理解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征收)
5.收缴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一条“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
6.收缴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六条“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证件收缴应当是吊销的意思);第二十七条“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7.收缴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收缴还要并处,能把收缴理解为行政处罚吗?)
8.收缴拼装、报废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9.收缴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收回的意思.)
总之,13部法律对于收缴的用法,可以看出,收缴似乎更多在具体执行中使用,而很难看出收缴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另外国务院数以百计的行政法规,各部委还有数以千计的部门规章使用收缴一词,收缴范围之大,物品种类之多恐怕无出公安之右者。《程序规定》所谓的强制措施“收缴”是那一部法律授权呢?从上述法律来看,公安机关除了对罂粟壳、伪假身份证和车辆证照、非法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非法持有的和报废的枪支、上路行驶的拼装和报废机动车,其他的“收缴”并没有法律依据。
无独有偶,《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办理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如果数量较少,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收缴。”第35条规定:“对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这里的“收缴”似乎也成了没收前的强制措施。200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对于《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条、第35条的内容,予以沿用和细化,银行业内人士认为:没收”与“收缴”在行政法理上,两者并无严格区别,均应认定为行政处罚行为。但在反假货币法规规章中却存在差异,《人民币管理条例》、《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人为地设定了两个概念的差异,反而带来一些概念上、理论上的混乱;并提出:法律、法规明应当明确授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行使假币鉴定、没收权,否则他们只能基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名义来行使对人民币的有关行政管理权限,即使使用“收缴”一语,也不能改变这一事实。
二、剖析:《程序规定》的“收缴”怎么用
首先,《程序规定》延袭了法律对于罚款和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执照等几种行政处罚执行中的“收缴”一词的语义和用法,对罚款和所吊销的许可证进行收缴,即不是作为典型意义上的强制措施,而十作为行政执行的措施。
其次,《程序规定》与法律授权的收缴范围并没有完全一致。第一百五十二条“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下列工具、设备或者涉案财物应当收缴:(一)赌博用的赌具;(二)制作、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使用的设备;(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四)倒卖的有价票证或者骗取财物的用品;(五)其他应当收缴的工具和财物。”第一百五十三条“对淫秽物品、毒品和反动、邪教、迷信印刷品等违禁品,一律收缴。”这与前文所说的法律规定的收缴范围是不同的。
再次,用于对于未成年人追赃的收缴,成为“没收非法所得、违法财物”的变通措施。第一百二十六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有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收缴”。《行政处罚法》将“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列举为一种行政处罚,但由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无行政责任能力,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处理时,在逻辑上产生了两难。《程序规定》规避“没收”,设为收缴。
再看被收缴财物的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收缴财物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收缴清单,待处罚决定生效后,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应当上交国库的,移交财政部门处理;(二)属于违禁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其中属于淫秽物品、毒品的,分别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禁毒部门组织销毁;(三)属于受害人合法财物的,及时返还受害人。”这些处理措施与没收的处理毫无二致。
仔细分析第一百五十二条、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收缴物品范围,基本上都是非法物品。只有收缴的主要用于非法用途的合法物品,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违法所得才可能涉及上交国库和返还受害人。
收缴和扣押有何区别?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扣押和收缴的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和侵占。”对收缴和扣押进行了并列。根据《程序规定》,扣押的标的物必须是证据。实际上,只能说,涉案的财物也好物品也好,只要具有证据的功能,均可以扣押;但是由于一部分证据具有财产价值,所以扣押同时具有了财产保全的效果,因此在最终处理的时候,必须区分非法所得和违法物品。
三、对照:关于没收的探讨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我国有一百多部法律规定了没收,除了刑罚中的“没收财产”,大多数属于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范畴。《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单行法律法规中直接使用“没收违法所得”的不少,但是直接规定“没收非法财物”的不多,往往具体规定被没收的物品名称。因此我们只能根据具体物品归纳总结,探求立法真意。
(一)没收的特征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法定的行政处罚,没收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首先,没收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其次,没收的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按照法律要求,被处罚人必须具有行政责任能力,且实施了违法行为。
再次,没收的标的物是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最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本质上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剥夺。
(二)关于没收的几个疑难问题
1、对无责任能力人的没收
无责任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出于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保护,法律为其设置了监护人,管理其财产,照顾其人身。但是,未成年人完全可能违法犯罪,从而获得违法所得或者持有非法财物。例如:未成年人偷窃的非法所得,精神病人非法持有违禁品。这一难题,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
2、对违法所得的界定
什么违法所得?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违法所得必须具有财产价值。违法所得由于用语直观易懂,且取得时间相对集中,一般是违法行为开始后才取得,所以界定相对容易;但是实践中也有争议,主要是在有些情况下,违法行为人所付出的何种成本应当排除在违法所得之外。
3、对非法财物的认定
与违法所得相比,非法物品则难界定的多。非法财物没有明确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财物”。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仅从成因一个方面一语而蔽之,不能概括非法财物的本质。无论是合法财物还是非法财物,其本身不是行政法主体,其“非法”的原因,也由于具体行政法规定不同而千差万别。
认定“非法财物”应当把握一下几个原则:
首先,违禁品应当认定为非法财物。所谓违禁品,是指法律禁止其存在、流通和使用的物品。除了特定情况可以参加循环使用,非法物品对于任何人来将讲该物品都没有财产价值,例如毒品、假币、淫秽反动书籍和音像制品等等。
其次,限制持有、使用,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在非法持有、使用、流通的时候,属于非法物品。例如刀具,枪支。
再次,合法物品主要用于非法用途的,属于非法物品。例如作案工具、主要用于赌博的赌具、主要用于播放淫秽物品的影碟机等等。
4、非法物品与被处罚人之间的关系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3〕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科技服务体系、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精神,今年初召开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将2003年确定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为此,科技部已将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作为2003年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研究制定了《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对各地部署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2002年全国科技中介机构工作会议和科技部《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所提出的各项任务,将加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纳入工作计划,紧密结合当地的科技改革与发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统筹规划,对发展科技中介机构提出长远部署和近期工作目标;特别是对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的工作安排,应当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务求实效。

二、今年的工作要把提高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的质量放在突出位置,着力培育一批在能力建设、制度规范和网络化协作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骨干科技中介机构;特别是要紧紧围绕解决“三农”问题,把促进农村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下决心在政策环境建设、增加投入和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活动方面取得新突破,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条件。要把培训工作作为重要环节,切实予以加强,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带动科技中介机构质量的提高。

三、要深入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对科技中介机构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依托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科技中介机构资质评价等探索性较强、影响深远的工作,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率先试验,累积经验;科技部将选择若干地区与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共同推动。

四、加强联合与协作。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努力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大力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广泛参与,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不同地区之间要相互交流,相互借鉴,充分吸收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将联合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五、大力宣传科技中介机构对科技创新的重大意义和贡献,促进全社会进一步了解、重视和支持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科技部拟于今年7月在主要媒体上对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贡献进行集中宣传,请各地向科技部推荐成功案例和典型经验,并制定各自的宣传计划,同期组织宣传活动,上下连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宣传工作,为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请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在精心设计、扎实工作的基础上,对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的实施效果、经验和不足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今后的工作安排和建议,于明年2月底以前报科技部政策体改司。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科技服务体系、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精神,今年初召开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将2003年确定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为此,科技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落实和推进2002年全国科技中介机构工作会议和科技部《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工作部署,作为2003年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进一步加强与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有效整合相关资源,以深化改革促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以提高科技中介机构的质量为核心,在完善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强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建立科技中介行业自律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推动全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跃上一个新台阶。

一、建立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探索对科技中介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的有效途径。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评估机构等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争取年底前发布实施。结合扶持政策的研究指定和实施工作,探索科技中介机构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划分,实行分类管理的有效途径;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对于以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为宗旨,业务主要集中在难以取得相应经济回报的服务领域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非营利性机构管理,政府对其发展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对于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市场机制发展壮大的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鼓励其改制为企业或按企业化管理,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大胆实践多种形式的营利模式,政府主要通过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促进其发展。

围绕科技部《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针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技咨询机构、技术市场等不同服务领域的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研究制定促进其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和办法,进一步提出分类指导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于今年内发布实施。对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规范化发展等问题的调研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启动相关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以推动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制化发展为目标,联合有关部门,对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今年启动《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例》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围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大力扶持和培育一批骨干科技中介机构,在能力建设、制度规范和网络化协作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省会城市或规模较大的经济发展区域中选择一批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技术交易机构、科技咨询和评估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等,给予重点扶持,使之进一步上档次、上水平、上规模、上效益,在当地的科技中介服务中发挥支撑作用,成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大对骨干科技中介机构的投入。加快发展专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安排专门经费用于高技术产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能力建设,增加经费投入强度;对西部一批尚未达到认定标准,但在当地发挥较大作用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也要拿出一定的比例经费促进其加速发展。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一批孵化器的共用技术基础设施平台建设,重点扶持孵化器发展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专业开发平台等。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持国家级孵化器中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企业。在武汉等10个城市启动孵化器体系建设试点,每个试点城市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积极开展依托军工单位、科研机构建设科技创业园的试点。

增加任务委托,以任务促进科技中介机构进一步形成核心业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拓展中介服务市场。科技部组织开展的科技计划实施和验收、科技政策实施效果评价等工作,进一步向科技中介机构开放。在2003年开展的西部缩小数字鸿沟行动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委托西部地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科技计划执行情况追踪、科技期刊评价等工作要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并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课题制的模式,给予相应经费支持。863成果转化、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等方面将积极支持和引导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相关科技中介机构参与组织实施工作。在推进专利战略工作中,选择一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重大专项专利战略的实施提供咨询与服务,逐步形成一支能够为我部专利战略提供长期稳定服务的队伍等。

紧紧围绕解决“三农”问题,把促进农村科技中介组织发展作为“建设年”的重要方面。星火计划将加大对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的投入。通过星火计划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的支持,扶持一批农业科技龙头企业,促进其不断开发新产品,实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形成“公司加农户”的专业化服务网络。选择5—8个省开展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星火密集区,结合星火计划“农村信息化科技行动”和863计划农业专家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建立为农村科技中介机构服务的农村科技信息平台,利用“科技110”、“星火信息快递”等形式,加快推进农村技术信息“村村通”建设工程。总结推广“农业专家大院”的成功经验,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向农村转移,在依托生产力促进中心解决“三农”问题服务方面进行新的探索和实践。选择几个运行比较成功的农村常设技术市场,总结经验,在其他地区推广。

三、发展行业协会,推进科技中介机构资信认证和评价工作,促进科技中介机构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行业自律。支持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等组织在情况调研、研究、促进同业交流等方面面向全国科技咨询机构开展业务,逐步发展成为具有自律机制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科技部相关司和中心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发挥技术市场、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咨询、科技情报等协会的作用;积极筹建“中国创业投资协会”、“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中国科技评估协会”和“中国大学科技园协会”;支持这些协会在开展专业服务、完善行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等方面有组织地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誉。

选择部分科技咨询机构发展较快、专业协会力量较强、政策环境比较完善的地方,委托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率先开展科技咨询机构资质评价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科技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评审暂行办法》。研究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评价,以提高其整体水平。

依托行业协会开展国际合作。通过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等组织积极争取亚行技援项目“中国咨询业协会能力建设”和“中国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状况调查和政策设计”,通过项目的实施引进国际较为成熟的经验和模式,聘请国际专家来华指导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特别是资信认证和评价工作。在科技部与美国德州农工大、澳大利亚国际农业研究中心的合作协议中,争取列入农村科技中介机构建设的相关合作条款,并组织实施。联合外交部共同办好APEC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论坛,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四、大力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把培训工作作为提高科技中介机构质量的重要环节,对经常性开展的科技中介机构骨干人员培训业务要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务求实效。今年内要办好“第二期国家级生产力中心主任培训班”、“西部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培训班”和“第五期科技评估专业知识培训班”;举办两期科技企业孵化器主任培训班;依托已有的星火培训基地举办农村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技术培训班;在西部科技培训工作中安排1—2期西部科技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培训班。

要结合科技部7号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的贯彻实施,举办全国科技评估机构负责人培训班,系统学习、全面落实7号令精神,进一步推动科技评估活动的规范化,并修改、完善科技评估教材,编制科技评估手册。配合科技咨询机构资质评价试点工作,举办若干期科技咨询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班,并将成熟经验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广。

五、启动科技中介机构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为解决科技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的信息渠道不通畅、信息供应量不足、信息相对陈旧等问题,从今年开始启动这一项目,联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现有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和农业科技园、评估中心、科技信息中心等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立能够整合各方面信息资源,沟通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供求信息、促进业务协作,相对比较完善的科技中介机构公共信息网络,通过2至3年的建设和完善,基本建成公共信息平台,为科技中介机构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协作营造良好的信息环境。

六、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的各项工作。科技部在推动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要推动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全面参与,共同设施;同时要指导各地形成各具特色的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部署,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在有条件的地方重点推广一批比较成功的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模式,如浙江省的网上技术市场,上海、北京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武汉、大连等地的企业孵化器体系建设,陕西、内蒙等地的科研机构、大学和生产力促进中心为解决“三农”问题服务,有色、冶金、机械等行业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行业服务等方面的经验,使这些成功作法成为各地开展工作的新切入点。

结合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各地的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对作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试点的地方,要求制定既符合当地现实需要,又兼顾中长期发展要求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和措施,特别要着力推进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网络化协作,构建起社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打好基础。

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宣传,将今年7月定为科技中介机构宣传月,在科技日报开辟专栏,系统介绍各地在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中采取的主要措施,集中展示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新成就,传播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全社会对科技中介服务事业的了解和支持;在中央电视台相关频道组织一批典型经验进行报道,以形成较大宣传声势和正确的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