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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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第40号


《嘉兴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评估考核体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实施。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城乡社区和残疾人较多的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活动提供条件。
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残疾评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评定实行免费制度。
第五条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六条 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有关组织要积极向人大、政协组织推荐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代表候选人;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
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积极培养、选拔残疾人干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
第九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新生儿疾病基本病种筛查实行免费制度。
第十条 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应当吸收残疾人组织参加。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一条 各级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对持证残疾人康复医疗实施“一免七优先”,即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除外),就诊、划价、化验、检查、取药、缴费、住院优先。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公益性康复机构。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开展康复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共享的康复服务网络。
将残疾人康复人才专业培训纳入政府教育计划,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培训的内容,加大对基层社区康复人员培训力度,实现康复协调员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
要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将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补助纳入公共财政支付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基金,或定期发放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券(卡)。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免费为孤残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治疗。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全面普及残疾人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保障适龄残疾人享有十五年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按照“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特殊教育体系,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免保育费;对于需要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智障儿、视障儿和孤独症儿,免收保育费,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免收基本康复训练(治疗)费,其他家庭酌情减免。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残疾儿童经康复训练后,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不得拒收,并应为他们提供适宜的教育环境。
第十八条 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并免费为其提供爱心营养餐;接受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免除其学费、代管费,并免费为其提供爱心营养餐;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免收学费、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或辍学。
对考取中专、大专和本科及以上,或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开展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晋级等方面,予以倾斜。特殊教育教师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翻译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公共财政投资或者政策扶持的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依法减免税费。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给予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应当优先录用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并根据其特点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在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依法减免税费。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和其他新型就业形式的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政策。将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贫困残疾人家庭,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大力发展并完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制定残疾人扶贫基地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全额发放低保金;
(二)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补助金;
(三)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安养;
(四)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
(五)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租房补贴、实物配租或者减免租金;
(六)对其他困难残疾人,应当制定和落实相应帮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可以给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适当的补贴;对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缴费补贴政策。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进站、上下车,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免费携带。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直通车”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立项、建设经费、建设项目用地等方面扶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新建、改建、扩建方便残疾人参加的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活动场所。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城乡健身公共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的健身康复器材。市、县图书馆应当配备盲人助读工具。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交流期间,学生所在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活动组织者应当给予补贴。
第三十一条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广播、书报、影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刊播助残公益广告。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应当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逐步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和残疾人住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工程,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开发信息无障碍产品。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创建信息无障碍平台,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县级以上电视台应当定期播出手语或者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应当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为残疾人停车提供方便和照顾。

第八章 法律责任和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答复。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依法查处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同级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查处的,应当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权利,尊重残疾人对经济社会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服务的力度,建立服务残疾人的专项法律援助和服务制度,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要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做到“应援尽援”。充分发挥市、县(市、区)两级残疾人法律援助站的作用,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 日起施行。2004年1月7日颁布的《嘉兴市扶助残疾人的若干规定》(政府令第2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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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2〕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蚕丝事业发展的需要,管好用好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充分发挥该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有关规定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1998〕155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丝绸(蚕业、蚕茧)公司和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蚕茧的企事业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
第三条 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按蚕茧鲜茧收购价款的一定比例收取,即正茧收购价款的3%、下足茧收购价款的1.5%。所收资金的30%由市蚕业管理部门收取,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70%由区县(自治县、市)蚕业管理部门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鉴于鲜茧收购价格每年有所不同,因此市级30%部分按上年鲜茧收购的实际价格,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丝绸(蚕业、蚕茧)公司以及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蚕茧的企事业单位在蚕种冷库出蚕种环节价外缴纳。
第四条 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由各级蚕业管理部门收取,收取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市级收取的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由市蚕业管理部门按照应缴金额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给缴款单位,由缴款单位持《收费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并由代收银行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各区县(自治县、市)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的具体收取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自行制定。
第六条 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用于蚕桑生产技术的改进,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决定》、《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和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许霆案判决书根本的地方不合逻辑

龙城飞将


  没有看到判决书原件,根据网上看到的资料,感觉该判决书并没有解决原先舆论哗然的问题,也没走出我在《许霆案重审一审可能再判有罪》、《许霆案罪与非罪判决的经济学基础》中的预测,一定会再判有罪。判决有罪,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可以进行“解释”,可以附会,这样才可以使因许霆案件产生的一系列利益关系得以平衡。判无罪,有法律依据,就是刑法第三条,但会产生一系列新的利益冲突。所以,此次判决,如我之前一系列文章中所言,一定不会依照法律判决,因为这是要求依法判决与进行有罪判决的较量,是力的较量。

  所以,想对许霆进行有罪判决,固然有认识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利益的原因,由利益关系产生的“力”。一旦判决他无罪,公安是不是抓错了,检察院是不是起诉错了,法院是不是出错案了,许霆是不是要求国家赔偿,其他许霆案件的当事人会不会提出类似的要求。大家已知云南的另一个许霆——何雷,若判许霆无罪,何雷也会要求翻案,云南的政法机关会答应吗?当然,成都的“许霆”和广州的“女许霆”与许霆的案情并不相同。

  无论如何,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法治原则,法院都应当遵照法律进行判决,不能根据所以的司法实践,灵活理解,扩大解释,类推定罪。无罪判决会触动一些利益关系,却标志着中国法治的进步,同时也是我们几千年专制国家的历史性进步。

  由于有罪判决的思路在先,找不到法律的具体规定在后,所以才引起舆论哗然。一个合乎法律规定的判决,应当在有罪判决的思路与具体的法律规定之间,在许霆的具体事实与罪刑法定的具体规定之间找到桥梁。此次判决书恰巧暴露出这个桥梁没找到,两者之间仍是天堑,即在判决书得以成立的根本问题上存在严重逻辑问题。

  根据判决书观点,ATM是金融机构。既然如此,许霆与机器交易就是顾客与金融机构交易。这是顺着法院逻辑的必然结论。这样,问题就来了,为什么顾客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交易,金融机构的机器出了问题,顾客就要负刑事责任?

  依法院的说法,许霆是取1000元,帐户扣1元,许霆偷了另外的999元。这就是说,许霆是每取自己的一元,同时偷取999元。这也是说不通的。这里,许霆到底是为了取自己的钱偷了别人的钱,还是偷别人的钱的同时顺便取自己的钱,搅和在一起,说不清了。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判决书似乎回避了舆论一再提到的刑法第三条和刑诉法关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规定。判决书为什么要回避刑法最基本的规定,我们觉得是问号。

  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律适用一律平等。但判决书回避了舆论一再提出的,同是银行与顾客之间的交易行为,银行占了顾客便宜,要千辛万苦才能追回,银行不负任何责任。顾客占了银行便宜,却负刑事责任。这是违反了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秘密窃取”。法院认为“秘密窃取”是行为人自认为“秘密”。那么,如果许霆说,我是想占便宜,知道银行也能找到我。银行不来找我,我就先用这笔钱去做生意。银行找到我,我就归还他。根据判决书的逻辑,如果许霆这样回答就不是“秘密窃取”,是公开拿钱了。实际上,许霆也是这样供述的。看到的材料讲,他曾经等银行来追他,中间主动打电话给银行,还想先把这钱作为资本,挣了钱再还银行。
 
  所以,综合地依据法院的逻辑,此时应当是判决不是“秘密窃取”才对呀,为什么还是判了有罪?根本的原因在于,利益使然。

  几千年来,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现在,民主与自由的春风已经吹进了中国,并且体现在宪法和刑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上,就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而不是以司法实践来抵消法律的规定。

  纵观中国的法治气氛,可以发现,尽管中国现时有罪推定的气氛很浓,这只是对社会下层的老百姓而言,实际上对窃国大盗又是宽容得很。我们广大的网友,无论是有罪派,还是无罪派,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与法院和检察院斗气。持这两种看法的人们,加上法院、检察院、律师、媒体,甚至包括许霆及其家人,大家的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就是认清事实,对照法律,找到一个依法判决的路径。共同的目标应当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对许霆这类没有前科,主观恶性不大,一时不能自控,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罪的情形,社会应当宽容,不应对他科以重刑。如果对这种小问题的人科重刑,对窃国大盗宽容,长此以往,会颠覆我们国家的社会基础。相信许霆这类的人们,经此磨难,若依照法律以民事方法解决,可能他一生一世感谢社会,还会用自己的事例教育周围的人们,对社会有极大的帮助。若强行判他有罪,甚至是重罪,在法律上找不到相应的条文,一方面会动摇国人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另一方面,长期的监禁,与另外一些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关在一起,出来之后的他可能生活毫无着落,真的可能把他逼成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违反了我们进行刑罚的初衷。我们应当对此种前景有所预测。


2008-4-1
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