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节约用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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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节约用水办法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123号




  《枣庄市节约用水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枣庄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水应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鼓励节水技术改造和研究推广活动,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水资源可利用率,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发生供水短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用水的原则,可采取限制用水的措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科学技术研究中有发明创造或者在推广应用节水先进技术中成效显著,以及在节水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 用水定额与计划

  第十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下达年度用水计划。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用水应当计量。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
  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用水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值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同级财政。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节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节水管理、用水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已安装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必须安装节水型器具,原有住宅使用的高耗水器具应逐步更换节水型器具。
  居民生活用水提倡一水多用、分质用水。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进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包括节水的内容。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项目时,应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 工业用水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水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饮用水生产企业的产水率不得低于规定的原料水比率。
  第二十一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劣质水。在接通中水和其他再生水的地区,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应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城市公园和绿化带应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超采区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开凿水井。
  对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未有取水许可的自备水源一律依法关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保持取水与用水的基本平衡。
  第二十六条 使用微咸水、矿坑水等劣质水的,水资源征收标准应当低于优质水的标准;使用中水或者其他再生水的,减收污水处理费。
  前款规定的有关费用的收取、减收标准,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对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大力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对灌溉区进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推动节水型农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资源费、水费,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回收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中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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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劳动保障部等18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下同。以下简称企业)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持证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接续社会保险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新招用持证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置持证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的。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期限。
  (一)企业新招用持证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持证人员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持证人员灵活就业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安排的“4050”以上的持证人员,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且未到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仍应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企业和公益性岗位安排持证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安置的持证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灵活就业的持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执行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七条 企业在与新招用的持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应及时到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
  第八条 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填写《湖南省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及《湖南省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以下均简称《申报表》),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4、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湖南省企业实体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认定证明》;
  5、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持证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7、与新招收的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8、加盖印章的新招收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引起招用的持证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1、企业与招用的持证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2、企业新增招用持证人员;
  3、其他原因引起招用的持证人员数增加或减少的。
  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企业招用持证人员变化的情况,及时办理异动手续,重新开具《湖南省企业实体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认定证明》。
  第十条 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持证人员,有单位依托的,由单位比照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没有单位依托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为持证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代收代缴,并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比照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持证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后,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报《湖南省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经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批认定。
  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吸纳且该企业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持证人员不得认定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十二条 被认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可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凭《湖南省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和上季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账单,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服务大厅指定的窗口办理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
  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并复印有关原始资料后,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对纳入补贴范围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便民利民和先缴后补的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每季终了后1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及其吸纳的持证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并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在收到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申报表》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在30日内将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的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在公益性岗位安置持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以及对申请补贴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或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提前与招用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要追回用人单位因招用该对象而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补贴的金额进行登记造册,并附相关原始资料或加盖印章的原始资料复印件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定的补贴资金拨付至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建立的基本账户,然后通过银行账户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个人。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开设服务窗口、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用人单位、持证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和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简化工作程序,方便参保企业和个人。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统计工作,并将本行政区域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逐级汇总上报,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上报至省劳动保障厅。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发现不符合补贴条件非法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南省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样式)
  2、湖南省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样式)
  3、湖南省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样式)
  4、湖南省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样式)
  5、湖南省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样式)
  6、湖南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况统计表(样式)



关于印发《红河县“六月全民义务植树月”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红河县“六月全民义务植树月”实施细则》的通知


红政发〔2004〕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红河县“六月全民义务植树月”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六日


红河县“六月全民义务植树月”实施细则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每年6月为全民义务植树月的决议》,把我县的义务植树月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起来,不断改善县域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一>充实和完善县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县绿化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主任、林业局长担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安排布署义务植树,造林绿化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检查验收,评比奖惩等各项工作。县属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驻县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造林绿化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组织和动员本地区,本单位公民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带头参加并组织领导好义务植树活动,及时解决义务植树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我县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顺利推进。
<二>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美化环境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新闻媒体单位要及时组织宣传报道,传播经验,表扬好人好事。教育部门要在学校增设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基础知识课,加强对学生热爱一花一草一木的思想品德教育。
<三>认真核实人数,合理分配任务。国务院《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按规定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县绿化委员会。县绿化委员会要结合各地的实际,合理安排义务植树任务。即年满十八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者)以上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五至十棵,十七岁以下包括在校的青少年,要根据他(她)们的实际情况,在就近开展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形成人人爱林,护林,造林的良好氛围。
二、规划设计
<四>义务植树,绿化造林规划既要着眼于改善生态环境,美化靓化环境。又要从全县农村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实际出发。以县城迤萨南北两面坡和出境公路,县乡公路,水库周边,集镇街道和周边面山为重点,合理编制义务植树,绿化造林远景规划和年度作业设计,并按规划设计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五>义务植树,造林绿化林种规划要按照适地适树的要求,合理布局树种,讲求植树实效。县城街道和周边面山以种植小叶榕、芒果、铁刀木等既有观赏价值,又有经济效益的树种和花卉为主;县境内的元阳至红河,红河至元江的油路两侧和七星寨至莲花塘,安邦至凹腰山,凹腰山至大白能,大白能至土鲁白,勐龙至甲寅新石缸,土台岔路至大龙潭公路两侧以种植印楝、攀枝花、铁刀木、芒果树为主,并构筑林带带状,美化靓化公路沿线环境;山区公路两侧和村寨周边面山以种植棕榈、竹子、樱桃树等生态林和经济林兼用树种为主,用多种花木树种点缀县域山川;水库周边以种植旱冬瓜、喜树等水源涵养树种为主,不断增强库区周边水源涵养能量。
<六>苗圃建设规划既要着眼于远景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要结合当年义务树种,工程造林,面山绿化所需的苗木。层层建立各自的苗圃基地,形成县有苗圃中心,乡村有骨干苗圃,农民积极参与育苗的苗圃网络。分批分期培植印楝、攀枝花、铁刀木、芒果、棕榈、竹子、樱桃等速生、优质,适宜当地栽种的壮苗。争取当天出圃的苗木当天种植,努力提高苗木成活率。
<七>全民开展义务植树月活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在统一规划,统一部署,连片栽种,方便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分片包干,包栽包活,一定几年栽种,管护责任制。县属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县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要会同迤萨镇负责绿化县城道路两侧和周边面山,并按单位划分义务植树绿化区,挂牌公示责任单位和责任事项。其他乡(镇)的义务植树月活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划分机关单位,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义务植树区域,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月活动。
三、政策措施
<八>义务植树是法定的,无报酬的,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要与谁造谁有的植树造林政策区别开来。不允许以年度计划造林代替义务植树,也不允许以义务植树代替年度计划造林任务。而是要在组织实施年度造林绿化的同时,组织公民全面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完成和超额完成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双项任务。
<九>义务植树的林木,花草权属按以下规定执行:县城区内公共地段,道路两侧种植的林木、花草归城建部门所有;公路沿线种植的林木、花草即在《公路法》规定范围内的归交通部门所有;单位庭院绿化种植的林木、花草归本单位所有;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植树的林木归集体所有;鉴于县城面山的造林绿化有其特殊性,各部门在义务植树责任区内种植的林木,花草归迤萨镇或土地承包者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县人民政府将对所有者发给证书,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同时,提倡村民、居民、机关、学校,厂矿职工家属在房前屋后零星空地种植果树、竹、木、花草,实行谁种谁有,长期不变。
<十>义务植树的苗木,分别由县、乡林业部门,林木权属所有单位解决:县城面山的义务植树苗木,由县林业苗圃中心无偿向实施单位提供;城区道路,出境公路行道树苗由城建、交通部门自行解决,也可以委托林业部门培育,费用从城建、交通建设经费中列支;乡、村街道,公路沿线,村寨面山的义务植树苗木,由乡苗圃基地或村委会,村民小组自行解决。苗圃建设,苗木培育经费从县政府林业发展资金中予以适当补贴。
<十一>义务植树绿化区的管护,原则上由林木权属所有单位负责。鉴于县城面山绿化区的管护工作有其特殊性,聘请若干名护林员,实行专人分片管护。县城街道,出境公路行道树的管护,由城建、交通部门负责;水库周边义务植树绿化区的管护,由水利部门负责;山区公路行道树和村寨面山义务植树绿化区的管护,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归乡、村现有护林员管护,护林员的报酬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自行解决。
<十二>认真抓好森林防火工作,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制止村民在林地边缘烧地草,烧甘蔗桔杆等易燃物,严防森林火灾。对于不听劝告仍然在林地边缘烧地草引起山林火灾,导致烧死树苗,毁坏森林资源的。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严加惩处;有意偷砍盗伐林木,破坏城区道路,公路沿线行道树,风景树的,要罪加一等。严格按照《森林法》、《公路法》、《城市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惩处,决不可辜息迁就。全力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四、方法步骤
<十三>义务植树活动要结合各地的实际,采取点面结合,先易后难,由近及远的办法逐步推进。县城周边面山造林,可从南到北,从山头到山脚逐步推开,要在2—3年内绿化周边面山;城区道路或竣工投入使用的公路两侧,要在1—2年内种植行道树;乡村义务植树要从种植公路两侧行道树入手,逐步向村寨面山推进。
<十四>义务植树活动,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全面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县属机关、各部门既可以组织职工到责任区参加义务植树活动,也可以向职工收缴以资代劳绿化费,组织专业队造林。其他乡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劳,也可以缴纳以资代劳绿化费。
<十五>义务植树活动要按时间安排进行,按技术规程操作。技术规程分别为:县城周边,村寨面山植树间距按规划设计实施,打塘标准50mm×50mm,苗木成活率达90%以上;公路两侧行道树,打塘标准80mm×80mm,苗木成活率达95%以上,城区行道树排列按城市绿化规程操作。林业部门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深入山头地块,指导村民适时造林,保证造林质量。
<十六>建立义务植树、绿化造林检查、验收、评比、奖惩制度。县绿化委员会要在每年末对当年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定期进行评比。对造林、护林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直至完成任务;对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的单位或公民,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补栽或经济制裁。检查验收结果要详细登记。建立义务植树,造林绿化档案。
<十七>本细则自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