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23:47   浏览:8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安徽省诧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亳政〔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一月八日

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为加快招商引资工作步伐,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或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奖励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兑现,需经招商引资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机构和部门核算、认定,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条 在我市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以国家规定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为起点。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及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财政投资补助。

第三条 对于工业类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其他对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招商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减免。

第四条 新办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外来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重奖。

第五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和服务业类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无偿进行员工基础性岗前和在岗培训。

第七条 招商引资工业类企业所需环境容量指标,由同级政府从辖区环境总量控制指标中优先调剂解决。
第八条 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制定《亳州市涉企收费明白卡》。凡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到位;按规定必须征收的,一律按底线收取。

第九条 除国家禁止、限制和特许审批行业外,登记机关按企业自主选择的经营范围予以核定。凡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行业和从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生产的外来投资中小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金在两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条 设立招商引资政策扶持专项资金,用于落实各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种优惠政策由受益财政从招商引资政策扶持专项资金中兑现。

第十一条 在“为企业全程代理服务制度”的基础上,为招商引资企业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实行代办单位代理服务终身制。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一系列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须到市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登记备案,并由该企业代办单位陪同检查。

第十二条 在我市投资设立的招商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以及企业所在地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亳州籍人士返乡创业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实现利润再投资新上项目、本市企业新上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南部新区范围内建设的企业和项目。各县、区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6)64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企发〔199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做好城市“优化资本结构”改革试点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国有资本金的管理,探索“优化资本结构”的有效途径,并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企业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试点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随时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

附件:关于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城市“优化资本结构”改革试点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国有资本金的管理,探索“优化资本结构”的有效途径,并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改革,现根据国家有关试点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做好国有资本金(含国有法人资本)的管理工作,是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试点城市及所在省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准确了解和掌握企业国有资本金存量及其结构和变动情况,为加强管理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条 要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收尾工作,并使之与日常管理工作尽快衔接起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国有资本金的管理打好基础。要按财清〔1995〕15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和增提折旧而增加的企业资本金和其他所有者权益,以及经批准核销的
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进行核实,检查有无不按规定冲销资本金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并配合财政部门于批复1995年度会计决算时按冲销后净值相应调整国有资本金和所有者权益。调整后,由试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逐户下达《国家所有者权益核定通知单》(格
式附后)。以此作为国家为企业增资、减债的依据。
第三条 要注重做好国家所有者权益增量(增资)的管理工作。国家所有者权益增量包括:(1)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财政返还部分增加的流动资本金;(2)企业税后利润经财政部门批准留在企业转增的盈余公积金;(3)“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相应调增的国有资本金;(4)企
业进行资产评估或按国家政策进行价值重估增加的国有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5)企业经营过程中股票价值、汇率变动等溢价收入,未计入当期损益转增资本公积金部分;(6)按国家和地方其他政策增加的国有资本金。
对企业增加的国有资本金和其他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逐笔进行确认和核定增量,年终与财政部门会同于批复会计决算时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总额,并向企业下达《国家所有者权益核增通知单》(格式附后),据此相应调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基数和进行产权登
记。
第四条 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所得税返还的管理工作。所得税的返还属于国家对企业的再投资,应相应调增企业国有资本金,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轨道。
为支持企业改革,帮助企业解困,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企业可按财工字〔1995〕1号文的规定将部分税后利润留用并转作国有流动资本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要结合产业政策和效益原则以及“优化资本结构”的原则,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返还和留用两项资金经核定增量资本后,必须用于企业经营的发展,不得用于职工工资和福利支出或其他消费基金用途。
第五条 加强国有资本金变动的产权管理和监督。对企业以国有资本金或其他国有资产投资开办独资企业、合资或合作企业,以及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参股投资而形成的新的法人资本,要严格加强管理,认真界定产权和核定国有法人股本;对已进行股改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增资、扩股、配
股等股权变动,要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81号文的规定认真做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转让(包括转让国有股权及配股权),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效益原则予以把关,不能放任自流,同时也要支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的转让行为;

对小企业改制、改组,包括企业兼并、合并、分立、承包、租赁以及拍卖和破产等方面发生的国有资本金及其他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依据自身的职责分工,从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出发,积极参与方案制定和产权变动审批工作。
以上国有资本金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必须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在财政部门审批年度会计决算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主动帮助和配合财政部门把好关,对于审批中发现的产权变动,凡没有国有
资产管理或财政部门批件的,均应作为违纪问题处理,待企业或主管部门纠正后方可批复决算。同时,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中,未经批准的产权变动而减少的国有资产部分,不能作为客观剔除因素;增加部分亦不能计入增值范围。
第六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金变动中的产权管理,试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重点抓好企业兼并和破产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掌握第一手材料,在兼并破产预案的制定工作中,对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等有可能造成国有资
产流失的问题提出意见。
要严格区分行政无偿划转与有偿兼并、转让的界线。企业变更行政隶属关系而涉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变更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649号)文件行
。除此以外的有偿转让,兼并都应纳入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范围,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主动参与本级政府破产领导小组的工作,参与破产预案的制定。在破产工作中一要注意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注重做好进入法律程序前各个环节的审批和把关工作;二要参与破产清算工作,认真确定计入破产财产的数额,防止清算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三要通
过产权转让和产权交易等各种方式,促使破产企业财产的整体出售以协助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最大限度地安置职工。同时,要做好国有资产变卖收入及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确认和收缴工作。
第八条 严格掌握用国有资产及其变卖收入安置职工的范围。除破产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比照执行。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关于困难企业生产自救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可按劳动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劳部发〔1996〕7号文的规定执行,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将核定的闲置设备作为投资使用,并可酌情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第九条 建立国家、省(自治区)、试点城市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试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制定试点方案阶段、实施阶段和工作总结阶段,应将试点工作动态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及时向省级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汇报。
第十条 根据城市改革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分层次、分阶段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指定专职机构,落实到处、科室和具体人员,并进行检查和督促。
城市改革试点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领导。省(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局有关试点的政策精神抓好执行和落实,并加强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定期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试点工作情况。



1996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1990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货物的监督管理,加速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货物,如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未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
第三条 滞报金的起征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邮运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期为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十五日。
转关运输货物滞报金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和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分别由进境地海关和指运地海关征收。
滞报金按日计收。收货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四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计算。
第四条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十元。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系指由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如到岸价格不能确定,由海关估定。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签发征收滞报金收据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无牌价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的汇率折合计算。
第五条 海关征收滞报金后,应向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具收据。
滞报金金额以元计收,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收。
第六条 对应征收滞报金的进口货物,在未交纳滞报金之前,海关不放行货物。
第七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如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关,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确实证明,经海关审查认可的,可不按滞报论处或减收滞报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予征收滞报金:
(一)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处理的;
(二)收货人,经海关批准,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
(三)被海关扣留的进口货物在被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金;
(四)应征滞报金不满人民币十元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滞报金收据
年 月 日 ( )关滞字 号
------------------------------------------------------------------------------
| 缴纳单位 | | 起征日期 | |
|--------------------------------------------------------------------------|
| 提(运)单号 | | 运输工具进境日期 | |
|--------------------------------------------------------------------------|
| 货物名称 | | 价值总额 | |
|--------------------------------------------------------------------------|
| 滞报金缴纳金额 | 万 千 百 十 元 |
|--------------------------------------------------------------------------|
| 1.滞报金的计征时间为从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 |
|日起的第十五日至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滞报金于海关受理货物申 |
|报之时征收。 |
| 2.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 |
| 3.滞报金一律以人民币缴纳。 |
------------------------------------------------------------------------------
海 关 经 办 人
(签印) (签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