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49:58   浏览:8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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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建办〔2003〕391号


现将《甘肃省建设厅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建设厅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关于依法行政、从严执政、加强管理和严格控制评比等活动的通知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党组关于切实加强对厅机关和直属站办、社团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的要求,促进全省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比、表彰活动的范围包括以下二类:



㈠省建设厅组织或省建设厅与其他委、办、厅、局联合主办的评比、表彰活动。



㈡全省建设系统或全行业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表彰活动,是指在完成某项任务、阶段性工作后,对全系统、全行业的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表彰。



第三条 严格控制评比、表彰项目的设立,凡需在全省建设系统或全行业开展的评比、表彰项目,经厅办公室审定,报由厅常务会议审批。



第四条 除与建设部对应的评比、表彰项目外,每项评比、表彰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确需缩短时间的,应向厅办公室提交计划或书面报告。在其计划或书面报告中,必须写明评比、表彰的名称、条件(标准)、数量、申报程序、奖励(奖品)和组织、领导等内容。



第五条 经厅常务会审查批准设立的评比、表彰项目,需在下一年度开展的,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站办、社团组织应在当年十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的评比、表彰计划,经厅办公室初审,报厅常务会议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凡冠以全省建设系统的评奖、表彰(含厅直属站办、社团组织在全行业范围的评比、表彰),必须由主办(承办)评奖单位向厅办公室提交其评奖办法及相关文件,经办公室审查把关,报厅常务会研究决定。厅直属站办、社团不得单独制定全省性的评比、表彰活动标准。



第七条 凡经厅常务会议通过,厅直属站办、社团组织主办的评比、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可以采取下列表彰形式:



㈠通报表彰;



㈡颁发奖状、奖牌、奖杯或奖章;



㈢颁发证书。



上述㈠、㈡、㈢项表彰,以省建设厅名义主办的由省建设厅发文,加盖厅印章;以社团名义主办的由社团发文,加盖社团印章。



第八条 确定以省建设厅名义表彰的名单,须经厅常务会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在组织开展评比、表彰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厅办公室负责监督各类评奖程序,保证质量,保证本办法的实施,防止流于形式。



第十条 凡经批准以厅名义主办的评比、表彰活动,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举办全省性、行业性评比、表彰活动的,要追究主办单位领导责任。对借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谋利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全省建设系统、全行业性的评比、表彰活动规定,一律废止。



第十三条 凡与办法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任何评比、表彰,视为不合程序,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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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涉及乙肝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据此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重庆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06〕第6号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重庆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6年1月1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重庆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关于重庆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