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设立沈阳经济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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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设立沈阳经济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设立沈阳经济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0〕66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报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沈阳经济区列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请示》(辽政〔2009〕245号)收悉。经报请国务院同意,批准设立沈阳经济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开展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新型工业化关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要求,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要秉持先行先试精神,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锐意创新,率先突破,努力解决老工业基地存在的体制机制性矛盾,着力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和运用最新科学技术的体制机制,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着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着力构建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工业化模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着力处理好资本密集型产业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关系,实现技术进步和扩大就业的有机统一;着力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实现工业化与城镇化相互促进,率先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推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为在东北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你省要加强对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改革试验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建立改革试验推进机制,并以《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框架方案》为基础,紧紧围绕新型工业化这一主题,研究制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尽快报送我委,经国务院审批后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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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罚金的适用与执行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吴莹

修订后的刑法扩大罚金和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这为我国适用此类刑罚提供了法律保证,克服以往只注重自由刑,而轻视财产刑的错误认识,依法正确适用财产刑。那么如何执行罚金刑呢?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依法正确执行罚金刑。
一、罚金的交纳以及主刑的判决。
新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人有可以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有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这一规定,罚金的执行分五种情况。
(一)限期一次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二)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犯罪分子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在时间上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钱的支付上也可以化整为零,使经济情况较差的犯罪分子也能按期缴纳罚金。
(三)强制缴纳,这主要适用于判决缴纳罚金的指定期限已到,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强制缴纳。如查封财产、扣押存款、扣发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
(四)随时追缴,这主要适用于那些将财产隐藏、转移、使被判处的罚金不能全部缴纳的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都应当随时追缴。
(五)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犯罪分子由于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缴纳罚金。
二、在判决自由刑的同时应当考虑罚金交纳情况,对积极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而酌情从轻处罚;反之,有能力而拒不交纳罚金等情形的应从重判决。
(一)犯罪分子或者其亲属主动一次性交齐罚金数额的,在判决时,可视有悔罪表现,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罚,从轻幅度在一年至二年,但不能低于刑罚的下限。
(二)犯罪分子或者其亲属交纳50%罚金,经查实,确属无力再交纳罚金的,可从轻处罚六个月至一年。
(三)对于犯罪分子或其亲属故意隐藏损毁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拒不执行罚金的,应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判处。
(四)对于单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必须交纳盗窃金额2倍。
三、罚金的执行
新刑法对罚金刑适用范围已经明确,作为审判机关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但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不注重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其原因,一是观念旧,不想适用;二是怕担风险,不敢适用;三是怕空判,判了罚金难以执行;四是怕主刑酌情从轻,产生“用钱卖罪”的错误思想;五是内功不足,不会适用。
全面、准确、及时地适用罚金刑是审判机关面临的一项新课题,用好、用活,用准罚金刑是机关的一项硬性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运作。
(一)思想认识要到位。要组织法官认真学习刑法相关知识,从维护全国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高度出发,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共同为适用好罚金刑下功夫,抓实效,同时提高法官审判水平和审判技巧。
(二)协同运作。能否适用好罚金刑,关键之一是公、检、法三机关能否有机统一协同运作,公安、检察二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不仅要重视追缴赃款赃物,还应对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在掌握底数的情况下,应不失时机地根据犯罪嫌疑人可能适用罚金刑采取果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地措施,随案移送法院处理,为罚金刑的履行打下基础,防止进入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转移、隐藏可执行财产。在案件移送法院审判阶段,要深入犯罪分子的家庭所在地开展细致的调查,查清经济来源和财产状况,凡是有可供履行的财产要强化执行措施。为罚金刑的实际履行打下基础。
(三)严肃执法要到位。刑法就如何适用罚金刑规定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二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虽对盗窃罪罚金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适用罚金,否则即属违法。
罚金刑生效后需要执行,可由刑事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局按执行程序和要求处理,对其中确无履行能力的可中止执行,待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恢复执行。
(四)监督、激励要到位,对罚金刑的运作情况,人大应加大监督,通过视察、审议等途径监督适用罚金刑是否到位;对于积极配合和执行好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反之要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财政、审议部门要对罚金的数额到位情况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按照拨款与上缴两条线分开原则,及时足额上缴罚金,财政部门对办案所缺要及时加以补充,并解决在适用罚金刑中装备和设备,另外,对适用罚金刑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奖励促进罚金刑的适用更有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0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
  (二)督促检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吴 仪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李长江  质检总局局长
      项兆伦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何亚非  外交部部长助理
      欧新黔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李玉赋  监察部副部长
      廖晓军  财政部副部长
      孙政才  农业部部长
      高虎城  商务部副部长
      陈 竺  卫生部部长
      龚 正  海关总署副署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周伯华  工商总局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邵明立  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汪永清  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舆情,对外发布信息。办公室主任由李长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下设农产品整治组(农业部牵头)、食品和有关消费品整治组(质检总局牵头)、药品整治组(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新闻信息组(新闻办牵头),由牵头部门的有关司(局)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派出局处级干部参加。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领导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