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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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无锡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6年1月25日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

            无锡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保障文化娱乐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遵守《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包括:
  (一)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和桌球室、游戏机室、保龄球馆、溜冰场以及游乐(艺)场所等;
  (二)营业性餐厅、酒吧、茶座中有演唱、演奏及其他表演或者有文化娱乐设备的经营项目;
  (三)文化艺术比赛、培训、展览和展销等经营活动;
  (四)营业性文艺演出;
  (五)其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四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必须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扫黄”的方针。提倡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持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发展;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赌博、封建迷信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安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文化娱乐市场经营管理活动和揭发、举报文化娱乐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广播电视、物价和税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主管应当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包括工商局体制改革前已在各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主管市(县)所属部门、单位设在市区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
  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管理本辖区内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申办的文化娱乐场所(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活动。
  江阴、锡山、宜兴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主管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
  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授权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其辖区内应当由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


  第九条 各级公安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进行安全和治安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者的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进行核准登记,依法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业收费项目和经营价格进行核定及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进行审核及监督检查;各级税务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进行税款征收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文化娱乐场所经营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追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章 申办与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坚持先定点立项,后建设的原则。
  定点立项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工商、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会审。


  第十二条 申办文化娱乐业的经营者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申办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实行先申领《文化经营许可证》,然后申领其他有关证、照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审批,所批准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必须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安全、卫生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歌舞厅等级证书必须悬挂在醒目处。


  第十六条 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播放的歌曲、舞曲、激光唱盘、视盘等须经市、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不得播放非国家出版社出版或者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


  第十七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备有不少于占总数五分之一的弘扬主旋律,颂扬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具有民族风格的唱片、音带、激光唱盘、视盘,并经常予以播放。


  第十八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不得聘用未经市、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表演团队、个人以及节目主持人进行演出活动,跨市演出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场所的灯光、音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提供陪舞、陪唱和陪酒等方式招徕顾客;严禁色情服务。


  第十九条 游戏机室(厅)内的机种,须经文化、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准用标签后方可使用。增添或变更机种,必须重新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游艺类机种必须与游戏机分隔场地经营。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化娱乐场所的规模、设施、装潢等情况对其进行等级评定,物价部门按等级分类实施物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的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结算时必须列出明细项目,不得牟取暴利。


  第二十二条 文化娱乐经营单位的演出广告,必须经所在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刊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各级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专职稽查队伍。专职文化稽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根据需要可聘请一定数量的文化市场业余监督员,经培训合格后授予监督、检查、举报权。


  第二十四条 文化稽查人员在执行检查监督任务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的稽查权限进行稽查;
  (二)主动出示《文化稽查证》;
  (三)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侵犯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当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在场;
  (五)稽查中收缴的非法物品,应当如数及时上交主管部门,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收取。
  管理费专款用于文化市场的管理,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模范执行《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文化娱乐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成绩显著的公民,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按照《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条款处罚外,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和变相赌博活动的,没收其游戏机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性的歌舞娱乐场所和游戏机室如果对未成年人开放的,首次发现处以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发现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涉及违反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广播电视、卫生等有关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广播电视、卫生等管理部门以及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得接受经营单位对本人及亲友的免费消费。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江阴、锡山、宜兴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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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通辽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选择评定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政办发[2005]4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通辽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选择评定办法》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通辽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选择评定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十六日

通辽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选择评定办法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通政字[2005]7号文件确定的城投公司“投资、管理、经营、监督、服务''''的职责要求,为科学合理地选择工程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市城投公司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城投公司委托工程监理,无工程监理的项目不得施工。
第三条项目法人单位(包括市政府确定的项目组织单位或其他机构)向市城投公司申请资金时,应提供项目审批文件、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图纸、概(预)算书等工程技术资料。
第四条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工程监理必须公开招标的,由城投公司作为招标人按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后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由市城投公司组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
第五条经选择确定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少于3个,市城投公司与选定的监理单位采取长期合作制。
第六条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书。
(二)监理单位资格预审。主要内容包括: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资格证书;
2、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
3、近5年从事的工程监理情况报告;
4、其他相关资料。
(三)工程监理单位选择评定小组评定。
(四)与选定的监理单位1年签订1次合作协议。
第七条工程监理单位选择评定小组由7人组成,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
第八条评定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定议法。采用计分法评定,应当按照事先制订的记分方法,对监理单位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监理单位顺序。采用综合评定法,应对监理单位的资格、信誉、业绩、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各项评议意见,最后由评定小组成员以无计名投票方式排出监理单位顺利。
第九条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由城投公司另行组织确定。
第十条由城投公司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项目法人单位、施工单位对选定的监理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实绩考核,工作不佳的监理单位及时调整。


附件:通辽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选择评定小组
成员名单
附件:
通辽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选择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强 市城投公司 经济师
成员:孟令成 市审计局 经济师
吕占民 市财政局 经济师
李旭辉 市建设局 高级工程师
张景奇 市质监站 高级工程师
孙晓明 市城投公司 工程师
(人员待定)市设计院 造价师
附件:
通辽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选择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强 市城投公司 经济师
成员:孟令成 市审计局 经济师
吕占民 市财政局 经济师
李旭辉 市建设局 高级工程师
张景奇 市质监站 高级工程师
孙晓明 市城投公司 工程师
(人员待定)市设计院 造价师



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400号




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问题的复函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深环〔2004〕3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不再另行发文公布保留

  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先后以决定的形式发布了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因管理需要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保留。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的安排,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权限,依法继续实施,不需要另行公布。

  为方便地方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清理的结果,我局发出了《关于发布环境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公告》(环发〔2004〕119号)。但该公告不影响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应予执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1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该法第64条第(三)项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据你局请示反映,《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年增刊第四期)第六条规定:“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及其它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必须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上述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并无矛盾,应当予以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按照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分别报告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保部门。

  三、国家推行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避免危险废物转运过程中的风险

  为了对全国危险废物处置目标、原则、布局、规模、投资等进行统筹规划,建立、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

  该规划规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遵循“集中处置、合理布局”的原则。“原则上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接纳辖区内生活、科研、教学及产生量较少的企业的危险废物”。“原则上以设区市为规划单元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在合理运输半径内接纳处置辖区内所有县城医疗废物。”该规划还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落实转移联单制度,依法对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管。

  据此,危险废物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的原则,如果本地区已经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辖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就近送该集中处置设施予以处置,避免危险废物转运过程中的污染风险。

  四、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违反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查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三项进一步规定:“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