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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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09]8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25日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甘肃省省属国有金融机构
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的监督,依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2号)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由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省属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和省政府管理的金融机构。

  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金融机构名单由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 门提出,报省政府决定。

  第三条 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归口省财政厅管理。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财务活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检查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情况;

  (二) 检查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检查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资金营运、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等情况;

  (四) 检查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 省政府及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听取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金融机构召开有关监督检查事项的会议;

  (二) 查阅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 核查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 向财政、国资、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可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金融机构董(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指导金融机构的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金融机构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二) 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三) 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

  (四) 省政府及省财政厅要求报告的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检查报告应当于监督检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做出。

  监事会不得向金融机构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
省财政厅报省政府。

  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金融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也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
监事会应当加强同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

  国资委、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沟通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拨付。

  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与兼职监事。按规定选任的专门从事监事会工作的监事为专职;省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代表担任的监事,财政厅聘请的专业会计公司的专家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省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厅级国公务人员担任,为专职。

  专职监事由省财政厅任命。专职监事由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管理。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金
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专职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 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具有财务、金融、审计或者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工作;

  (三) 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金融机构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金融机构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金融机构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金融机构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金融机构的任何报酬或者福利待遇,不得在金融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金融机构的商业秘
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金融机构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 与金融机构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恶意伪报,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三) 有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 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 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 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
为的,有权向省财政厅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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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2]3号


关于印发《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现将《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今年力争在全国80%的县(市、区)实施本《办法》,经过规范注册的志愿者达到1000万人。各地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指导中心将在下半年适当时候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全面推进中国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二、基本条件

  1.年满14周岁。
  2.具有奉献精神。
  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4.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5.遵纪守法。

  三、权利

  1.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2.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申请成为基层志愿者协会的个人会员。
  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6.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四、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2.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4.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注册机构

  县级或县级以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的县级以下基层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经所在县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授权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六、注册程序

  1.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填写全国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和服务项目登记表。
  2.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3.审核合格,申请人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进行宣誓,领取“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中国志愿者胸章”。

  七、注册号

  为便于全国注册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国统一使用的注册号。注册号在志愿服务证和胸章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注册号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统一确定编制规则。

  八、志愿服务证

  志愿服务证用于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记录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的志愿服务荣誉。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证明,志愿者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在其志愿服务证中注明。志愿服务证及胸章原则上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统一制作,根据各地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申请发放。志愿服务证在全国通用。

  九、管理和培训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志愿者组织负责,尚未建立志愿者组织的,由团组织负责。注册机构负责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和服务需求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十、志愿服务

  1.各地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发挥协调作用,推荐注册志愿者到其它部门和机构提供志愿服务。鼓励注册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认可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也可广泛吸纳符合条件但未注册的志愿者参加。

  2.除临时性活动外,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由其所在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或本人与服务对象签定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3.注册志愿者完成一个志愿服务项目后,可通过向其所在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申请,填写服务项目登记表,继续参加同类或其它类型的志愿服务项目。

  十一、激励和表彰

  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依据已认定的志愿服务时间的长短,分别授予注册志愿者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银奖、铜奖和服务奖奖章。

  1.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县级团委、志愿者组织负责。

  2.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地(市)级团委、志愿者协会负责。

  3.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负责。

  4.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

  5.连续从事志愿服务达到6个月至1年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及以上级别奖章;超过1年的,可视情况参照本条第2—4项规定执行。

  6.奖章、证书由负责评定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制作。获奖者名单应及时报上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备案。原则上奖章授予仪式可安排在每年国际志愿者日(12月5日)前后举行。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还可以依据青年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原则上评选表彰活动可安排在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3月5日)前后进行。

  十二、权益保障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有关权益。探索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加强宣传,争取政策,推动立法,使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社会公认,为志愿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十三、组织保障

  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全国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检查。县级以上团组织应普遍建立志愿者协会或志愿者指导中心、志愿者工作部、服务中心,条件成熟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团组织应逐步建立志愿者协会或志愿者服务站、服务总站,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各级志愿者组织可通过定期轮换等方式,安排注册志愿者在专职人员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发挥志愿者服务站的核心作用,促进由服务站、服务基地、服务队构成的基层组织网络建设。

  十四、其它

  1.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将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成效大小作为志愿服务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凡在本办法颁布后未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原则上不得参加志愿者工作组织奖评选。

  2.各地已经开展的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应逐步与本办法之规定接轨,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重新审核、注册工作,并于2005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2年第24号 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24号
 
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我委对《企业技
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1998年印发
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原则
  (一)准确反映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强化引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
  (四)评价技术中心与考察企业相结合。
  (五)相对值与绝对值相结合。
  二、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每年4月10日前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按照技术中心评
价要求,认真准备上一年度技术中心的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
附件)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地方经贸委。评价指标中的定量数据在《企业技术中心
评价表》中填报,定性数据在技术中心工作总结中详细说明。
  (二)数据初审。各地经贸委对本地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企业
技术中心评价表》和工作总结进行详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
年4月30日前报国家经贸委。
  (三)数据核查。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评价
数据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评价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评估机构负责对经核查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
向国家经贸委提交评价结果。
  (五)结果确认。国家经贸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发布评价结果。

  三、评价结果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
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以下;
  3、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
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
  最低标准由国家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每年予以确定并公布;
  (四)逾期一个月以上或不上报评价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国家认定企业技
术中心资格。
  四、指标解释
  (一)技术创新体系:根据经营规模、创新活动的特点,大型企业的技术创
新体系应当包括多层次的技术创新组织系统、健全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系统和技
术创新资源配置系统。
  (二)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
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中关于技术开发经费的核
算范围,下列技术开发活动的支出可以统计为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新产品设计
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
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验、技术研究
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三)职工收入:指职工的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项目提成等各项
收入的总和。
  (四)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从事技术开发活动的实际时
间占制度工作时间90%以上的技术开发人员。
  (五)专家:指国务院、省、部和计划单列市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
享受国务院、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
  (六)新产品:指下列两种类型的产品,一是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技
术特性或用途具有显著差异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
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知识的应用。二是指其性能具有重大改进或
提高的现有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包装等)
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能作为新产品统计。生产资料类
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3年,消费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2年。
  (七)技术贸易收入:指企业向国内或国外市场提供技术及服务获取的收入,
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许可证、专有技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获得的收入,
接受外部委托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收入不计算在内。
  (八)主导产品:指企业销售收入中销售额最高的一类产品。
  (九)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指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全国同类产品销售
收入的市场份额。
  五、行业系数


行业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与产品销售收入之比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利润总额的比重

航空
0.8
0.6
0.6

电子
0.6
0.4
0.4

轻工Ⅰ
0.6
0.4
0.4

轻工Ⅱ
1.0
1.0
1.0

船舶
0.8
0.4
0.8

化工
1.2
1.0
0.8

机械
1.0
0.6
0.6

医药
0.8
0.8
0.6

冶金
1.2
1.4
1.4

纺织
1.0
1.0
1.0

建材
1.0
0.8
0.6

有色
1.0
1.4
1.4

铁道
1.2
0.6
0.4

石化
3.0
1.2
1.2

其他
3.0        
  注: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
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利润占企业利税总额的比重两项指
标按满分的60%计算;轻工Ⅰ为家电、轻工机械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六、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
(分)
三级指标
权重
(分)
基本
要求

 
 
 
 
 





技术创新体系
4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与实施效果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运行效果
2
2
较好
较好

科技投入机制
14
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比上年增长
11
3
3%
>N0

人才激励机制
4
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技术中心人员最高年收入与中心人均年收入之比
技术中心科技人才引进人数与流出人数之比
2
 
1
 
1
>?.2
>n1.5
1

科技人才培养
3
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比例
中心人员年海外技术交流人次与中心人数之比
2
 
1
>?%
> 2%

外部资源利用
5
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情况
当年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海内外专家数(人月)
  其中:海外专家数(人月)
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情况
  其中:合办开发机构当年完成并应用的开发项目数
产学研项目经费占全部项目经费的比例
1
  0.5
0.5
0.5
0.5
2

>G20
>T10

>A2
> 10%

 
 
 
 





创新队伍建设
10
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技术中心高中级职称人员占中心人数比例
技术中心专家(含博士)人数
4
3
3
>n2%
>C40%
>N8

创新条件建设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技术中心技术开发条件在行业中的地位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情况
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与运行情况
开发项目是否有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
1
2
2
2
>
1500
先进
  有
  较好


创新能力建设
9
中长期项目经费支出占全部项目经费总支出的比例
是否拥有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
自主技术在主导产品中的比重
5
2
2
>
10%
  有
  较大

 
 
 





技术创新产出
12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
  其中:国内领先水平以上项目数
当年授权专利数
  其中: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
企业技术贸易收入(万元)
企业主持或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2
1
3
3
1
2
> 10
>"5
>/5
> =1
>%100
> =1

技术创新效益
25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的比重*
企业出口创汇额(万美元)
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11
11
1
2
>A20
><15
>R300
>/3%

企业经济效益
3
当年企业利润总额(万元)
3
>"1000





加分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情况
<"=3  

扣分

企业经营亏损

    注:加*的指标为考虑行业系数的指标
   
  附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附件: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行  业  
主营业务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

1 当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当年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当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当年企业产品销售的利润总额
万元  

5 当年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  

6 当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T-1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当年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总支出
万元  
  其中:周期大于等于3年的项目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9 当年新产品利润额
万元  

10 年末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1 当年企业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2 当年技术贸易收入
万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元  

15 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
人  

16 技术中心职工数
人  

17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元  

18 技术中心职工最高收入者的年收入
元  

19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人  

20 技术中心中级职称人数
人  

21 技术中心专家和博士人数
人  
  其中:技术中心博士人数(含在站博士后)
人  

22 当年中心科技人才引进数(从企业外引入)
人  

23 当年中心科技人才流出数(调出企业)
人  

24 当年来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海内外专家数
人月  
  其中:海外专家数
人月  

25 当年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用
万元  

26 当年中心科技人员海外技术交流人次
人次  

27 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8 技术中心与高校和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其中:合办开发机构当年完成并应用的开发项目数

个  

29 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中心)数
个  
  其中:国际组织认证数
个  
     

30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
项  
  其中:国内领先水平以上项目数
项  

31 当年授权专利数
项  
  其中: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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