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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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修订后的《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自府办发〔2008〕33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励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经认定的视同利润部分(视同利润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二)分类指标包括5项,其中4项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1项由被考核企业负责人根据企业特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等因素自行设定并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核定。具体指标在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的年度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月底,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省)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等,以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础,原则上按不低于企业上一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按不低于企业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企业要求降低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的,需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涉及基本指标下降的,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原则上同比率下浮。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在考核时采用纵比和横比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占60%;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的比较,占40%。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通过企业财务快报、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资料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建立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
(二)建立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及实际缴纳税收情况;
2.考核指标(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解决问题的措施。
企业报送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形成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将最终形成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连续3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00%
(二)分类指标包括5项,其中4项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1项由被考核企业负责人根据企业特点和任期内的重点工作等因素自行设定并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核定。具体指标在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的任期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第1年1月底,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省)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不低于上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企业要求降低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的,需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涉及基本指标下降的,企业负责人延期绩效薪金原则上同比率下浮。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以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为基础,原则上按不低于企业上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按不低于企业上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确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通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等资料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检查和动态监控,并及时对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及实际缴纳税收情况;
2.考核指标(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解决问题的措施。
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及相关审计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形成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将最终形成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延期绩效薪金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部分。基薪由市国资委另行确定(基薪确定办法见附件2)。
绩效薪金以上一年绩效薪金为基数,与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挂钩。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年度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其中:两项年度考核基本指标完成率权重各占30%,5项年度考核分类指标完成率权重各占8%。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100%时,绩效薪金即为上一年绩效薪金;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大于或小于100%时,分段计算绩效薪金:在100%—120%(含120%)和100%—80%(含80%)之间,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绩效薪金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在120%—130%(含130%)和80%—70%(含70%)之间,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绩效薪金增加或减少0.5个百分点; 在130%—150%(含150%)和70%—50%(含50%)之间,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绩效薪金增加或减少0.3个百分点;在150%以上和50%以下,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绩效薪金增加或减少0.1个百分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应与职工工资保持合理差距,职工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得增长。同时,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奖励与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挂钩。任期奖励以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为基数。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任期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其中:两项任期考核基本指标完成率权重各占30%,5项任期考核分类指标完成率权重各占8%。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100%时,任期奖励即为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在100%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的1%,超额奖励上限为30%;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以100%为基础,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的1%。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大于100%,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未完成的,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按100%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85之间确定,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待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与考核结果挂钩兑现。
第二十六条 任期奖励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任期内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第二十七条 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通过任期审计、清产核资等,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的,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指标进行追溯,重新核定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调整薪酬。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减发、停发其薪酬。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视同利润项目认定办法
2.基薪确定办法







附件1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视同利润项目认定办法

一、在考核当期企业如因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而增加支出减少企业利润的和因政策性补贴未到位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视同实现利润计入年度利润总额。
二、在考核当期企业如因执行市国资委协调意见而增加企业支出减少企业利润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附上国资委协调意见的相关材料,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视同实现利润计入年度利润总额之中。




附件2
基薪确定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基薪由市国资委实行一年一定,其确定计算公式为:基薪=(上年全市全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上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倍数。倍数依据企业类型、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因素在4—6倍的范围内确定(工业企业在5—6倍的范围内确定;公用企业在4—5倍的范围内确定)。市国资委在未确定之前,企业负责人基薪可采取按不高于上一年基薪的月平均标准由企业按月预支,待考核兑现时一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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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期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期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8年9月3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依照本
办法享受优惠。
第三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
的血液;5年之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四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自公民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五条 公民医疗用血,应当凭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出具的《医疗用血通知
单》用血。
公民享受优惠用血,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
份证》或者户口簿等证件。
医疗机构在供血时,应当对提供的证件进行核验。
第六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费用,享
受公费医疗的,按公费医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享受劳保医疗的,按劳保医疗的
规定予以报销;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可以在医疗用血后3个月内凭
《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医院用血费收据,到所在
地区(县)献血办公室报销。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9月30日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监督工作则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个关口。审判监督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审判业务部门,担负着依法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的重要职责。

  
  一、审判监督的内涵和职能定位

  审判监督的内涵应当是,通过对法官的监督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以及对错判的补救,达到纠错防错的目的,从而保障裁判的正确性,提高司法质量,实现司法公正。

  (一)监督职能。再审是对审判权行使的监督,而审判权行使的主体是法院,具体从事审判活动的是法官。因此,就某一案件的再审而言,既是对原审法院的监督,又是对原承办法官的监督,并以对该法官的监督为基础。而这种对审判者的监督,首先体现在对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监督。因为在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中,法官的个人的道德、品格和敬业态度始终发挥重要作用。尽管国家对法官司法规定了严格的纪律,乃至建立了错案追究制度,但法官和普通人一样,同样有着个人的行为方式和生活需要。这就需要设置防线,以杜绝因法官的主观故意而导致的司法不公正。为此,在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的过程中,又确立了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制度,以加强防错纠错的力度,从而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起到规范约束和警醒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公正。

  (二)补救职能。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对案件的认识受职业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诸如法官的文化知识、法理水平、专业能力、司法技能以及理解与判断能力等因素,都可能导致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能否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裁判在认定事实上不清楚,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就会失去公正性,从而破坏裁判的权威性。因此,必须做到有错必纠。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对错案进行补救的制度。通过对案件的再行审理,使正确的裁判得以维护,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以实现裁判的公正性,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

  (三)保障职能。这里的保障是指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的保障。由于法官的品质缺陷或认识的局限性所造成程序不当或裁判错误,都会使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立法上设置了上诉审制度的补救,同时又设置了再审制度的补救,从而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权。也就是说,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使已审结的案件获得再一次审理的机会,当事人得以再一次行使诉权,以达到将裁判的错误降至最低及至杜绝的目的。

  (四)防错职能。审判监督职能不仅仅限于再审纠错,它重要的职能之一还在于通过监督和纠错,评价司法质量,教育法官提高司法水平,防止发生类似的错误,或者不再发生错误,从而确保司法公正,树立法官的清明形象,树立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这种作用虽然不是直接的,但它所产生的辐射和影响,比纠正错案的意义更大。

  二、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监督面临的困境

  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法院原本就不多的审判监督案件数量大幅减少,审判职能大为弱化,审监庭的主要职能也转变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从《民诉法》对再审制度进行的修改中,我们不难看出,它的主旨是加强审判监督工作,而不是削弱审监工作,更不是要取消审监工作,对此我们必须有清晰的认识。审监工作的职能作用不仅是对审判案件的结果进行监督,也要对审判工作、案件质量的整个形成过程进行监督;不仅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监督,更应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监督;不仅对案件的审理环节进行监督,也应对立案、执行等环节进行监督。以往的审监工作侧重案件结案后对卷宗、文书进行检查,应将这项工作前移,分解到审判工作的立案、庭审、宣判、执行等各环节,做到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将可能发生的瑕疵问题解决在萌芽中。如今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正处于职能转变期,面临一系列困难。

  1、审判力量不足。因审判力量有限、案件数量少及基层法院审监庭审判职能的弱化,审监庭配置的审判力量明显不足。有的基层法院将高素质的业务骨干配置在审判一线,而审判监督庭则连一个合议庭所需的人员都无法配齐,“一人庭”“两人庭”居多,有的甚至把审判监督庭看成“二线”养老机构,在人员的人数、年龄、知识、能力方面无法形成合理的结构。近年与我院往来交流的基层法院大多存在人员配置不足情况。

  2、业务学习少。基层法院学习资料有限,审监法官学习的机会少,很难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影响审判监督水平的提高。

  3、轻视前监督,重视后监督。在日常审判过程中,在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控制方面,还有不足。对已结案件进行质量评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错误裁判、并对违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这些是错误裁判生效以后,发现错误后才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这种补救措施并不能完全消除已经造成的不良影响。

  4、审判监督过程中行政化色彩浓厚。表现为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就具体案件而对审判组织提出的处理意见,审判组织必须执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的个别案件进行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就必须执行。以上表现形式不符合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

  5、部分审判监督法官工作中有畏难情绪,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由于审监工作的特殊性,从事审监工作的法官往往既怕得罪本院同志,又怕当事人无理取闹,总有这样那样的顾虑,直接影响审监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审判监督的对策

  1、优化机构,保证素质,合理调配审判资源,充分保障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和审判监督工作的开展。应尽可能选调一些政治素质高、思想品行好、业务能力及自律意识强、经验丰富的审判骨干充实审监队伍。

  2、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审监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监督能力,保证监督质量。组织审监法官认真学习有关审判监督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尤其是要认真学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全面理解、深刻领会立法修改的宗旨和精神,确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理念,为审判监督工作提供充分的理论指导。尽可能为审监法官提供、争取学习、培训的机会,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克服审监法官会而不精、全而不专的问题,拓宽视野、丰富知识,提高审监法官的法律理论水平,增强司法能力。

  3、淡化审判监督的行政化,有效地防止监督权的滥用。 改革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制度,由庭长、院长行使程序性监督权,限制庭长、院长对实体问题的处理权。庭长、主管院长如发现审判人员实体处理有可能错误的,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给审判组织参考,如审判组织坚持自己观点的,庭长、主管院长有权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上级法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介入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

  4、加强对错误裁判以及违法裁判的责任追究。在审理过程中,在严格地对审判权进行制约的同时,必须对错误裁判和违法裁判进行责任追究,以责任制约审判权。要使责任追究制度真正起到作用。

  5、建立对审监庭及审监法官单独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由院党组直接对审监庭和审监法官进行考核,为审监庭和审监法官专门建立考核档案,在提拔任用、职级待遇、评选先进等方面应尽可能向审监法官倾斜,充分调动审监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爱岗敬业、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促进审判监督工作健康发展。

  6、建立审判质量、效率管理评价机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审监工作在明确职责、建立机制的基础上,向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是形势所需,势在必行。建立科学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价机制,将一审各类案件的调解率、撤诉率、开庭率、上诉率、发改率、申诉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审限等,将这些评价内容进行量化分解,落实到每一案件、每一承办人,通过通报问题与通报亮点相结合,将评查结果与年终岗位目标考核挂钩,发挥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导向作用,才能切实提高审监工作质量,从而推动审判工作质效的全面提升。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