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6:16   浏览:9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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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实施细则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实施细则



为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积极拓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坚决查处大案要案,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奖励有功人员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以来访、来信、网上举报等方式向本院举报中心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的,为举报有功奖励对象。

第二条 受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门委托举报的,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而移送的,不属本细则奖励对象。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为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实名举报应告知或签署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及通讯方式。事关重大,不便实名举报的人员,可以不署真名,但必须告知联系和核查方式,便于本院查证和实施奖励。

第四条 下列举报线索不属于本院奖励范围:(1)检察机关已经立案查处的案件线索;(2)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线索。

第五条 对举报人员及举报材料,应严格依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奖金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奖励金额按确定的犯罪金额的5%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每件奖励金为2000元—3000元。举报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的奖励金参照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标准。

第七条 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的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对侦破案件起到直接作用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本院举报中心负责。

第九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被举报人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后进行。

第十条 拟予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由举报中心提出意见,并征求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并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材料,报检察长审批。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金由举报中心指定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通过适当方式通知举报有功人员到指定地点领奖,举报有功人员应在接到奖励通知后三个月内领取,受奖励的举报人可以放弃获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获奖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

第十五条 本院举报中心移送下级检察院查处的案件线索,奖励事宜由承办案件的检察院负责。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由本院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不受本细则第六条限制,可以酌情重奖。

第十七条 附则

1.本细则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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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情况之调查

黄玉雪


  司法救助,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实行诉讼费用缓、减、免的一项救济制度。 司法救助在保障经济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平、弘扬正义等方面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将开展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为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让确有困难的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人民群众打得赢官司,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司法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0年,北安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113件次,减、缓、免收诉讼费用41.68万元(见图一),共236位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残疾人26人,因为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75人了,鳏寡孤独73人,特困企业48人(见图二)。
图一

图二
  二、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对司法救助认识不够。相当多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懂得用这一制度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社会各界对这一制度了解不多,不支持、不配合这一制度的实施。
  2、司法救助资源严重不足。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贫富分化的速度逐渐加快,社会弱势群体迅速膨胀,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低,合法权益易受损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雇员受害等巨额赔偿案件也是逐年上升,等等,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现实需求越来越多,而法院本来办案经费就严重不足,能够负担的司法救助很少,司法救助供需矛盾非常尖锐,不少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未能获得充分的救助。
  3、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单一。目前的救助方式主要是诉讼费的缓减免,只注意到了让弱势群体没钱打得起官司,而社会弱势群体除了经济困难外,其诉讼能力也严重不足,有理往往打不赢官司,而这一点经常被忽视。
  4、司法救助体制机制未建立起来,严重制约着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深度和广度。虽然己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但由于主观认知不足,上下内外运作不力,相关的体系体制机制没有形成,司法救助制度的整体性、保障性并未发挥出来。
  三、对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建议
  1、全社会都要高度认识司法救助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到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是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需要是确保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公正、文明、科学的重要标志,是建立社会和谐秩序的必要保障。认识到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可弥补社会保障措施的欠缺,是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内外要形成以上共识,这是实施这一制度的思想基础。
  2、广泛宣传普及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使之深入人心,成为人们法治观念、正义理念和法文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弱势群体懂得运用这一制度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者深知肩负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并参与这一制度的实施。
  3、增设司法救助专项经费,保证法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正常开支。这是实施司法救助的物质基础,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就难以全面有效地实施司法救助制度。
  4、按照制度化、规范化要求,自上而下、自内而外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体系、体制、机制,界定主体,明确责任,强化功能,运作有序、有力,使之真正成为现代司法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有效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更全面、更广泛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黄玉雪

对警察潘余均之死的几点追问

毛立新


  曾参与办理佘祥林一案的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民警潘余均,于5月25日在武汉市黄陂区自缢身亡,死前留下"我冤枉"三字血书(见新京报5月26日、28日、29日)。惊闻此讯,笔者痛心不已。佘祥林受冤固然令人同情,媒体和舆论对办案民警痛加指责也无可厚非。但现在,面对一个42岁人民警察的非正常死亡,我们就能坦然接受吗?为了那个同样有着妻子、孩子和老人的家庭,为了那些仍战斗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第一线,日日夜夜流血流汗而又默默无语的警察兄弟,我要为潘余均鸣冤!
  佘祥林冤案的造成,警察固然难辞其咎,但把帐都算到警察头上,却是违背事实、显失公正。大家知道,我国刑事诉讼分为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公检法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办错了案、抓错了人,固然关系重大。但从诉讼理论上讲,公安机关的结论只是一种具有或然性的"侦查假说",其是否真实可信,还要经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检验,接受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层层审查与审理。试问:如果说侦查弄错了是警察的责任,但案件起诉错了、判决错了,能说都是警察的错吗?
  事实上,此案在起诉和审判过程,检察院、法院都发现了诸多疑点,但又有谁做到了尽职负责、依法处理呢?湖北省高院在二审中发现存在"五大疑点",但为什么不按照"罪疑从无"原则宣判佘祥林无罪?试想,如果当时宣判无罪,而不是发回重审,又何来后来的错误判决,何来佘祥林11年冤狱生涯?对此,湖北省高院不仅不加反省,还一度作为经验加以宣扬,岂非滑天下之大稽?还有京山县法院、荆州市中院,为了确保佘祥林受到有罪处理,竟然违法改变管辖,并在证据并不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有罪判决,其过错比之于警察谁更大?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在此并非想指责法官、检察官,更不是想为警察推卸责任。而是想说明,佘祥林冤案的形成,并非是哪个人、那个职业群体的单独过错。正如许多法学家早就指出的,佘祥林一案所折射出的是中国司法的观念之弊、体制之弊、制度之弊,更大一点说是政治制度之弊。作为个人,每个参与办案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只是中国司法这台高速运转的国家机器上的几个零件,在既定的运行轨道上,他们又有多少选择?换句话说,即便换成你我,难道就能保证此案不办错?设想一下,面对层层加码的"限期破案""命案必破",面对上级领导批示和政法委的协调定案,面对受害家属的联名上访,面对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要求,不管换成谁,又能保持多少独立的判断和理性的抉择?
  潘余均走了,他到底怀着何种屈怨,以致如此抉择?我们不得而知。但至少,不管他对佘祥林一案负有多大责任,都罪不至死。生命只有一次,每个人的生命均应受到同等的关注和珍视。现在,面对这名警察的非正常死亡,我要问的是:是否应有人对此亡负责呢?报载,5月21日潘被湖北省纪委工作人员带至武汉市黄陂区隔离审查,24日中午他给妻子打电话称"是偷跑出来的,压力很大""实在受不了了,我先走了",25日凌晨即被发现自缢身亡。由于不了解知详情,笔者不敢断言潘余均是否受到过某种非正常的对待。但至少可以提出几点质疑:一是所谓"隔离审查",是"两规"还是"两指",如果二者都不是,那又是什么,依据何在?二是在"隔离审查"期间,潘余均又何以能够"偷跑出来",这是否属于工作"失误"或者"事故",应否有人负责?三是潘余均在被隔离审查期间,是否遭受了不人道、有伤人格尊严的审查方式,使其备感屈辱,萌生去意?四是潘余均作为当年佘祥林专案组排名最后的一名民警,是否在审查中被迫承担了与其身份、地位和作用并不相称的责任与压力,使他备感委屈和不公正,以致死前仍在念叨"我冤枉"?
  这些质疑,虽属猜测,但我认为仍有提出来的必要。因为,不管事实到底如何,出于对每一个生命的尊重和负责,有关部门都应详加调查、并给出公正的结论。潘余均的生命固然无可挽回,但对于他的死,我仍有进一步的担心,害怕有关部门不加认真调查,再随手扔给他一个"畏罪自杀"、"死有余辜"的帽子。则不仅潘余均死不瞑目,更会使众多执法人员顿生"兔死狐悲"之哀,伤了大家的心。虽说近来警界"事故多发",警察倍受社会指责,简直成了"过街老鼠",感觉灰溜溜的。但大家都明白,社会离不开警察,在最危险、最困难的时刻仍需警察冲锋在前,是他们在光明与黑暗、正义与邪恶、秩序与混乱之间为我们树起了一堵坚不可摧的墙。警察不是神仙,不是圣人,但也绝非都是无赖和流氓。100多万人的警察队伍中出过不少败类,但更多的是流血流汗的英雄,是忠于职守的战士。据统计,我国每年都有400多名警察牺牲,近7000人因公负伤,请问在中国有哪个群体能付出如此牺牲?所以说,是他们用鲜血和忠诚浇铸了共和国的安宁!
  为了那些沉默无语的警察,为了公平与正义,为了我们的共和国,我要为警察说句话,我要为潘余均鸣声冤!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