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意大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2月27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一、中方每年至多派五名汉语教师赴意大利罗马大学、米兰大学、威尼斯大学、那波里东方学院和比萨高等师范学校任教。
意方每年至多派三名意大利语教师来中国高等学校任教。
双方应当保证教师们及时领到工资,以及能在确定的日期内获得入境签证。
二、双方鼓励交换大学教授或科研人员到对方国家讲学或探讨共同感兴趣的项目。具体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内,双方互邀或推荐六名学者到对方高等学校进行短期学术访问,为期两周。学者本人须事先同对方有关高等学校联系,征得同意后,再向本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必要时两国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四、双方每年互换二百四十个人月奖学金,用于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到对方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学习、进修。
双方每年接受自费大学生和进修生到各自的高等学校学习和进修。
双方将及时通知对方上述人员的名单、所选择的学校和到达对方国的日期。
五、中方每年为意大利学习汉语的学生提供四十个名额,以便他们自费到中国的高等学校短期进修汉语。
六、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一个由四至五名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二周的访问,以制定校际交流和合作计划。
七、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由五人组成的中等职业教育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考察两周。
八、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由三至五名教育部高级官员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考察并交流经验,为期两周。
九、双方希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交换一个中等学校优秀学生代表团,有关具体方式,包括经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十、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直接交流和合作,双方政府并使有关院校达成的交流协议得以实现。
十一、双方有兴趣在大学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终生教育领域,交流函授教育方面的情况和经验。
二、出版、新闻
十二、双方希望在传播两国文化生活的基本情况方面进行合作,为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新闻代表团(人数不超过二人),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十三、双方在可能的情况下,鼓励本国的出版机构翻译、出版对方优秀文学作品。
十四、意大利方面将通过文化环境财产部出版司向中国文化机构和大学提供文化、艺术和科学书籍。中国方面将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具体要求。
十五、双方十分满意地看到《意汉词典》已出版发行,《汉意词典》正由意大利中东远东学院积极编纂之中。
三、文化、艺术
十六、双方鼓励在电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七、一九八六年中方邀请一个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意大利电影代表团来华访问二周。
十八、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内,双方至少交换一个高水平的展览。详细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十九、双方希望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内加强两国间在绘画艺术方面的交流。
一九八七年,中方派二名美术研究人员赴意考察意大利的绘画、雕塑艺术,为期一个月。
一九八六年意方派二名美术工作者来华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专业考察。
一九八六年中方派一个由三至五人组成的美术家代表团赴意考察两周。
一九八七年中方邀请一个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意大利美术家代表团访华二周。
上述交流项目的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二十、中方探询于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年度邀请意大利歌唱家吉诺·贝吉来华短期讲学的可能性。
二十一、双方将鼓励在文物考查、研究和修复方面的合作,意方将由意大利伊斯梅尔学院合作。
尤其是能在某些专题性研究项目上双方进行定期的学者交流。
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十二、双方十分满意中国社会科学院同意大利林琴学院之间的协议执行情况。
四、广播与电视
二十三、双方在可能的范围内,以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六日双方签定的协议为基础,促进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在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和交流。
五、档案馆、图书馆和其它文化机构
二十四、档案馆:
双方以满意的心情看到过去双方的富有成果的交流,并希望今后本着同样的精神发展这种关系。
双方档案管理机构,将直接交换出版物和技术情报,文件拷贝,另外,双方交换共同感兴趣的直至1945年的文件资料。以及档案工作者的互访对方国家。
一九八六年中国档案工作者代表团(由五人组成)访意两周。
二十五、图书馆:
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研究院和文化机构之间交换图书、出版物和期刊。意方将通过意文化环境遗产部的国际交流局办理。
二十六、双方鼓励,在遵守各自内部规定的前提下,交换复制品,书籍材料的缩微胶卷。
六、体育
二十七、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机构之间的合作,特别是两国奥委会之间的合作,具体交流项目,两国奥委会将根据一九八六年二月五日在罗马签署的协议执行。
七、作家互访
二十八、一九八六年中方派出一个由二人组成的中国作家代表团访问意大利两周。
一九八七年意大利派出一个由二人组成的意大利作家代表团访问中国二周。
八、其它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二十九、文物的监护:
双方将采取措施在遵照各自内部规定的前提下,防止一切文物的非法进口、出口和所有权的转移。
三十、本计划以外的项目可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九、总则
三十一、有关本计划所规定的人员和代表团互访的建议,应至少提前三个月提出,接待方应至少在访问成行前一个月答复对方。代表团抵达的具体日期应至少提前三十天正式通知对方。
三十二、人员、代表团、艺术团互访和互办展览。
如果两国政府无其它规定,则本计划内人员和代表团的交往费用问题规定如下:
1.第二、三、六、七、八、十七、二十四条内人员交流所需费用的解决办法:
(1)派出国担负国际往返旅费(直至首都)。
(2)根据本国规定,接受国担负在其国内的食、宿、医疗(慢性病和牙病除外)。
2.第十二、二十八条所指人员,意大利总理府新闻署将担负其在意期间的食、宿及交通费用。
3.第一条规定的教师,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4.奖学金:
意方给予中国奖学金生:
(1)每人每月六十万里拉。
(2)免交学杂费。
(3)提供不低于八个月期限的奖学金生到达意大利和从意大利回国的旅费(飞机)。
(4)病、伤保险费(慢性病和牙病除外)。
中方对意大利奖学金生的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规定办理。
三十三、大型艺术团体和互办展览的费用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字,用中文和意大利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代表团名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意大利共和国代表
章金树 阿莱桑德罗·罗曼诺
(签字) (签字)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政办〔2006〕12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桥东区、桥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邢台市(市区)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邢台市(市区)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强化依法解缴工会经费的法律意识,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工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和《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代征工会经费工作的通知》(冀工发〔2005〕50号)等文件精神,经邢台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邢台市区范围内的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由邢台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征范围
邢台市市区范围内,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具体包括:
(一)各级各类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省直企业、外省市驻邢企业和本市各级企业等。
(二)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
(三)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四)开业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
下列单位的工会经费仍由各级工会自行收缴:
(一)按系统管理经费的邮政、网通、电信、移动、电力、地质、金融、保险、民航、铁路等产业工会。
(二)邢台矿业集团(含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市建设局服务大厅代征的建设施工单位。
(四)市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及报社。
二、代征标准及工资总额的确定
(一)代征标准
1、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自收单位除外),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代征工会经费。
2、开业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代征工会筹备金。
(二)工资总额的确定
1、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等。
2、工资总额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国家统计调查有关制度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3、对于企业规模小,账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按省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单位的全部职工总人数核定工资总额。
4、企业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当按照“实际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不得按照“计税工资总额”计算。
5、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对自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委托代征日期
自2006年7月1日起,邢台市区范围的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由邢台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四、工会经费的缴纳及管理
(一)缴纳期限
应缴工会经费单位按照《河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规定,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当月经费。
(二)征缴范围的划分
工会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地税机关按现行管理体制征收管理。为避免交叉征收,工会经费的征收按照企业所得税(不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进行划分。即:凡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同时负责工会经费的征收;不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由负责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地税机关负责工会经费的征收。
(三)工会经费的解缴
1、由邢台市总工会在银行设立“邢台市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征集专户”(以下简称“征集专户”),其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邢台市总工会。“征集专户”只能用于代征工会经费的收缴、分解和手续费的支付,可以收取现金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做其他用途使用。
2、缴费人应于每月十日前(遇法定休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顺延)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企、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申报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将费款缴入邢台市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征集专户。使用转账方式解缴的,可直接将应缴款项打入邢台市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征集专户;使用现金方式解缴的,可到市区范围内任意一家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存手续,将款项缴至邢台市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征集专户。缴费人凭缴费凭证(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第三联或存款回执等)到邢台市总工会、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工会经费收缴服务大厅(地址:郭守敬南路30号)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3、各征收管理单位要设制《工会经费代征收入明细账》,对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核算,并于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根据《企、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申报表》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对工会经费的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核对,填制《工会经费代征月(季)报表》报市地税局和市总工会。
4、市总工会、市地税局,于每季度终了后二十日内,对工会经费的代征情况进行核对,同时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并支付手续费。
5、实行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工会组织应留成的经费,由市总工会扣除代征手续费和应上解市总工会经费后按有关规定于每季度终了后二十五日内拨付。
(四)票证管理
各征收管理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向市总工会领取《企、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申报表》、《工会经费代征收入明细账》和《工会经费代征月(季)报表》等相关表、账资料,并负责向征收单位发放。
五、违规处理
缴费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破产或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等原因,逾期不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市地税局应及时向市总工会反馈,由市总工会依法下达催缴经费通知单。经两次催缴无效的,由市总工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工会经费代征所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由市总工会负责提供。
(二)市总工会要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协助代征工作,并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有关问题的解释工作。
(三)市总工会与市地税局要依照有关规定签订代征工会经费委托书。
(四)地税机关要把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视同本职工作,比照税种进行管理,并纳入税务部门工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做到足额收缴、应收尽收。
(五)每年年终,市总工会要对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