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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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2]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的目录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民爆行业现状,我司组织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区内有关单位并遵照执行。

  附件附件: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规定.doc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民爆生产环节的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 9063)界定的0、Ⅰ、Ⅱ类专用设备,以及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炸药生产地面站等实施目录管理,不定期发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目录》)。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民爆专用设备,该设备生产企业可提出将其列入《专用设备目录》的申请:

  (一)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畴的;
  (二)通过我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或进口设备通过我部组织的安全评估)的;
  (三)为合法设备生产企业,有满足设备产品标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进口设备的安全评估证书);
  (三)该专用设备的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原理示意图及外形图片;
  (四)达到批准试产量的用户证明;
  (五)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证明;
  (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年检证明(首次申报需提供原件);
  (七)其他需要证明的文件。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凡具备申报条件的,由设备生产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专用设备目录》的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经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我部;
  (三)我部组织民爆行业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专家审查意见经我部核审后,在网上公示二十天。
  (五)符合条件的,由我部予以公告。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专用设备目录》:

  (一)申报资料不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因设备固有缺陷原因发生过燃爆事故的,或生产过程中出现过严重故障,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设备技术性能低于行业技术指标列入行业淘汰的;
  (四)被执法部门裁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第七条 对退出《专用设备目录》的民爆专用设备,我部在网上公示二十天;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第八条 因第六条(一)、(二)情形退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生产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全部召回在用的已退出《专用设备目录》的专用生产设备;对不及时召回的,暂停使用该设备的民爆产品生产线的生产,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设备生产企业承担。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设备生产企业已上《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目录资格,并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一)销售应纳入《专用设备目录》管理而没有上《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
  (二)将其设备销售给未取得相应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
  (三)冒用已上《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名义,销售其它设备的。

  第十条 已列入《专用设备目录》的民爆专用设备在核心结构、控制方式、主要性能指标方面等出现重大变化的,设备生产企业应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第六条规定,每年三月底之前对辖区内已列入《专用设备目录》管理的设备生产企业进行年度复查,提出复查意见(见附件2),我部对复查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进口民爆专用设备的引进推广企业在本办法中视同设备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表
     2、民爆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年度复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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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在门弄号管理的业务上受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指导。区、县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门弄号管理。
本市规划、房地、公用事业、电力、住宅和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弄号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门弄号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申请门弄号。
第五条 (审批)
公安派出机构接到门弄号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编号意见报区、县公安部门审批,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其中,跨区、县的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的建筑物门弄号,由区、县公安部门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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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编号)
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正式批准的路名编制建筑物门弄号。建筑物门弄号的编制顺序应当按道路、弄、村宅的走向,由东到西、由南到北(浦东新区由西到东、由北到南)、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门弄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4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门弄号编排不得无序跳号,两幢建筑物不得使用同一门弄号。
第七条 (变更)
因道路建设更改路名需变更门弄号的,应当由道路建设单位提出;因其他原因更改路名需变更门弄号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安装)
门弄号牌样式,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地名办确定,由市公安局统一监制。门弄号牌的安装,由公安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门弄号牌安装应当统一、醒目,不得过高过低。具体安装标准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费用)
门弄号牌制作和安装的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新建的建筑物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二)因道路建设更改路名需变更门弄号的,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
(三)因其他原因更改路名需变更门弄号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已建成的建筑物需要更换门弄号牌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者人为损坏门弄号牌的,由当事人负责。
门弄号牌制作和安装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 (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弄号牌的义务。发现门弄号牌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应当更新。禁止下列行为:
(一)自行编排门弄号或者自行制作门弄号牌;
(二)涂改、污损门弄号牌;
(三)遮挡、覆盖门弄号牌;
(四)损坏门弄号牌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责任)
本市公用事业、电力、房地和住宅等有关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以及水、电、燃气的安装等手续时,申请人的登记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批准的门弄号为准。
第十二条 (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按照《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门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12月10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团中央青运史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运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团中央青运史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运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月)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宣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团中央青运史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运史上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青运史工作是党史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与现实青年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作。今年是实施社会主义时期青运史研究五年规划的第二年,任务紧迫艰巨。各团省、区、市委要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以确保社会主义时期青运史研究五年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团中央青运史工作指导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运史工作
若干问题的意见



  按照中央党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从1994年起,全国青运史工作的重点转向社会主义时期。1995年3月,团中央青运史工作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时期青运史研究的五年规划(1995─1999)》,经团中央书记处批准实施。当前,全面落实五年规划,任务紧迫而艰巨。现根据实施《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时期青运史研究的五年规划》的要求,就进一步加强青运史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青运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

  青运史工作是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史为鉴,以史育人”的独特作用。把中国青年在党的领导下拼搏奉献、建功立业的光辉历史整理出来,把青年工作的丰富经验总结出来,使青年运动的优良传统一代一代传下去,使之成为教育和激励后人的宝贵精神财富,是党和人民大会共青团义不容辞的任务。各团省、区、市委要充分认识青运史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历史负责、对青年工作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切实加强对青运史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定期研究检查,进行指导协调,认真组织落实《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时期青运史研究的五年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会主义时期青运史研究的顺利进行。

  二、落实青运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1991年团中央青运史研究室撤销,成立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时,为了不削弱全国青运史工作,团中央书记处决定成立团中央青运史工作指导委员会,并以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运史研究所作为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于省(区、市)青运史工作机构,团中央书记处的原则是:不要求上下对等、对口设置,但必须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各团省、区、市委应按照团中央书记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解决青运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问题。

  1.目前尚未明确青运史工作机构设置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或直属单位中设置青运史工作机构(在机关设立工作机构有困难的,设立工作岗位),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尽快正常开展工作。

  2.青运史工作人员编制,应列入机关或直属单位的总编制。青运史工作人员的使用、管理和职称、待遇等,应按所属序列人员同等对待。

  3.青运史工作经费,凡属地方财政单独预算的,应确保按规定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没有地方财政预算的,应在机关或直属单位的总预算中调剂解决,也可以部分在留用团费中列支。

  三、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青运史工作队伍

  青运史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建设一支由青运会老同志、有关专家学者和专职青运史工作者三结合的青运史工作队伍,是八十年代以来青运史队伍建设和联合社会力量开展青运史研究的成功经验。在当前专职工作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青运史工作队伍,是适应新的形势,做好青运史工作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重要措施。各团省、区、市委要在切实加强青运史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的同时,充分发挥老团干、老青年工作者的作用,大力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进一步密切同党史工作部门、地方史志部门、社科研究部门和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合作,通过青运史工作委员会、青运史编审委员会等适当的组织形式,把方方面面的力量组织和发动起来,共同为完成《社会主义时期青运史研究五年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