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4]9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
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含复员、转业士官,下同)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安徽省城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法律、法规和安置政策,继续推进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更新就业观念,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安置就业、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格局。
二、安置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市直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应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退役士兵父母有一方,或其配偶在市直机关和市直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政府统—安置;父母有一方或配偶在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在滁州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的,由该垂直机构负责安置。
(三)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原则。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给予优惠政策。
三、安置方式
(一)政府统一安置。市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退役士兵人数,每年向市直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所有制企业以及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驻滁机构下达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统一安置退役士兵。
1、市政府每年面向当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安排工作岗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2、安置的具体办法是:按照考试、考核的总成绩排序,由退役士兵在市政府提供的就业单位中自主选择;未能选择到合适单位的,按照自愿自谋职业办理。
3、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及被大军区命名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试,并予以优先安置;对于父母或配偶单位是企业的,若父母或配偶所在企业同意接收,也可免试,并予以直接安置。
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市民政、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与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
(三)不具备安置资格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凡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发给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根据《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1]86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为鼓励我市市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市政府另实行奖励政策。具体奖励办法为:2—9年的义务兵及复员士官在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每人奖励1.5万元(2年义务兵领取总额不低于3万元);10年以上(含10年)的转业士官在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每人奖励2万元。
对转业士官在部队已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领取了一次性补助金的,一次性奖励自谋职业资金1万元。
(二)享受国家、省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号)的规定,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发给一次性立功补助金和伤残保健金。对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增发一次性立功补助金,其补助金标准为:荣立个人一等功的,按照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50%的数额增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按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30%数额增发;荣立个人三等功的,按其—次性经济补助金的10%数额增发。多次立功的,以最高一次为准,不重复计算。退役士兵属二等、三等伤残军人的,根据国家有关在职退役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办理。
(四)免试提供职业教育。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领取了各项资金后,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免试进入市属职业技术学校接受中等专业教育,学习费用自理。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的,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考试不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具体事宜由市民政局与学校协商解决。此外,由学校组织参加劳动技能等级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五)市民政局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举办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就业洽谈会,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条件。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咨询等服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档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5年。
五、建立自谋职业补助金筹集制度
为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建立市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筹集制度。
(一)资金来源:
1、市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
2、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按照《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办法》规定缴纳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为:对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10人以下的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0.5万元:11-30人的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1万元;31-100人的单位,每年—次性缴纳2万元;101-500人的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3万元:501人以上的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4万元;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比照上述标准执行。属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的有偿转移金由市财政统—划拨;其他单位自行缴纳。对完成当年市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免缴当年有偿转移资金。
3、通过其它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用途:
1、在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
2、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次性奖励、—次性立功补助金。
(三)监督管理: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财社字[2004]419号)的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并实行预算内财政专户管理,由市安置办按规定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挪作它用。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工作。
六、组织领导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组织领导体制。市政府成立滁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承担日常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七、安置纪律
(一)对有以下行为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
1、用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
2、属城镇户口而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的;
3、属城镇户口而在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4、入伍时为农业户口的(不含女兵)。
(二)退役士兵选择单位后,在半年内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教育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市安置办不再为其重新安置或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或未足额缴纳有偿转移资金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双拥合格单位。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安置办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
为规范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管理,保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暂行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管理,保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电监供电[2003]15号)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3]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行市场准入和市场注册制度。
第三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管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负责市场注册。
第四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遵循依法、公正、透明的原则,行使市场准入、退出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 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主体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六条 市场准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许可证制度实施后,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主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或经其授权的经济实体。
(三)遵守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各项办法、规则,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服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统一调度,履行参与市场运营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经市场运营机构确认,符合电网安全技术、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规范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所要求的条件。
(五)发电企业已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六)发电企业1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暂不包括供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
第七条 市场准入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法人或经其授权的经济实体,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市场准入申请书格式向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二)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审查相关资料。必要时,可组成专门委员会进行实地调查,认定申请者是否具备市场主体资格。
(三)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准入通知应注明准入生效日期,不予批准通知应当说明理由。
(四)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在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将新进入的市场主体公告所有市场成员。
第八条 获准进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主体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市场注册手续:
(一) 申请者在接到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准入通知5个工作日内,持准入通知并按规定格式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二)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程序。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发现有不符合市场准入资格条件情形的,应当向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建议重新审核其准入资格,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章 市场退出
第九条 市场主体申请退出市场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市场主体可以申请退出,但在得到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书面批准通知前,不得自行退出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二) 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计划退出20个工作日前,按规定向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该市场主体的退出申请在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所有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三)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审议其退出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 在下列情形下,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拒绝其退出:
(1) 该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将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 该市场主体有作为市场主体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经调查核实,确认市场主体不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应当强制其退出市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市场主体。
第十二条 市场退出自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发出的书面通知所确定的退出日期起生效,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注销其市场主体资格,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所有市场主体。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在申请进入电力市场时呈报虚假材料的,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视情节予以处罚:
(一) 对于尚未批准加入市场,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可决定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再次申请的资格;
(二) 已经批准进入市场的,给予通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暂时中止其市场交易活动或强制其退出市场。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退出电力市场前不履行应尽义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对强制退出市场的,取消其在一年以内再次加入市场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申请书
附件2:申请加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需提供的资料
附件3: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注册申请书
附件4:申请注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需提供的资料
附件1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发电企业)准入申请书
填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 司 名 称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所属发电集团
公司详细地址
竞价机组装机总容量
MW
机组台数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电话
市话
传 真
手机
其 它
营业执照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编 号
经营范围
调度协议
并网
调度机构
签订日期
编 号
合同
购售电
电网公司
签订日期
编 号
申请进入日期
填表人:
附件2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申请所需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并网调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购售电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具备或在东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具备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所要求的技术条件的市场运营机构确认证明;
5.机组台数及装机容量;
6.环保情况,包括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指标。
附件3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发电企业)注册申请书
填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 司 名 称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所属发电集团
公司详细地址
竞价机组装机总容量
MW
机组台数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电话
市话
传 真
手机
其 它
准入通知书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编 号
调度协议
并网
调度机构
签订日期
编 号
合同
购售电
电网公司
签订日期
编 号
申请进入日期
填表人:
附件4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注册申请所需资料
1.《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通知书》。
2.《 * * * 发电厂关于技术支持系统的说明》。按《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规范》所列内容逐一说明。应当包括通信、自动化、EMS、电能计量、数据网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用程序等方面。
3.《 * * * 发电厂安全稳定运行的边界条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满足电厂安全要求的最小开机台数(冬季、夏季,包括供热初末期),全厂日最多启停调峰机组台数;
(2)电网安全自动装置配备情况。
4.《 * * * 发电厂基本情况及发电机组基本参数》
(1)机组台数及装机容量;
(2)计量点设置情况;
(3)每台机组的额定容量、最大出力、最小出力;
(4)每台机组不投油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深度调峰能力,日启停调峰能力;
(5)每台机冷启动从点火到带满负荷所需时间,热启动所需时间,冷、热态启机负荷曲线,停机负荷曲线;
(6)每台机停机后的最小停机时间(解列到并网的时间);
(7)每台机增减负荷速率;
(8)每台机的频率响应系数;
(9)每台机的无功出力调整范围,进相运行能力,进相深度;
(10)每台机组AGC功能,AGC最大、最小调整范围、调整速度、响应时间;
(11)机组一次调频情况(包括调节系统偏差死区。转速不等率,负荷范围,调节限制,响应速度);
(12)机组黑启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