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复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问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06:45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复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复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问题

1963年8月13日,最高法院、公安部、外交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外事处:
你们(63)黑法总行字第1号、政(63)字第1005号、(63)黑外领字第1号函收悉。
几年以来,我各有关部门为离境外侨(主要是苏侨)出具了大量的工作、学历、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项证明文件,满足了他们的要求,对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但是由于出具证明的部门很多,并且其中有些部门是不宜对外的军事、保密单位和机关、厂矿的基层单位,另外,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单位出具各项证明的格式也不一致。为了改进此项工作,今后为外侨出具上述各项证明,请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外侨要求出具解放后(或解放前)的工作、学历、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项证明,今后一律由有关部门协助提供情况,统一由法院或公证处出具证明。
二、为苏侨出具的上述各项证明,根据1956年中苏互免公证认证的协议不收公证费,但是我仍可照章征收工本费和手续费(此项费用统一规定为人民币5元)。为其他国家侨民出具的上述各项证明,一律征收公证费(连工本费和手续费共10元)。
三、外侨要求我公证机关公证私人出具的解放前的上述各项证明,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可由法院或公证处公证,并照章征收公证费。
四、对为外侨出具的上述各项证明,我不必主动为其办理认证。但是如果申请人要求认证,可予办理并照章征收认证费。
五、外侨自境外直接来信请求办理上述各项证明,也可受理。
六、上述各项证明,可由有关部门直接交给国内申请人。若申请人已经离境回国,建交国公民的证明文件,可通过外事处或外交部领事司转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未建交国公民的证明文件,可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转交。
七、外侨申请办理上述各项证明,如经调查了解,不能为其出具证明者,可将情况通过上述途径转告申请人。
八、对于外侨要求出具或公证我不宜承认的经历(如伪满警官、私人保镖,前外国租界巡捕等)、学历(如伪满“长春建国大学”的学员……)等项证明,则不予办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齐齐哈尔市墙体材料改革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墙体材料改革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速墙体材料改革,发展节能建筑,保护土地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墙体材料改革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含中省直企业、三资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由市政府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墙体材料改革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墙体材料改革规划和计划。
(三)收缴、管理和监督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以下简称开发费)。
(四)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改造和推广应用工作。
(五)审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协同有关部门监督、限制或取缔粘土实心砖企业生产。
(六)完成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加气砼、粘土空心砖、各种空心砌块、岩棉板和万力板等制品。
第五条 本市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确需新建、扩建的,必须报经市墙改办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扩大取土范围的,必须经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不得占用耕地。
第六条 生产企业应对其销售的粘土实心砖每块价外加收一分线。价外加收款作为开发费,全部由生产企业专项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开发和技术改造。
市、县(市)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征收的开发费进行审计,对擅自挪用者严肃处理。
第七条 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技术改造,逐步加大粉煤灰、炉渣掺用量或转产粘土空心砖、空心砌块等节能、节土、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其中,县级以上生产企业应在一九九七年年底前全部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八条 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项目,市、县(市)计划、财政、银行等部门应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贷款。市、县(市)计划、建设部门应将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列入当年计划。对列入计划而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 凡属框架结构的填充墙,应一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准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十条 凡达到国家节能标准的节能住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零税率。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可按设计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金额1%的比例从提供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提取奖金,生产企业可将此费用计入成本。
第十二条 凡申报审批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先按建筑面积向建筑物所在地的市、县(市)墙改办缴纳开发费。缴纳标准: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六元,民用建筑每平方米六元四角。
对不按规定缴纳开发费的单位和个人,计划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投资手续和规划许可证,不批开工。
第十三条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其开发费采取先缴后退的办法,待主体砌筑工程封闭后进行墙体装修前,由建设单位填报退还开发费申请表,经市、县(市)墙改办现场检查后,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使用全部墙体材料的比例退还开发费(含利息)。
第十四条 对未交开发费违章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除补交开发费外,由市、县(市)墙改办逐日加收1‰滞纳金。
第十五条 开发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按《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8日

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的通知

惠府办〔2010〕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证章、标志。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档案、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 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现场制作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对监督检查的简要过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等有文字叙述,必要时应附图、表、照片和录像。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与检查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
  第十一条 不同现场的监督检查应制作不同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有被检查人、执法人员和记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笔录应当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人。
  第十四条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移送或者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