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政工程局拟订的《天津永和大桥过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2:15   浏览:8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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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政工程局拟订的《天津永和大桥过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政工程局拟订的《天津永和大桥过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工程局拟订的《天津永和大桥过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永和大桥过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永和大桥的养护、保卫,贯彻“以桥养桥”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及外省、市、自治区的各种车辆过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免征过桥费的以外,其他车辆一律征收过桥费。
第三条 以下车辆免征过桥费:
(一)党政机关、大专院校、人民团体的自用大客车、小客车、小卧车、吉普车、旅行轿车;
(二)军事部门自用车(不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车辆);
(三)特种车,包括没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洒水车、环境卫生车、清洁车、垃圾车、清扫车、工程抢险车、修复试行车、殡葬车);
(四)驻华使馆车;
(五)郊区公共汽车(不包括长途汽车、班车、包车、出租车)。
第四条 征收过桥费标准:
(一)货运汽车按额定载重量,在十吨以下的(含十吨)每吨收费一元,超过十吨的,其超过部分折半收费(即每吨零点五元)。
(二)客运汽车按额定座员,每十人收费一元,五人以下(含五人)的收费零点五元,六人以上不足十人的,按十人收费。
(三)拖拉机带斗和手扶拖拉机带斗,按额定载重量,每吨收费一元。不带斗时折半收费零点五元。
(四)畜力车不论装载与否,单套收费一元,双套收费二元。
(五)装载超宽、超长、超重等大件的运输车辆,在本桥设计荷载允许条件下通过时,除按上述货运汽车收费标准征收外,再加收相当于10%过桥费的附加费。
(六)凡属本办法规定应缴纳过桥费的车辆过桥时,一律按单程征收过桥费,一次有效。
第五条 过桥费的征收工作由永和大桥管理所承担。过桥费由市公路主管部门统收统支,统一管理,并开设银行专户储存和收支核算;按年度计划支付归还贷款集资;拨付养桥工程费、养桥事业费。年终有余额时,跨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过桥费使用范围,根据国家计委、经委、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87〕交公路字64号)精神划为:
(一)养桥工程费。包括主桥结构各部位的维修养护、更换部件、油漆粉刷,以及量测检验、特殊材料购置、加工制作、专用设备机具保养与核定,附属桥端设施绿化、土建养护更新、交通设施维修、改造等费用。
(二)养桥事业费。包括养桥车辆、船舶、量测仪表购置与检修、通讯、养护设备购置与维修、桥房、票卡房维修、水电、电话、武警护桥、治安管理等费用;行政管理费包括职工工资、补贴、安全、宣传、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奖励、医药、抚恤、办公用品、接待来访、取暖、降温
、印制票证、帐目报表及按国家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收费站卡的稽证人员或检查人员,有权查验过桥费票证,司机及有关人员,必须服从检查。
第八条 对有意少报载重量、假报车辆使用性质、伪造过桥费票证、以及涂改、转借过桥费票证者,除照章补缴过桥费外,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应缴过桥费额一至五倍的罚款。罚款由当事人负担,不得在单位报销。
对拒绝检查、拒不缴费、无理取闹及妨碍稽征、检查人员的正常工作、扰乱公共秩序者,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过桥费稽征人员和检查人员应认真检查、征收,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违反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永和大桥通行之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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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问题的换文

中国政府 日本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4年12月26日)
              (中方去文)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日本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日本国的福冈市和长崎市分别设立总领事馆。
  上述两个总领事馆可在中日双方互换照会确认本谅解之日后开设,其领区范围分别为福冈县和长崎县。

 二、日本国政府在将来适当的时候,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两个总领事馆。设立地点和领区范围等必要事项,由两国政府协商确定。

 三、双方总领事馆的成员(不包括服务人员),分别以十名为限,如有必要,可由两国政府协商修改。

 四、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予以尽可能的协助。

 五、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应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国际惯例、对等原则以及协商精神予以处理。
  上述谅解如蒙日本国驻华大使馆代表日本国政府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将不胜荣幸。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对方来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已收到1984年12月26日外交部照会(84部领一字第70号),内容如下。
  (同中方去文,略)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荣幸地代表日本政府就上述中方照会所阐述的内容予以确认。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证据审查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证据审查的若干意见

  


  为了认真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履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能,加强对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现就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证据审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证据审查工作,全面客观审查证据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按照检察工作主题和检察工作总体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监督意识不强,特别是对证据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一些案件办案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了个别冤假错案。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证据审查加以解决。
  证据是办案的根据。依法审查证据,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判断案件性质,运用证据证实犯罪,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和公诉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工作,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相统一的原则,在办案工作中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既要重视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审查,又要注重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非法证据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排除。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负责人要直接参与对重大案件证据的审查。要通过岗位练兵、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办案人员审查证据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等多种形式,加强同侦查机关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共同研究解决侦查取证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二、注意发现和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提高发现非法证据的能力和水平。要注意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的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调查复核案件证据,介入侦查或者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等多种途径,发现是否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况。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对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取证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对以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取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严格审查,认真甄别。要注意审查各种实物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审查全案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是否符合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条件。
  三、认真审查瑕疵证据,依法要求侦查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重视审查有瑕疵的证据,并分别不同情况,要求侦查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解决证据的瑕疵问题,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对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足二人或者询问证人、被害人未个别进行而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要求侦查人员依法重新收集、调取;对侦查人员或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见证人等没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证据材料,应要求侦查人员依法重新收集、调取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否则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对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时间、地点不符合要求或者在没有告知其法定诉讼权利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应当要求侦查人员依法重新收集、调取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重新收集、调取证据,也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不影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可以在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同时,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四、强化侦查监督,依法纠正违法取证行为
  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把法律监督工作贯穿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对侦查人员违法取证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向侦查人员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对违法取证行为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跟踪监督纠正情况。对纠正不力的,可以向侦查机关负责人再次说明违法取证情况,督促限期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将《纠正违法通知书》及督促纠正违法的情况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侦查机关通报。对违法取证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或者报经检察长批准进行初查后,移交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五、认真落实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不予排除或者没有发现,造成错案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对办案人员提出的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不予支持,造成错案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
  本意见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