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盐添加用碘酸钾购销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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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盐添加用碘酸钾购销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运行盐办函[2002]2号


关于食盐添加用碘酸钾购销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

  为了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确保碘盐定点生产企业使用合格碘酸钾,保证碘盐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用盐添加用碘酸钾,必须从碘酸钾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碘酸钾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为减少流通环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自行从定点碘酸钾生产企业直接购买碘酸钾。

  三、国家决定对食盐添加碘酸钾实行财政补贴,由购买单位向财政部委托的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特药部申请办理。办理补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碘酸钾财政补贴报告

  2、碘酸钾购进明细表

  3、购进碘酸钾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购货单位出具的补贴款收据(须具有地方税务发票印章或财政事业同一发票印章)

  5、购货单位的开户行及帐号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公司特药部的联系电话:010-87275053  67259062-25或18  传真:010-67234514

  四、享受财政补贴的单位,不得将所购碘酸钾用于非食盐生产,否则将扣回补贴款。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碘酸钾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NO 定点生产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1 辽宁省康博士制药有限公司碘酸钾厂 郭达军 0412-4823838 4823838 辽宁省台安县振兴路87号
114100
2 重庆新原兴药业有限公司 聂清泉 023-67855351 67456125 重庆市江北区塔坪120号 400020
3 湖北中天爱百颗药业有限公司 秦铁英 0710-3443727 3445997 3445997 襄樊市人民路48号 441000
4 河南华祥药业有限公司 郭长岭 0371-3831596 3946091 郑州市生产路16号院 450053
5 重庆建新食用添加剂有限公司 魏慈彬
曾传明 13068333127 67664129 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镇五云下沙湾 401123
6 自贡鸿鹤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宋 明
林国英 0831-2601686 2614990 2604549 自贡市凤凰坝2号 643000
7 湖北省应城市碘酸钾厂 丁 宏
沈荣华 0712-3223727 3224144
3222111 应城市蒲阳大道89号 432401
8 湖北省湘澧盐矿碘酸钾厂 于 新
王先华 0736-4213498 4213404 湖南省津市市大同路 415400
9 汕头市西陇化工有限公司 黄伟鹏
孙惠芬 0754-2486759 2481768 汕头市潮汕路西陇中街2号 51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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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到期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银行到期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有效期到期后需外汇局重新核准其外汇业务经营资格。1993年我局曾对全国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统一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998年将有大批银行面临到期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问题。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分局遵照执行:
一、对1998年需到期换证的银行数量进行清查,并按要求填报《1998年到期换证银行名单》,于5月10日前报送我局备案。
二、规范银行报送材料。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银行申请到期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申请报告;
2.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总结报告;
3.由外汇局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验资报告或总行对其外汇营运资金的承诺文件;
4.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合并表、本外币合并表);
5.外汇局近期对其外汇业务的检查或者考评报告,或者近期的外汇业务自查报告;
6.《金融机构营业/法人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严格审核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对于银行申请到期重新核准其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审核工作,应按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无违反外汇管理法规情况;
2.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制订的规章制度是否得到遵守;
3.外汇业务盈亏情况;
4.外汇资产质量情况;
5.在目前批准的外汇业务范围中,是否有连续6个月以上未经营的业务。
根据以上情况,分局应对每一家提出申请的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报告。对于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较差的银行,可视情况取消其部分以至全部外汇业务。
四、严格执行审批程序。银行支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的审核工作,由各分局按照以上要求进行。各分局应将重新核准银行支行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批准文件报总局备案。
对于银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的审核工作,各分局应在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评价报告和《银行外汇业务到期换证审核情况表》(附件二)报送总局,由总局审核批准。银行报送的有关申请材料留分局备查。
五、各分局在审核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银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在到期重新核准业务的同时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各分局应按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局审批。对于银行支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在到期重新核准业务的同时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各分局可按照《银行外汇业
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自行审批。
2.1998年开始执行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定》”)中,对于部分外汇业务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在重新核准银行外汇业务经营资格时,各分局应严格按照“两《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对于银行原有的“贸易
、非贸易结算”、“贸易结算”或“非贸易结算”业务,本次重新核准业务时统一表述为“国际结算”和“结汇、售汇”2项业务。此种情况不作为扩大外汇业务范围进行审核。
3.目前我局正在就外汇买卖业务制订管理规定。对于银行申请增加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请各分局在有关规定下发之后再予以审批。
请各分局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进行银行到期换证的审核工作。届时我局将对分局的有关工作进行抽查。各分局在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管检司联系。



1998年4月21日

威海市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21日威政发 〔1998〕4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管理工作。
国家机义、社会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司负责所属单位会计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会计人员必硕依法办理会汁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小型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应当委托具有代理记帐资格的机构代理记帐。
第六条 设置会计机构及配各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设置若干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必须符合会计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单位的空白支票和单位在银行预留的有关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七条 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司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第八条 会计机构应当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预备会计证,方可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证每两年审验一次。
会计人员应参加由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财政部门应将会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在会计证上作记录。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中专以上学历;
(四)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二年以上,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总会计师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汁工作移交给接管入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按下列规定监督交接:
(一)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二)企事业单位会什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按手续,由本卑位领导人负责资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三)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按手续,由单位负责人和同级财政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十三条 任用会计人员应当按下列规定实行回避;
(一》与单位(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出纳;
(二)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本会计机构中任职。
前款所称系属关系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制止、检举违返会计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履行职贡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阻挠、拒绝有关部门对会计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截留国家收入的;
(四)贪污、私分公款或挪用公款的;
(五)授意、指使、胁迫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资料的。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子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法收支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的;
(二)对严重违法的收支不向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拒绝、阻挠有关部门依法检查、监督会计工作以及捉供虚假情况的;
(四)伪造、变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或其他会计资料的;
(五)贪污、私分公款或挪用公款的;
(六)为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出谋划策、串通作弊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