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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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1991年12月28日,邮电部

现行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一九八八年颁发实行的。近年来,随着邮政业务的发展,邮政业务制度有了较大变化。特别是一九九0年七月三十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对邮政资费和邮件业务种类进行了调整;同年十一月十二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对邮政业务种类、资费政策以及邮政用户与邮政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现行《规则》中的很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相适应,给邮政用户带来不便,也给邮政内部业务处理带来困难。为适应业务技术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的《规则》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印发各局,请组织贯彻实施,并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新《规则》,抓好学习培训。《规则》是全国统一性规章制度,是邮政通信生产和组织管理的准则和依据,各局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要根据各局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安排好学习培训计划,自上而下地层层抓好学习培训。学习培训要讲求质量效果,把学习贯彻规章制度同加强邮政业务基础管理、提高邮政服务质量和优化通信作业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对规章制度的系统学习培训,使各级管理人员及邮政生产人员都能真正学懂弄通,在业务管理、生产作业上自觉地执行规章制度,切实扭转有章不懂、有章不循的现象,使邮政业务管理和通信服务质量都有新的提高。
二、为配合新《规则》的学习贯彻,统一编印了《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新旧规定对照表》。由于这次《规则》修改变动较大,《对照表》不可能将全部变动情况列入,因此,各局在组织学习培训时,除学习《对照表》外,还必须全面学习《规则》的内容。
三、新《规则》对邮政业务单式作了较大修改,为避免浪费,旧单式在一九九二年底以前可继续使用,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必须严格按照新《规则》规定的式样规格标准执行。
四、新《规则》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发布的《规则》及一九八七年发布的《国内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管理办法》同时作废。一九九一年底以前颁发的业务通知、规定,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新《规则》为准。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邮件种类
第二节 邮件的准寄范围
信函
明信片
印刷品
盲人读物
挂号函件
特种挂号信函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民用包裹
纸质品包裹
商品包裹
贵重包裹
航空邮件
义务兵免费信件
邮政快件
代发广告业务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三节 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规格
第四节 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五节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六节 业务单式、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各类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各类邮件的收寄手续
平常函件
挂号函件
特种挂号信函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民用包裹
纸质品包裹
商品包裹
贵重包裹
航空邮件
义务兵免费信件
邮政快件
代发广告业务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三节 总付邮费邮件
第四节 发现夹寄非准寄物品的处理
第五节 邮件的结算
第四章 邮件的分拣封发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邮件的直封与经转
普通邮件
航空邮件
邮政快件
第三节 邮件的分拣封发处理
平挂函件
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
普通包裹
贵重包裹
航空邮件
邮政快件
平挂信函及快件的汇封
袋套的封发
袋套的交发
第四节 进口邮件袋套的开拆处理
第五节 开拆进口邮件袋套时发现不合规格的处理
内袋、内套不合规格的处理
袋套内清单和邮件不合规格的处理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接发频次的规定
第三节 快递邮件运输的组织
第四节 普通邮件运输的组织
第五节 市内运输的组织
第六节 其他方式运邮的组织
第七节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八节 邮件总包的登单处理
第九节 邮件的接发和装卸
第六章 邮件的投递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按址投递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第三节 局内投交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第四节 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
第五节 无着邮件的处理
第七章 邮件的改寄、退回、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处理
第一节 邮件改寄和退回的处理
第二节 邮件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处理
第八章 邮件的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交接验收
第三节 勾挑核对
第四节 平衡合拢
第九章 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赔偿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邮件业务档案管理
集中范围和送缴期限
接收与检查
理订与保管
调阅与销毁
第三节 验单管理
第四节 查单管理
第五节 责任段落的划分
第六节 邮件赔偿的处理
第十章 邮件处理工作的检查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收寄工作的检查
第三节 分拣封发工作的检查
第四节 邮运工作的检查
第五节 投递工作的检查
第六节 业务档案和查验工作的检查
第七节 其他工作的检查
附录二:国内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附录三:各类邮件封装规格表
附录六:法院交寄附回执挂号信的传递处理办法
附录七:代发广告业务传递处理办法
附录一、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邮政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必须确保质量的特点。为了保证通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必须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和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方针,并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
第二条 本规则是全国统一性的规定,各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但必须以不影响各局间的协作配合,不影响通信质量,不降低服务水平和维护用户利益为原则。
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均应报邮政总局备案。
第三条 为了保证本规则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度和工作标准,并根据《邮电局所邮政部分营业日和营业时间的规定》和邮政总局颁发的《邮件、报刊传递频次、时限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有秩序地组织各项作业。
第四条 各局应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处理邮件应该注意的安全保密事项的规定》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严密妥善保管邮件,做到不积压延误,不丢失,不损毁。
第五条 各局应认真执行邮政总局颁发的《邮电服务机构局容局貌管理规定》,教育职工模范遵守邮电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生产,质量良好地为用户服务。
第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函件、包裹和邮政快件,其中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件,暂按《国际邮件处理规则》相关规定办理。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除本规则第二章基本规定中的第一节邮件种类和第五章邮件的运输涉及外,其他处理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办理。
报刊除本规则第五章邮件的运输和第六章邮件的投递涉及外,其他处理按《报刊发行业务处理规则》办理。
汇款通知在寄递过程中按给据邮件处理,汇兑的处理按《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办理。

第二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节 邮件种类
第七条 邮件按处理时限分为普通邮件、邮政快件和特快专递邮件。
普通邮件是按一般时限规定传递处理的邮件。
邮政快件是一种优先处理,具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限时到达的邮件。
特快专递邮件是以最快速度传递并通过专门组织的收寄、处理、运输和投递的邮件。
第八条 普通邮件按性质分为函件和包裹两类。
函件分为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和盲人读物。
包裹分为民用包裹、纸质品包裹和商品包裹(包括大件商品包裹)。
第九条 邮件按处理手续分为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
平常邮件:收寄时不出给收据,处理时不登记,投递时不要收件人签收。
给据邮件:收寄时出给收据,处理时进行登记,投递时要收件人签收。
给据邮件有挂号函件、特种挂号信函(以下简称特挂)、保价函件、民用包裹(以下简称民包)、纸质品包裹(以下简称纸包)、商品包裹(以下简称商包)、邮政快件(以下简称快件)和特快传递邮件。
第十条 邮件按照邮局所负的赔偿责任,分为保价的和非保价的邮件。
对保价邮件,邮局承担按照保价额赔偿的责任;对非保价的邮件,邮局按邮电部规定的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平常邮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挂号函件、快件都可以作保价邮件收寄。民包、商包必须作保价邮件收寄。
第十一条 邮件按运输方式分为水陆路邮件和航空邮件。水陆路邮件是利用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运输的邮件。航空邮件是全程或一段利用飞机运输的邮件。
第十二条 函件按寄递区域分为本埠函件和外埠函件。
本埠函件:市以市属区(不包括市辖县和飞地)为范围;县以城关为范围;在上述各范围内互寄的函件为本埠函件。
外埠函件:寄递区域超出上述范围的函件,为外埠函件。
第二节 邮件的准寄范围
信 函
第十三条 书面通信;各种公文和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纸、期刊、教材及各种资料;各种事务性通知、稿件、提货单、请柬、征订单、协议、合同、票据、邮票、入场券、照片、报表等应按信函收寄。
第十四条 平常信函内不准夹寄非纸片性物品。
第十五条 印刷品、盲人读物和纸包,符合信函规定的重量和尺寸限度,如果寄件人愿意按信函资费标准交付邮费,也可以作信函收寄。
明 信 片
第十六条 明信片由邮局发行,供通信使用。县以上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的明信片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但不得带有“中国邮政”字样,可以印“明信片”字样。只有邮电部印制的明信片可以印邮票图案,表示邮费。
明信片上不可以附寄任何物品。
印 刷 品
第十七条 印刷品准寄经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印有统一书号、证号或中国标准书号(ISBN)、国内统一刊号(CN)的书籍、报纸、期刊、教材和图书目录。
第十八条 符合上述“印刷品”准寄范围的期刊上印有征订单的可按印刷品收寄。如夹寄有征订单或所印征订单上盖(印)有公章的应一律按信函收寄。
印刷品内准予附寄内件清单和收、寄件人地址、姓名的纸条。
盲 人 读 物
第十九条 盲人所用凸出点痕的书籍、刊物、信函和文件都可作盲人读物寄递,但不包括盲人使用的特种张纸。
挂 号 函 件
第二十条 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和盲人读物都可以作挂号函件收寄。挂号信函内准予附寄适于装在信封内寄递,不妨碍加盖日戳的轻小耐压的物品。
特种挂号信函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五种票证文件必须作特挂寄递:
粮票;食油票;户口迁移证(包括准迁证和户口簿);粮食转移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证或团组织关系。
其他票证文件不得作特挂寄递。
特挂内可以附寄书面通信和纸片性物品,不可以附寄其他非纸片性物品。
特挂内准寄的粮票以全国通用粮票和各省、区、市地方粮票为限。军用粮价购粮票、军用供给粮票不得作特挂收寄,可作包裹寄递。
特挂内准寄的食油票,只限在使用相关食油票的地区范围之内互寄。
第二十二条 每件特挂内装寄粮、食油票的数额,最多不能超过下列规定:
(一)个人交寄的:
1.粮票30千克。
2.食油票500克(未印明面额的,以2张为限)。
(二)机关等单位交寄的:
1.粮票500千克。
2.食油票5千克(未印明面额的,以20张为限)。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第二十三条 保价信函内准寄各种有价证券和寄件人认为重要的文件、储蓄存单、存折、支票、证据、提货单和特准寄递的外币、贵重集邮品或集邮邮票、个人交寄的国库券或国库券收据等。
保价信函内可以附寄书面通信和适于在邮局制售的保价信封内装寄的,不妨碍加盖日戳的轻小耐压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保价印刷品的准寄范围与印刷品的规定相同
民 用 包 裹
第二十五条 凡属非经营性的适合邮寄的零星物品符合民包重量、尺寸限度的,可以作民包寄递。
第二十六条 包裹内可以附寄内件清单和收、寄件人地址、姓名纸条,但是不可以夹寄信函。如果有附言,可在包裹详情单“附言”栏内填写。
纸质品包裹
二十七条 信函和印刷品准寄范围以外的纸质印制品,应作纸包收寄。
商 品 包 裹
第二十八条 凡属经营性的适合邮寄的物品或整件包裹封装的重量或尺寸超过民包规格标准的,应作商包收寄。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国内包裹准寄范围的物品,其重量、尺寸超过商包的最大重量、尺寸的,但其最大重量为25千克,最大尺寸以能装入4号邮袋的,可作大件商包收寄。航空包裹、贵重包裹,以及脆弱易碎或流质物品,不得作大件商包收寄。
贵 重 包 裹
第三十条 下列物品凡价值在300元及以上的,都必须作贵重包裹收寄:
照相机;手表、怀表;金银饰品;外国铸币;珠宝玉器;贵重药材。
航 空 邮 件
第三十一条 各类函件如果全程或者一段能够利用飞机运递的,都可以作航空邮件收寄。航空函件除按照同类水陆路函件的资费标准收取外,并要加收函件航空费;包裹也可作航空邮件收寄,但只限干线航空通运局(见附录九)所在地邮局之间互寄,邮费按照航空包裹的资例收取。
义务兵免费信件
第三十二条 义务兵免费信件,以现役义务兵从部队发寄私人通信内容的(主要指寄给其家里的家信和寄给其亲友的私信,不包括寄给各单位的非私人通信内容的信件,如稿件、订购单、评选票、知识竞赛答券、函授作业、课卷等)和不要求航空寄递的每件重量不超过20克的国内平信或明信片为限。超过上述规定范围以及交寄其他各类邮件,都必须按规定付足邮费寄递。
邮 政 快 件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邮件准寄范围的各类书信、文件、资料和物品等,均可作快件收寄。
第三十四条 快件可以作保价收寄,对装寄照相机;手表、怀表;金银饰品;外国铸币;珠宝玉器;贵重药材的,凡价值在300元及以上的,必须作保价快件收寄。
代发广告业务
第三十五条 凡工商企业及文教出版等单位,要求当地邮局代为向社会上散发商业性的广告(包括各种商务性质的广告、传单),可以作为代发广告业务办理。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三十六条 凡在邮件封面上(包裹并于相关包裹详情单上)写明收件人的姓名,指定存留的邮局名称和寄件人的地址姓名,并注明“××邮局存局候领”字样的各类邮件都可以作存局候领邮件收寄。
第三节 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规格
第三十七条 各类邮件的重量和尺寸限度,由邮电部规定,在全国统一执行。具体规定见附录二《国内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第三十八条 各类邮件的包装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按照附录三《各类邮件封装规格表》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 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三十九条 各类邮件禁止寄递下列物品;
(一)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和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生发水、火柴、生漆、农药、稀土粉、同位素及容器、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强烈的酸性和碱性物品等。
(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警具、金银等。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骨灰)、动物器官、肢体或骨骼、未经硝制的兽皮等。
(四)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蛋、鲜水果、鲜蔬菜等。
(五)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包装不易确保内件安全,不适合邮递条件的怕震易损物品,如计量电度表、显像管、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灯泡、日光灯管、热水瓶等。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第四十条 特准收寄的物品有:
(一)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和各种麻醉品,凭医药卫生单位证明邮寄。见《汇编》(4—2—1)、(4—2—2)。
(二)各人民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之间在国内互寄人民币精装册、少量外钞和外国铸币,可分别作保价信函或贵重包裹收寄。见《汇编》(4—7—4)、(4—7—6)。
第四十一条 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二条 营业部门收寄时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应请寄件人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后再予收寄,否则将负有工作过失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由于违章夹寄禁寄物品而造成损失,或者因包装不妥而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寄件人应当担负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消除污染需报告卫生防疫等部门。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邮局收寄后发现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种危险物品,收寄局发现的,不予发寄;经转局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局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物品要另放一地,加以隔离。寄递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对其中容易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应就地销毁。对其他危险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有关处理情况,应当备文报告主管省局,并抄送收寄局的主管省局。至于邮件内所装其他非危险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验单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
(二)军火、武器、警具,发现后应通知公安部门处理。金银、外国货币,发现后通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和不适于邮递的怕震易损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就地销毁、抛弃。
(四)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淫秽物品和毒品等,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五)活的动物,暂予扣留,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作其他适当处理,处理费用由寄件人负担。
(六)本国货币,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或在其他局发现时,将夹寄的现钞改作汇款汇交收件人,汇费等从夹寄款中扣除,在汇款通知附言栏批注:“违章夹钞,改为汇款,汇费等已扣除,邮件另寄”字样;相关邮件随验单发往投递局,通知收件人来局领取,验单上应写明有关情况,汇款收据粘贴在验单底页存查。
(七)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在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寄递过程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如能代为重装,即代为重装,随验单发往投递局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需收取重装费用的,应于相关邮件投交时向收件人收取,用邮票贴在相关包裹详情单上盖销;如不能代为重装,即暂停前转,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通知收寄局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误收禁寄或违反规定超限寄递限寄物品,邮局收寄后发现时,应当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满一个月时,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转局发现违章寄递的限寄物品,应当报告主管人员妥为研究,有关处理情况应作出记录,并向收寄局缮发验单,如有必要应抄副份寄投递局。
第五节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四十七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邮电部规定,并将各类邮件资费对外公布实行(详见附录一《国内邮件资费表》)。
第四十八条 除特准免费和半费寄递的邮件外,交寄各类邮件必须按照国内邮件资费表的规定付足邮费。
(一)特准免费寄递的邮件:
1.寄给各级邮电机构或其负责人,对邮电通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的平信。封面上要注明“邮电公事”字样。如果作航空或挂号交寄,须照付全部邮费。
2.烈士遗物。寄递办法见《汇编》(2—1—2)。
3.各级邮电机构和各级邮电工会组织交寄的“邮电公事”邮件。详见《汇编》的有关规定。
4.义务兵免费信件。
5.按水陆路平常函件寄递的盲人读物,免收资费。但按挂号、保价或航空交寄的,分别收取挂号费、保价费、航空费。
(二)特准半费寄递的邮件:各机关、企业、团体和人民群众寄给沿海和国防前线中国人民解放军,由机关等单位汇封成总包交寄的慰问信。这类慰问信特准按总包的重量照信函资费标准半费计收,每件总包的重量不超过2千克。
第四十九条 各类邮件的邮费,一般应当由寄件人按照规定的资费标准,在邮件封面上粘贴邮票表示交付。使用印有邮票图案的明信片和邮资信封、邮资邮简,交寄时可不用另贴邮票,但邮票图案的面值不足应付邮费时,要加贴邮票补足。
邮票要贴在邮件封面右上角或规定位置,不要重叠粘贴,也不要对折粘贴在信封的两面。如果重叠粘贴,被遮盖的邮票不作为交付邮费,相关邮件作欠资邮件处理。
(一)下列邮件的邮费,不用粘贴邮票,由邮局收取现金,用加盖“邮资已付”或“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的方式表示邮费已付:
1.按照附录四“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邮件。
2.经省局核定的邮电局、所收寄的包裹。
(二)下列邮件的邮费,寄件人交寄时可不交付,由邮局向收件人收取:
1.人民群众寄给地质部门的报矿信函和报矿包裹(详见附录五)。
2.用《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专用信封》邮寄的挂号信件(详见附录五)。
第五十条 下列邮票不可以贴在邮件上表示交付邮费:
(一)经邮电部公告停止使用的邮票,见《汇编》(2—2—1)。
(二)已经盖销或划销的邮票。
(三)污染、残缺、退色或变色,难以辨别真伪的邮票。
(四)外国邮票及港、澳、台邮票。
(五)邮资邮简、邮资信封和邮资明信片上剪下的邮票图案。
(六)畸形邮票(如倒印、折痕、漏齿、复齿等)。
第五十一条 邮件上禁止贴用伪造的,剪割拼补的,或洗刷重用的邮票,并禁止在邮票正面涂抹胶水或者浆糊。由于用户的故意,交寄的邮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局不予发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并处以应付邮资十倍的罚款,所罚款上交国库。无法通知寄件人或者逾期不办理撤回手续,保管期满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第五十二条 邮资凭证作为邮件纳费标志,包括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邮资机打印的邮资符志。
邮票有普通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三种。普通邮票,由各地邮局普遍出售;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只印一定的数量,由各地邮局或集邮部门于发行之日起出售。
使用邮资机的局,对邮资符志的使用,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密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种邮票都应当按照所印面值出售,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封和小全张应当按照所印售价出售,邮电部另有规定除外。
已经售出的邮资凭证不得况换现金。
第五十四条 邮资凭证规定有出售、停售或者停止使用日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出售、停售或者停用,不得提前出售,延后停售。已停售但未停用的邮票贴在邮件上使用时,仍然有效。
第五十五条 给据邮件漏贴邮票(含漏盖邮资已付戳记)、少收资费、贴废票等,经转局发现的应缮发“验单(邮1603)”通知收寄局查实处理,邮件随验单副份发投递局照常投递;投递局发现的,也应验知收寄局查究处理,邮件照常投递,必要时可向收件人索回原件封皮存查。
收寄局收到验单后应追究原因,确属少收邮费,应向寄件人补收,不得向收件人补收。如收寄人员作弊,应予查处。
第五十六条 出售邮资凭证,邮局不另给发票。但用户购买邮票需要报销时,邮局可出具购票证明,写明购票数目(款额大写),加盖日戳,事后不予补办。
第五十七条 畸形邮票(如倒印、折痕、漏齿、复齿等)不得出售或自行购留。发现畸形邮票时,应当按照请票程序退缴有关发票单位处理。
第五十八条 各局对邮资凭证,应当及时请领,妥为储备,并严密管理,保证有足够的适应业务需要的各种面值的邮票出售。
第五十九条 在处理邮件过程中严禁剥取邮件和包裹详情单等上所贴的邮票,对脱落的邮票也不准私藏,定期交集邮部门处理。
第六节 业务单式、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十条 各项邮件业务单式(包括袋牌、套签等),凡统一规定了式样的,应当按照统一的规格要求印制。对印制不合规格的单式,使用单位可拒绝使用。各级供应单位,应当保证规格、质量,审核实需,及时供应。各局应当根据业务需要按时领用,并妥为管理,防止积压浪费。机关等单位需用大宗空白单式,如自行仿印,必须符合本规则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各种单式必须按照规定的种类使用,不得乱用。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办法填写并加盖章戳。规定要填写的项目,必须填全,字迹要清楚易认,不得任意简写。对局名不得自行简化和缩写。收寄邮件的收据、各种领取邮件通知单、路单和袋牌、套签上的地名等,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推行的简体字,也不准用同音字或其他代号;对同名的地点,要加注省名或市、县名。袋牌和套签上的局名,一律自左至右横写。单式上应盖的日戳和各项戳记必须清晰,有关工作人员在单式上的签署,如果相关单式印明要盖章的,应盖名章;不属这种情况的,可以签全名代替盖名章。凡有特殊规定要求,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邮袋是封发邮件和报刊的专用工具,只许在邮件报刊封发部门使用,不准挪作它用。邮袋应按照邮件类别和寄递范围区别使用,不得互相混用。具体使用按《邮袋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日戳、夹钳和各项戳记应当妥为保管,并按照规定使用。在非工作时间,应当注意收存,防止丢失、盗用。对日戳、夹钳和各种戳记的使用管理都应当规定责任制,责成有关人员经常洗刷,保持字迹清晰。
第六十四条 邮政日戳是邮局表示处理邮政业务的一种戳记。日戳上表示日期的字钉,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开始以前更换,不得提前或推迟更换;凡处理业务有时间关系而需要有时刻记载的,日戳上应当加用“时”字钉,并按规定的封发交运时刻更换。日戳更换字钉后,每次要在“日戳打印簿(邮1615)”上盖一清晰戳样,经检查无误后方可使用。日戳戳面必须符合统一的规格标准,不得将日戳时间字钉改镶营业人员私人名章。见《汇编》(7—1—1)。
日戳和字钉如果磨损,应当及时领新更换。
第六十五条 各项邮用机具和衡器应当经常注意维护保养,定期检修。邮政衡器必须保持灵敏准确。

第三章 各类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 通 则
第六十六条 邮件收寄工作是邮局接受用户委托传递邮件过程中最初一个工作环节。收寄工作完成的好坏,不仅关系到邮件整个传递过程能否顺利进行,而且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
因此,邮件的收寄工作必须根据便利寄件人交寄邮件和便于收寄后各生产环节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邮件的原则进行组织。
第六十七条 邮件的收寄方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一)在营业窗口收寄。
(二)设置信箱、信筒收寄。
(三)组织流动服务收寄。
(四)设置临时服务处收寄。
各局还可根据当地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收寄。但不得跨局界揽收邮件或出售邮票。
第六十八条 各局营业窗口应当根据经办业务的种类和业务繁简、忙闲等情况,设置收寄邮件的工作席位,安排各个工作席位的班次和时间。各工作席位应当合理兼职,以充分利用工时和便利寄件人交寄邮件。营业室内应当张贴或悬挂必要的业务宣传品(如邮政业务资费表、快件运递时限表、邮件封面书写、邮政编码、邮件禁寄物品、印刷品和包裹封装规格等以及其他有关交寄或领取邮件的规定),并留出适当的场地和设置必要的设备,供用户使用。
第六十九条 信箱、信筒用来收寄平常信函和明信片,为了及时处理和发寄投入箱、筒内的信件,各局应当根据当地出口邮件封发的频次、时间和信件当天投递时限,规定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标明在信箱、信筒上,并按时开取信件。收寄量大的局可在营业厅内设立多格口信箱,可分为本埠、外埠、国际、航空等,以便于组织作业。
信箱、信筒应当经常保持整洁完好,门锁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失灵,发现损坏及时报修。门锁的钥匙应当配置正副两个,并指定专人保管,不可任意放置。
各局对所设信箱、信筒,还应当设立“邮政信箱(筒)设置登记簿(邮1432)”进行登记。
第七十条 各局收寄邮件人员在收寄邮件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在收寄邮件时,要主动热情地进行服务,尊重用户选择使用邮件业务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各类邮件收寄时,对封面书写、所贴邮票、封装、尺寸、重量等项,都应当加以验视。为了防止违反规定寄递禁寄、限寄物品,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都应当按规定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用户交寄的信件必须符合准寄内容的规定,必要时邮局有权要求用户取出进行验视。
第七十二条 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邮件封面上、业务单式上,不得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或其他物品。
邮件封面上收、寄件人地址、姓名和邮政编码要书写清楚、准确,寄给机关、企事业、团体及厂商等单位的邮件,除写明单位全称外,还必须写明单位的详细地址。对只写明收件单位名称未写明收件单位详细地址的邮件(除党政机关外),邮局不予收寄。
邮件(除保价信函和特挂外)的封面上可以粘贴收、寄件人名址签条。签条尺寸不小于50×30毫米,最大不超过100×70毫米,名址字体的大小以不小于4号字为限。
收寄寄交船舶的公私邮件,必须在邮件封面上写明船舶的隶属单位的详细地址和单位名称。
第七十三条 遇寄件人将邮件套封给邮局或邮局人员,要求代为发寄,除寄给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的,可以交主管人员套封代发外,其他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不予代发。无法退回的,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七十四条 邮件封面有“密”、“密件”、“秘密”、“机密”、“绝密”、或“机要”等字样的,应不予收寄。从信箱、信筒开出的,通知寄件人领回,无法通知领回的,作无着邮件处理。但对寄交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的信函,应当由主管人员套封发寄。
经转局或投递局发现时,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邮件封面地址写有部队番号或名称(应写部队代号、地址)的,应不予收寄。从信箱、信筒开出的,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七十六条 各类邮件的封面应当使用毛笔、钢笔或圆珠笔,用黑色或蓝色书写,不要用红色书写,也不可以使用铅笔书写。封面上书写的文字,如果是少数民族文字,除在各该民族自治地区境内互寄的以外,应当加注汉文;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汉文名址。如果书写的文字不合规定,应退请寄件人加注或由收寄局代为加注。
第七十七条 各类邮件上所贴的邮票及邮资信封、邮资邮简和邮资明信片上所印的邮票图案,必须用日戳盖销。日戳要盖得清晰,如果不清,应当在邮件封面空白处另盖一个。销票部位要适当,一般应盖销邮票票面四分之一,并使一部分戳印盖在邮件上。对印有领袖像的邮票,必须盖在邮票的下部,不可以盖在领袖像的面部上。为了防止漏销,各局应当加强检查。在收寄局发现漏销时,必须用日戳补销;其他各局发现漏销时,必须用日戳的戳边滚销或用笔划销。
使用“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邮件,应逐件加盖“邮资已付”或邮资机符志戳记,上述戳记,只准盖在寄件人总付邮费的邮件封面正面上,不得盖在其他邮件或空白纸上。
邮政日戳(包括“邮资已付”日戳)。应当使用黑色油墨加盖。包裹自动收寄机或自动过戳机上的日戳可以使用红色油墨加盖。
第七十八条 各类邮件收寄后,应当妥为保管,防止丢失、被窃或其他事故,并按照规定的班次和时间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城市支局所收寄的邮件和无人值守的农村邮电局所收寄的邮件及票款不得留存过夜。
第二节 各类邮件的收寄手续
平 常 函 件
第七十九条 从信箱、信筒开取的平常信件,应当根据各局具体情况适当分类,并查核邮费已否付足和将邮件理顺,盖销邮票。
对应在窗口交寄的各类免费邮件(包括邮电公事邮件)和按照规定准许寄件人不纳费交寄的邮件应当在封面正面上加盖收寄日戳。
第八十条 交寄明信片时应当按照明信片资费标准,在明信片正面右上角粘贴邮票。双页或折叠式的以及不符合尺寸、纸质规格(每平方米250克)要求的各种明信片,应由用户装封交寄,执行信函资费标准。
第八十一条 印刷品应在邮局窗口经收寄人员验视内件后封装交寄,收寄时应加盖“印刷品”戳记。如果投入信箱、信筒的,应视为信函。
第八十二条 盲人读物邮件封面上应加盖“盲人读物”戳记,信函型的按信函处理,印刷品型的按印刷品处理。
第八十三条 邮寄印刷品和盲人读物应一律平直包装,不得卷寄;不是一整件的,都要先用绳将内件捆牢,然后再加包装,薄片印刷品应套封交寄,不得仅折叠用订书钉装订交寄。
第八十四条 首日封是贴有当天发行的新邮票,并用当地当天日戳或用为纪念新邮票发行而特制的纪念邮戳盖销邮票的信封,可以交邮实寄,予以照发(当地邮局为表明收寄时刻应在信封上另盖普通日戳,但不得盖在邮票上)。如非当地当天交邮实寄,信封上的邮票已由纪念邮戳盖销的,应重新付费,对投入信箱、信筒的,应作欠资邮件处理。用纪念戳盖销集邮品上所贴邮票,只供集邮收藏,不能作为纳付邮资之用,如交邮实寄,应重新纳付邮费。详见汇编(2—3—4)。
第八十五条 从信箱、信筒取出的平常信函和明信片,如果发现不合规格,除本章通则中规定的以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封面书写地址不详,无法发寄,应当在邮件封面粘贴“改退批条(邮1407)”批注原因,退回寄件人更正补写。无法退回的,如能试发,即予试发;不能试发的,作无着邮件处理。
(二)未付足资费,除寄交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以外,应粘贴改退批条退回寄件人,补足资费后再寄。原贴邮票如已盖销,仍然有效。无法退回的,应当加盖“欠资”戳记(式样见附图)批明应收款额(按所欠资费加倍计算),并在邮件封面上加盖收寄日戳,发往投递局处理。(图略)
(三)航空欠资信函和明信片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未付足水陆路资费的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本条二款规定处理。
2.已付足水陆路资费的(包括超过水陆路资费的),应划销“航空”标志,改按水陆路发寄。
(四)邮件封面贴用本规则第五十条所列邮票,应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应当将邮票两旁加括弧(不可以盖销),作为欠资邮件,按照本条二款规定处理。
(五)信箱、信筒开出白皮信(封面空白,未写收、寄件人名址)时可将邮票盖销,即作无着邮件处理。
(六)使用非国家标准信封或未书写邮政编码的,应分别加盖“请通知寄件人使用标准信封”或“请通知寄件人书写邮政编码”戳记,予以发寄。
(七)信函未封口的,应当妥为代封。封皮破损的,应当会同主管人员用“代封纸(邮1222)”代封,并予签证和在骑缝处加盖日戳。
(八)违反禁寄、限寄规定的,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九)投入信箱、信筒的已付足挂号信函资费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十)投入信箱、信筒的使用“特种挂号信函信封(邮1118)”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
(十一)投入信箱、信筒使用“保价信封(邮1120)”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处理。
(十二)投入信箱、信筒使用“邮政快件信封(邮1115)”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处理。
(十三)投入信箱、信筒的明信片不符合规定尺寸、纸质、印刷要求的,应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通融发寄。
(十四)其他不合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妥为处理。
第八十六条 从信箱、信筒取出非邮寄物品时,应当交给主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妥为研究处理,处理情况要加以登记,有关物品应送有关部门,不得私自扣留。
挂 号 函 件
第八十七条 收寄挂号函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验看封面书写、封装规格、尺寸、重量等是否符合规定。对印刷品要认真验视内件。遇到邮件封皮破损或易损、使用已用过的信封或翻改重制的信封、有拆动痕迹、名址有涂改的,应当退请寄件人加以更换。
(二)称重计费,核验邮票是否贴足,并予盖销。
(三)在邮件封面右上角粘贴“国内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邮1101)”并根据需要在封面左上方和收据上加盖邮件种类戳记(如“印刷品”等)出给收据。戳记规格式样和规定要求详见《汇编》(7—4—1)。
(四)逐件登入“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邮1121)”一式两份,正份随邮件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查。
第八十八条 用户一次交寄十件以上挂号函件时,邮局可以要求寄件人填写“交寄大宗挂号函件清单(邮1103)”一式三份,并在函件右上角粘贴“大宗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邮1104)”随同清单一并交寄。
收寄大宗挂号函件时,除按照上条一至三款处理外,还要办理下列事项:
(一)核对清单填写是否正确,与所寄函件是否相符。
(二)将每件函件的收寄号码填入清单相关栏内。
(三)在清单上加盖日戳和名章,将收据(清单第二联)交给寄件人。
上述清单第三联按照收寄顺序存档,第一联随邮件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第八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行使用银行专用信封交寄的“银行挂号信”,国家外汇管理局使用专用信封交寄的信函,收寄手续与一般规定相同。
法院交寄附回执挂号信的传递处理办法详见附录六。
第九十条 各级邮电机构交寄的挂号邮电公事,收寄手续除与一般规定相同外,还应在邮件封面、挂号收据或大宗挂号函件清单上加盖“邮电公事”戳记和收寄日戳。
第九十一条 信箱、信筒开出已付足挂号资费的信件,如果封面书写、封装等都符合挂号函件规定并批注“挂号”字样的,应当送交营业窗口按照一般规定手续,并加盖“信箱开出”戳记作挂号信函收寄,还应将相关挂号收据联粘贴在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背面备查。其余作平常信件处理。
特种挂号信函
第九十二条 特挂的资费标准与普通挂号信函相同。个人交寄特挂,必须使用邮局制售的特挂信封,交寄时要填写“特种挂号信函内件清单(邮1119)”一式二份,并在清单上盖章或签名,内件数量要用大写数目字填明,不可涂改;如果写错,应当划销重写,并在划销重写处签证,附寄的书面通信和纸片性物品不可以填写在内件清单上。交寄时信封不封口,由邮局收寄人员按照内件清单点验内件后,会同寄件人封固,并办理加贴封志等手续。
第九十三条 收寄特挂,应当按照下列手续办理:
(一)验看是否使用特挂信封,封面书写和内件清单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同寄件人按照内件清单核点内件,并注意内件是否符合规定。核点无误后,在内件清单上编写收寄号码,加盖日戳和名章,当场将内件连同清单一份装入信封内会同寄件人封固,另一份清单按照接收顺序号码存档。封志上按照下图所示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图略)
(三)在售给邮票时,注意不要售给纪念或特种邮票,如寄件人已贴好上述邮票,也不必要寄件人撕下换贴。邮票不止一枚时应当分贴,并予盖销。
(四)在邮件封面右上角粘贴国内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在收据上加盖“特挂”戳记,出给收据。
(五)逐件登入加盖“特挂”戳记的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一式两份,正份随特挂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档。
第九十四条 机关等单位交寄的特挂可以自行封固,对单位自封交寄的特挂,应当在内件清单和信函封口骑缝处加盖寄件单位公章或专用印章。如果邮寄数量较多,不便装入特挂信封,也可用布料或坚韧纸张包装,并在骑缝处加盖公章或专用印章。
机关等单位自封交寄的特挂,收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上条有关规定相同:
(一)只验看信封封装、封面书写和内件清单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信封封口是否按规定加贴封志并盖寄件单位公章或专用印章,不用核点内件,封志上不用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
(二)信封封面、内件清单和出给的收据上都要加盖“自封”戳记。
(三)使用布料或坚韧纸张包装的,还应在邮件封面左上方加盖“特挂”戳记。
第九十五条 对信箱、信筒开出的用特挂信封交寄的信函,应当登单交营业单位,由收寄人员在信函封口的骑缝处加盖收寄日戳和“信箱开出”戳记,按照特挂处理。相关内件清单,可补一份空白式的,填写收寄号码,盖“信箱开出”戳记,按号顺序存档。相关特挂信函收据粘贴在相关收寄登记清单副份背面备查。如果所贴邮票不足,应当按照欠资邮件的规定,在封面上加盖“欠资”戳记,批明应收款额,发投递局处理。
第九十六条 寄给外国驻华机构或人员的特挂,一律不予收寄。如果已误收,应退回寄件人。
第九十七条 特挂准寄的五种票证文件,不得夹附在其他邮件内寄递,收寄时发现的,不予收寄;收寄后发现的,通知寄件人到局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或经转局发现的,交由相关人员缮发验单发投递局向收件人补收一件的特挂资费。如果夹寄粮、油票超过相关限额规定的,按每件规定限额计算补收特挂资费。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第九十八条 交寄保价信函应当使用邮局制售的“保价信封(邮1120)”,并填写“保价邮件内件清单(邮1112)”一式二份,信封上和内件清单上要用大写数目字写明保价金额,不可涂改。
保价信函交寄前不可以封口,由邮局收寄时办理点验内件和封固手续。
机关单位凭市县局批准的自封交寄证明文件,可自封交寄保价信函,免验内件。
第九十九条 交寄保价印刷品应当按照上条规定填写内件清单和在包皮封面上写明保价金额。
第一百条 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
交寄保价信函或保价印刷品,除分别按照挂号信函、挂号印刷品的资费标准收取邮费外,并应当加收保价费。保价费标准见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一条 收寄保价信函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相同:
(一)验看是否使用保价信封,保价金额是否大写和有无超过规定限度。
(二)核对内件清单上所填保价总金额是否与信封封面所注一致。内件连同清单一份装入信封内会同寄件人封固,在封口骑缝处粘贴“保价封志(邮1113)”按本规则第九十三条二款图示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另一份清单顺号存档备查。
(三)将信函称重,称至克为止,不足一克的作一克计算。
(四)在信封上批注重量,粘贴国内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并在收据上加盖收寄日戳和保价戳记(式样见附图),批注重量和保价金额后交给寄件人。
保价戳记式样
--------------------------
|保|重量 克|
| |------------------|
| |保价金额 |
|价|(大写) 元|
--------------------------

规格37毫米×20毫米
机关等单位自封交寄的保价信函,收寄手续除按本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并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二条 收寄保价印刷品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上条有关规定相同:
(一)验看封皮是否完整坚固,包装是否妥善,内件有无夹寄书面通信或者禁寄物品。
(二)将邮件退给寄件人当面封固(用布包捆的要缝牢),并在封合处加贴保价封志和加盖收寄人员名章。
(三)在邮件封面左上方加盖保价戳记,批注重量和保价金额。邮件封面和相关收据上都要加盖“印刷品”戳记。
第一百零三条 对信箱、信筒开出的使用保价信封的信函,应登单交营业单位,由收寄人员在信函封口的骑缝处加盖收寄日戳和“信箱开出”戳记,按保价信函处理。相关内件清单,可补一份空白式的,填写收寄号码,盖“信箱开出”戳记,按号顺序存档。相关保价信函收据贴在相关收寄登记清单副份背面备查。如果所贴邮票不足,应当按照欠资邮件的规定,在封面上加盖“欠资”戳记,批明应收款额(未注明保价金额的按最低保价费计收),发投递局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收寄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登入“封发保价邮件清单(邮1204)”一式两份,正份随邮件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档。
民用包裹
第一百零五条 民包资费标准,按《国内包裹资例表》规定收取。以每5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每件收取“处理费”0.50元。另按所填报价值1%收取保价费,每件最低收0.30元。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具体保价金额应与所报内件价值一致,但内件价值超过10,000元的,可以只保10,0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交寄民包应填写“国内包裹详情单(邮1106)”一式三联。包内装寄的物品、价值、保价金额和寄件人声明必须在详情单上填注。具体价值由寄件人根据内件的实价自定,内件没有实价的,可由寄件人酌定。不填价值和保价金额的不予收寄,邮局对所填价值与内件实价是否相符不负审核的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收寄民包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认真验视内件,注意有无禁寄或超过限寄规定的物品。机关等单位交寄的包裹,如果出具不违反禁寄、限寄规定的保证书,要求免验内件,经市县局同意备案的,可以免验内件,保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对批准免验的包裹,在收寄时也应进行抽查。
发现有违反规定寄递禁寄、限寄物品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此类物品再装入包内夹寄。
(二)查看包裹封面书写和详情单填写是否一致和合乎规定,并验看包裹包装是否妥善,尺寸、重量是否符合规定,寄件人声明栏是否进行了批注。封皮上标有“↑”标志或写明“不能倒置(侧置)”字样的包裹,不予收寄,详情单上如果附有内件清单,应请寄件人改放在包内附寄。
(三)将“包裹条形码标签(邮1108)”加盖日戳,正贴在包裹封面右上方。
(四)称重计费,妥收邮费,将包裹号码、重量和资费填写在详情单相关栏内,加盖日戳、名章。
国内包裹详情单上的号码与包裹标签上的号码必须一致。第一联(收据)交给寄件人,第二联(存根)留存,第三联(详情单正张)在封发包裹时随包裹封在袋内发往主管市县局,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的检查工作。
(五)对包裹资费实行贴用邮票表示交付的各局、所,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还应当根据计收资费的款额,在国内包裹详情单下面规定的位置粘贴邮票并用日戳盖销。粘贴的邮票,应当选择面值合适的邮票,以减少贴用的枚数。
第一百零八条 使用包裹收寄机收寄包裹时,除按上条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严格遵守机器操作规程,并注意机器打印的日戳、号码、重量、资费等是否清晰、正确。
第一百零九条 收寄脆弱或流质易溶物品包裹时,应当在包面和相关详情单、收据、存根上分别加盖“红杯”或“红杯水”戳记。对相关包裹是否包装妥善(封装规格见附录三),要加强查验。
第一百一十条 收寄下列物品包裹时,除按一般手续办理外,并应当注意执行《汇编》中的有关规定。
--------------------------------------------------
| 物 品 名 称 |《汇编》有 |
| |关规定编号 |
|--------------------------------|------------|
|烈士遗物 |2--1--2 |
|录音带、电视录像带 |4--1--2 |
|松香、照相胶卷、X光底片、牙托水|4--1--3 |
|稀土产品、稀土矿粉 |4--1--7 |
|放射免疫测定盒 |4--1--8 |
|麻醉药品 |4--2--1 |
|罂粟壳、花、苞、叶 |4--2--2 |
|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4--4--1 |
|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 |4--4--2 |
|烟草限量邮寄办法 |4--5--3 |
|军用服装 |4--7--1 |
|民警服装 |4--7--2 |
|外汇兑换券 |4--7--5 |
|人民币精装册 |4--7--6 |
|猎枪、汽枪 |4--7--8 |
|管制刀具 |4--7--9 |
|报矿、矿石标本 |5--1--3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收寄按规定可以寄递的“邮电公事”包裹时,应当查核包裹详情单上是否加盖交寄单位公章,并在包面和相关详情单、收据、存根上加盖“邮电公事”戳记。
相关资费栏填注“免费”字样。
第一百一十二条 包裹收寄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复核资费、抽查重量。邮费收现金的并加盖“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收妥的包裹应当逐件登入“封发包裹清单(邮1203)”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纸质品包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纸包实行区域资费。
(一)水陆路的:省内互寄按现行《国内包裹资例表》实有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省际之间统按《国内包裹资例表》各省的第一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省内、省际每千克超过2.50元的,按2.50元计算。
(二)航空的:不论省内或省际一律按现行《国内包裹资例表》实有计费区的“航空包裹”栏的资费标准计收(即省际间不按各省的第一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
(三)纸包以每5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每件收取“处理费”0.5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收寄纸包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挂号印刷品”相同:
(一)在邮件封面上粘贴“国内纸质品包裹条形码标签(邮1105)”,大宗纸包粘贴“大宗纸包条形码标签(邮1109)”。在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的备注栏加注“0”符号。
(二)用户要求按保价交寄的应按民包收寄。
(三)收寄大宗纸包,应逐件称重计费,并将每件重量和应收资费分别填入邮件清单的相关栏。
(四)纸包不论是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都不得按商包收寄。
商品包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商包资费标准,在民包资费(包括处理费)基础上,另加收50%。保价费按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有关规定收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收寄商包时,除按照收寄民包的手续处理外,还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检查是否符合商包的准寄范围和规格标准,按照上条规定收取资费。
(二)在包裹详情单各联上和包面上分别加盖“商包”戳记。
(三)相关清单、路单的备注栏批注“商包”或“S”字样。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大件商包收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民包相同:
(一)用户交寄大件商包,应向邮局购买“大件商包标志牌(邮1219乙)”,并填写与包面、包裹详情单相一致的收件人详细地址、姓名。
(二)在包裹封面、包裹详情单各联上加盖“大件商包”戳记。
(三)大件商包资费标准,除按商包资例计收资费外,每件另加收处理费1元。
(四)大件商包标志牌与包裹袋牌一同拴在邮袋上交运。
无自检能力的局、所,不得收寄大件商包。
贵重包裹
第一百一十八条 收寄贵重包裹,除下列各点外,分别与收寄民包、商包手续相同:
(一)对混装有其他物品不便于办理粘贴封志的,应分开交寄。
(二)注意有无超过保价限额。
(三)验视内件,当面封装,在封皮骑缝处粘贴保价封志,加盖收寄人员名章并请寄件人签章。单位交寄贵重包裹,由交寄单位在封皮缝合处粘贴封志和加盖单位印章,除在包面和相关详情单各联上加盖红色“△”戳记外(式样见附图),自封交寄还应加盖“自封”戳记。(图略)
四、收寄后应登入封发保价邮件清单,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航空邮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航空邮件的封面上(航空包裹包括在相关包裹详情单上)都要粘贴蓝色“航空标签(邮1116)”或者加盖“航空”戳记。
第一百二十条 收寄航空邮件时除按照水陆路的同类邮件的规定手续处理外,还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检查相关包裹是否属于开办航空包裹业务的局。
(二)验看邮件封面是否贴有“航空标签”或加盖“航空”戳记,航空函件的航空费是否付足。
(三)给据邮件的收据和相关存根上,都应当加盖“航空”戳记。
(四)给据邮件应在相关清单备注栏加注“航空”字样。
义务兵免费信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义务兵免费信件的封面上一律由相关军事单位逐件以红色加盖总参谋部统一制发的“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形戳记,并一律由所在军事单位集中向当地邮政(电)局、所窗口交寄(远离营、连分散执勤的哨所、站、卡,乡邮员能通达的,对上述免费信件可集中交乡邮员代为向邮局窗口交寄)。对投入邮政信箱、信筒的,邮局开取后应将相关信件退回相关军事单位,因封面地址不详,无法退回时,划销三角形戳记,作欠资信件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收寄义务兵免费信件时,应检查是否符合信函收寄规格和加盖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检查合格后,应在信件正面加盖收寄日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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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将于2012年4月10日正式上线运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应用培训会议的工作部署,抓紧在统一平台正式启用之前将2011年5月1日以后的公开信息采集录入到全市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及时修改各部门网站首页信息公开链接地址,录入完整的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内容,并按照组配分类、服务对象分类、主题分类和体裁分类进行规范分类。

各部门在保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报送的同时,要切实加强自身门户网站建设,精心做好栏目设计、内容编排、网页制作、内容更新、功能完善。要通盘考虑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电子政务建设需要,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全面规范主动公开信息

各地、各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要进行实时更新维护。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谁制作谁公开”的总体要求,凡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按规定予以公开。主动发布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努力做到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的内容进行规范。特别是对公开信息格式、字体不准确的,要认真进行整理。同时,对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集中清理,包括违反规定发布上级政府或部门文件的,以及不按信息分类规定录入的政府信息。

三、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

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基本要求。随着人民群众政府信息公开意识的不断增强,依申请公开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而艰巨,由此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会给行政机关造成工作被动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要求,认真受理、依法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申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对因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有关部门要积极应对、依法处理,并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四、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监督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信息公开内容更新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对各部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要将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的内容进行监督,并纳入市政府职能目标考核范围。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积极、进展缓慢、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对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节点单位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

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节点单位

市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旅游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外侨办、市法制办、市人防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口岸海防打私办、市国资委、市港航局、舟山广电总台、市体育局、市民航局、市档案局、市机关事务局、市供销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陀山管委会、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金塘管委会、六横管委会、市审批办证中心、市招投标办公室、市流动人口管理局、跨海大桥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社保局、市就业局、市房管局、舟山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舟山海事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舟山生态监测站、市无管局、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螅贫袼兄乒ひ灯笠担ㄒ韵录虺破笠担┳换啤⒔胧谐。莨裨喊浞⒌摹度袼兄乒ひ灯笠底痪铺趵罚ㄒ韵录虺啤短趵罚岷衔沂∈导剩贫ū臼凳┌旆ā?
第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逐步实行税后还贷。
企业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确定用税后利润或折旧归还贷款的数额,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批。
实行承包制的企业要继续执行其承包合同。
第二条 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宏观计划指导,自主确定生产经营范围和为社会提供服务。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外,各级政府及部门有关限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规定一律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企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的报告后,七日内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省计划部门根据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和本省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同时应根据企业的要求,组织生产企业与需方企业或指定的单位签订合同。对依据指令性计划签订的合同,企业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鉴证,并提供咨询服务和监督合同的履行。需方企业或者指定的
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安排生产。
企业对缺乏应由国家或省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以及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可以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省计划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报文十天内,核实情况,并采取切实措施,帮助企业解决或给予调整,否则,企业可以不执行。
各地市、各部门一律无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
企业应把执行国家、省指令性计划和优先满足国家、省订货计划作为自已的义务。
第三条 落实企业产品、劳务定价权
对国务院和省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个别日用工业消费品和少数生产资料产品,由省物价部门编发产品价格管理目录。目录以外的产品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
对国家和省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管理价格的产品,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其价格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的,企业有权要求物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调整价格或通过定点、定量协商定价的办法解决。
地、市、县物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未经省政府授权,不得行使企业产品定价权。
第四条 落实企业产品销售权
除枪支、弹药、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它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外,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自主确定销售渠道、销售对象和销售方式。
第五条 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
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可以在市场上自由选购,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在计划下达部门的组织下,与生产企业或其它供货方签订合同。
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第六条 落实企业进出口权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进行限制和干预。允许企业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它劳务。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依法享有进
出口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与外贸企业同等待遇。
省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在分配企业留成外汇时,应直接分配到出口企业,进企业留成外汇帐户。任何部门不得截留企业留成外汇。企业有偿上缴外汇后应得的人民币应及时返还到企业。
第七条 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
企业的留用资金,系指企业上缴利税和归还贷款后余留下来的归企业使用的资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资金、按规定提取的新产品开发基金、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他人按规定留给企业的资金、国内外单位和个人赠送和奖励企业的资金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留给企业的资金。
企业自行筹措的资金,系指企业之间的融通资金、企业内部职工自愿集资的资金。
企业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系指企业建设和生产必需的土地、水、电、煤气、生产原料等,不需要新增或虽需要新增但可依法得到解决的。
企业利用留用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生产性建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定项目的文件、方案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建设住宅和其它生活设施,由企业自行安排。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出具认可企业自行立项的文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
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投资或在境外办企业。
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和归还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和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可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提税的40%税款。
第八条 落实企业留用资金支配权
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企业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划分比例和用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有权自主支配留用资金,生产性资金可以互相调剂使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大修理费补交上交利润。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免征从企业折旧基金中征收的“两金”和从企业税后利润还贷中征收的“两金”,从企业留利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征收的“两金”,三年内免征完。
第九条 落实企业资产外置权
企业有权自主外置(出租、抵押和有偿转让)固定资产,企业抵押和有偿转让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要经本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立项评估和确认。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
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十条 落实企业联营、兼并权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它企业(包括跨地区或跨所有制企业),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落实企业劳动用工权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在企业所在的城镇人口中招工,其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需要跨省区、跨地市招工的,由劳动部门协助办理手续。从农村人口中招收迁转粮户关系的工人,必须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并在“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内办理。招收不转户粮关系的农民合同工(含轮换工),需报地市劳动部门批准。
任何部门不得向企业下达指令性招工计划。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应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对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岗位,应尽量招收女工,同时应尽量给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
企业除了按国家规定招收录用和安置的职工外,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安排人员。大专院校、中专和各类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不包括定向或委培生)由学校推荐,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
企业职工(不包括非城镇户口的农民工)流动不受其所有制身份限制,同一城镇内流动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十二条 落实企业人事管理权
企业有权评聘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任职资格和技术职务,自主决定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相应的待遇;取消岗位数额和比例结构限制,自行设岗。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任职资格)的人员和技师,其使用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因生产工作的需要跨城镇调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工,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人事、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省政府直属大型企业的领导干部,仍按陕发〔1991〕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任免。其它企业的厂长(经理)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任免(聘任、解聘)。企业厂级行政副职(包括“三总师”)由厂长(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
由厂长(经理)决定任免,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经理)提名或党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厂长(经理)任免,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
,由厂长(经理)决定任免。今后,企业不再设调研员、巡视员等虚职。
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行厂长、书记一人兼,允许企业党政领导交叉兼职。
打破企业内干部工人身分界限,工人可以当干部,干部也可以当工人。对一线职工考核上岗。签订上岗合同;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所有职工(包括厂级领导)在什么岗位,受聘什么职位,享受什么待遇。解聘、落聘或辞聘,一般不得保留原来的待遇。
第十三条 落实企业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确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基本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政府不再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
企业新建或扩建需要成批招收职工,其工资需要进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应报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落实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
除法律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和人员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提出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
取消企业套用的行政级别。凡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要向企业发文或传达的,按企业党组织规模(党委、总支、支部)或企业类型(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发文和组织传达,不再以厅局级、县团级规定发文和组织传达。
第十五条 落实企业拒绝摊派权
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强行摊派的,企业可以向审计、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企业进行财政、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质量安全等监督和检查时,应简化程序,按隶属关系进行,并要依法按章办事,尽量控制人数。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
考试和考核。
第十六条 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原则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工资增长幅度,自主安排工资计划。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与调整,应报同级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核准。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厂长晋升工资应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用其它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
企业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弄虚作假、虚增利润、虚盈实亏等方式增发工资和奖金的,本级政府劳动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职工多得的不当收入,应自发现之日起,限期逐步予以扣回。
第十七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风险机制,每年从留利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基金;经营者和职工个人也要按责任大小,从工资收入中交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
承包企业依次以风险基金、经营者或经营者集团成员交纳的风险抵押金、职工个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企业留利来弥补未完成的上交目标或扭亏任务。
第十八条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属于省管商品价格,经省物价管理部门调查测算核实后,要有计划地进行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以解决企业生产和经营环节中存在的价格不合理问题;属于国家物价部门管
理的商品价格,省物价管理部门要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及时提供有关成本资料,提出价格调整或者放开的意见,报国家物价部门批准实施。特殊情况,价格一时难以到位的,经本级财政部门专案核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补贴或其它补偿,由企业包干使用。政策性亏损企业,财政包干补贴
后仍有亏损的,按经营性亏损对待,由企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
第十九条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一年经营亏损的,应当相应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领取奖金。
企业亏损严重,或连续二年经营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的,除核减企业工资总额、企业不得发放奖金、不得升浮动工资外,还应根据责任大小,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二级工资和职工一级工资。对企业领导班子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降职、免职。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帐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殖。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本,足额提取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补充流动资金。要认真核算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消耗和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成本和营业外开支范围、标准,真实反映当期盈亏。对形成虚增利润或虚盈实亏的,由本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企业调整帐务,
限期改正。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认真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送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应以财政部门审批的决算依据,进行帐务调整。
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以及工资、奖金分配,应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审核(工资、奖金分配每年年终验证、审核),并出具证明,作为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企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兼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企业变更或终止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对企业的资产及负债经营状况和清算报告等各种财务帐册进行验证,并按国家规定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报本级政府有关
部门审批。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转产,但不得转产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禁止生产或淘汰的产品。
(二)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但未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停产整顿;企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企业暂停上交承包利润,暂停发放奖金,银行应当准许其延期支付贷款利息。
(三)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被兼并必须经过同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债权债务,被兼并企业原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可以继续享受到减免期满;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酌情核减兼并企业的承包基数;银行对被兼并企业所欠债务,可以酌情停减利息
。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二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
(四)企业分立,必须在明晰各方财产、债权、债务的基础上,按隶属关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解散,必须在明晰各方财产、债权、债务的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依法宣告破产。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组织调整,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妥善安置职工。
被解散的企业职工,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安置,也可以自谋职业。 破产企业的职工,到当地劳动部门领取待业保险金(未实行待业保险办法的企业除外),进入劳务市场。
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由兼并企业负责安排,也可以自谋职业。
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困难较大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还可适当减免营业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为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市场预测和自身条件,可以进行多种经营。
允许企业利用自有设备、设施(包括厂房、库房、场地、码头、专用线等)对外承揽加工、租赁和有偿服务,兴办第三产业。 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现有的场地、资金或集资自办、联办各类市场和兴办有利于安排待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的就业场所。
鼓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将生产车间、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改为独立对外经济实体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为其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企业申请去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核转手续。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工商部
门批准,使用从属企业名称。
对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好、产品质量高、能出口创汇的地(市)县属企业,可以报经省工商局批准,直接冠以省名。
鼓励企业把后勤服务部门从工厂分离出去,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独立核算,逐步走向自负盈亏。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省政府对省属企业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的各项条例和管理制度;
(二)授权有关部门行使对所属企业相应职责;
(三)对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实行监督、检查;
(四)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殖;
第二十五条 在保证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按企业隶属关系,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相应的职责:
(一)考核所属企业财产的保值、增殖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
(二)按有关规定,确定国家与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
(三)确定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经营责任制、利税分流等资产经营形式,审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设立、合并(不含兼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
(四)除《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投资项目外,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批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
(五)决定或批准企业厂长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六)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
(七)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建立既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又有利于经济有序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及时发布有关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信息,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以减少企业从事商品生产和市场竞争的盲目性。
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鼓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商品为龙头,跨地区、跨行业形成具有多功能和多层次结构的企业集团。根据企业间及企业内部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紧密程度,引导企业联合或划小独立核算单位,以适应生产力发
展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一切生产要素商品化。各级政府部门要采取措施,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和封锁,撤除不符合建立全国统一市场要求的各种关卡。任何单位和部门过去制定的限制外省市产品进入本省的歧视性、垄断性规定一律废除。各部门不得规定本部门企业只许使
用本部门配套产品。在继续发展生产资料市场、金融市场、消费品市场、信息市场、技术市场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人才市场、劳务市场、企业产权转让市场和期货市场。
(一)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人才市场、劳务市场体系,逐步形成企业择优用人、个人竞争就业、社会提供服务的就业格局。大专院校、中专和各类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不包括定向或委培生)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逐步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
(二)积极开办企业产权转让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要选择一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无销路、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企业进入产权转让市场拍卖。
(三)在完善现货市场的同时,积极试办商品期货市场。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按照社会保障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养老费用。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逐步做到以交费年限的长短和交费工资的多少给付养老金,并逐步完善基本养老金的物价补偿制度、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二)改革待业保险制度,扩大待业保险范围。待业保险的范围,由现在的四种人员扩大到八种人员(增加的四种人员是: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关、停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企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除名、开除的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终止、解除劳动
合同的人员;厂内待业两年,不服从临时安置,被企业辞退的人员)。将待业救济金的最低发放标准提高到五十元。待业保险金的提取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面开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费用按照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要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积极稳妥地推行大病医疗费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朝社会化发展。同时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对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凡有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因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凡有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扰乱企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和本办法,分级负责,每年年底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登报分布。
第三十二条 《条例》有明确规定,本办法未涉及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前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其他文件的内容,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