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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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1年3月22日通过并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正常经济秩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照经营行为,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固定的场所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无照经营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超出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以出租、出借、转让等非法方式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主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职权。
税务、公安、城管、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坚持取缔与疏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帐簿等资料;
(三)封存、扣留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设备、工具、原辅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四)查封无照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依据前条第(四)项规定查封无照经营场所的,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无照经营场所是违法建筑的;
(二)从事危害人身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生产经营的;
(三)无照经营且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查处无照经营活动中,需要实施或者解除封存、扣留、查封等强制措施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书面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采取封存、扣留、查封措施,最长不得超过十日;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当事人接受处罚后,应当及时解除封存、扣留、查封措施。
第九条 采取封存、扣留措施时,执法人员应当场出具封存或者扣留财物通知书和开具财物清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当事人一份;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见证,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
第十条 封存、扣留的财物应当是与无照经营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无照经营行为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封存、扣留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解除封存、扣留措施通知书。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封存、扣留、查封强制措施时,应当加封封条。被封存、扣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被封存、扣留的易腐烂、变质及其它难于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取证据后可以先行依法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以个体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他无照经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对拒不接受停止经营活动决定的,还可以没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设备、工具、原辅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三条 以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为无照经营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以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为无照经营者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个体工商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为无照经营者提供有关证明、合同、票据、银行帐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为无照经营者提供设备、工具、原辅材料、经营场所等经营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被依法封存的财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回,并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财物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能缴回的,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财物价值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擅自拆除封条,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抗拒、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封存、扣留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发现有从事无照经营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辖区工商管理负责人通报批评,直至给予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行政处分。
对贪赃枉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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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重疾意外摔伤致死,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泰康人寿平顶山中支 马河峰


案情简介:
王X建,男,40岁,2005年2月通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河南平顶山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卡单,意外死亡保险金额800000元,保险费100元。2005年5月30日王X建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称王X建在5月28日早上从床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已经火化,在家人整理遗物时发现由此保险单。
理赔经过: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赶到事故现场,从摔倒的床上看,床面距水泥地面有60mm,从事故现场看没有任何线索,但是从60mm摔下就造成死亡,对此保险公司理赔调查人员赶到其中必有其他原因,随对王X建的家人进行逐一询问,从王X建的家人讲述中确实是从床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询问王X建是否有病史,家人的讲述吞吞吐吐,说法不一;调查人员对“120”当时急救的大夫询问中,了解到接到出诊电话后10分钟赶到患者家中,赶到时患者脉搏已经停止跳动,进行了常规抢救,还是无效就放弃了,当时没有看到患者王X建身上有外伤。保险公司调查人员在医院对王X建是否就诊进行了调查,在解放军某医院保险公司调查人员查阅到王X建患癌症,曾常时间住院化疗的就诊记录,在死亡前的2天病危医院下发了病危通知书,家人匆忙办理了出院。
理赔结论:
保险公司通过调查确认被保险人王X建的死亡是患绝症,因医治无效放弃治疗,针对其从床上摔下,没有证据显示、证实是从床上摔下造成死亡的,且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摔伤;根据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范畴,保险公司对其理赔结论是不予赔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
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外来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非本意”和预见程度有关,“非本意”一词是指心理状态而言,而人的内心世界微妙复杂、瞬息万变。所谓本意,应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当事人希望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说追求某一目的的达成;另一方面,当事人预见到了或应当预见到了某一结果的发生,仍然放任、不去阻止此种结果的发生。“剧烈的”剧烈力量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如被狗所咬、为火车所撞、滑倒摔交。“外来”是指事故原因,并非来自内部;“外来”一词意味着事故原因并非来自内部,它仅指事故原因而非事故本身。“非疾病的”指事故的原因不是因为所患的疾病导致的。对于本案中导致王X建死亡的原因是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的,属于患疾病的范畴;不属于伤害。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mahefeng@taikang.com
2005年6月8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2007年度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2007年度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7〕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2007年度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金华市2007年度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05〕31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经济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土地利用率、经济密度和社会贡献率,构筑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平台,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12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婺城新城区、金东新城区建设指挥部视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实行计分制,基本分为100分。
(一)集约利用土地(20分)
1、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5分):当年园区通过挖潜、配套、完善等措施,新开发面积(五通一平)完成目标任务的,得1分,每增加1平方公里加0.5分,最高加2分;当年园区供地率达到50%以上的,得2分,每增减10%加减0.5分,最高加2分,减完本项分值为止;当年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投入完成目标任务的,得2分,每增加或减少1亿元投入加减1分。
2、入园企业投资强度(10分):当年入园企业投资强度平均达到120万元/亩以上的,得5分,每增加或减少10万元/亩加减1分,最多加5分;建筑系数平均达到45%以上的,得2分,每增加或减少5%加减0.5分,最多加2分;容积率平均达到1以上的,得3分,每增加或减少0.5加减1分,最多加3分。现场随机抽查当年入园的5家企业,1家企业1项指标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3、挖掘土地潜力(5分):积极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对土地利用率高、无闲置土地或当年收回企业闲置土地200亩以上重新安排优质项目的,得5分,每增加100亩加1分,最多加5分。
(二)提高入园企业建设“三率”(10分)
1、开工率(3分):当年入园企业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平均开工率达80%的,得3分,每增减10%加减0.5分。现场随机抽查5家企业,达不到要求的,1家企业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竣工率(3分):入园企业建设项目开工后,原则上要求在一年内竣工。上一年入园企业开工项目竣工率达80%的,得1分,每增减10%加减0.5分;当年入园企业开工项目竣工率达30%以上的,得2分,每增减10%加减0.5分。现场随机抽查5家企业,达不到要求的,1家企业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3、投产率(4分):上一年入园企业开工项目投产率达80%的,得2分,每增减10%加减0.5分;当年入园企业开工项目投产率达30%以上的,得2分,每增减10%加减0.5分。现场随机抽查5家企业,达不到要求的,1家企业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20分)
1、引进内资(10分):按市经委提供的各园区当年实际到位内资情况,完成任务的,得10分,每增加或减少10%加减1分,最多加5分。
2、引进外资(10分):按市外经贸局提供的各园区当年实际到位外资情况,完成任务的,得10分,每增加或减少10%加减1分,最多加5分。
3、当年新引进市域外(境外)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产业方向、投资强度、环境保护、产出效益等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要求并已落实用地的企业,1家企业加0.5分,最高加5分;经济欠发达的磐安工业园区当年新引进市域外(境外)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并已落实用地的企业,1家企业加0.5分,最高加5分。
引进内资和外资按市政府或各县(市、区)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指标未分配到位的酌情计分。
(四)提高园区经济效益(27分)
1、入园企业经济密度(13分):根据园区提供的当年投产企业统计年报,平均实现年销售产值120万元/亩,得9分,每增加或减少10万元/亩加减1分,最多加4分。现场随机抽查当年投产的5家企业,达不到要求的,1家企业扣1分。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实现销售产值占整个园区比重达70%的,得4分,每增加或减少10%加减1分。
2、入园企业税收贡献(14分):根据园区提供的当年投产企业年报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情况,实交税金平均达4万元/亩的,得10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元/亩加减1分,最多加5分。现场随机抽查当年投产的5家企业,达不到要求的,1家企业扣1分;全部投产企业实交税金占销售产值比重达4%的,得4分,每增加或减少1%加减1分,最多加5分。6
3、根据园区建设原有基础和经济发达程度设置考核系数。金华经济开发区、义乌经济开发区、永康经济开发区、东阳经济开发区系数为1,浦江经济开发区、武义经济开发区、兰溪经济开发区、金东经济开发区、义乌工业园区、东阳横店电子产业园区、金东新城区、婺城新城区系数为0.9,金西经济开发区系数为0.8,磐安工业园区系数为0.7。
(五)园区基础管理(23分)
1、园区规划(3分):按要求完成园区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得2分;制订和修编园区建设控规和详规,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有完善的金融、商业、文体等配套服务功能,园区开发按规划组织实施,符合要求的,得1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2、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5分):根据当地社保部门提供的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按规定要求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补贴资金,定期开展园区内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实施园区内企业接收失地农民奖励政策。根据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计分,最高得5分。
3、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8分):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5%以上的,得3分;根据环保等部门提供的园区环境保护情况,重视环境保护,严格项目准入制度的,得1分;已完成园区生态化改造规划(实施方案),按计划完成所辖乡(镇)生态创建工作的,得1分;完成减排目标任务,污染物排放比上年有明显下降的,得2分;年度未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致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得1分。如发生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致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本项不得分。
4、安全生产(5分):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的园区安全生产情况,各园区在辖区内基础设施和入园企业建设、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1人扣2分,累计死亡2人扣5分。如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奖励资格。
5、工作制度(2分):园区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齐全,园区建设思路清晰,及时完成市园区办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园区统计报表准确及时,重视信息交流沟通等的,得2分。园区工作有特别创新举措(在全市范围推广)的酌情加分,最高加2分。
三、设立园区“新三率”考核单项奖
1、园区对入园企业建立“新三率”(投资强度、经济密度、税收贡献)考核制度,加强对入园企业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投入产出、经济效益情况的跟踪管理,制定出台奖罚政策。对年度经济密度(销售产值/企业占地面积)达到1000万元/亩、税收贡献(实交税金/企业占地面积)达到10万元/亩的企业,经当地统计、税务部门核实后逐级上报考核,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2、对园区企业平均投资强度(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已出让和划拨工业用地)、经济密度(工业企业销售产值/已出让和划拨工业用地)、税收贡献(工业企业实交税金/已出让和划拨工业用地)排名列全市前三位的园区,分别授予园区投资强度、经济密度、税收贡献单项奖。
四、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市经委(园区办)牵头,市人大办、政协办、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外经贸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统一实施考核。先由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建设指挥部按照本办法进行自评,报送考核材料,再由考核组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五、奖励办法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评出园区建设工作综合一、二、三等奖1、2、3名,园区建设工作进步奖1-2名,园区“新三率”考核单项奖各3名。获得园区建设工作综合一、二、三等奖的,每个获奖单位分别奖励7万元、5万元和3万元;获得园区建设工作进步奖的,每个获奖单位奖励2万元;获得园区“新三率”考核单项奖前3名的,每个获奖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园区建设工作综合奖和单项奖可以兼得。市区奖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园区由各管委会财政承担。
六、其他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的考核管理,建立项目准入制度,突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工业亩产经济效益,对本辖区内规划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城市工业功能区(新城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工业小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