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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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前言
为把全省城市建设成为文明、优美、清洁的城市,不断增进人民健康,以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令和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城市卫生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动员群众,措施得力,持之以恒”的方针,实行块块领导、条块结合、各尽其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都要加强爱国卫生运动的领导,建立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制订各项卫生制度和公约,不断提高城市卫
生水平。
第二条 要把爱国卫生运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都要建立清洁卫生日制度。驻市机关、团体、部队、工厂、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指战员和街道居民,在坚持目常保洁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要参加一天卫生义务劳动。要分区负责,建立责任制,搞好卫
生清扫、种草、种树、种花等工作。
第三条 要结合城市统一规划,制订卫生基本建设的短期和长期计划。城市维护费和各项附加,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公用卫生设施和防疫医疗事业的建设。要有计划地增设公共厕所、垃圾场台、上下水道设施,加强清扫和卫生检查队伍建设,装备清扫和运输工具,逐步提高机械化水平
。在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商店、医院等人群集中的地方,要设果皮箱、痰盂。对各种公共卫生设施,任何人均不得随意破坏和侵占。
第四条 市区环境卫生,实行专业清扫队伍(包括民办清扫队)和群众保洁相结合的办法,分片包干,定人、定时、定点清扫;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宫(馆)、公园、医院、菜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场所,由各主管单位指定专人巡回清扫;马路两旁的门面橱窗、画
廊等,有关单位要注意维修,保持整洁。要统一选定和设置广告栏,不得在街巷乱写、乱贴标语、广告和传单等。不经市政、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街巷两侧堆放物料支搭棚屋、施工作业。经批准的房屋建筑和开挖路面等工程,要做到工完场清。
第五条 城市粪便和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部门统一管理、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运动或出卖。要争取做到日产日清和无害化处理。运载粪便、垃圾的车辆,装载要适量和严密,不得在运输途中遗撒。各市要建立垃圾处理厂,搞垃圾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第六条 市区居民不准饲养猪、兔、牛、狗。养鸡要圈养,严禁散养,要加强卫生管理,防止蚊蝇孽生。
第七条 发动群众,采取多种办法,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臭虫,创造“四无户”和“四无单位”。对厕所、垃圾、下水道、防空洞等蚊蝇孽生和栖息场所,要定人、定时、定点、定措施,搞好卫生管理,控制蚊蝇孽生。经营皮毛、杂骨、禽蛋、酱品、食品、饮食以及屠宰、废品回
收的单位,粮食仓库,菜场等,要及时处理污物,建立消毒制度,力争做到无蝇、无蛆、无鼠。
第八条 商业、供销和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食品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组织和岗位责任制,切实抓好食品卫生管理。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销售等单位(包括集体食堂),要落实食品卫生“五四”制,要有防蝇、防鼠
、防尘、防腐和消烟设备。从业人员要搞好个人卫生,严格食具消毒制度,把住“病从口入”关。
第九条 旅馆、理发、浴池等服务行业,要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被褥、茶具、用具、毛巾等的清洁卫生,做到无虱、无臭虫。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要做到室内整洁,注意采光和通风,使广大青少年和儿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健康地成长。
第十条 各厂矿企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三废”排放标准》及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条例和规定,坚持文明生产,做好防伤、防尘、防毒、防病工作,控制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对工业废水、废气、废渣、噪音和烟尘等,各主管部门
要订出规划,首先抓住重点厂矿,进行认真治理,逐步消除危害。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要与卫生设施和治理“三废”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不符合标准的不准施工和投产,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用后的敷料污物、动物尸体等,必须进行焚烧处
理,不得倒入垃圾堆。对传染病患者的排泄物和实验室排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水源卫生保护,有计划地扩大自来水供应点。不准在水源防护戒严地带(自来水井周围三十米至五十米内)修建安装与取水、净化和消毒无直按关系的房屋和设备。严禁将粪便、垃圾和有害物质倾倒、排放到河流、水井附近。城市污水排泄渠道要与用水渠道严格分开,
以防止污染水源。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部门要搞好城市绿化规划,有计划地进行绿化和美化工作,保养好树木、草坪、花卉、并鼓励各单位和居民在门前、庭院植树、养花、种草。严禁破坏绿化美化环境的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
第十三条 广泛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以不卫生为耻辱”,不随地吐谈,不乱泼污水、乱扔污物,不在礼堂、影剧院、体育馆、幼儿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吸烟,爱护树木、花草等良好风尚。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要根据人民警察职责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共卫生和市容的管理。卫生防疫站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卫生监测监督工作。各市要从卫生防疫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和食品人员中挑选一定数量的“卫生监督员”,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日
常卫生监督任务。
第十五条 对在城市卫生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可由市政府或市爱卫会授予“卫生先进单位”或“卫生先进工作者”称号。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情节恶劣或造成恶果者,要令其停业,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警告
、罚款处分,直至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卫生罚款由市爱卫会指定有关部门掌握,用于卫生工作奖励基金和建设卫生设施。
第十六条 公安、城建、卫生、环保、环卫、园林、市政、房产、商业、供销、工商管理、建筑、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在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分工负责,搞好城市卫生管理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订城镇卫生管理规定。



198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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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     农业部


关于印发《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发[20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培养一支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用人才队伍,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速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具农 业 部体制定了《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附件: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人 事 部    农 业 部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培养数以千万计的农村实用人才,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和运用农业科学技术的能力,加速农业科技进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人事部、农业部发出了《关于加速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现根据《通知》提出的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的目标要求,制定2000年至2010年“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的目的意义
  面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的新形势,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全面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实行农科教结合,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和产业,使结构调整过程成为依靠科技推动农村产业升级的过程。因此,必须用科技知识、现代技术武装农业。培养数以千万计的农业科技人才是农业发展的根本,是实施科教兴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项战略措施,也是人事和农业部门的一项历史任务。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2亿人口中有9亿多在农村,其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壮年农民就有1.7亿。农业劳动者中,多数人没有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科技人员数量不足,农业科技含量低。与此同时,我国每年约有500万初、高中毕业生回到农村,在农业生产实践中还涌现出数以百万计的“田秀才”、“土专家”,这是一笔宝贵的人力资源。积极开发利用好这部分潜力巨大的人力资源,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于发展农业和振兴农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大力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培养和造就一支宏大的拥有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能的实用人才队伍,使其成为推广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繁荣农村经济的新型农民,是加速农业生产力发展,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使少数落后地区尽快脱贫致富,使广大农村加快走上富裕文明道路的战略性举措。
  二、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的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任务是:2000年至2010年,在全国县、乡、村范围内,培养和掌握1000万名覆盖农业和农村经济各个行业、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各类实用型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基本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全国县一级范围内要培养和掌握50万名具有大专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各个产业的优秀科研开发等骨干型实用人才;全国乡一级要培养和掌握250万名具有中专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机、兽医和乡镇企业经营管理等直接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各类专业实用人才;全国村一级要培养700万名具有掌握专业生产技术、技能的“土专家”、“田秀才”、种养业能人、农民企业家,或为农产品开发、销售服务的致富带头人、农村经纪人。
“方案”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00年到2005年,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要实现培养500万。全国县一级要达到25万;乡一级要达到125万;村一级要达到350万。为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一要抓紧调查研究,制定切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用人才培养规划。二是从2000年至2001年,各省要在每个地(市)选择1—2个县进行试点。人事、农业部门要深入试点加强指导,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总结推广试点的成功经验。三是从2002年起,按照规划的目标要求全面推开。第二阶段,2006年至2010年,在总结前五年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新的增长点,在实现培养实用人才总体目标任务的同时,要突出重点,对在本地区经济发展中具有明显实力和优势的专业和产业要加大人才培养和智力支持的力度,以形成稳定的县、乡、村农业科技实用人才队伍。
  培养对象:一是提高现有的县、乡、村各类农业技术人员的科技水平和创新应用能力,使其成为当地农业科技某项专业的技术带头人。二是重点从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壮年农民和每年回到农村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具备条件的“田秀才”、“土专家”中,培养一批有志于发展农村经济、掌握农业科学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青年农民。
  三、实施办法和措施
  (一)抓好人员的选拔、培养。
  1、从2000年起,省、地(市)、县人事和农业部门,每年要制定选培计划,培训科目和对象要落实到人。选培实用人才的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充分发挥现有的农、林院校,农业、林业广播电视学校,各类培训、教育基地特别是农业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不同专业的培训或短训;发挥好1200多个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畜牧、水产、农机站等在推广、传授农业技术中的作用,针对某项农业技术举办学习班,请有关专家、教授讲课,有条件的可组织赴外地参观学习或出国考察;继续开展“科普之冬”、“科技下乡”等活动。根据需要,也可重点选送一批后备骨干到各类农业大中专学校进行脱产委培。对在实践中做出成绩的优秀个人,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其学习提高;其中条件具备的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学历培训。培训的专业课程由地(市)、县级人事、农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3、培训经费由地方政府列入当地人才开发经费的总预算中统筹考虑,不足部分由集体或受培训者个人负担。
  (二)搞好“三个结合”。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人事、农业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沟通、配合,做好“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要坚持“方案”与实施中国“绿色证书”制度相结合,与实施农业部、财政部、团中央“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相结合,与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相结合,加大实施力度,增强凝聚力。
  (三)加强政策引导。
  各地要制定政策,鼓励实用人才成长,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1、扶持他们进行科研开发、咨询服务、技术推广,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合理收取科技成果转让费。
  2、支持创办农业科技示范综合基地或承包租赁试验田、山林、乡镇企业或自办企业,使其成为致富带头人。
  3、具有真才实学,在科技开发、技术推广中产生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拔尖实用人才和科技致富带头人,符合条件的要予以评定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群众公认的“田秀才”、“土专家”,可按条件评定农民技术职称。
  4、鼓励具有专业技术和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农业科技方面的学术、技术研讨和交流,推广、普及农业技术,转化成果等,为农民和农村经济服务。
  5、表彰奖励对农村、农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有突出成绩的各类实用人才。
  6、对确实优秀并具有管理才能的实用人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聘为乡(镇)、村干部。
  四、组织领导
  “方案”由人事部、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协调工作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共同承担。省、地(市)、县人民政府要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本地区农村自然资源和人才资源的现状出发,根据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区域经济的特点,在摸清县乡村实用人才现状的基础上,制定实用人才开发规划,并将实用人才开发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同步实施。
  省以下各级人事、农业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划,制定落实措施。抓好“方案”实施是县级人事、农业部门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要加强与科技、教育部门和科协、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组织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在实用人才的选拔、培养、使用中,要有计划、有标准、有目标、有措施,建立经常性的严格考核评价管理机制。要总结交流经验,宣传实用人才的先进事迹,做到树立一个典型,带动一方农民,搞活一片经济。有条件的县要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培训和技术信息推广网络,要发挥广播、电视的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地传播农业科技知识。县级人事部门要建立实用人才信息库,为农业和农民提供有效的人才服务。也可依托县级人才市场,建立农村人才市场网络,或组织专场实用人才招聘会,促进技术、信息咨询和人才交流。

主题词 :乡村 人才 方案 通知

抄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2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软科学研究的水平和效益,更好地为国防科工委及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与管理服务,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的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 括:发展战略与规划研究,管理与政策(含体制改革)研究,法制建设研究,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与技术经济分析。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主要承担单位包括:国防科技工业有关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和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政策法规司是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软科学研究管理的规章制度;提出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方向及主要支持领域,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下称《课题指南》);确定课题主管部门;负责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归口管理、综合平衡和协调;负责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课题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软科学研究课题的验收、归档、及成果管理、推广应用;负责组织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事宜。

  第五条 课题主管部门为国防科工委有关司、厅,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建议;配合政策法规司编制研究计划;负责软科学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助政策法规司推广应用软科学研究成果。课题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建议编制《课题指南》,于每年十二月份定向发布。

  第七条 课题申请单位根据《课题指南》的要求,填报“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报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会同课题主管部门初审后,以委托或招标方式择优选定课题及承担单位。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会同课题主管部门编制年度研究计划、下达课题。在软科学研究计划的执行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追加软科学研究课题,并纳入软科学研究年度计划。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课题实行合同制。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主管部门签订“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合同书”,合同经政策法规司审批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由政策法规司、课题主管部门、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各执一份。政策法规司、课题主管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已经实施的课题合同需修改、调整时,课题主管部门和课题承担单位进行协商,提出修改、调整意见,并签订补充合同,报政策法规司备案。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要加强对课题的管理,按合同规定检查课题的进展,及时处理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配合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对课题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课题主管部门提交撤销或终止合同的报告,并抄送政策法规司,由课题主管部门会同政策法规司审查批准后撤销或终止。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经费来源于拨款、基金、自筹等多种渠道。经费管理采取合同制,一次审定,按进度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使用软科学研究经费。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对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其经费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撤销或终止合同时,除经核准应开支的经费外,其余均应交还。

  第十六条 课题结题后,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课题主管部门和政策法规司提交课题财务决算。

第五章 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按合同要求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要及时向课题主管部门和政策法规司提交《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报告》。政策法规司会同课题主管部门组织对课题进行验收。课题验收采取函审、会审等形式。

  第十八条 研究课题验收合格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政策法规司办理成果归档和登记手续。归档资料主要包括:

(一)《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合同书》;

(二)《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报告》(总报告、分报告或阶段报告);

(三)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

(四)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及理论与方法手册、用户使用手册、操作使用手册和软件的测试报告。

(五)《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证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申报国家级或部级科技进步奖,按照国家科技部和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国防科工委和成果完成单位共有。未经政策法规司同意,成果完成单位不得公开发表。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课题主管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应积极组织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