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约束性预归类制度的通知(附:海关总署令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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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约束性预归类制度的通知(附:海关总署令第80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约束性预归类制度的通知(附:海关总署令第80号)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商品归类是海关正确执行国家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措施和准确编制海关进出口统计的基础和保障。由于此项工作技术性强,并涉及化验等诸多环节,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得出结论,因此完全依靠在通关环节进行商品归类的做法,已不能适应海关通关作业改革的需要。为有效地提高海关
归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速货物通关,增强政策法规的透明度,总署决定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约束性预归类制度(简称预归类制度),并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见附件一)。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实施。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海关和当事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预归类制度是将归类工作前置,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完成商品的归类,从而有效地提高海关归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速货物通关。各海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并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办法》的实
施。
二、《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称《决定书》)的签发是海关的行政行为,应由海关关长或主管副关长批准。各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关领导授权,由主管归类职能部门的处领导代为执行。
三、约束性预归类的审批实行经办人、复核和签发三级审批制度,各关应按《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内部审批表》(见附件二)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对于疑难商品的预归类问题,可按《归类问答书》的报文形式、以《预归类问答书》报总署决定。
四、关区之间对同一种商品的归类有差异并难以协调时,应由直属海关报总署作预归类决定
五、由各直属海关作出的《决定书》应加盖《XX海关商品归类决定专用章》(印章图样见附件三);由海关总署作出的《决定书》加盖《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专用章》。
六、对于一年内多次使用同一份《决定书》的,应由申请人出示《决定书》正本,海关复印后与第一次留存的《决定书》正本一同存档。
如出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海关应将申请人持有的《决定书》正本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七、各直属海关的归类职能部门应将约束性预归类决定书连同申请资料一并存档,并在得到总署授权后,于海关网络中发布约束性预归类决定。具体操作办法总署将另行发文通知。
八、《办法》及通知所述单证和印章由各关按照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刻)制。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
附件二:《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内部审批表》
附件三:《XX海关商品归类决定专用章》印章图样


(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准确实行进出口商品归类,便利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加速货物通关,特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义)
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编码)
预归类决定所确定的商品归类编码为决定作出时中国海关有效使用的进出口商品十位数编码。
第四条 (约束力)
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海关具有约束力,对该决定书所述货物的海关商品归类在其有效期内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申请的提出
第五条 (申请人的资格)
预归类申请人应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第六条 (申请的提出)
预归类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一),以书面形式提交进出口地海关(包括直属海关);进出口地海关应于接收申请的三天内交直属海关并由直属海关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若接收申请的海关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
不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的,应凭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开具的证明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在确认申请预归类的同一种商品未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后,即应开具允许异地申请的证明。
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逐项提出。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
第七条 (《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二)申请预归类商品的中英文名称(其他名称);
(三)申请预归类商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商品的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四)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申请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报情况的资料,如:进出口合同复印件、照片、说明书、分析报告、平面图等,必要时应提供商品样品。申请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和作决定的海关各执一份。《申请书》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所提供资料与申请书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申请人的权责)
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向海关隐瞒或向海关提供影响预归类准确性的倾向性资料。
如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书》(见第四章)所述及的商品不相符,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对其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在预归类决定书的有效期内,申请人对归类决定持有异议,可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出复核。
第九条
申请人可在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前向海关提供新资料,并对原提供资料作出说明。
申请人在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之后声明原提供资料作废并要求向海关提交新资料的,如货物尚未实际进出口,海关应按新提交的预归类申请重新审核;如货物已实际进出口,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章 申请的受理
第十条 (申请的审查及受理)
预归类申请由各直属海关受理并作出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审查由直属海关上报的疑难商品或有归类争议的商品的预归类申请并作出决定。
海关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对预归类申请进行审查,对不能满足预归类条件的申请,海关可不予受理。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应为申请人实际或计划进出口的货物,如所提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无关,海关可不予受理。

第四章 预归类决定书
第十一条 (预归类决定的作出)
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后以《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见附表二)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持有,另一份由作出预归类决定的海关留存。
第十二条 (《决定书》的内容)
《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等;
(二)申请日期;
(三)商品中英文名称;
(四)商品详细描述;
(五)海关商品归类编码;
(六)签发日期及海关签章。

第五章 预归类决定书的效力和使用
第十三条 (《决定书》的效力)
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海关总署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决定书》自海关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决定书》的使用)
《决定书》只限申请人使用。
持有《决定书》的申请人在该决定的有效期内进出口《决定书》中所述及的货物时,应向进出口地海关递交《决定书》。
海关应以查验等方式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书》所述及商品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决定书》的失效)
海关在作出预归类决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因海关原因需要改变预归类决定的,由直属海关发出《变更通知书》(见附表三),原《决定书》自《变更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失效。
由以下原因造成预归类决定改变时,原《决定书》即行失效:
因申请人提供的商品资料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预归类决定需要改变的;
因申请人补充资料或提交新资料、海关需按新提交的预归类申请重新审核,造成原《决定书》失效的;
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预归类决定改变的,申请人可持原决定书到原申请地海关申请换发《决定书》。
由本款原因引起《决定书》失效产生的其他问题,按《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法规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附表一: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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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
|企业代码: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商品名称(中、英文): |
|-------------------------------|
|其他名称: |
|-------------------------------|
|商品详细描述(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 |
|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
| |
| |
|-------------------------------|
|进出口计划(进出口日期、口岸、数量等): |
| |
| |
|-------------------------------|
|随附资料清单: |
| |
|-------------------------------|
|此前如就相同商品向海关申请预归类,请写明海关预归类决定书编码:|
| |
|-------------------------------|
| |海关(章): |
| |预归类申字_____号 |
| 申请人(章) |接受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签收人: |
---------------------------------
注:1、填写此申请书前应阅读《预归类暂行办法》;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3、本表加盖申请人和海关印章方为有效。

附表二: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

---------------------------------
|申请人: |
|-------------------------------|
|企业代码: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商品名称(中、英文): |
|-------------------------------|
|其他名称: |
|-------------------------------|
|申请表编码: 预归类申字_____号 |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此前相同商品海关预归类决定书编码: |
|-------------------------------|
|商品详细描述: |
| |
| |
|-------------------------------|
|商品归类编码: |
|-------------------------------|
|有效期: |海关(章): |
| | |
| 自 年 月 日 | |
|至 年 月 日(含) |预归类准字_____号 |
|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2、本表加盖海关印章有效。
3、本决定书涂改无效。

附表三: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变更通知书

__________(申请人):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因,
我关签发预归类准字______号《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
类决定书》的商品归类编码更正为______;自送达之
日起原《决定书》予以失效。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年 月 日



200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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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

水建管[2007]16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依法、科学、有序,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双方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健康发展,现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为指导性文件,适用于通过招标选择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承担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9年电力运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9年电力运行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9]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工信厅),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国内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发展改革会议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运行调节,及时解决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电力保障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围绕经济运行走势,加强电力运行监测分析

用电需求变化是经济运行走势的“晴雨表”。在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在延续、经济增速下滑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的形势下,加强电力运行监测分析对判断经济形势和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尤为重要。

(一)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结合现有月度分析制度,重点加强本地区电力运行尤其是需求变化情况的监测分析,对用电增幅下降较大或回升较慢的行业摸清原因,加强趋势预测。

(二)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要加强本营业区内电力需求变化的监测,对新增用电报装和用户报停、减容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做好供需形势预测,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中央发电企业要加强本企业生产运营情况监测分析。

(四)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各电力企业要将本单位的月度监测分析报告,报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二、 针对电力供大于求,强化生产运行调节

受用电增幅下滑的影响,今年将是近十年来电力供需形势较为宽松的一年,全国大部分地区供大于求,发电设备利用率进一步下降。为此,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强化综合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一)统筹安排好发电生产。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按照保障电网安全、服务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做好发电生产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

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省,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认真落实各项措施,不断完善试点方案,尤其是要会同有关方面妥善解决小机组减发后的有关问题。每季度末将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报送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全面推行差别电量计划。在年度计划安排上,要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优先安排大型水电、核电、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低污染、高效燃煤发电机组的年利用小时数应明显高于高污染、低效机组的年利用小时数,燃煤发电机组中容量、参数接近的要保持利用小时数基本相同。在实际运行中,要以保障电网安全为前提,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公布电力生产调度信息,及时化解厂网矛盾;要按照交易各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的原则,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完善清洁、高效机组替代中小火电机组的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推动节能减排,缓解发电企业经营压力,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同时,要维护担负调峰任务的中小机组顶峰发电能力不受影响,确保电网安全和夏季大负荷期间电力供需平衡。

(二)做好跨省区电能交易。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我委做好跨省区电能交易工作,及时公布年度、季度和月度交易安排。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本地区电力、电量的平衡预测,按照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和电能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统筹制定本地区年度区内发电和外来电或外送电的方案;要组织电网、发电和电力用户代表定期召开信息披露会,通报本地区经济运行和电力供需形势,公布电力、电量交易情况,预测电力供需走势;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交易电力、电量、价格的监管,防止市场保护,防止过度交易,严禁虚假交易,促进电能交易规范有序进行。电力供应相对宽松的地区,外购电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参与本地电网调峰。
三、 继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针对电力供求矛盾缓解后有可能放松需求侧管理的倾向,各地要继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提高能效和强化有序用电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积极推进提高电能效率。正在进行需求侧项目试点的江苏、广东省,要按照工作进度安排,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开展需求侧管理工作较早的河北、上海、北京、山西、湖南等省(市),要充分运用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围绕当前企业结构调整的有力时机,推动本地区项目的开展,降低用电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其他地区也要研究建立工作机制,做好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建立专家队伍、加强资源潜力调查和统计分析、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等基础性工作,为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创造好的环境。

(二)推动移峰填谷。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继续推进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加快蓄冷、蓄热项目建设,鼓励热电冷三联供项目并网运行,促进用电负荷移峰填谷,保障电网安全。

(三)完善有序用电方案。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继续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不同负荷水平下的有序用电方案,重点做好节假日和“两会”、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特别是建国六十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的用电保障,确保居民生活、医院、学校、铁路、交通枢纽、供水供热、广播、电信、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石油天然气生产输送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用电不受影响,全力保障全社会各行业对电力的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四、 细化落实电力应急措施和方案

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企业、相关部门继续做好煤电油运应急预案、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增强可操作性。督促电网企业落实移动发电设备,督促广播电视、通讯、铁路、交通枢纽、供水、能源生产供应、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医院等重要用户落实自备保安电源,督促学校、商场、宾馆等人员聚集场所配备应急照明设施。继续跟踪火电厂煤炭库存情况,对可能导致大量缺煤停机、影响电力供应的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及早协调和反映。电网企业要加强输电线路防覆冰、除冰等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会商,切实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预防;对电煤库存低于警戒线的电厂,要按照以煤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生产。

五、 组织换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根据《电力法》有关规定,我委2006年组织各地换发了《供电营业许可证》。鉴于近几年供电营业区划分方面出现较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证供电营业许可工作正常开展,保障电力供应正常秩序,今年我委将组织换发新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供电营业区划分管理和证书的换发、颁发工作,要力争年内完成,并对上次证书换发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