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罪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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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罪证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罪证问题的通知

1979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对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和罪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反革命挂钩案件如何确定罪名的问题。公安、司法机关对于那些以反革命为目的,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海外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的案件,习惯称为反革命挂钩案件。但对这类案件确定罪名时,不能使用反革命挂钩这样笼统的、在刑法上没有规定的罪名,而应当根据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第二编第一章反革命罪的有关条款确定罪名。
二、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证如何随案移送的问题。公安机关截获的、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通讯联络地址投寄的挂钩信件,只要在破案后确认为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在没有查获任何其它罪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罪证公开使用。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时,应将反革命挂钩信件的复制件和文字鉴定书连同其它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也应将上述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时,如果被告人、辩护人询问罪证(反革命挂钩信件)的来源时,可答复:对于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海外通讯联络地址投寄的反革命信件,我有关部门理应予以扣押。
对于确以反革命为目的,向苏联、越南广播电台写信挂钩的案件,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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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加强对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非当地城镇户口的劳动力,包括农村户口劳动力、外地城镇户口劳动力、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劳动力和港、澳、台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第四条 青岛市和各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是用工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用工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应按先本市、后市外和优先从扶贫县招聘的原则,实行总量调控、统筹安排。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申请招聘外来劳动力:
(一)工作急需劳动力,且在当地非农业劳动力中招收不足的;
(二)本单位富余职工基本得到安置的;
(三)具备为外来劳动力提供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的。

第七条 用工单位申请招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属单位,由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市劳动行政部门分解下达的地区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总量审批,报市劳动部门备案;
(二)前项规定以外其他单位,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用工单位申请招聘农民临时工,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各区(市)属单位,私营企业,驻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中央、省、部队属单位,由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市劳动行政部门分解下达的地区使用农民临时工总量审批;
(二)前项规定外的市属以上单位、部队属单位,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对外商投企业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市或区(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单位使用成建制的外来建筑施工队伍,凭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核准进城施工人数的证明,如实编造人员花名册;使用成建制的外来交通搬运队,凭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和核准进城务工人数的证明,如实编造人员花名册,分别由市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加盖印章后,送市劳动行政部门登记,核发《务工许可证》。

第十条 用工单位申请招聘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和《港、澳、台人员就业证》。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收手续,并到指定的地点招收。

第十三条 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应当与出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与外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人数、劳动项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安全生产责任和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条件以及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招聘外业劳动力的单位,应持下列证明、资料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申领《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务工许可证》):
(一)批准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文件;
(二)劳动合同;
(三)已招聘外来劳动力的身份证、计划生育审检证(育龄妇女)、健康证明。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再办理《务工许可证》。
外来劳动力应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及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招聘的外来劳动力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落实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 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招聘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缴纳劳务管理费。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招聘外来劳动力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招聘和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并按擅自招聘人数和使用时间每人每月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继续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或到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继续使用手续,并按每使用一人处以300元罚款;
(三)未办理《务工许可证》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每使用一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23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黄冈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积极性,促进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各部门在本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中推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市政府批准,持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为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便利,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改进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职责:
  (一)及时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受市政府委托,开展行政执法专题调研活动;
  (三)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四)应邀参加市直部门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活动;
  (五)办理市政府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查询;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工作会议;
  (四)获取有关法制工作文件和资料;
  (五)对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行为进行查询或了解;
  (六)有权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反映行政执法真实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义务:
  (一)秉承公平正义,坚持实事求是;
  (二)认真履行职责,遵循法律法规;
  (三)遵守有关制度,按时参加活动;
  (四)如实填写行政执法监督记录手册等资料,及时反映监督情况;
  (五)参加有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2年,可以续聘。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情况,可以要求为其保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接到反映,应及时进行调查和情况反馈。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做好有关联系和沟通工作,及时通报情况,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