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国有无形资产流失专项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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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国有无形资产流失专项调查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国有无形资产流失专项调查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福建省、贵州省、广西省、重庆市、西安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了加强对国有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我局拟选择六省市进行一次无形资产流失的专项调查。
一、调查范围
调查对象为国有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及有关科研机构在1994年至1996年期间发生的如下情形:
1.整体或部分实行股份制改造;
2.整体或部分与外商合资、合作;
3.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4.其他。
二、调查内容
逐项核查发生上述情况时无形资产有否流失:
1.全部或某一项无形资产没有评估折价入股或作为出资,造成国有资产权益的流失;
2.已经对部分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但没有对全部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或者评估值过低,造成国有资产权益的流失;
3.在转让产权时没有将无形资产计算在内,造成无偿转让或虽已计算在内但作价过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无形资产被非国有单位非法侵占或使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5其他。
三、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调查由六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对三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有关科研机构的产权变动项目进行排队;
2.责成国有持股单位、中方出资单位和产权转让单位进行自查,并填写《国有单位无形资产流失调查表》(每个产权变动事项填写一张,对具体流失情况可另附书面说明),由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组织实施单位;
3.六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直接对一部分产权变动项目进行调查,并对各持股单位、中方出资单位和产权转让单位以及其他被调查单位报送的《调查表》进行直接审核。
此次调查要求在1997年1月31日前完成自查单位上报工作,请六省市于1997年3月底前将调查情况汇总报我局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公室。
附:《国有单位无形资产流失调查表》及《汇总表》(略)



19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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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夫妻债务的界限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解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治病,主要指为夫妻双方的父母、因为年老、患病不能维持生活,而夫妻一方对其有有“扶养”义务的父或妻的兄姐,丧失父母的(外)孙子女。即使是妻子借款为自己的父母治病,而作为丈夫应当对这笔债务承担归还责任,而不因为岳父母不是亲父母为由不承担债务。
  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经过配偶同意生育的人工受精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但不包括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一方和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子女”。
  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是: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赠与、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支付对非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人的生活医疗费用所导致的债务。比如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借款捐助一个没有抚养关系的孤儿等等,这种债务如果不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在离婚时候这笔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但不得对抗善意的债权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而继承获得的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因为继承而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被继承人指明遗产只给予夫妻一方的,遗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因继承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同理,因赠与、遗赠等也同上。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离婚后对债务的偿还有约定比例,但是对债权人而言,他有权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归还债务。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要求债务人和其配偶共同偿还的权利。但是如果书面协议中的债务人的署名只有债务人一人,而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还是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的这种明知应当是由债务人夫妇来举证。
  3、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该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如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购买、婚房的装修、婚礼的开支、夫妻共用的家用电器及贵重物品的购买、用于债务方配偶的疾病治疗、债务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夫妻内部,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在非债务的夫妻一方在对外承担了配偶的债务后,如果属于如下情况的,可以在已经离婚的等情况下要求配偶归还,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内部如何进行债务分担。
  1、非债务方的夫或妻在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或者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由各方承担各自的债务。
  2、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独自承担: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B、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D、一方都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因此引起的债务。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债务分担,由不是债务人的配偶一方负举证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民法中的债依据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法定产生,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按照债务承担,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属于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之债,也就是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来归还,即使在夫妻离婚后也由夫妻共同归还。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藏卷烟运输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专〔2001〕65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藏卷烟运输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四川、西藏、甘肃、青海省(区)烟草专卖局:
  为保障进藏卷烟运输渠道畅通,加强进藏卷烟专卖管理,促进沿途各省(区)局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于2001年10月18日至19日,组织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四省(区)局在成都召开了进藏卷烟运输问题协调会议。现将协调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进藏卷烟运输问题协调会议纪要
  为保障进藏卷烟运输渠道畅通,加强进藏卷烟专卖管理,促进沿途各省(区)局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于10月18日至19日在成都组织召开了进藏卷烟运输问题协调会,四川、西藏、甘肃、青海省(区)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张修连副司长主持,与会各方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支持的态度,就进一步加强进藏卷烟专卖管理、保障进藏卷烟运输渠道畅通提出了意见及建议,经充分磋商、研究,达成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西藏区局(公司)驻成都、格尔木采购供应站在保证西藏卷烟市场供应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四川、甘肃、青海三省局为保障进藏卷烟运输渠道畅通,做了大量的工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配合。目前,在进藏卷烟运输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属于烟草系统内部兄弟单位之间正常的工作摩擦。只要四省(区)局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态度,着眼于长远合作,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这些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一定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四川、甘肃、青海省局要充分理解西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并要尽可能地为西藏区局(公司)驻成都、格尔木采购供应站功能的正常发挥提供更好的条件、创造更好的环境,保障进藏卷烟运输渠道的畅通。自本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四川省局应要求成都市局立即撤回派往西藏区局(公司)驻成都采购供应站仓库门口的监督人员和车辆。今后,三省局应尽量避免采取类似的影响双方感情的手段和措施。
  三、西藏区局应充分理解和支持四川、甘肃、青海省局在加大专卖管理力度、净化卷烟市场方面所做的工作,加强对两个采购供应站的监督管理,确保所有卷烟全部运回区内销售。两个采购供应站应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服从当地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管理,做好进藏卷烟的储存、运输工作,不得就地甩卖卷烟,不得为非法经营者提供仓储和运输等便利条件。
  四、根据合理运输的原则,一般供应西藏昌都、阿里地区和林芝地区部分县的卷烟,可以从成都中转;供应西藏其它地市的卷烟原则上从格尔木中转。
根据专卖属地管理和烟草专卖品所在地开证的原则,鉴于目前跨省运输卷烟已实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及开证,决定终止由西藏驻成都采购供应站为进藏卷烟手工开具区内准运证的办法,由国家局委托四川省局依据西藏区局的准调单及准运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为成都中转的进藏卷烟开具准运证。运输过程中,准调单和准运证随货同行。
自格尔木中转的进藏卷烟,准运证开具办法暂时不变,仍由西藏区局开具区内准运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进藏卷烟中转运输为合法运输,沿途各地必须予以保护,不得无故扣留;对于非法运输的进藏卷烟,沿途各地应依法查处,不得任其冲击西藏卷烟市场。
  五、四省(区)局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情况交流和通报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合作环境。西藏区局(公司)可采取多种形式向四川、甘肃、青海三省局通报进藏卷烟运输情况。四川、甘肃、青海三省局也应及时向西藏区局通报专卖管理措施、卷烟市场监管制度及非法运输案件查处等有关情况。
参加此次会议的人员有: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张修连、关宏梅、高兴智、舒军龙,四川省局龚锦华、王平均、李邦涛、宋连山,成都市局祁合明、雷雯,西藏区局平措旺扎、杨桂选、多布拉、洛桑、张林、丹增、平旺,甘肃省局向阳,青海省局张全有、董长吉。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