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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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治本之策和坚决措施。贯彻落实《通知》,必将全面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各地要抓住机遇,奋
力开拓,切实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一、认真学习,把思想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要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首先将《通知》精神和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议的主要内容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使党委、政府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了解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重
视程度、坚决措施;深入了解土地国情、省(区、市)情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对土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通知》不是一般性的文件,是中央事关全国大局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战略决策;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土
地管理事业的纲领性文件;是贯彻十四届五中全会“两个根本性转变”,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行动指南。通过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切实增强贯彻落实《通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激发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创造性。
二、深入领会,切实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要将贯彻落实《通知》,与学习贯彻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结合起来。要领会必须采取十分严格的措施管理土地和保护耕地;必须长期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从
体制、机制和法制上采取治本之策,扭转人口大量增加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是中央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指导思想。要领会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冻结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全面开展非农建设用地大清查等是中央采取的坚决措施。要领会实行农地与非农地的用
途管制,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办法,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加强土地法制建设,改革土地管理体制是中央的治本之策。
三、大力宣传,广泛开展国情国策教育。要把《通知》的宣传列入当前宣传工作的中心内容,掀起一个宣传高潮,使《通知》精神深入人心。特别是广泛开展全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土地国情国策教育。宣传耕地减少的严峻形势,破除“地大物博”的旧观念,确立惜地、节地的新观念。


四、制定坚决措施,努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照《通知》要求,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冻结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开展非农建设用地大清查,进行了专门部署。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土地情况,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贯彻落实中央治本之策的坚决措施。切实加强土地利用
宏观管理,改革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挖掘土地潜力。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树立一批节地挖潜的好典型。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切实冻结住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建立良好的土地秩序,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及早准备,做好贯彻落实《通知》情况的汇报工作。按中央要求,各省(区、市)党委、政府要在今年6月底前就学习和传达《通知》,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向中央作出报告。下半年中央领导同志将专门听取各省(区、市)领导对贯彻《通知》情况的专题汇报。各省(区、
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早准备,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作好给中央汇报的准备工作。并随时将贯彻落实《通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告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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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92号】泰安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土地市场供应机制,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安市市辖区(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出让和利益分享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以及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第二章 出让计划


第五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下列用地均应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
(二)划拨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
(三)已出让的土地改变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用地;
(四)破产企业或企业“退二进三”处置原划拨土地;
(五)其它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的同一宗土地。
第六条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本着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城市资产效益的原则,编制年度规划用地方案。规划用地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等。
年度规划用地方案,在上年9月底以前编制完成。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以规划用地方案为依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本着适度从紧、不饱和供地的原则,会同市规划、建设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出让计划应当明确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拟出让时间等。
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在上年11月底以前编制完成。
(三)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由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向市政府汇报,批准后按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用地、企业改制或退二进三处置土地资产等需要调整出让计划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规划与储备


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编制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需要综合开发、连片整合的地块,应编制综合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以及配套的公共建筑面积、基础设施建设指标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市规划部门按城市规划决策程序报批。 
第九条 纳入年度出让计划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进行储备。尚未征为国有的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适时征用储备。
第十条 下列情形,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进行储备后再实施出让:
(一)已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的;
(二)划拨土地部分或全部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
(三)破产企业或企业“退二进三”处置原划拨土地的;
(四)其它应当收回纳入储备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工作结束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应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土地出让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统一的土地有形场所公开进行。
未纳入年度出让计划的土地,不得进行出让。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拟出让地块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包括出让方式,拍卖、挂牌底价或招标标底,拍卖起叫价或挂牌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公告内容等。
第十四条 拍卖、挂牌底价或招标标底,按下列要求拟定: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土地进行评估;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供求情况,合理拟定拍卖、挂牌底价或招标标底,提出拍卖起叫价、挂牌起始价及竞买保证金。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拍卖、挂牌或招标前 20 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出让年限、规划设计要求;
  (二)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
  (三)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保证金数额;
  (四)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竞买或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市监察部门应派出2名工作人员参与对竞买或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并对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负责。
第十七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市监察部门派出2名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十九条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挂牌地块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二)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具体人员名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三)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竞得人、中标人确定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中标人在成交确认书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和契税后,方可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直接为其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竞得人、中标人在成交确认书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70%以上的,可以签订土地预出让协议,并约定延期交款期限。延期交款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土地储备成本由市财政部门及时返还土地储备机构。土地纯收益分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由监察部门给予作出决定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46号


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汉江水质符合南水北调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促进汉江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政府决定自2005年起,对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实行考核,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省级考核对象为汉江流域的十堰、襄樊、荆门、孝感、武汉等5个省辖市和天门、潜江、仙桃3个直管市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各省辖市参照本办法对所辖县(市)政府领导班子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条例》,将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研究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少于一次,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本项10分,未列入年度计划或未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的各扣5分)

  (二)严格遵守《条例》,依法行政。不制定出台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悖的土政策;在招商引资中不提供任何违反环保法规及政策的优惠条件;不袒护、包庇环境违法行为;不干预环保部门的正常执法。(本项10分,违反此条款任意一项扣5分)

  (三)认真执行《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国家和省环保产业政策,保证辖区内列入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环保基础设施正常建设和运行;对国家和省明令关停的“十五小”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及时关停。(本项10分,无故拖延或因行政行为影响上述基础设施正常建设或运行实施的,扣5分;应关停的“十五小”企业未按要求及时关停,或关停后又死灰复燃的,发现一起扣5分)

  (四)重视并研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正确认识本区域内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对有关汉江流域水污染的群众信访和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及时解决处理。(本项15分,未认真及时处理环境污染纠纷造成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或因领导不力、决策失误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出现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出现一起扣5分)

  (五)重视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科研和宣传教育正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达到相应标准。(本项10分,每违反一项扣5分)

  (六)认真落实环保措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均大于95%;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大于80%,生活污水处理达标率大于40%。(本项20分,各项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上述4个项目指标凡下降3个百分点的不得分)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下达的控制目标内。(本项10分,超标一项扣5分)

  (八)环境质量达标。汉江干流、主要支流或湖库上的国控、省控断面(或点位,含饮用水源地,附表)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规划类别要求,跨界河流的断面水质符合相邻河段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本项15分,水质达标率80%得1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扣〉0.25分,确因上游水质超标造成下游水质超标的,另行评定)

  三、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组织,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以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为考核周期。每年1月,各市按本办法考核内容对上年度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逐条自查,按规定格式填写自查表,经政府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后报省环保局。2月,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市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审核上报材料、汇总考评结果并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考核结果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对不履行职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市,以不合格论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考核的具体评分细则等由省环保局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