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9:39:34   浏览:9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问题的请示》(沪财企一〔2000〕88号),经研究,现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
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四、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0年7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1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为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强化内部管理,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使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心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人才的成长,以建设一支适应金融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科学知识水平,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建设银行的业务发展和建设努力工作。
第四条 凡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均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 管 理 原 则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建设银行行政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办法。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坟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调配、晋升等工作由人事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设置
根据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合建设银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我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为:经济、会计、工程、统计、研究、教学、翻译、编辑出版、图书资料、档案、卫生等。
第八条 主要专业技术岗位
1.经济专业: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云南省 贷款管理、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审查管理、信贷计划、资金和贷款项目管理、建筑经济管理、筹资储蓄管理、投资信息调查、项目经济评估、业务制度建设和管理、资料综合、外汇存贷款结算管理、证券市场业务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科技干部管理、教育管理等。
2.会计专业:建设银行会计、建设单位会计、施工企业会计、储蓄会计、机关行政经费会计、财务会计、现金出纳和结算等。
审计心业(暂时靠用会计专业):财政信贷审计、财务会计审计、储蓄业务审计、国际业务审计、审计综合和统计等。
3.工程技术专业、建筑技术经济管理、项目技术评估、设计管理、施工管理、投资信息调查、电子计算机应用开发和管理等。
4.科学研究、投资管理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培养研究生等。
5.统计专业:建设银行各项业务统计。
档案、教学、翻译、编辑出版、图书资料、卫生等专业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章 评 审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要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评审组织程序办理。
第十条 经评定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发给总行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经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合格者,发给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四章 聘 任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权限按照建设银行行政干部管理权限,哪一级管理的人员,由哪一级聘任。
第十三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由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的原则,在上级核定的岗位职数和工资总额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四条 取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前,由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能够履行本岗位职责者,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聘任。有条件的双方可签订聘约,聘约上要明确规定岗位职责、权限、任期目标、聘期及其它有关事项。被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发给由行政领导签署的聘任书。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或一个重大项目(一项课题)为周期。受聘人员在聘任期内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在聘任期满之前三个月内,行政领导根据平时考核与任期届满考核结果及工作需要决定其续聘、低聘、解聘并通知本人。对续聘人员,由人事部门重新办理聘任手续。对低聘人员,按将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低一级的办法处理。对解聘人员,按工作需要调做其它工作,享受新职务的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根据其政治表现、见习期的考核结果和拟聘岗位的职责要求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行政领导(副处级以上)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岗位,确需行政领导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所在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行政领导确需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总行人事部批准,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间的政治、生活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考核的目的是通过了解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完成目标任务的业绩等情况,以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特长,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二十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依据总行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单位情况组织进行。各行在具备条件情况下,可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报总行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调 配 和 流 动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动和配备,应严格按照定岗定编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不同岗位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从建设银行以外单位调入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专业对口,经过调入岗位工作一年时间的实践考察,能够履行岗位职责的,才能重新确定其任职资格并根据工作需要聘任。
第二十三条 聘任期内调出建设银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原聘任职务自行解除,只介绍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聘任期内在建设银行系统内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聘任。
第二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长,促进人才流动和金融事业发展,要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和老、少、边、穷地区合理流动。对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职数限制或其他原因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鼓励他们到适合自己情况的单位去工作。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有创造发明,进行重要的技术革新,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完成重点科研课题,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为国民经济建设和金融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以及在培养人才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对达到破格晋升标准的专业人员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泄露机密,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并给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工作及本单位工作造成损失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其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结合本人一贯表现对错误认识改正程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由相应的评委会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章 培 训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协同教育部门进行。按照“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方式可采用进修、委托代培、短期学习、以会代训、参观考察、参加学术交流等形式,还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讲学。
第二十九条 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更新知识的能力,保证一定的学习时间,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岗位培训为主,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
各级人事部门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层次、职责、任务确定培训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第九章 离休、退休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已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同意的原则下,经,组织批准可以返聘,担任咨询、调研或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
聘用的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后,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聘作合同书》,明确工作,职责、聘用期限和聘用待遇。合同期限为一年,确因工作需要续聘时,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章 档 案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管理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总行建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建立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以便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事部负责解释或修订。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中央及国家人事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每届任期2-3年,并实行定期考核,任职期间一般每年考核一次(主要进行定性考核),任期届满实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综合考核。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

第二章 考核前提和原则
第三条 被考核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遵守行纪行规,服从分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学术问题实事求是。
第四条 凡因政治、经济或其他问题受到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专业技术职务分别作如下相应处理:
1.凡被依法判型和受到开除公职、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留用、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取销,已经聘任的予以解聘。
2.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保留,低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3.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保留,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4.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一般不影响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对于认错态度不好的,应予缓聘。
5.因各种问题在审查的,在审查期间可暂时保留其已经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尚未做出结论前,没有聘任的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已经聘任的,待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五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既考核思想品德,又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2.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严格要求,一视同仁;又对不同专业不同岗位区别对待。
第六条 实际工作岗位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同者,应视情况区别对待:
1.确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换工作者,按实际从事的岗位进行考核。
2.因本人缺乏履行所聘职务岗位职责的能力,由组织另行安排非本专业工作的,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 核 范 围
第七条 凡在首次职称改革中已经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聘任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属考核范围。
下列专业技术人员不进行考核:
1.已离、退休和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考核时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
2.在上一年度已获得任职资格现尚未聘任的人员(含从外系统调入人员中具备任职资格,未聘任职务的)。
第八条 凡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如上一年度初以来已经过行政职务任期届满全面考核的,不作全面考核对象,只需将原考核的情况作依据,填写好登记表,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的有关手续。

第四章 考 核 内 容
第九条 根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对受聘人员的考核,主要考核任期内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创新能力、学识水平和论文著作等七个方面。其具体内容如下:
1.思想品德。主要看学习时事政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看坚持原则、勤政廉洁、奉公守法、团结协作及职业道德情况。
2.工作成绩。主要看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看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和作出的贡献。
3.业务能力。主要看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运用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处理具体问题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看在本职岗位上指导和组织科学研究、科技管理工作的能力以及实际操作能力。
4.工作态度。主要看在业务技术工作上钻研精神、合作精神和工作责任感。
5.创新能力。主要看对本职工作开拓新业务、研究新途径、发展新观念的能力。
6.学识水平。主要看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的程度,看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在本专业工作中的应用及表现的业务水平情况。
7.论文著作。主要看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情况,或结合实际写出的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的质量。

第五章 组 织 领 导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在各级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进行。总行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行政领导担任组长;组员若干人,由总行人事部负责人及在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各级行成立相应的考核小组。
1.总行机关考核小组(包括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研究所)由5-7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总行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兼任;组员4-6人,由在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及机关人事处有关人员组成。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总行直属院校考核小组由7-11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行政领导担任;组员6-10人,由人事处负责人和在职的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中:具有高级师任职资格的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3.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0及专业支行的考核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单位行政领导担任;组员4-6人,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在职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数必须达到2/3以上。
第十一条 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职责
1.总行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行系统考核、续聘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负责对总行直接聘任的高级师和中级师进行综合考核,并负责写出综合评语。
2.总行机关考核小组,负责本行机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各环节的工作,并负责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述职会议、群众评议和群众定量测评的组织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总行直属院校的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聘任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各环节的工作,负责本单位由总行直接聘任的高级师的分行聘任的中级师的述职会议、群众评议及群众定量测评的组织工作。
4.各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和专业支行的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聘任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各环节的工作,并负责本单位由省行直接聘任的高、中级师的述职会议、群众评议及群众定量测评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小组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第六章 考 核 办 法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两种方法,自我考核、群众考核、组织考核(考核小组考核)三种形式。
一、定性考核的三种形式
1.自我考核。由本人根据应履行的岗位职责,对自己在任期内的思想品德、政治表现和业务技术工作进行全面的自我评价,写出书面总结(述职报告)。高级师和中级师均在本单位群众会上作述职报告。
基层行、处的中级师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群众会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单位领导组织,考核小组派员参加。地州市分行、中心支行的高级师和机关的中级师在机关科级干部及中师以上群众会议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本单位考核小组组织。专业支行的高级师、中级师在科级干部及中师以上群众会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本单位考核小组组织。总行、省分行机关的高级师、中级师在本处室全体干部会议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处室领导组织,机关考核小组派员参加。
助理师、员不在群众会上述职。
2.群众评议。根据考核对象的自我鉴定、述职报告、工作情况及所提交的成果,由群众(参加榜职会议人员)对其进行评价。群众评议情况由单位领导或考核小组进行综合。助理师、员不进行群众评议。
3.组织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对象的自我鉴定及所提交的成果、群众评议意见、基层行(处)和省行处(室)领导鉴定,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聘任意见。
二、定量测评记分考核
定量测评考核是考核项目(测评因素)的标准内容尽可能定量化,并划分四个档次,确定各档次的记分幅度和诸测评因素的加权系数。测评时,根据被测评对象的具体情况和表现,对照测评记分标准,给被测评对象的各考核项目以恰如其分的分数(百分制),各考核项目所得分数的加权平均数即为考核结果。(测评记分标准详见附件一、二)
定量测评考核,分自我测评、群众(参加听述职报告的人)测评、组织(考核小组)测评三种方式。三种测评方式所记分数的加权平均数即为综合测评结果。
第十四条 定量测评考核项目、测评方式的加权系数见表。
第十五条 考核结论。考核小组根据定量测评得分情况作出结论。凡综合得分在100-90分之间者为优秀;综合得分在89-75分之间者为称职;综合得分在74-60分之间者为基本称职;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进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晋升、续聘、缓聘、低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称职者续聘;对基本称职者要提出“黄牌”警告,指出不足,帮助改进;对不称职者应解除聘约,缓聘或低聘,也可降低一级以上工资。
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考核对象,若本人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考核小组提出申诉。

第七章 考 核 程 序
第十七条 高级现、中级师的考核分五步进行:
第一步 自我考核。由被考核者写出书面总结,填写考核登记表中的有前栏目。
第二步 提交资料。被考核对象向本单位考核小组或人事部门提交考核登记表、业务或科研成果、有关证明及资料。
第三步 群众评议和群众测评。由本单位考核小组组织群众听被考核者的述职报告,并对其进行评议和定时测评打分,将评议的综合意见和测评分数填入登记表。
第四步 组织考核。首先由基层行处或业务部门领导进行鉴定,再由相应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写出评语,并进行定量测评考核。
第五步 按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应单位的人事部门和领导分别签署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考核材料由人事部门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试行,由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一:建设银行高级师定量测评记分试行标准
━━━┳━━━━━━━┳━━━━━━━┳━━━━━━━┳━━━━━━━
记┃100-90分┃89-75分 ┃74-64分 ┃ 60分以下
档分┃ ┃ ┃ ┃
测 次 ┃ ┃ ┃ ┃
评 标┃ ┃ ┃ ┃
项准┃ ┃ ┃ ┃
目┃ ┃ ┃ ┃
━━━╋━━━━━━━╋━━━━━━━╋━━━━━━━╋━━━━━━━
┃ 政治思想好┃ 政治思想较┃ 政治思想一┃ 任期内有下
┃、有很强的事业┃好,有较强的事┃般、有一定的事┃列情况之一者:
思 ┃心和良好的职业┃业心和较好的职┃业心和职业道德┃ 1.思想品
┃道德,工作极为┃业道德,工作较┃、工作作风一般┃德较差,违反职
┃认真负责,作风┃认真负责,作风┃、团结协助精神┃业纪律、给银行
┃民主、严谨,团┃民主、严谨,团┃一般。 ┃信誉造成损害或
想 ┃结协作精神好。┃结协作精神较好┃ 一般能关心┃因犯政纪错误受
┃ 关心时事政┃。 ┃时事政治,执行┃到通报批评的。
┃治、认真执行党┃ 比较关心时┃党的方针政策,┃ 2.不服从
┃的方针、政策,┃事政治,比较自┃无违法乱纪行为┃组织调动和安
品 ┃思想上、行动上┃觉的执行党的方┃。 ┃排,给工作带来
┃和党中央保持一┃针、政策、遵纪┃ ┃严重影响的。
┃致。 ┃地守法。 ┃ ┃ 3.协作精
┃ ┃ ┃ ┃神差、经常搞内
德 ┃ ┃ ┃ ┃耗、经常闹不团
┃ ┃ ┃ ┃结的。
┃ ┃ ┃ ┃ 4.工作责
┃ ┃ ┃ ┃任心和事业心不
┃ ┃ ┃ ┃强造成重大责任
┃ ┃ ┃ ┃事故或决策失误
┃ ┃ ┃ ┃的。
━━━┻━━━━━━━┻━━━━━━━┻━━━━━━━┻━━━━━━━
续表
━━━┳━━━━━━━┳━━━━━━━┳━━━━━━━┳━━━━━━━
记┃100-86分┃85-70分 ┃69-50分 ┃ 50分以下
档分┃ ┃ ┃ ┃
测 次 ┃ ┃ ┃ ┃
评 标┃ ┃ ┃ ┃
项准┃ ┃ ┃ ┃
目┃ ┃ ┃ ┃
━━━╋━━━━━━━╋━━━━━━━╋━━━━━━━╋━━━━━━━
┃ 取得过重大┃ 取得过较大┃ 取得过一般┃ 没有全面履
工 ┃的工作成果,在┃的工作成果,在┃的工作成果,有┃行岗位职责,主
┃工作成果的推广┃工作成果的推广┃一定的经济效益┃管和分管的业务
┃运用中取得重大┃运用中有较高的┃,一般能履行岗┃技术工作存在
作 ┃社会、经济效益┃社会、经济效益┃位职责,并能解┃的问题较多,
┃,在专业工作岗┃,在专业工作岗┃决业务技术工作┃工作质量发生
┃位上有独创的管┃位上取得较大的┃中一般问题,未┃过较大的差错
成 ┃理办法,在工作┃成绩、并在工作┃出现工作方面的┃。
┃决策中起关键作┃决策中起主要作┃大的差错。 ┃
┃用,能很好地履┃用。能较好的履┃ ┃
绩 ┃行岗位职责,解┃行岗位职责,较┃ ┃
┃决和处理过业务┃好地解决和处理┃ ┃
┃技术的重大问题┃本岗位中的技术┃ ┃
┃。 ┃问题。 ┃ ┃
━━━╋━━━━━━━╋━━━━━━━╋━━━━━━━╋━━━━━━━
┃ 具有组织和┃ 能指导和组┃ 具有一般的┃ 有下列情
┃领导本专业的一┃织地(市)级本┃实践经验、能较┃况之一者:
业 ┃个地区或一个系┃专业某一系统工┃好地履行岗位职┃ 1.全面履
┃统业务技术工作┃作,大中型项目┃责,能解决一般┃行岗位职责有
┃的实际能力。善┃的经营管理工作┃的业务技术问题┃困难,难于指
务 ┃于把党和国家的┃、并能组织科研┃,并能按期完成┃导中级师开展
┃方针 、政策与┃、行业中较大项┃任务。具有一般┃工作和科研。
┃本专业工作实践┃目的实施,有较┃的操作能力。 ┃ 2.在本专
能 ┃相结合、适时解┃丰富的实践经验┃ ┃业业务技术工
┃决工作中的重大┃,能解决复杂的┃ ┃作决策时,有
┃问题,并能组织┃问题,有较强的┃ ┃过较大的失误
力 ┃重大科研、建设┃操作能力。 ┃ ┃,产生较坏的
┃项目工作的实施┃ ┃ ┃影响。
┃,经验丰富、有┃ ┃ ┃
┃很强的操作能力┃ ┃ ┃
┃。 ┃ ┃ ┃
━━━┻━━━━━━━┻━━━━━━━┻━━━━━━━┻━━━━━━
续表
━━━┳━━━━━━━┳━━━━━━━┳━━━━━━━┳━━━━━━━
记┃100-90分┃89-75分 ┃74-60分 ┃ 60分以下
档分┃ ┃ ┃ ┃
测 次 ┃ ┃ ┃ ┃
评 标┃ ┃ ┃ ┃
项准┃ ┃ ┃ ┃
目┃ ┃ ┃ ┃
━━━╋━━━━━━━╋━━━━━━━╋━━━━━━━╋━━━━━━━
┃ 始终保持明┃ 工作学习热┃ 在工作和学┃ 对业务技
工 ┃确的奋斗目标和┃表较高,有进取┃习中也积极进 ┃术安居现状、
作 ┃旺盛的工作热 ┃心、安心本职工┃取,但对自己的┃不求上进、缺
态 ┃情、积极进取、┃作,能在工作学┃本职工作却钻研┃乏工作干劲和
度 ┃热爱本职工作,┃习上下功夫。 ┃不够。 ┃责任心,本职
┃刻苦钻研业务 ┃ ┃ ┃工作完成较差
┃技术。 ┃ ┃ ┃。
━━━╋━━━━━━━╋━━━━━━━╋━━━━━━━╋━━━━━━
┃ 工作中有主┃ 工作有见解┃ 对本专业的┃ 满足于工
创 ┃见、有创新、知┃,不满足已取得┃晃窦际工作能 ┃作现状,缺乏
┃知更新能力强,┃的工作成果,对┃提出改进意见,┃创新和开拓精
新 ┃总是能用新的意┃工作能提出新的┃有一定的创新精┃神。
┃识、新的观点冲┃研究课题或有价┃神。 ┃
能 ┃击或取代旧的东┃值的建设性建议┃ ┃
┃西,能开创本职┃,敢于面对困难┃ ┃
力 ┃工作新局面,有┃,开动脑筋,能┃ ┃
┃创新意识。 ┃打开工作局面。┃ ┃
━━━╋━━━━━━━╋━━━━━━━╋━━━━━━━╋━━━━━━
┃ 具有丰富的┃ 具有本专业┃ 具有本专业┃
学 ┃专业理论知识,┃技术的系统专业┃一般的专业理论┃
┃并熟练掌握一门┃知识和相当的技┃知识和业务知 ┃
┃以上外语,能掌┃术水平,并能熟┃识,并懂一门外┃
识 ┃本管理的科学方┃外语,熟练本专┃语,了解本专业┃
┃法及其发展趋势┃业技术方面的有┃业务技术一个方┃
┃,有较高的政策┃关方针、政策和┃面的基本方法,┃
水 ┃水平和丰富的实┃规定,并能订制┃对本专业业务技┃
┃践经验,提出过┃专业业务技术工┃术的发展能提出┃
┃有价值的政策性┃作一个方面的规┃一定建议。 ┃
┃建议,在学术上┃章制度,是本单┃ ┃(不设此档)
平 ┃有独创的见解,┃位的业务骨干,┃ ┃
┃精通业务技术,┃参加制订本专业┃ ┃
┃是本单位专业工┃的科技发展规划┃ ┃
┃作带头人,具有┃。具有较丰富的┃ ┃
┃所从事管理领域┃实践经验,对所┃ ┃
┃的较广博的科技┃从事的工作提出┃ ┃
┃知识,制订过本┃过有价值的建议┃ ┃
┃专业的科技发展┃。 ┃ ┃
┃规划并提出过重┃ ┃ ┃
┃要见解。 ┃ ┃ ┃
━━━┻━━━━━━━┻━━━━━━━┻━━━━━━━┻━━━━━━
续表
━━━┳━━━━━━━┳━━━━━━━┳━━━━━━━┳━━━━━━━
记┃100-86分┃85-70分 ┃69-50分 ┃ 50分以下
档分┃ ┃ ┃ ┃
测 次 ┃ ┃ ┃ ┃
评 标┃ ┃ ┃ ┃
项准┃ ┃ ┃ ┃
目┃ ┃ ┃ ┃
━━━╋━━━━━━━╋━━━━━━━╋━━━━━━━╋━━━━━━━
┃ 提出过高水┃ 提出过中等┃ 撰写过质量┃ 完成过一
论 ┃平的研究报告、┃水平的研究报 ┃较好的业务工作┃般的工作计划
┃学术论文、译著┃告、学术论文、┃规划、调查报告┃、工作总结。
文 ┃或总结、调研报┃译著或总结、调┃、合化建议,被┃
┃等等,并在省、┃查报告等,并在┃省行采纳。 ┃
著 ┃部级以上刊物发┃地、市级学术会┃ ┃
┃表,或由省级以┃上宣读或地市级┃ ┃
作 ┃上出版社出版。┃刊物上发表。编┃ ┃
┃ ┃与过中专、干训┃ ┃
┃ ┃教材,并由省分┃ ┃
┃ ┃行组织印刷、发┃ ┃
┃ ┃行。 ┃ ┃
━━━┻━━━━━━━┻━━━━━━━┻━━━━━━━┻━━━━━━

附二:建设银行中级师定量测评记分试行标准
━━━┳━━━━━━━┳━━━━━━━┳━━━━━━━┳━━━━━━━
记┃100-90分┃89-75分 ┃74-60分 ┃ 60分以下
档分┃ ┃ ┃ ┃
测 次 ┃ ┃ ┃ ┃
评 标┃ ┃ ┃ ┃
项准┃ ┃ ┃ ┃
目┃ ┃ ┃ ┃
━━━╋━━━━━━━╋━━━━━━━╋━━━━━━━╋━━━━━━━
思 ┃ ┃ ┃ ┃
想 ┃(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
品 ┃ ┃ ┃ ┃
德 ┃ ┃ ┃ ┃
━━━╋━━━━━━━╋━━━━━━━╋━━━━━━━╋━━━━━━
┃ 出色完成岗┃ 较出色地完┃ 基本上完成┃ 履行岗位
工 ┃位职责范围内的┃成岗位职责范围┃了岗位职责范围┃职责较差,在
┃各项工作,在业┃内的各项工作,┃内的各项工作,┃处理业务技术
作 ┃务技术管理中有┃在业务技术管理┃业务技术管理方┃问题时差错较
┃一套严谨的工作┃中有一套较严谨┃法一般化。 ┃多。
成 ┃方法,并取得显┃的工作方法,并┃ ┃
┃著的成绩,主管┃取得较大成绩。┃ ┃
绩 ┃和分管的专业技┃ ┃ ┃
┃术工作在本单位┃ ┃ ┃
┃本地区或省行系┃ ┃ ┃
┃统,总行系统位┃ ┃ ┃
┃于前列。 ┃ ┃ ┃
━━━╋━━━━━━━╋━━━━━━━╋━━━━━━━╋━━━━━━
┃ 具有独立解┃ 具有能独立┃ 具有解决本┃ 全面履行
┃决本专业较复杂┃解决本专业某一┃专业一般业务技┃岗位职责有困
业 ┃的业务技术问题┃方面的较复杂的┃术问题的能力,┃难,日常业务
┃的能力,实践经┃业务技术问题的┃实践经验一般,┃技术工作差错
务 ┃验丰富,能承 ┃能力,有一定的┃在业务主管的具┃较多。操作能
┃担一个单位或管┃实践经验,基本┃体指导下,能担┃力较差。在处
能 ┃理一个地区、一┃上能承担一个单┃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专业业务技
┃个部门、一个系┃位或管理一个地┃理一个地区、一┃术问题曾有过
力 ┃统的本专业某一┃区、一个部门、┃个系统的本专业┃大的差错,影
┃方面的业务技术┃一个系统的本专┃技术工作,操作┃响较坏。
┃工作,操作能力┃业某一方面的业┃能力一般。 ┃
┃强。 ┃务技术工作,操┃ ┃
┃ ┃作能力较强。 ┃ ┃
━━━╋━━━━━━━╋━━━━━━━╋━━━━━━━╋━━━━━━
工 ┃ ┃ ┃ ┃
作 ┃(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
态 ┃ ┃ ┃ ┃
度 ┃ ┃ ┃ ┃
━━━╋━━━━━━━╋━━━━━━━╋━━━━━━━╋━━━━━━
创 ┃ 工作有主见,┃ 刻苦钻研业┃ 能根据实际┃ 满足于工
┃点子多,对开拓┃务技术,对本专┃情况,积极认真┃作现状,缺乏
新 ┃本专业工作新局┃业技术工作能不┃地采用上级业务┃创新精神,接
┃面能提出有价值┃断提出改进意见┃主管部门推广的┃受新事物能力
能 ┃的建议,对工作┃。 ┃新技术、新标准┃较差。
┃程序和方法能不┃ ┃、新制度,接受┃
力 ┃断更新。 ┃ ┃新生事物的能力┃
┃ ┃ ┃较强。 ┃
━━━┻━━━━━━━┻━━━━━━━┻━━━━━━━┻━━━━━━
━━━┳━━━━━━━┳━━━━━━━┳━━━━━━━┳━━━━━━━
┃ 系统掌握和┃ 较系统地掌┃ 写过一般水┃ 写作能力
┃运用本专业的基┃据和运用本专业┃平的工作计划、┃较差,写出的
学 ┃础理论和业务知┃的专业理论和业┃总结、调查报告┃工作报告、计
┃识,掌握并能正┃务知识,熟悉并┃、年度财务报表┃划、总结、报
识 ┃确执行有关专业┃能较正确执行有┃分析、统计报表┃表分析质量较
┃业务技术工作的┃关专业业务技术┃分析。 ┃差。
水 ┃方针、政策、法┃工作的方针、政┃ ┃
┃规、制度。业务┃策、法规和制度┃ ┃
平 ┃熟悉,是本单位┃,业务较熟悉。┃ ┃
┃的业务骨干。 ┃ ┃ ┃
━━━┻━━━━━━━┻━━━━━━━┻━━━━━━━┻━━━━━━

附三:高、中级师定量测评记分表
测评方式:
┏━━━━━━━━━━━━━━━━━━━━━━━━━━━━━━━━┓
┃ 测 评 对 象 情 况 ┃
┣━━━┳━━━━━━━┳━━━━┳━━━━━━━━━━━━━━━┫
┃姓 名┃ ┃所在单位┃ ┃
┣━━━┻┳━━━━━━┻━━┳━┻━━┳━━━━━━━━━━━━┫
┃行政职务┃ ┃技术职务┃ ┃
┣━━━━╋━━━┳━━━━━┻━━━━┻━━━━━━━━━━━━┫
┃测评项目┃记 分┃ 说 明 ┃
┣━━━━╋━━━╋━━━━━━━━━━━━━━━━━━━━━━━┫
┃思想品德┃ ┃ 1.每一测评项目满分为100分; ┃
┣━━━━╋━━━┫ ┃
┃工作成绩┃ ┃ 2.记分标准详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细则》。 ┃
┣━━━━╋━━━┫ ┃
┃业务能力┃ ┃ ┃
┣━━━━╋━━━┫ ┃
┃工作态度┃ ┃ ┃
┣━━━━╋━━━┫ ┃
┃创新能力┃ ┃ ┃
┣━━━━╋━━━┫ ┃
┃学识水平┃ ┃ ┃
┣━━━━╋━━━┫ ┃
┃论文著作┃ ┃ ┃
┗━━━━┻━━━┻━━━━━━━━━━━━━━━━━━━━━━━┛

附四:高、中师定量测评记分统计表
测评日期: 年 月 日
┏━━┳━━┳━┳━━┳━┳━━┳━━━━━┳━━┳━━━┳━━━┓
┃测象┃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测评┃群 众┃ ┃
┃评情┃ ┃ ┃ ┃ ┃年月┃ ┃ ┃测 评┃ ┃
┃对况┣━━╋━╋━━╋━┻━━╋━━━┳━┫ ┣━━━╋━━━┫
┃ ┃所在┃ ┃行政┃ ┃专业技┃ ┃ ┃考核小┃ ┃
┃ ┃单位┃ ┃职务┃ ┃术职务┃ ┃方式┃组测评┃ ┃
┣━━╋━━┻━┻┳━┻┳━━┳┻━┳━┻┳┻━┳┻━┳━┻┳━━┫
┃ ┃测评项目 ┃思想┃工作┃业务┃工作┃创新┃学识┃论文┃测评┃
┃ ┃ ┃品德┃成绩┃能力┃态度┃能力┃水平┃著作┃结果┃
┃ 测 ┣━━━━━╋━━╋━━╋━━╋━━╋━━╋━━╋━━╋━━┫
┃ ┃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
┃ ┣━━┳━━╋━━╋━━╋━━╋━━╋━━╋━━╋━━╋━━┫
┃ 评 ┃加权┃高级┃a1┃a2┃a3┃a4┃a5┃a6┃a7┃1.00┃
┃ ┃ ┃ 师 ┃0.10┃0.30┃0.21┃0.10┃0.07┃0.15┃0.07┃ ┃
┃ ┃ ┣━━╋━━╋━━╋━━╋━━╋━━╋━━╋━━╋━━┫
┃ 情 ┃ ┃中级┃a1┃a2┃a3┃a4┃a5┃a6┃a7┃1.00┃
┃ ┃系数┃ 师 ┃0.10┃0.35┃0.25┃0.08┃0.04┃0.14┃0.04┃ ┃
┃ ┣━━┻━━╋━━╋━━╋━━╋━━╋━━╋━━╋━━╋━━┫
┃ 况 ┃测评记分Xa┃ ┃ ┃ ┃ ┃ ┃ ┃ ┃ ┃
┃ ┣━━━━━╋━━┻━━┻━━┻━━┻━━╋━━┻━━╋━━┫
┃ ┃参评人员 ┃共 人,其中:高级师 人,┃有效票数 ┃ ┃
┃ ┃ ┃ 中级师 人 ┃ ┃ ┃
┣━━╋━━━━━┻━━━━━━━━━━━━━━┻━━━━━┻━━┫
┃ 说 ┃ 1.每一测评项目满分为100分。 ┃
┃ ┃ 2.测评结果R=X1·a1+X2·a2……X7·a7 ┃
┃ 明 ┃ 3.采用何种测评方式,测出其后的空格内打“布”。 ┃
┗━━┻━━━━━━━━━━━━━━━━━━━━━━━━━━━━━┛
单位领导或考核小组长(签字) 监票人(签字) 统计人(签字)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七政发〔2002〕42号)实施4年来,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相关条款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七台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七台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医药资源的科学合理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以本市为统筹单位,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制度、分别管理。
第五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我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医疗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定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二)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标准和医疗费结算方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院、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定;
(四)监督、检查定点医院、药店以及参保单位和职工执行医改规定的情况,查处各种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五)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各部门关系,调解基本医疗保险中有关纠纷。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接受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负责编制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院、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
(四)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查询;
(五)提出改进和完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第八条 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其中,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率为:单位承担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上年度工资和退休费总额的5%;在职职工本人缴纳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
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高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参保单位必须每月10日前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定期向职工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凡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的下月起,停止支付该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的医疗费。
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其它用人单位由银行代扣或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并及时上缴。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凡有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医疗保险后,每年要以上年度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的7%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在职职工当年和退休(职)人员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用为标准计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为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配置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一)个人账户的配置
1、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职工年龄分段记入个人账户。年龄45岁以下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0.6%记入,46岁以上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2%记入,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平均退休费的3.3%记入。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随着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保险费率变化而调整。
(二)统筹基金的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上述规定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外,余下部分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 在职职工实足年龄确定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龄计算为准,年初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第十六条 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从到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下一个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相应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发《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卡》(以下简称《结算卡》)。年初一次性预配,按用人单位缴费进度记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不得提取现金。工作调动时,个人账户余额可随同转移。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分别列支;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和用人单位分别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从经费中列支,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能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先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待缴费率达到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时,再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并轨,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预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各种税费,利息收入并入基金。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监督组织,定期听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及管理情况汇报,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参保情况及医院、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法规情况,参保单位和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提供被检的材料,接受检查。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实行分开核算、互不挤占的管理方式运行。支付范围: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
第二十三条 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和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药费从个人账户支付,超支自理,结余滚存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承担一定的数额,称为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分别设为:社区医务站、所等280元;一级医院380元;二级以上医院480元。当年多次住院且首次起付标准高于280元的可依次降低,即:首次为480元、380元的,第二次分别降为380元、280元;第二次为380元的,第三次降为280元。280元为最低起付标准,不再降低。
个人负担比例:年龄在45岁以下个人负担25%;46岁以上个人负担20%;退休人员负担15%。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院就诊治疗,医院级别每提高一级,个人负担比例在上述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0元(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为1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外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大病救助金或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补充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办法按省规定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其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其门诊医疗费用为本人年度个人帐户配置资金;住院费用包干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参保职工人均报销医疗费用为基数,居住小城镇的增加5%、居住中等城市的增加10%、居住省会以上大城市的增加15%。定额包干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底一次性核发给用人单位。年度内医疗费用超包干标准的不补,结余归已。
第二十六条 参保职工确需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须先由本市最高级别的医院提出转院理由,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院。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转院结算方法执行。不经批准自行转院的其医疗费用自付,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进行(CT)、(ECT)、彩色B超、(MRI)核磁共振等高新技术特殊检查,单项检查费在100元以上的,其检查费个人支付20%。安装国产普及型人工器官、心脏起搏器、震波碎石、血液透析、器官移植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20%。用药在药品范围内的国产或进口贵重药品,最小制剂规格(支、丸、片、粒、包、瓶)单价在100元以上的,个人负担20%。使用乙类药品,自付20%以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和参保职工应严格遵守《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黑龙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和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医疗事故、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因公外出或法定假期和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凭乡镇以上公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及用人单位的证明,按转院结算办法报销。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开展工伤、生育保险的,按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开展的仍按规定的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和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参保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到定点药店购药时,必须持《职工医疗保险证》、《专用处方》和《结算卡》。接诊医(药)师应先验证,后处置。医疗费用从结算卡直接扣除。
第三十三条 参保职工患病需住院时,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制度,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意见和《职工医疗保险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入院审批手续,并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一定额度的住院预付金,方可入院治疗。医疗终结后,医院凭医疗费用收据、复式处方、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证明等按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超支自理,住院按病种结算。医院的销售药品收入与医疗服务收入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并建立定点资格年检制度。每年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对已定点的医疗机构、药店进行考评审定。审定合格的医疗机构和药店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服务合同,为参保者提供服务;不合格者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成立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分管领导和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基本服务设施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以及对职工医疗保险事务中有关医疗技术争议的仲裁。
第三十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必须成立2至3人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地协助搞好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树立“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观念,并制定本单位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改革及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为职工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规范,严禁滥用药、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开大处方,杜绝随意放宽住、出院标准。参保职工自住院之日起一切费用均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费用清单,并由患者或其亲属签名。凡未经患者或其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患者有权拒付(有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成本(另制定医药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社区服务的有关政策。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内部运作程序,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建立住院患者医疗档案,加强跟踪服务管理。

第七章 处罚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单位负相应责任。
(一)将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医疗保险范围,冒名支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二)不如实填报参保职工基本情况,少报、漏报职工工资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能落实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在职转退休、长期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和驻市外职工医疗费用包干管理手续,而引起医疗费用纠纷的;
(五)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一切虚假行为。
第四十二条 参保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已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建议参保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本人《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严格遵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先诊治后补复式处方,授意医护售药人员作假的;
(五)利用医疗保险基金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开药进行非法倒卖的。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发生的医药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对其通报批评,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医疗保险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在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
(一)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药品批零价差的零售价格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曲解定额结算标准,放宽入院指征,造成病人二次返院,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接诊医生、售药人员不验证诊治和售药,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出院带药量不超7天),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售)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黑龙江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换成自费药品、保健品及生活用品的;
(八)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医疗保险范围诊治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自费药品、项目不单独划价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参保者有权向医管部门举报上述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一定奖励,其奖金记入个人帐户。
第四十五条 按医改后参保职工住院及平均住院率及平均费用标准,结合住院诊疗量进行评价,对控制职工住院费用增长有显著成就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参保单位及其有贡献的工作人员按年度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由原单位、原渠道、原办法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七政发[2002]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