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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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劳动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8日)

深劳〔2004〕19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再就业基地的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再就业基地是指:经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吸纳本市居民就业方面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
  第三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再就业基地的,除可以享受国家、省、市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市劳动、人事、公安等部门将分别在招调工指标安排、人才引进、赴港澳商务通行证指标安排上给予适当支持。
  劳动部门按该基地上年度录用失业人员的总数,每年在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员工技能培训经费补贴,专款专用。
  第四条 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深圳户籍员工的比例超过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规定的比例标准,或当年度新录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人数达30人以上(含30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本单位达到一定规模,且管理比较规范。
  用人单位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吸纳就业方面确有重大潜力的,也可认定为再就业基地。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本单位深圳户籍员工花名册及非深圳户籍员工花名册。
  第六条 再就业基地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劳动局委托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服务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二)实地考察通过后,由市劳动局组织评审小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
  (三)市劳动局对评审通过的单位颁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证明书》及牌匾。
  第七条 对已经认定的再就业基地实行年度复核制。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报送《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复核表》、《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证明书》。服务中心复核通过后应提请市劳动局在《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证明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
  第八条 经认定为再就业基地的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视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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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规定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涉外饭店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旅游涉外饭店,是指能够接待观光客人、商务客人、度假客人以及各种会议并经旅游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评定星级的饭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涉外饭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涉外饭店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保护旅游涉外饭店环境。旅游涉外饭店周围不得建设污染性企业及有碍观瞻的建筑。
  第六条旅游涉外饭店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二)提高服务质量,提供标准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不正当压价竞销;
  (四)配备安全保卫设施,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星(含预备二星)级以下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复核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三星、四星(含预备三星、四星)级旅游涉外饭店。五星(含预备五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的评定由本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八条旅游涉外饭店申报星级,应当向所在辖区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二星(含预备二星)级以下旅游涉外饭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完成评定工作;对同意推荐为三星、四星和五星级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应当在二十日之内完成推荐工作。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饭店要求评定星级时,可直接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市、县两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上报备案制度。
  第九条未评定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不得使用“X星级”或“相当于X星级”等攀附性广告进行宣传。
  星级饭店不得超越评定的星级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条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志应当置于大堂明显位置,并按星级标准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消费者对旅游涉外饭店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涉外饭店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已评定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等国家标准,每年至少复核一次。
  第十三条选报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检查员。星级检查员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定期明查与不定期暗访,履行检查职能。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星级检查员,应当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四条对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提供相应服务或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的旅游涉外饭店,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同行,并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否则,被检查旅游涉外饭店有权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旅游涉外饭店应当按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经济犯罪在逃人员的成因、特点及缉防对策

毛立新



近年来,各类经济犯罪在逃人员呈逐年增多的趋势,特别是一些犯罪嫌疑人携款逃往境外,给侦查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如何根据经侦工作特点,加强经侦防逃和缉逃工作,已是经侦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经济犯罪在逃人员形成的原因

(一)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迅速逃离。经济犯罪多数是预谋犯罪,作案前往往经过惊心策划,选择好了较为隐蔽的逃跑方向,一旦得手即逃之夭夭。有的是利用便捷的交通条件,跨区域、跳跃式流窜作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二)侦查方式不当,惊动案犯逃匿。在初查和侦查工作中,如不注意工作方式,特别是过早暴露公安机关的侦查意图,往往会刺激犯罪嫌疑人,促使其迅速逃匿。

(三)办案速度缓慢,延误捕获时机。一是在接到报案后因行动迟缓或未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导致案犯逃跑;二是调查取证时间长,传唤、讯问次数多,加重了犯罪分子的心理压力,促其外逃;三是批捕后没有立即执行,被案犯察觉而逃匿。

(四)控制措施不力,使案犯有机可乘。在初查和侦查工作中,由于疏于控制,或者出于某些顾虑,对犯罪嫌疑人既不刑事拘留,又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也没有布置力量加以控制,使案犯轻松逃匿。

(五)保护网的存在,帮助案犯逃匿。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背后,往往涉及复杂的社会关系。一旦案情知情范围扩大,一些人就会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唆使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尽快外逃。

二、经济犯罪在逃人员的特点

(一)远距离逃窜。经济犯罪在逃人员多携有非法获取的大额资金,同时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凭借这些条件,再加上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工具,在逃人员往往能够跨省、市、区远距离逃匿。有的还利用重金购买非法护照,偷越国境,潜逃国外。

(二)大肆挥霍钱财。经济犯罪在逃人员对非法获取的巨额资金毫不珍惜,花钱如流水。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明知犯罪性质严重,早晚难免锒铛入狱,所以抱着一种“今日有酒今日醉”的思想,骄奢淫逸,无所不用其极。

(三)继续循环犯罪。经济犯罪在逃人员为了满足其奢侈的生活和对物欲的无限追求,往往会连续作案,走到哪里骗到哪里,直到案发被抓。

(四)具有反侦查意识。经济犯罪在逃人员往往文化程度高,阅历深,一些人还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有相当了解和研究,不到万不得已不与外界联系,许多犯罪嫌疑人还使用电子信箱或者网络聊天室进行对外联络,在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

(五)隐蔽性强。经济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往往迅速转移,有的是改名换姓,伪造身份,有的是不断变换使用不同的姓名、证件和通讯号码,行踪诡秘,难于发现和捕获。

三、对经济犯罪在逃人员的防范、缉捕对策

(一)加强基础工作,增强防逃意识,做好预防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工作。防逃意识不强,防逃基础工作薄弱,是造成逃犯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通过开展一些基础的、超前的工作,做到及早发现、及早控制、防止外逃。这些措施包括:(1)逐步建立涉嫌经济犯罪单位和人员信息资料库,收集涉案单位的工商注册、人员组成、经营活动情况,及涉嫌人员的户籍、护照、笔迹、指纹、照片等资料,并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输入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全省和全国联网,为防逃和缉逃提供信息服务。(2)对案件多发的金融、证券等重点单位、重要岗位,特别对那些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被打击处理过的人员,或因证据不足未被打击处理但犯罪嫌疑并未排除的人员,经济状况反常、来源不清、有经济犯罪迹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来往密切、形迹可疑的人员等,要通过开展经侦秘密工作予以控制,做到敌动我知、先发制敌。一旦发现上述人员有从事犯罪和外逃的迹象,要及时立案侦查,采取措施,防止外逃。

(二)在实施拘留、逮捕前,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在立案前的初查阶段,或者已经立案但还不宜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不宜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要在开展调查取证的同时,采取必要控制外逃措施。如:注意案件保密,防止惊动案犯潜逃;通过侦查手段控制嫌疑人的社会关系、接触人员、踪迹和活动情况;通过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配合监控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行为表现;由出入境管理部门配合扣留护照、回乡证及其他有效证件,限制其出境;对符合条件的,及时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办理边控手续,在边防口岸予以堵截等。

(三)建立专门缉捕队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开展缉捕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建立专门的缉捕队伍,认真研究经济犯罪逃犯的心理、行为和缉捕工作艺术,负责重大逃犯的缉捕工作。要充分运用网上追逃手段,借助全国公安机关的力量开展追逃。对重要逃犯要落实缉捕责任,组织专门的工作组,综合运用架网守候、定向追踪等、规劝投案各种方式开展重点攻坚。

(四)对逃往境外的逃犯,积极利用多种渠道开展追捕。对逃往境外的经济犯罪在逃人员,在知晓逃犯所在国及居住地的情况下,要层报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通缉。对知晓逃犯逃往国,但无具体去向的,一般先请外国驻华使馆、中国驻外使馆、驻外中资机构和爱国华侨等协助查找行踪,再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予以通缉。如逃犯藏匿国与我国签有引渡条约,可按规定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转外交部,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

(五)发动全社会力量追逃,适时组织专项行动。要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在逃人员线索。要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在逃人员家属的工作,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要解放思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缉捕逃犯中的作用,大胆采取公开通缉、悬赏缉捕等方法,调动社会力量协助追逃。同时,适时组织开展追捕经济犯罪在逃人员专项行动,发挥区域联动、整体作战的优势,开展集中追逃。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