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向阿拉伯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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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向阿拉伯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的议定书

中国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关于中国向阿拉伯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3月30日 生效日期1978年3月30日)
  根据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大使馆(以下简称中方)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经济部(以下简称也方)就重派专家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向也方派遣专家组帮助萨那棉纺织印染厂研究改进生产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技术人员。专家组人员为五人,包括组长一人,技术人员三人,翻译一人。
  经中、也双方协商后,可以召回或更换、增加或减少专家组人员。

 二、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时间为一年。中国专家组人员往返也门和中国的旅费由也方负担。中国专家组人员在也门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和零用费)、住宿费、医疗费、办公费和交通费由也方负担,其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美元,由也方按月交中国专家组使用,计算时间为自抵达也门之日起至离开也门之日止。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期间,享有中、也两国政府规定的假日。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假期。

 三、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期间,应遵守也门政府的有关法令。也方为他们提供工作的便利条件并负担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

 四、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用中文、阿拉伯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日在萨那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 方 代 表          也 方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经济部
     共和国大使馆
      经济参赞             部  长
      张 景 全           瓦哈布·久巴里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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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保安服务分司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保安服务分司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保障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是担负社会治安防范任务的服务型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主要任务是,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人身、财产安全服务,为安全技术防范提供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并经营与安全服务有关的防盗、报警等安全器材。
第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所有制的性质,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确定。但提倡鼓励发展集体所有制的保安服务公司。
第四条 本省境内的保安服务公司,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服务,以自愿有偿为原则,以客户至上,信誉第一,遵守合同,安全优质服务为宗旨。
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其业务活动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保安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安全服务,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八条 省、市、县和铁路、林业系统根据需要可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但一个市、县只可设一个保安服务公司,设区的城市也可设立区保安服务公司。
第九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有一定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可由主管部门拨款,也可自筹解决。
第十条 县(市、区)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经市(地区)公安机关审核同意,报省公安厅审批;省辖市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直接报省公安厅审批,持批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各级保安服务公司设经理、副经理,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经理由主管公安机关任命。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和部门负责人由经理确定。

第三章 保 安 人 员
第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人员,实行全民合同制,可从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或退伍军人中选配,不足部分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招收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体所有制的保安服务公司可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办法可参照全民合同制的招工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保安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热爱保安服务工作;
(二)具有高中文化程度;
(三)年龄十八岁至三十五岁;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口齿清楚,男身高一米七0以上,女身高一米六0以上。
(五)无前科劣迹。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与招收招聘的保安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保安人员执行任务时,应着统一的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持统一的身份证件和统一规定的防卫器械。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保守国家机密和保安服务业务的秘密;
(三)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四)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尽职尽责;
(五)着装整齐,举止端庄,非执勤时间不准着工作服上街;
(六)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严禁打人、骂人,侮辱人格;
(七)执勤时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八)执勤时不准行使公安人员的职权,不准饮酒、赌博或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九)不准动用客户的财物。
第十八条 新招收招聘的保安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一个月至三个月的教育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执行保安任务。
教育训练由主管公安机关统一安排,训练期间,学员集中食宿。
第十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每年应对保安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轮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第四章 保安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保安人员按照合同依法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二十一条 执行任务的保安人员在人身遭到暴力袭击时,可使用规定的防卫器械进行自卫,但应以制服双方为限。
第二十二条 保安人员执行任务时,发现违法犯罪分子作案,应及时制止,并扭送公安机关。但不准以任何借口实施拘留、关押、搜查、审讯或没收财物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保安人员发现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时,应配合公安机关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并积极提供线索,但不准进行侦查工作。

第五章 装 备 和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有偿服务费用的标准,由省公安厅报省物价局批准。保安服务公司收取费用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设立人身保险基金,用于因公负伤、致残、牺牲的保安人员的抚恤。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装、装备实行统一管理,由省保安服务公司统一制作和发放。
第二十七条 保安服装、装备只限于保安人员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仿制、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配备统一的交通、通讯、报警装备,但不准配备警(军)用枪支、电警棍、手铐。
第二十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所需交通工具,由省公安厅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奖 励 与 处 罚
第三十条 保安服务公司对成绩突出的保安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人员,或在执行任务中负伤、致残、牺牲的保安人员,由公安机关按《黑龙江省维护社会治安有功人员奖励抚恤规定》给予奖励或抚恤。
第三十二条 保安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保安服务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合同等处罚,并记入本人档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全文)

中国 塔吉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全文)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邀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莫马利·拉赫蒙于2013年5月19日至2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友好、相互信任和充分理解的气氛中讨论了双边合作发展现状和前景,就双方感兴趣的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交换了意见,并表示愿进一步深化中塔关系。

  两国元首审议了之前达成的共识和签署的双边协议的落实情况,指出以平等、睦邻、相互尊重对方利益为基础的两国关系发展迅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称双方)高度评价双边关系和各领域合作取得的显著成就,重申1993年3月9日签订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互关系基本原则的联合声明》和2007年1月1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为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条约法律基础。

  基于当前中塔关系发展的现实需要和两国继续积极推进各领域合作的愿望,双方声明如下:

  一

  双方决定将两国关系提升至战略伙伴关系水平,强调发展中塔关系是各自外交政策的优先方向之一,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旨在维护两国安全,相互尊重,平等互信,应对全球威胁和挑战,加强地区稳定,扩大政治、经济和人文领域合作的战略伙伴关系是中塔两国关系长期全面发展的坚实基础。

  双方将恪守两国1999年8月1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2002年5月1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和2010年4月2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塔国界线的勘界议定书》,坚持永久和平、世代友好。

  双方相互坚定支持对方根据本国人民的意愿选择的发展道路,重申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坚定支持对方为保障社会稳定、发展国民经济、扩大对外交往所采取的措施。

  双方重申,不参与任何针对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敌对同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体,并禁止其开展活动。

  塔方重申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与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

  二

  双方一致认为,务实合作是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物质基础。双方将充分利用地理毗邻、经济互补的优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推进和深化各领域合作。

  双方将充分发挥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作用,深入挖掘合作潜力,创新合作形式,提升合作规模和水平,积极推进和落实相关合作项目,促进两国经济合作稳定、快速发展。

  双方将共同努力完善贸易和投资环境,为引进和使用对方商品、服务、投资、技术创造良好条件,并根据本国法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方国家公民和法人在本国境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各项合法权益,以及履行各种合作组织框架内所承担的义务,鼓励和支持本国部门和企业积极参加在对方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及其他贸易和投资促进活动。

  双方将深化金融合作,扩大双方企业合作领域和规模。双方将为有关合作项目的审批和实施提供便利条件。

  双方将全面加强互联互通合作,完善国际公路运输设施,简化签证发放、边防、海关和交通检查程序,共同实施铁路、公路等跨境基础设施项目,逐步推进中塔公路建设,完善卡拉苏-阔勒买口岸基础设施,争取早日实现口岸常年开放。

  双方将积极开展矿产资源共同勘探与开发,扩大能源资源开发合作,开展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合作,扩大中国和塔吉克斯坦电力基础设施合作,包括探讨向中国西部地区供电的可能性,共同参与电网修复和改造项目,并探讨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建立电力设备维修企业。

  双方将积极推进中方在塔吉克斯坦开展农业技术合作项目的探讨和实施,扩大在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土壤改良、良种技术、渔业和农业技术人员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双方将长期扩大毗邻地区合作,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毗邻地区合作,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合作的协议》,充分发挥中塔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新疆-塔吉克斯坦经贸合作分委会的作用,包括利用中国-亚欧博览会平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合作提升到新水平。

  双方将充分发挥中国浙江省桐乡市“中国-中亚经济文化合作示范基地”平台作用,推动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开展对塔交流合作。

  三

  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是本地区和平与稳定的主要威胁。双方将在2001年6月15日签订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2003年9月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基础上,全面加强两国执法安全和防务部门的对口交流,深化在情报交流、联合行动、人员培训、装备技术、大型国际活动安保方面的合作,不断完善两国边防合作机制,共同打击包括“东突”势力在内的“三股势力”、贩毒和跨国有组织犯罪。

  双方重申将继续落实1999年8月1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管制化学品前体的合作协议》和2004年6月17日签订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加强双方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的禁毒合作,密切打击毒品走私方面的情报交流。

  四

  双方指出,人文合作对巩固中塔世代友好意义重大。双方决定加强文化、教育、旅游、卫生和体育的交流与合作,扩大新闻媒体、学术机构、文艺团体和青年组织的友好交往。

  双方将互办“文化日”、“文化节”等活动,推动两国省州级地方之间建立友好关系,扩大民间往来。

  双方对教育领域合作快速发展表示满意。中方欢迎塔方学生来华学习,将为塔优秀留学生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扩大在塔汉语教学规模,办好孔子学院。

  五

  双方一致认为,中亚地区保持和平稳定符合本地区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双方坚决反对外部势力以任何借口干涉中亚国家内政,破坏中亚稳定。双方将为维护和促进本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双方强调实现阿富汗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性,指出中亚地区的稳定与安全同阿富汗局势密切相关。

  双方重申,加快由阿富汗人民主导、吸收联合国和有关各方参与的阿富汗和平重建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指出,必须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现有涉阿地区合作组织和机制的作用。

  六

  双方指出,国际合作是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内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和区域性挑战及安全威胁,共同致力于推进全球和地区的和平、安全和发展。

  双方指出,联合国应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和推动国际合作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双方支持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合理、必要的改革,增强权威和效率,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双方强调,安理会应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代表性,以便让更多中小国家有机会参与安理会决策。双方支持在广泛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一揽子”改革方案,就联合国安理会改革所有相关问题达成最广泛一致。

  双方一致认为,上海合作组织在维护地区安全、加强成员国互利合作、促进成员国共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愿同其他成员国一道,共同应对本组织面临的新挑战、新威胁,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地区。中方将全力支持塔方举办2014年上海合作组织杜尚别峰会。

  双方将全面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务实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自由化,包括推动成立上海合作组织专门账户和开发银行,并探讨就粮食安全成立合作机制。

  双方愿在各个层面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和多边合作问题保持经常性磋商。

  两国领导人认为,此次访问将为建立在两国人民世代友好、互信互谅基础上的中塔关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同时满意地指出,具有建设性并且成果丰富的会谈以及访问期间签署的双边文件将进一步巩固中塔传统的兄弟般的友好与互利合作。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莫马利·拉赫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以及全体中国人民给予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在方便时访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习近平(签字)   埃莫马利·拉赫蒙(签字)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