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29:14   浏览:8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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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场登记办法》)发布后,我局曾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发出了工商市字〔1993〕223号文件。目前各地在执行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1、关于市场登记范围问题
登记的消费品市场,应具有一定规模,一般可掌握在50个摊位以上;生产资料市场不受摊位限制,但也应有若干个卖方企业进场,才能登记为市场。季节性市场,凡有固定场所,每年连续交易三个月以上的,均应进行登记。早市、夜市,有固定场所,常年进行交易的,也应进行登记
。经政府批准试点,由个人开办的市场,只要申请登记注册的文件齐备,也应予以登记。企业开办的市场,也必须办理登记;但对于名为“市场”,实为独家经营的商业企业,不应登记为市场。
2、关于市场登记管辖问题
按照《市场登记办法》第四条关于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市场开办单位的不同情况,确定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范围。根据工商市字〔1993〕第223号文件第三条上管一级的原则规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办或联
办的市场,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市场登记证》。
3、关于市场名称审核问题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审批或开办的市场,名称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字样。《市场登记办法》实施之前,经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场名称已冠“中国”、“中华”、“国家”字样的,可暂时予以保留。市场冠以行政区划(××省、××市)名称的,
须经行政区划管辖登记机关核准。
4、关于对现有市场的登记期限和统计问题
各地要抓紧市场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对现有的各类市场,必须在一九九四年三月底前登记完毕。
市场登记制度实施后,我局新编制的统计报表,分为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季报和半年报于次月十五日前上报,年报在次年一月底前上报。鉴于今年各地登记工作刚刚开始,一九九三年年报推迟到一九九四年四月底前。现行城乡集市贸易统计报表仍然保留,按原统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199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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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6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6年3月)


(1996年3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免去何光远的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任命包叙定为机械工业部部长。

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规划函[2006]10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渝安监文[2006]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职能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是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劳动防护用品规定的一个重要规章制度,它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职能分别做了划定,同时,规定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市(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关于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备案登记问题。贯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既包括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也包括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采取恰当的方式,将监管工作关口前移,对遏制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是必要的。各地可根据实际不断探索更有效的管理方式,确保安全生产,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二〇〇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