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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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阜政秘[2000]177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查工作,强化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财基字[1999]37号)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拼盘项目、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及用银行贷款或外资贷款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基建项目的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对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决算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结论、核批竣工决算,对非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受市政府的委托比照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第四条 拼盘项目中,中央、省级投资超过总投资50%以上的项目(含50%),其工程概、预、决算由财政部、省财政厅负责审查或委托市级财政部门审查,由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章 审查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项目前期审查。主要包括:

(一)参与项目前期论证;

(二)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定额取费标准等资料,审查项目设计概算

(三)审查项目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落实等。

第六条 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审查。主要包括:

(一)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预算书、人工材料分析表等。

(二)根据各项定额,审定工程预算造价。

(三)收集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根据审查重点深入现场实地调查,认真核对,出具审查结论。

第七条 工程决算审查。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决算书、工程合同、监理报告、变更说明材料等。

(二)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组织专业人员对资料进行分析、计算并实地进行核对。

(三)出具审查结论。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根据项目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等不同方式:

(一)国家全额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依据规定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后把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

(二)拼盘项目,财政性资金与单位自筹资金同比例拨付施工单位。

(三)纯自筹或贷款建设的项目,单位根据合同拨付资金时报财政部门核准。

(四)单位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含外资贷款),按有关文件规定,足额存入财政基建专户。

第三章 审查机构和费用

第九条 财政部门直接审查,由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项目下达“审查通知书”,注明审查事项;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由财政部门开具“委托审查通知书”,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必须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条 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有满足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从事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工作2年以上(含2年)。

(三)执业水平高、社会信益好、讲执业道德、近几年没有违法及重大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直接审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所发生的费用,财政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或拼盘项目中财政预算内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审查预算外投资项目,拼盘项目中非财政预算内投资部分以及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按各自占总投资的比例承担审查费用。

第十二条 审查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和财政部门颁发的标准执行。财政部门承担的费用,由上级拨入财政基建审查费、本级预算安排、财政基建机构上缴利息返还、原基建周转金收回的本息等解决,不计入工程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审查报告,财政部门认真审核把关,以报告为依据出具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它方如有争议,应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为最终依据。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审查时如弄虚作假,出现严重失误,财政部门可以终止委托审查业务,取消其审查资格,并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查结论作为确定工程价格、办理竣工结算、验收移交资产、清算各种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前预留应付施工单位5%—10%的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也应按照规定的比例预留相应的工程尾款,按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查结论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财政部门扣留的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抵作建设单位按规定上交的财政基建收入、投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送审工程概、预、决算,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预算内基建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和预留的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情节严重的按违反财政法规论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以前下发的有关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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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拟定的《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救灾资金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妥善安排好灾区群众生活,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救灾资金是搞好救灾救济工作的主要物质基础,是灾区群众的“救命钱”,必须及时足额到位,保证重点,专款专用。
第二条 救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上级政府拨付的专项救灾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含动支预备费安排的资金)、历年结转在各级的救灾资金和社会救灾捐赠资金等。
第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国库(或代理国库)的预算资金账户下设“救灾资金专户”,不得在国库预算资金账户以外开设账户。
第四条 省上和中央补助的救灾资金由省财政逐笔拨入各地“救灾资金专户”,地县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含动支预备费安排的资金)要及时划入救灾专户,历年结转在各级的救灾资金应逐年划入救灾专户。救灾资金收支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门用于解决灾区受灾群众无力克服
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以及加工储运救灾物资。使用时,由地县财政逐级逐笔下拨到灾区用款项目。各级政府不得挤占挪用救灾资金,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确定的用途和项目安排使用,不得调用救灾资金平衡预算或挪作
他用。
第五条 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必须定期和专项核对核实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上级政府及其财政、民政等部门报告资金使用的收支、结存及专户的运行情况。
第六条 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对下级政府救灾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各级政府应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切实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第七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把救灾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任务,形成制度。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及时反映救灾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检查。对转移、挪用、挤占救灾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当年下达救灾资金不到位而形成结转的,由省财政在年终决算时收回重新分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0年9月22日

教育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加强对澳门教育交流迎接澳门回归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港澳办


教育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加强对澳门教育交流迎接澳门回归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港澳办



遵照中央领导对原国家教委等部门报送的《关于加强教育领域开展对澳门工作、协助培养治澳人才的请示》的批示精神,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的支持和配合下,几年来,对澳门教育交流工作规模不断扩大,层次逐步提高,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999年12月20日,我国
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这是继香港回归后,中华民族的又一盛事。为进一步做好对澳门教育交流工作,迎接澳门回归,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对澳门教育交流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对澳门教育交流工作应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精神,为澳门顺利回归服务,为澳门三大问题(公务员本地化,法律本地化,中文官方地位)的解决服务,为澳门教育发展和人才培
养服务。
二、有计划地逐步开展对澳门青年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通过安排参观访问、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夏令营及其它联谊活动,增强澳门青年对祖国改革开放、社会发展、历史文化的了解,培养爱国爱澳的精神,增强对祖国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在工作中要注意正面引导,不强加于人。

三、认真办好澳门公务员培训班、法律班、普通话培训班,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要加强领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合理收费,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四、根据澳门有关学校需要并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内地有关学校应选派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赴澳门任教。行前应认真学习中央对澳门工作的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其它应注意的事项,明确教学任务。任教期间,内地有关学校要经常与他们保持联系,了解其在澳门的工作、
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与教育部沟通。
五、有关学校要根据教育部的部署,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招收澳门学生工作,为澳门培养人才。要防止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倾向。已招收澳门学生的学校,要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关心他们,同时又要对他们严格管理和教育,使之顺利完成学业,成为澳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专门
人才。
六、继续做好内地与澳门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工作。要根据澳门的实际需要和不强加于人的精神,发挥内地高校优势,对澳门大学等院校的薄弱学科,对澳门急需发展的专业,要给予大力扶持。对澳门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要积极提供支持。进行短期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由学
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合作办学涉及学历、学位教育的,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国务院港澳办备案。
七、对以上各项的澳门教育交流工作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一律不得进行;赴澳交流应按时返回内地,不得滞留;长期任教的教师,如邀请方提出延聘的要求,不得擅自应允,应经教师所在学校同意后,报上级
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借赴港或从外国返回之机,转道澳门停留。
八、澳门回归祖国已进入倒计时阶段,回归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积极有序地进行。为迎接这一历史性时刻的到来,内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做好对澳门教育交流工作的同时,要以澳门回归祖国为契机,按照教育部《关于以我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为主题,在大、中、小学生中深
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通知》(教基厅〔1998〕8号)精神,对内地广大师生大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以更好地振奋民族精神,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各项任务,为振兴中华做出更大贡献。



199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