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几个有关婚姻的具体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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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几个有关婚姻的具体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几个有关婚姻的具体问题的解答

1953年2月11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西北司法部:
关于你区婚姻法检查组工作总结报告内所提出的几个具体问题,兹答复如下:
一、在处理过去早婚案件时,应视具体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距离婚龄已不甚远,而身体发育已经成熟,双方同居又是出于两相情爱者,可进行教育,劝令分居,不采强制办法。如距婚龄太远,可向双方父母及子女本人说服教育,使之脱离,否则即予强制分居,俟达到结婚年龄时,如该男女双方仍愿结婚,再行声请为结婚登记。在处理今后早婚案件时,则应采坚决禁止的方针,既不能对一方距离婚龄不远者采取原谅态度,也不能因未发生虐待行为而适用“不告不理”办法。在处理时一般应着重说服教育,劝双方等到均达婚龄再按自愿原则决定婚姻关系。早婚一般都是男女双方家长做的主,在处理时,应按具体情况给造成早婚现象的有关人以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早婚的严重危害性,以扩大法纪宣传,保证今后不再有这种情况发生。
二、童养媳在没有结婚以前,除有关革命军人的另有规定外,其童养媳关系应无条件取消。至于女方愿回家与否,能由自己决定(如愿回家,女方财产应予以适当照顾)。如女方无家可归者,男方家庭仍应妥为抚养照顾,政府亦应适当照顾。已达结婚年龄的童养媳,如她本人自愿与男方结婚,依其本人意见办理。已经结婚而尚未达婚龄的,按照处理过去早婚案件原则办理。
三、招夫养夫,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此种现象应予禁止,在婚姻法已进行宣传的地区,尤须严厉禁止。处理具体案件时,在婚姻法颁布以前招夫的,依照你们的意见处理;在婚姻法颁布以后招夫的,如确因丈夫衰老残废使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形,在男女双方愿意的基础上,可以替他们指出解决困难的办法。如女方愿与“前夫”离婚,与“后夫”结婚,并由女方及“后夫”帮助维持“前夫”的生活,是可以准许的(参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倘女方不愿与丈夫离婚,则应终止招夫的关系。至于生活上的问题,可斟酌具体情况设法帮助其解决。
四、关于站年汉问题的处理,同意你们的意见。
五、反革命罪犯离婚问题:凡确已证明男方因反革命罪行已被判徒刑者,即可判决离婚,不必经传讯手续,判决后,法院将判决送给执行机关转知。
查你们所送的这个总结报告,我们系于去年“三反”中收到,当时因为正在忙于搞“三反”运动,“三反”之后,又因工作上的疏忽,只在政法公报第四十二期予以转载,迟延未复,今后我们在工作中要努力克服这个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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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7月5日)
  斯里兰卡共和国总理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夫人,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请,于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至七月五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在访问期间,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会见了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总理,并同她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董必武和副主席宋庆龄也分别会见了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总理。
  斯里兰卡总理和她的随行人员在中国期间,访问了北京、沈阳、大连、上海,参观了人民公社、工厂、水利工程、名胜古迹。中国人民给予斯里兰卡总理的热烈和热情的接待,突出而令人难忘地反映了中国人民对斯里兰卡总理以及斯里兰卡政府和人民的友好情谊。在访问期间,班达拉奈克总理注意到,自从她上次访华以来,中国人民在毛主席的鼓舞人心的领导下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在访问期间,周恩来总理和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总理在友好、诚挚和坦率的气氛中,广泛地就重大国际问题、进一步发展斯里兰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和合作以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会谈。两国总理一致对会谈表示深为满意。
  在回顾双边关系时,两国总理感到,他们完全有理由对斯里兰卡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关系的稳步和不断的加强感到满意。他们注意到,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合作已经在包括政治、经济、贸易以及文化和体育等广泛的领域中得到扩大和发展。
  斯里兰卡总理对中国多年来,特别是一九七0年五月她的政府成立以来,给予斯里兰卡的援助表示她个人和她的政府的深切感谢,并对中国对于发展中国家援助的八项原则,包括平等、友谊和互利的原则表示高度赞赏。
  在讨论继续进行两国间的经济合作时,班达拉奈克总理向中国总理介绍了她的政府的五年计划的概括的目标和战略。她强调了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不顾重重障碍和艰难争取实现经济独立和经济发展这两个目的的决心。中国政府赞扬斯里兰卡政府在班达拉奈克总理领导下,为建设自己国家而作出的积极努力。为了支持斯里兰卡发展民族经济,中国政府决定向斯里兰卡政府提供一项长期无息贷款。
  中国政府对于斯里兰卡政府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所给予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班达拉奈克总理特别对于斯里兰卡共和国在促成联合国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的历史性表决方面能起的作用表示满意。
  两位领导人认为,国际形势继续朝着有利于世界人民的方向发展。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事务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班达拉奈克总理表示,作为不结盟国家,斯里兰卡一贯主张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国家在五项原则基础上和平共处。中国政府重申坚决支持斯里兰卡政府奉行的独立自主、和平中立的不结盟政策。
  两位领导人回顾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不断扩大的差距的问题,并同意发展中国家应一致努力争取实现公平的国际贸易制度。两位领导人特别考虑了发展中的小国的困难,并一致认为发达国家负有特别责任,保证这些小国的经济弱点不被利用来侵犯它们的主权、领土完整和破坏它们的政治独立。两位领导人还强调发达国家有义务支持这些国家的经济独立。
  班达拉奈克总理就斯里兰卡提出的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的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给予的支持,特别是为使宣言在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在联合国大会上得到顺利通过而提供的协助,转达了她的政府的感谢。斯里兰卡总理向中国总理介绍了她的政府根据这一决议并为了争取其迅速实现而已经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和主动措施。她表示希望所有有关国家采取决议中所预定的必要行动以使它早日实现。中国政府认为,斯里兰卡提出的这一建议反映了亚非国家维护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反对超级大国侵略扩张的迫切愿望。中国政府和人民对于这一正义主张表示坚决支持。中国政府赞赏斯里兰卡政府,特别是班达拉奈克总理本人为这一建议所采取的主动,并且认为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印度洋作为和平区的宣言”的决议应当得到尊重。
  双方表示坚决支持印度支那各国人民争取民族解放的正义斗争。双方认为,印度支那问题必须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按照印度支那各国人民的愿望,由印度支那各国人民自己来解决,一切外国军队应当迅速、全部、无条件地撤出这一地区。
  双方坚决支持巴勒斯坦人民和阿拉伯各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支持下的以色列侵略的正义斗争。
  双方对当前南亚次大陆的紧张局势表示关切,并且重申该地区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应该在完全平等、互相尊重国家独立和统一、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互利互让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和平谈判加以解决,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在回顾非洲南部事态的发展时,两国总理重申对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的强烈谴责。他们表示坚决支持亚非各国人民的民族独立运动和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外来侵略的斗争。
  双方重申,中斯两国将继续同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一道,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目标而奋斗。
  双方满意地认为,斯里兰卡共和国总理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对中国的国事访问和两国领导人的交换意见,对增进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和促进亚非人民团结反帝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斯里兰卡共和国总理
     周 恩 来           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七月五日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针灸教育,大力培养针灸人才的意见

卫生部 教育部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针灸教育,大力培养针灸人才的意见
卫生部、教育部



针灸学是祖国医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千百年来,它为人民的防病治病起了重要作用。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在学习、研究和使用针灸治病,不少国家创办了专门的针灸学校,仅日本就有四十多所。我国作为针灸的发源地,一所专门的针灸学校也没有,现在只有五所中医学院建立了
针灸专业,每年招生总数不过一百余名。当前全国有中医医疗、教学、科研专业机构近一千所,综合性医院八千多所,如以每单位设立一个针灸科,中医机构平均以十人计,综合医院平均以三人计,约需两万八千多人,而目前从事针灸治疗工作的高、中级医务人员仅九千余人,其中达到医
师水平的约三千人,其他多为老护士或各类技术人员在实践中改学的。人员的需求矛盾十分严重。为此,必须切实加强针灸教育,大力培养针灸人才。意见如下:
一、有条件的中医学院,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报教育部批准,可以建立针灸学专业,或有办针灸学院。学制五年,培养具有较深中医基础理论和诊疗技术的针灸医师。
针灸学院的建立与针灸专业的设置,均应按照国务院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现有中医学校,卫生学校中增设针灸专业或改为针灸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四年。每个省、市、自治区可重点搞好一至二所。
三、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扩大招收研究生。由于当前学生来源和专业水平的限制,招生年龄可适当放宽,对外语水平要求可适当降低,重点培养一批高水平的针灸人才,以适应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四、在普通中学试办职业针灸班或职业针灸中学,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四年,教育程度同中专,毕业后发给文凭,由卫生部门择优录用,被录用后,由卫生部门考核定级,合格者,按中专待遇。这类班、校原隶属关系不变。一般文化课仍由教育部门负责,增设的专业课及其设备、经
费、师资、实习场所等由卫生部门负责。这类班和校举办多少,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卫生厅(局)视需要商办。



198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