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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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64号

1994-12-16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7号文件精神,考虑到林业部门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特点,为支持林业发展,现对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在1995年底以前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森工企业、林场苗圃的纳税人按以下具体办法执行:
  (一)森工企业原则上以原承包单位为纳税人,但对已按独立核算原则征收所得税的按原办法执行。
  (二)林业部直属企业以总公司为纳税人(名单见附件),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按统一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征收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所得税。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项目的划分另行规定。纳税人兼营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的,其费用与损失要合理分摊。分摊办法按对事业单位征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森工、林场、苗圃可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农村的为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按(94)财税字001号文件执行。
  五、考虑到“八五”后两年财政对国有森工企业实行包干办法,为不影响资金运转,对森工企业可实行一年汇缴一次的办法。
  六、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附件:
  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单位名称                    地  址  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  二、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一)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天津林业工具厂            天津市  (二)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镇江林业机械厂            镇江市  (三)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常州林业机械厂            常州市  (四)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苏州林业机械厂            苏州市  (五)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泰州林业机械厂            泰州市  (六)中国林业机械北京公司                  北京市  (七)中国林业机械上海公司                  上海市  (八)中国林业机械广州公司                  广州市  (九)中国林业机械哈尔滨猎枪弹具公司            哈尔滨市  三、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一)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北京公司                北京市  (二)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哈尔滨公司              哈尔滨市  (三)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沈阳公司                沈阳市  (四)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天津公司                天津市  (五)中国林业物资供销上海公司                上海市  四、中国林产工业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一)中国林产工业珠海公司                  珠海市  五、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六、中国林产品经销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七、中国林业国际合作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八、中国林木种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一)中国林木种子公司昆明园艺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二)中国林木种子公司广州园艺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九、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一)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  (二)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工贸公司      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三)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大连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湛江有加利科技发展公司   广东省湛江市  (五)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北京林源木业公司         北京市  (六)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海南林海公司            海口市  十、北京中林森林食品药材开发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十一、森林国际旅行社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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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9〕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八日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号)等政策法规精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机关和谐高效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市级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土地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其相应土地,以及市政府交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管理的其它房产及其相应土地。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坚持存量调配与建设改造相结合,充分合理使用存量;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单位日常管理相结合,实现维修、物管的规范化专业化;严格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有效杜绝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实施管理与监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建设项目、购置立项;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和完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管理制度,对房屋配置标准、使用和处置进行审批,对建设、维修项目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审批,对资产的具体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管理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集中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的建设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等需要增加房屋的,由市管理局负责从现有房屋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建设(含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装修改造,下同)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等文件精神,严格审批,集中集约建设。    

  第七条 市管理局负责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办公用房存量情况及机关事业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打破部门、单位界限,实行办公用房集中建设。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申请报送市管理局。由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使用单位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情况,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设备设施和装修标准等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申请购置办公用房,由市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管理局组织购买。

  第十条 按照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原则,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建。

  第十一条 房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概算等组织实施。投资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因不可抗力原因超概算的,须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房屋建设应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基本建设程序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及重要设备、材料的购置,要进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 房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章 房屋的配置



  第十四条 市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单位编制与职能变化情况,核定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面积,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办公用房调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部门、单位在新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必须在30日内腾空原办公用房,并将原办公用房交予市管理局;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门、单位,必须及时将超标面积部分交予市管理局。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办公用房严重短缺,或增加临时办公机构,且确无存量可调剂解决的,经市管理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可租用办公用房,经费由市管理局和使用部门、单位共同向市财政局申请。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四章 维修与使用



  第十七条 市管理局应会同各部门、单位定期对房屋的质量、安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八条 房屋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对纳入集中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维修,由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没有纳入集中统一管理且一次性投入在3万元以下的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一次性投入在3万元以上(包括3万元)的大中维修工程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杜绝变相改扩建现象。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房屋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由市管理局组织鉴定评审,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由市管理局编制,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市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市管理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会同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联合验收。

  第二十一条 房屋维修项目须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推进物业管理服务社会化,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服务。市管理局负责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制房屋日常维修及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自行将房屋土地用于投资和担保,不得自行出租、出借房屋土地。已经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立即收回;不能立即收回的,要将资产收益全部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使用;合同到期后不得续约,其房屋土地交由市管理局集中管理。

  各部门、单位的房屋土地需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市管理局初审,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外出租、出借一律由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向社会公开招租招商,出租、出借经营收益上缴财政专户,按规定使用。



                     

第五章 房屋土地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节约、合理、安全地使用房屋,不得自行处置其房屋及相应土地。

  第二十六条 房屋土地的处置应按照《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管理局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处置,处置收益上缴财政专户,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需拆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由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拆迁补偿事宜,并提出被拆迁单位办公用房安置意见。



                     

第六章 房屋土地的权属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市政府。市政府委托市管理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权属统一办理在市管理局名下。已办理在各部门、单位(包括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名下的,由市管理局对产权证、土地使用证集中保管,并逐步对权属进行变更登记,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新购建(置)的、已建未登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直接登记到市管理局名下,其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因单位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的,按批准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机关合建的房屋权属,应妥善进行分割。   

  第三十一条 市管理局要加强房屋土地权属管理,健全管理档案,设置固定资产台帐,并定期检查复核权属面积、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7〕73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盐城市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办法


为提高城市防洪抗灾能力,确保市区城市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苏政发〔2002〕86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筹资目的
根据《盐城市城市防洪规划》(2000—2010)和《盐城市市区城市防洪工程近期实施方案》,筹集市区第Ⅲ、第V防洪区防洪屏障和重点排涝工程建设所急需的资金,为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筹资任务
根据《盐城市城市防洪规划》(2000—2010),城市防洪规划总面积为19842平方公里,依据市区城市防洪实际和资金筹措承受能力,从2006年起,争取用3年时间完成市区第Ⅲ防洪区和第V防洪区(市开发区和亭湖区开发区)135平方公里的急办防洪骨干工程建设任务,约需筹集资金388亿元。
三、筹资用途和期限
(一)筹资用途:所筹资金全部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二)筹资期限:从2007年起,暂筹5年。
四、筹资渠道
(一)土地出让金切决。从2007年开始,在市本级土地出让金中每年定额切块1500万元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以后视工程建设情况,适当增加。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安排。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6〕149号文件精神,每年从市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财政预算内专项安排。2007年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1000万元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从2008年起每年专项安排1500万元。
(四)防洪保安资金专项使用。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99〕46号文件精神,按省规定的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五)银行贷款。为加快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确保用 3年时间完成第III、第V防洪区防洪急办工程项目的实施,考虑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筹集额度和进度不能满足工程建设所需资金额度和进度要求的实际,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先行向银行贷款,以后用筹集的城市防洪建设资金逐年偿还。
(六)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由市发改、财政、交通、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分别向上申报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项目资金投入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五、筹资责任
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中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维护税、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洪保安资金由地税、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要积极配合,向上争取资金,具体项目安排由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提供,市各相关部门每年要提出向上争取项目计划,市政府实行专项考核。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在每年 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按各50%比例筹足到位。
六、筹资使用和管理
(一)市财政设立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工程建设计划,按工程建设时序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二)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对所筹集的城市防洪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由市审计局进行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可参照以上办法自行确定。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