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调整国际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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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调整国际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调整国际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0月5日,邮电部

为有利于国际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的发展,满足用户需求,现对国际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资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计时费由每分钟1.30元调整为每分钟1.00元,信息计量费由每字段0.12元调整为每字段0.08元。
上述资费标准自1995年10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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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使该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将《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试行)》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试行)(1992年11月5日)
一、目的:通过安全技术培训,使乡镇非煤矿山矿(场)长系统学习非煤矿山开采的基本理论知识,全面掌握矿山开采的安全技术,提高安全管理的理论水平和技术素质。
二、培训对象:乡镇非煤矿山矿(场)长、安全管理干部和安全技术人员,包括个体采矿的矿主及其主要技术人员。
三、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试行)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A、实用矿山地质学培训大纲;
B、采矿方法与通风安全培训大纲;
C、矿山电气与机械安全培训大纲;
D、提升运输安全培训大纲;
E、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大纲。
A、实用矿山地质学培训大纲
A.1 基本概念
地质作用。矿物的定义、基本特征、物理化学性质。岩石的定义、分类。
A.2 地质构造
岩层产状要素及其测定。褶皱构造与断裂构造的定义。构造与采掘工作的关系。
A.3 矿床
A.3.1 矿床的基本术语
矿床、围岩、矿石、品位、矿产、内生矿床、变质矿床及外生矿床。
A.3.2 生产矿山的地质管理
矿量管理:三级矿量的概念、储量变化及储量保有期。
矿石的质量管理及矿石的损失贫化。
A.4 地下水
A.4.1 地下水的分类
A.4.2 矿井涌水条件及防治。
A.5 矿山地压管理
A.5.1 影响岩体稳定性的因素。
A.5.2 岩体位移监测方法与预报。
预防地压灾害的一般措施。
B、采矿方法与通风安全培训大纲
B.1 采矿方法
B.1.1 露天开采及安全技术
B.1.1.1 露天开采的基本概念:露天开采、露天采场、露天矿田、台阶、上部平台、下部平台、台阶命名、台阶坡面、台阶坡面角、台阶坡顶线、台阶坡底线、台阶高度、帮坡角、最终边坡角、工作帮坡角。
B.1.1.2 露天矿床开拓
主要的露天开拓方法,各种开拓方法的特点、适用条件。
B.1.1.3 边坡安全管理
露天开采边坡管理的一般要求。边坡破坏的类型、破坏机理、影响边坡稳定性的因素。
保护边坡稳定的方法,边坡稳定性监测及加固技术。
B.1.1.4 露天开采安全
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露天矿的防排水、钻爆作业安全及铲装运输作业安全。
B.1.2 地下采矿方法与安全
开拓方式,各开拓方式的适用条件。
井巷施工、支护与维护:掘进通风与防尘,装岩工作安全技术,巷道工程支护方法及安全技术措施。
竖井施工的安全技术。
采矿方法的分类。各种采矿方法的适用条件,选择采矿方法的原则。各种采矿方法中的地压管理方法。
矿山事故与预防:防水、防火。
矿山救护:救护工作的组织和原则,安全出口,出入井人员的统计,事故预防计划。
B.2 通风
B.2.1 矿井内的气候条件
矿井内容气中常见的有毒有害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来源、性质及其安全标准。有毒有害气体的测定。
气候条件:温度、含湿量、舒适条件。
B.2.2 矿井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的基本条件、特性及控制。
B.2.3 机械通风
通风形式,确定通风系统的原则,风量计算及风机的选择。
B.2.4 矿井风量的调节
网路中风量调节的方法及矿井总风量的调节。
B.2.5 通风管理
C、矿山电气与机械安全培训大纲
C.1 矿山电气安全
C.1.1 矿山用电基本知识
电的基本知识。矿山供电系统及常用电气设备。
C..1.2 矿山电气安全
矿山电气事故的一般原因及预防对策。
触电伤害及急救方法。安全电压。
电气安全保护:中性接地、保护接零、漏电及触电保护及过流保护。
电气安全管理措施。
C.2 矿山机械安全
C.2.1 矿山机械安全
机械可靠性、安全系数
机械伤害的一般原因及预防措施。设备管理。
C.2.2 采掘机械及装载机械
凿岩机的种类、结构及工作原理、安全操作。
装载机的种类、结构及工作原理、安全操作。
C.2.3 空压机
空压机的类型、特点、构造及工作原理。
空压机的安全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及其作用。
空压机的检修。空压机的安全规定。
C.2.4 排水设备
排水设备的组成。常用离心式水泵的基本原理、性能及安全规定。
D、提升运输安全培训大纲
D.1 竖井提升安全
D.1.1 提升容器
种类,各类提升容器的结构及安全要求。
D.1.2 信号装置
信号的分类,对信号的一般要求及使用信号的一般规定。
D.1.3 竖井提升的安全规定
D.2 斜井运输安全
D.2.1 跑车事故
跑车事故的原因。预防跑车事故的措施。
防跑车装置的种类,各类跑车装置的原理及其优缺点。
D.2.2 斜井运送人员
安全装置、安全信号及安全规定。
D.3 提升机的安全
D.3.1 提升机的种类、结构、性能及选择方法。
D.3.2 提升机的安全装置
制动装置结构、工作原理、检查和维修。
防过卷装置的种类、结构、检查及试验、过卷高度的一般规定。
防过速装置。
D.3.3 提升设备的检查与维修
提升设备的日常检查项目。检修提升设备的质量要求。
D.3.4 提升机的安全操作
安全制度、安全操作及提升信号。
D.4 钢丝绳
钢丝绳的选择、使用、维修及检查。
D.5 井下平巷运输
D.5.1 电机车运输
电机车的种类、制动装置、运行信号。
制动事故及预防;摘挂钩事故及预防;电机车架线触电事故及预防。
对运输巷道的安全要求和行人安全。
D.5.2 人力运输
人力推车事故、安全操作要求和安全把手。
D.6 露天矿运输安全
D.6.1 人工开采露天矿运输安全的主要规定。
D.6.2 汽车运输
汽车运输的安全距离。
E、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大纲
E.1 基础部分
E.1.1 炸药
炸药和爆炸的基本概念,炸药爆炸三要素。
炸药的分类。常用单体炸药及硝铵类混合炸药的物理化学性能和使用条件。
炸药的外观检验、基本性能及其测定方法。
E.1.2 起爆器材
常用起爆器材的种类、结构、作用原理、使用方法和使用条件。
起爆器材的外观检验、性能测试及使用安全措施。
E.1.3 起爆方法
电力起爆方法的基本操作程序、网络敷设、联接方法、网路计算及导通检查、电力起爆的适用条件和安全措施。
非电起爆方法的种类。各种非电起爆方法的基本操作程序、安全问题及预防措施、网路及适用条件。
E.1.4 爆破器材的保管与运输
爆破器材库的建设程序、类型、安全管理及安全措施。
爆破器材入库前的包装检查、外观检查及性能测试。
运输爆破器材的一般规定、运输方法、安全规定。
E.1.5 爆破器材的销毁及盲炮处理
销毁爆破器材的一般规定、组织、场地选择、销毁方法及安全要求。
盲炮类型、处理方法及安全措施。
E.2 爆破理论
E.2.1 基本概念和术语。
E.2.2 岩石爆破的破碎机理。
E.2.3 爆破漏斗、装药量计算及确定炸药单耗的方法、装药结构和填塞方法。
E.3 专业部分
E.3.1 地下爆破
浅孔爆破和深孔爆破的方法、爆破参数的确定、炮孔的布置方式及安全要求。
E.3.2 露天爆破
露天爆破方法的选择、适用条件、爆破参数的确定及作业安全措施。
硐室爆破的类型、布置方式、适用条件、确定装药量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E.4 爆破有害效应
爆破有害效应的种类、有害范围的确定。
爆破有害效应的观测及控制。
附:配套教材书录
1.实用矿山地质学;
2.采矿方法与通风安全;
3.矿山电气与机械安全;
4.提升运输安全;
5.爆破安全技术。
以上教材已由中国劳动出版社出版。



1992年11月5日
正当防卫若干问题初探

李姗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05级

摘要:正当防卫作为刑法规定的排除违法性的事由,是刑法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时,在来不及得到及时的公共权力救济时,不得已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其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自卫行为。但正当防卫并非如法律规定如此完美,在具体运用时不可避免的会面临一些问题,诸如,防卫的时间限定问题,对象问题等等,本文笔者主要从正当防卫的对象,时间要求,以及不法侵害是否有防卫权问题来做一些浅显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 防卫时间 防卫对象 不法侵害

引言

正当防卫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意为阻却行为违法性的事由,从外观表现看,正当防卫完全符合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但却缺乏社会危害性这一成立为犯罪的最终实质依据,因此,立法者为鼓励民众同犯罪作斗争的勇气,明确规定行为不违法,从而为他们排除了后顾之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个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而又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为了保护公民的紧急人身权利,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性暴力犯罪的,采取正当防卫的造成不法行为人伤亡的,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也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对于后者特殊的正当防卫似乎并无太大争议,关键在于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正当防卫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本文将对此予以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防卫时间问题

“紧急情况下无法律”,当一个人的生命权或者其他正当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而又难以得到国家公权力的及时救济时,法律往往会让位于现实的利益。在此情形我们要让他严格遵守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已经过于苛刻了。但正当防卫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以采取的,因为它牵涉的另一个主体的生命权的问题,不容轻视。因此,法律严格限定了正当防卫的采取时间为在不法侵害发生时,即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就是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但究竟怎样认定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是否以侵犯他人法益已经开始为标准,刑法学界争论很大,主要有直接面临说、进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与综合说等观点,①(注:参见赵秉志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25页以下)笔者认为采取综合说比较合理即原则上以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为准,但当法益面临被侵犯的紧迫危险性时,也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笔者之所以赞成此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1)进入现场说强调以犯罪人进入到现场为标准来作为不法行为的开始标准,但行为人进入了现场到实施犯罪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且我们很难判断行为人究竟是要实施犯罪还是其他,很难判断行为的方式,而此时实施防卫行为似乎不太适时。因此,该说侧重保护了防卫人利益,但忽视了犯罪人的一些的权利。有其不合理性。

(2)直接面临说强调要直接面临不法侵害人时才可以开始防卫行为,这是不利于保护防卫人利益的,可能等到直接面临时,往往会来不及防卫就已经遭受侵害了,此时,在时间要求上过于苛刻,不利于正当防卫的实施。

(3)着手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有时难以认定怎样才算着手,而且对于一些突发性的犯罪,往往从着手到行为的结束需要的时间很短暂,而此时要求犯罪人开始着手才实施防卫行为似乎不妥。只有在那些有预谋的,有计划的故意犯罪中采取着手说比较适宜。

(4)综合说恰好解决了上述观点的不足之处,即原则上以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作为不法行为开始的标准,但当法益面临被侵犯的紧急危险时,可以采取防卫行为。这既有利于充分保障防卫者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犯罪人的一些应有利益,因此比较合理。
基于此,笔者认为采取综合说比较适当。

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笔者认为应当是法益被继续侵害的危险已经消除,即行为人离开现场或者主动中止犯罪,或者被制服已不存在继续侵害的可能性,已经没有能力再次侵害时,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因为对于离开现场并不表明行为人就一定放弃了继续犯罪,同样还会再次出现在现场,只要有其能力,就不能排除其危险,而且对于有些犯罪往往会继续性现象,出现暂时的假终止,而实际上只是暂时的中止了犯罪,而非犯罪的结束。

二、防卫对象问题

有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犯罪人本身而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人,因为对于行为的发生第三人并无过错,正当防卫必须是正对不正,而不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对于防卫者和犯罪人之外的第三人,因防卫人的行为所造成损害的,防卫人对此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从刑法规定来看,正当防卫以采取制止不法侵害发生的方式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是否包括财产的损害,即正当防卫除了直接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以外,是否包括其财产,笔者认为应当包括其财产,理由如下:

(1)刑法要求采取制止不法侵害发生的方式,不未明确规定只能针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而且只规定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并为规定只能是造成人身损害。因此,财产的损害应当包括在内。

(2)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犯罪人所拥有的财产,即财产的权利归属应当是犯罪人本人,而不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当然处在犯罪人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财产可能是基于不法所取得其中可能包括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因此,只要在外观上使人相信为其个人财产即可。

正因为,犯罪人在实施不法侵害时,面对防卫人可能会毁坏其财物的情况下,他要面临一个抉择,是继续犯罪,实施侵害行为呢?还是为了保全得来不易的财产,出于对自身财产的吝惜,而放弃犯罪呢?当后者的利益大于前者的时候,犯罪人可能会选择放弃犯罪行为。因此,利用其财产所进行的防卫有时会起到一定的防卫作用,既然正当防卫是为了维护合法者的利益,因此,在选择方式上应当是允许多样化的,只要行为得当即可。

三、不法侵害人是否有权防卫

关于不法侵害人是否有防卫权问题,笔者认为原则上是没有的,否则是与正当防卫的宗旨相违背的,正当防卫体现的是行为的正当性,而非非发性,如果允许不法侵害人有权防卫,这对受害人是非常不利的,那行为的“正当”何在?既然,行为是由不法侵害人所引起的,就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风险后果,这是他在选择实施侵害行为时首先应当考虑到的风险。既然他选择了犯罪行为,就表明了他已经愿意接受了行为可能会遇到的不利后果。但对于行为人实施了轻微侵害行为时,在遭受到明显超出防卫限度的防卫行为时,是否有权行使防卫权呢?对于非以暴力方式平和的侵犯他人财产的,却遭受到了严重的人身方面的防卫行为时是否有权选择防卫呢?笔者认为对于前者可以实施一定程度的防卫行为,而后者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理由在于:

(1)对于轻微的不法侵害,说明行为人本身并不像、想过多的侵犯他人的权利,其主观恶性较小,或者主观上并不希望侵害他人,但由于过失导致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虽然行为是违法的,但当先前防卫人以明显超出限度的方式实施防卫行为,可能会危及到行为人的生命,这时候,防卫者是有过错的,有故意杀人之嫌,这种防卫行为已经不是正当的了,也是一种不法侵害,对于先前的防卫行为,行为人是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因为,相对于先前防卫者的防卫行为,行为人的不法侵害在生命受到威胁时,已经演变为了需要寻求合法的权利保护了。我们不能因为行为人先前行为的轻微违法性而否认其整个行为的合法性,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如果轻微过失甚至无过错地引起了对方的侵害,或者预想只会引起对方的 轻微反击,对方却对重大利益进行损害是、时,仍有实行防卫的余地。”②(注: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0页)

(2) 对于非以暴力方式取得他人财物的,如基于盗窃、诈骗等等,在被害人发现后及时追赶的情形下,行为人为了抗拒抓捕的,而采取的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的,不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可以认定为犯罪的转化,如转化型抢劫,关键在于,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即只是轻微伤的,或者不是为了抗拒抓捕的,而是行为人在遭受到先前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的严重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侵犯时,可否行使防卫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有一定限度的防卫权,即以保全自身生命为限,同时又不能造成对受害人人身的严重侵害,因为,虽然行为人有过错,但罪不至死,不能因此而付出生命的代价。

综上,笔者认为,正当防卫并不仅限于合法的防卫主体,对于部分侵害行为的实施者也享有一定的自卫权。

四、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