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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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110号

印发肇庆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市经济贸易局,与市信息产业局合署办公。市经济贸易局是负责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交给市发展和改革局。

2、将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将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的职能交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划入的职能

广东省肇庆盐业总公司(广东省肇庆盐业专卖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经济贸易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工业商贸运行态势,调节工业商贸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相关的经济信息。

(二)贯彻实施产业政策,开展工业商贸产业竞争力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市财政挖潜改造、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装备制造业等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省和市审批、核准、备案的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指导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定期分析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措施意见;指导工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推动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工业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地方性的行业发展计划、行业规章以及经济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和执行国内贸易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组织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对商贸行业实施行业管理;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五)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研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及流通管理;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实施行政管理。

(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盐业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指导和监督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八)宏观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业规则;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十)指导安全生产、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十一)负责信息产业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二)指导和协调工业商贸对外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宏观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

(十四)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十五)承办市政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贸易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文电运转、秘书事务、政务信息、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保密、档案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协调各科室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经贸方面的调研工作,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工作。

(二)工业发展科(挂行业协会办公室、招商引资办公室牌子)

提出相关行业规章的拟订计划并负责实施;;组织实施信息、轻纺、食品、医药、机械、汽车、石油、化学、煤炭、冶金、有色金属、稀土、建筑材料等工业产业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计划,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指导行业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车辆生产准入的有关工作;履行有关化工的各项国际公约,实施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有关的监督管理;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实施行政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和调整;对相关行业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经贸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三)综合与经济运行科

综合分析工业商贸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对工业商贸运行中的中长期趋势作出预测;综合研究和提出工业商贸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目标;组织推动相关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局内调控手段的综合协调;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协调对外宣传,分析和发布重要经贸信息;监测、分析工业商贸运行态势、企业经济效益动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研究提出工业商贸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性指标,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商贸经济运行调控目标;负责组织工业、商贸、电力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生产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等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市场预测,研究提出调控建议。

(四)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组织实施电力工业产业政策;拟订电力工业的行业发展计划、行业规章和经济技术政策,实施行业管理、行政执法与监督;研究提出电力工业改革方针、政策、体制改革方案;编制和实施近期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监管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组织制订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工作;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规范性文件和经济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全市煤、油的调控、配置方案;依法审核煤、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产业技术与质量科

贯彻实施产业政策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以及市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研究拟订促进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的投资政策,编制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投资申报计划;组织审查、上报需经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和市重点技术改造投资计划项目;组织企业参加国家和省重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设备招标工作;汇总、分析全市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拟订工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及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措施;指导工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编制并组织实施重点技术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创新能力建设等项目计划;负责技术进步奖励和指导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等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指导、推动产学研联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相关技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拟订并实施区域创新能力建设相关政策和措施;指导区域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宏观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业商贸企业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负责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

(六)流通服务科(挂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盐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等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老旧汽车更新、报废汽车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对酒类进行监督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盐业的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储备盐制度;研究提出改革和完善盐业管理的建议和措施;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食盐生产、销售、调拨等专营工作实行管理,维护食盐生产、运销秩序,确保合格碘盐供应;指导和监督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走私盐等活动和组织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参与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审核和发放有关食盐许可证和运输准运证工作。

(七)市场建设科(挂经济协作办公室、茧丝绸办公室牌子)

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按有关规定审核上报外资开办商品零售、批发企业;制订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和推进城市商业、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指导、管理和规范国内展览行业;指导工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八)人事老干科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代管单位的人事人才、工资福利、职称改革、安全保卫、干部档案等工作;负责局管协会有关负责人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工商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提出工商企业管理人员和经贸系统公务员专业知识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国际间工商人才培训的合作;指导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代管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九)机关党委办公室(与监察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代管单位及授权管理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信访、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工商贸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市直私营企业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机关党委设置仍按肇办发[2001]5号文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市盐业总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由市经济贸易局承担,具体工作由该局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市盐业总公司根据市经济贸易局抽出和确定的盐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具体承担盐的生产经营职能。盐业管理办公室所需人员,由市经济贸易局按有关规定主要从广东省肇庆盐业总公司、原广东省肇庆盐业专卖局从事相应岗位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现有人员中考核录用。

(二)市经济贸易局内设的市中小企业局(挂市乡镇企业局牌子)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肇发[2004]16号文要求另行制定。

(三)市经济贸易局内设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肇发[2004]16号文要求另行制定。

(四)根据职能调整,从市经济贸易局划转6名行政编制和1名事业编制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划转2名行政编制至市发展和改革局;划转1名行政编制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划转10名行政编制和2名事业编制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增加事业编制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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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区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3年延安市人民政府26号令


延安市城区适龄公民义务植树
绿化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区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依法管理义务植树工作,规范适龄公民义务植树以资代劳绿化费(以下简称“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是指延安市城区适龄公民因故不能参加每人每年义务植树15株或者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及其它绿化任务所缴纳的用于代其完成法定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市政府委托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绿化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未经市政府委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取绿化费。市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负责绿化费收支的监督管理。
二 收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绿化费的收缴范围:
(一)凡是长期居住或暂时居住在延安市城区(东至桥沟镇柳树店村、南至柳林镇王家沟村、西南至万花乡张坪村、西至枣园镇莫家湾村、北至河庄坪镇李家洼村)的男18岁至60岁,女18岁至55岁,因故不能亲自履行植树义务的城镇居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二)城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公有和非公有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外来就业人员(持有原籍当年已履行义务植树证明者除外)按人数收缴绿化费。
(三)对未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总量或已完成植树任务但成活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差额折算补缴绿化费。
第五条 绿化费免缴范围
凡专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事业单位和在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工作的适龄公民,免缴绿化费。城区居民中的特困户、灾困户、病残户等,可酌情减缴或免缴绿化费。
第六条 绿化费收缴标准
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完成至少15株义务植树任务,如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每人每年按15元的标准收缴绿化费。
三 收缴办法

第七条 因故不能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必须在春季3月12日前15天内,向市绿化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 后,按适龄人数向市绿化办一次性缴纳绿化费。
第八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收费前必须到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凭《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部门领取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和出具相应的票据。
第九条 绿化费支出渠道:行政事业单位从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税后留利中列支,其它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人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其费用由自己承担。

四 使用范围与管理

第十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绿化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绿化费支出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包括城区绿化工程的造林作业、浇水、管护等劳务支出和购置生产性工具支出。非生产性支出包括城区绿化工程的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收缴管理及委托工作所需费用等支出。
第十二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编制绿化费的使用计划,提交市绿化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五 奖 罚

第十三条 对完成义务植树和绿化费收缴工作的先进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绿化费必须按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者,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增收5‰的滞纳金。
六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25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为了更好地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开创二轻工业的新局面,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7号和国发〔1984〕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的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是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骨干力量。要按照“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方针,从政策上、财力上、物力上积极鼓励、扶持、帮助二轻集体工业的发展。有关部门要本着“六个优先”的精神,给予大力支持。要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整顿和改革工作,加强经营
管理,改善企业素质,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国家多做贡献。
二、要稳定二轻集体工业的管理体制。对二轻系统跨行业生产的企业,应根据“按行业归口管生产,按所有制统一管政策”的精神,供产销归口安排,企业所有制和隶属关系保持不变,有关部门要一视同仁,统筹安排。在实行经济联合、专业化生产协作以及组建专业公司中,应同样采
取生产联合,企业隶属关系不变的办法。
三、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企业的资财,不得搞非法摊派。凡中发〔1981〕43号文件下达后被平调的资财,要全部退还给各级二轻主管部门。对于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对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
益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保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统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的企业,原来用联社的合作事业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仍归联社所有,企业有偿使用,支付占用费。所有企业都要按规定上缴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销售总额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提取(劳动
服务、代制加工收入按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提取)。管理费用于行政事业各项经费开支、管理人员的智力投资。合作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科技进步。合作事业基金要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
五、企业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群众,便于经营的要求,适当调整企业规模和核算单位。在生产经营上,要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宜分则分,宜专则专。企业规模一般不宜过大,行业不宜混杂。
六、企业可实行或恢复职工缴纳股金(一般不少于人均一个月工资)的集资方式,年终从税后利润留成中提取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作为分红基金,股金和劳动分红比例为三七开。企业要积极吸收社会资金,特别是大胆吸收和使用侨资外资,积极开展“三来一补”。
七、企业可普遍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承包,有的可以包到户、包到个人。无论采取哪种承包形式,都要注意保持包干基数和劳动定额的先进合理。
八、企业要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把职工的工资分配同经济责任制相结合,同企业的经营成果挂钩,实行能高能低的工资制。企业有权决定工资分配形式,但应以推行计件工资制为主,工资、奖金可以随经营成果浮动,上不封顶,
下不保底。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劳动生产率、利润增长率和人均上缴税利的增长幅度。企业工资基金由市、县联社管理和审批。
九、企业要加强科技工作,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加速技术改造。其审批权限可按照国营企业的做法,再适当放宽。所需资金可以从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筹集。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从现在的百分之六点五提高到百分之九,并增设新技术开发基金,其数额按销售收入百分之一提取,
列入产品成本开支。调到二轻集体企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和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可高于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企业和二轻主管部门有权自行决定。对职工群众的技术革新成果可按其经济效果发给一次性劳动成果奖,所需资金可列入销售费用开支。
十、要认真解决职工老有所养问题。凡是实行按企业在营业外列支退休费用能解决问题的,可继续维持原办法不变。有些地区按企业自行列支退休费有困难的,可以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七的比例提取退休金,以县、市联社为单位
实行统筹。也可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劳动保险。
十一、要实行合同制的用工制度。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申请,上级联社下达指标,企业组织考核,择优录用。对其中技术进步快、表现好的,经企业同意,上级联社批准,可转为正式集体职工(社员)。对技术差、表现不好或企业不需要的,可以解雇。
十二、企业的干部由职工民主选举,能上能下。各级联社正、副主任和理、监事由职工代表会选举、报组织部门备案;联社中层干部由联社任免。基层企业厂长(经理、主任)由厂(公司、社)职工代表会选举产生,报联社备案,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副职级中层干部,由厂长
(经理、主任)提名,征求党委(总支、支部)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主任)任免。集体工人经选举可担任联社和企业领导干部,落选后回原工作岗位,真正做到能上能下,能工能干。
经选举或任免的各级干部(包括集体工人当选的干部),在职期间享受国营企事业单位同级干部的政治待遇。
十三、企业生产所需的一、二类物资,在报请有关部门审核后,分别纳入各级计划供应;三类物资由供销社以及有关单位衔接计划,按合同组织供应。二轻企业可以通过自购自用、收旧利废、来料加工、自建基地、调剂交流和加工改制等办法,把原材料供应搞活。商业、供销、物资部
门收购的废旧材料和国营企业的下脚料,应本着“先利用,后回炉”的精神,由二轻集体企业优先选用,选用部分抵上缴指标。企业生产需要的非规格木材和特殊用材,经当地计委批准,可以直接到产区选购;企业可用自销的产品去交换原材料;二轻工业部门和企业可同有关单位或乡村签
订合同,组织货源,弥补国家供料不足。小商品生产所需的统配物资,各级计委和物资部门可切一块归二轻部门掌握安排。
十四、产品的销售方式要灵活多样。凡属计划收购的产品,由商业、供销、外贸部门按计划收购,除此之外,由二轻部门自销,可以批发,也可以零售;可以在本省销售,也可以到外省推销。要大力开展工业内部、工商之间的联营、联销、联购、代销等业务。自销产品企业免征商业环
节税。二轻按计划生产的木、竹制品出省销售,委托地(市)林业、供销部门审批,发给运输证,铁路部门予以安排车皮。
企业扩大经营,所需的经营费用,列入销售费用开支,但不得超过自销部分销售总额百分之一。
十五、产品价格除由国家统一供料和统一收购的产品要经物价部门定价外,其它产品可由工商双方商定。要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季节性较强和需要组织推销的产品,可实行随行就市,浮动价格。试销新产品,执行试销价格。议价原料生产的产品,价格可以高进高出。
十六、税收政策可适当放宽。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的利润部分,减征工商所得税百分之五十。新办企业两年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上年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可留记账面用下年度盈利先弥补亏损,后交纳所得税。对集体企业的技措贷款年利润在十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在税前用贷
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其余的百分之四十用税后利润归还;年利润在十万元以下的企业全部税前还款。新产品在试销期间免征工商税,投产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对市场急需,企业无利的日用工业品和儿童用品,可酌情给予减税。


十七、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财政、银行要积极给予扶持,按生产经营计划核定。省、市、地、县可从地方财力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专门扶持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生产基金,实行无息或低息的有偿使用。集体企业的中短期贷款,应纳入计划统筹解决。
十八、要根据闽政〔1983〕综59号、闽政〔1984〕综25号文规定,加强二轻工业的管理机构,并加强领导和管理。各级联社与各级二轻工业局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各级二轻局保留原有的行政编制。原属二轻管理的集镇二轻企业,管理体制稳定不变。
以上各项政策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省府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