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34:38   浏览:8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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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文号:[水利部令第5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
、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
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
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
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
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
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
期费用。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
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
批准手续。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
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
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殊性质或持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
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在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规定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
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
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
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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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8日 财税〔200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底以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综合类科技报纸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科技报纸。其具体范围是,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报纸批准登记时分类认定的综合科技类报纸,详见附件1。
  科技音像制品具体范围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ISRC)中的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
  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税退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底以前,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影视作品的税号范围见附件2。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认定标准和办法,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认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有关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六、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由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3_caishui0355f1_20050602.doc
2.进口影视作品税号范围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3_caishui0355f2_20050602.doc



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3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近一时期,我国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规模高速增长,服务效率稳步提高,网上资金交易和转移日益频繁,银行客户对电子渠道服务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为促进网上银行健康持续发展,积极防范针对网上银行的不法活动,维护商业银行和客户权益,现就商业银行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用户身份验证管理。各商业银行最迟于2007年12月31日前应对所有网上银行高风险账户操作统一使用双重身份认证。双重身份认证由基本身份认证和附加身份认证组成。基本身份认证是指网上银行用户知晓并使用,预先注册在银行的本人用户名及口令/密码;附加身份认证是指网上银行用户持有、保管并使用可实现其他身份认证方式的信息(物理介质或电子设备等)。附加身份认证信息应不易被复制、修改和破解。

商业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对本行网上银行高风险账户操作进行具体界定。高风险账户操作应至少包括:向非本人(不含与本行签订业务合作等法律协议和客户预先约定的指定账户,如:代收费、第三方支付、贷款还款帐户等)账户转移资金单笔超过1000元或日累计超过5000元。对于身份认证强度相对较弱的网上银行账户操作,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风险,相应进一步采取控制措施(如:限制资金转移功能、限定资金转移额度等)进行有效防范。商业银行还应积极研发和应用各类维护网上银行使用安全的技术和手段,保证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能够持续适应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安全要求。

商业银行应综合平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降低网上银行客户双重身份认证的使用成本,促进双重身份认证的推广普及。

对于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商业银行可依据其安全程度自行确定是否参照网上银行管理,但应保证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不构成网上银行的安全管理漏洞。

二、加强公众网上银行安全教育。商业银行应切实承担起对网上银行客户的安全教育责任,内容应至少包括:(一)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公众明示本行正确的网上银行官方网址和呼叫中心号码;(二)在本行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开设网上银行(电子银行)安全教育栏目;(三)印制并向客户配发语言通俗,形象直观的网上银行安全宣传折页或手册;(四)在网上银行使用过程中应在电脑屏幕上向用户醒目提示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三、加强网上银行安全防范,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将扫描查找假冒本行网上银行网站及其它针对电子银行的犯罪活动纳入日常工作程序,定期搜索与本行相关的假冒网站(邮件、电话、短信号码等),检查本行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并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风险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通过本行网站及其他渠道向公众进行通报提示。

四、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商业银行应建立规范的网上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客户投诉的登记、统计制度,指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对客户投诉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于客户投诉集中的电子银行业务环节和产品,应及时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加以改正。

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约束。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与本行系统存在技术和业务连接的第三方机构的管理,通过正式法律协议明确双方的纠纷处理、赔偿等相关法律责任,向客户充分披露银行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流程和责权关系,积极防范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应按照本通知中的各项要求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