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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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纳税人反映,部分税务机关将代有关部门收取的各项基金和收费(以下统称代收费)与税收“捆绑式”征收,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规范税务机关代收费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收宣传,争取各方支持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力度、制定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普及税收知识,同时对代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缴费单位认识到税、费的区别以及不同的征收方式,消除误解。通过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权利义务,依法征收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权利义务,依法开展工作。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其他收费项目,税务机关不得代收。发现以费挤税甚至变相“税改费”的情况,要坚决予以制止,坚持依法治税。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对象、范围和标准做好代收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收费项目依法改变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相应调整,规范征收。
各地税务机关在代收费工作中要厉行节约,努力降低收费成本。代收费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要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不得额外收费。
三、严格区分税费,规范实际操作
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禁代收费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捆绑式”征收。代收费不得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混合核算,不得与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混合核算。代收费应使用专用的收费收据,不得使用税收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代收费收入缴入相应帐户,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严禁超越职权,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方便纳税人的关系,本着依法办事、节约成本、便利征收、税费分开的原则,确定规范、合理的代收费操作运转程序。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合理安排收费力量,办税服务厅可以实行两统两分,即窗口外纳税人与缴费人统一排队、统一申报缴纳;窗口内税务机关对税、费分别开票、分别运转。
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单位的代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应立即纠正。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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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2月14日 财综[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收费行为,纠正和制止一些地方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过程中,借办理快证、加急等业务违规收取快证费等费用的做法,现就有关收费政策重申如下:
一、公安机关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证件工本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 200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执行,即向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上述收费外,各地不得自行规定收取或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无权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努力提高办证效率,尽量缩短居民身份证制作期限。对于申请加急办证的居民,可为其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采取相应的便民措施解决其急需身份证的需求,但不得借此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等费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制度规定,会同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居民身份证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立即停止并纠正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并于2007年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财综〔2004〕8号文件、发改价格〔2003〕2322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防止在办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再发生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在本通知印发后,若再发生批准或继续违规收费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科技〔2010〕180号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各课题承担、参与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加强十一五科技计划项目总结验收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2010〕314号)要求,为做好“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总结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各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要按照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严格遵守课题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认真总结课题任务执行情况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课题验收自评价工作,并按照科技部统一格式要求,撰写《课题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价报告》和《课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等相关验收材料,做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准备工作。验收工作包括计划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两个部分,项目和课题须同时通过计划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

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财务验收是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结题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要做到课题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务管理规范;预算科目执行符合课题申报预算,自筹经费足额到位;课题形成的固定资产,能够按相关规定管理。课题财务验收是项目财务验收的基础,各课题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要认真理清账目,编制经费决算报告,选择具有科技部专项经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进行财务验收审计,并出具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对于个别单位近期财务审计中查出的预算科目执行同课题预算书差异较大、自筹经费不到位等突出共性问题,要尽快进行调整和整改,保障课题经费合理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登记管理和重大科技成果发布工作。课题承担单位应在结题验收后,及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将成果登记信息完整纳入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课题完成成果登记后,方可视为完成结题验收工作。

四、加强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科技计划执行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是计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考核将与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同时进行。

五、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和科研档案管理工作。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工作,要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要求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各课题承担和参与单位要按照《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科研课题档案归档工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