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审批实施规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行政审批实施规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解除其法定义务、确认其资格、资质或特定民事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审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具有法定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级行政部门或单位(以下称行政审批部门)必须在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为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称中心),并确定进驻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确定进驻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中心内设置办事窗口,依法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窗口业务上接受原单位领导,工作上接受中心的指导和管理。
中心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对进驻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使组织、协调、监督、裁决职能。
未进驻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与进驻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有关联的,中心认为确有必要,并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已在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部门或单位不得另行受理。
未进驻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实行窗口式办理。一个部门或单位只对外设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由本部门或单位负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七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除少数需保密的事项、并经市政府同意外,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开审批主体、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及审批责任人,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必须制定具体措施,保证行政审批的实施达到规范程序、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提高效率的要求。对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制定具体的审批技术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第九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依照下列五种制度办理:
(一)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凡属程序简单,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二)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凡须经其他部门审核或现场勘查的特殊事项,受理部门应视具体情形做出承诺,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结;
(三)复杂事项联合办理制:凡基建项目、重大技改投入项目等和其他需三个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市政府确定的主办单位为受理的责任单位(进驻中心的项目,联办事项的主办单位由中心确定),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负责答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责任单位的工作;
(四)上报事项负责办理制:凡需报上级审批的事项,各部门应当进行前置审核把关,并在规定时限内帮助申请人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凡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地方发展规划的项目,各部门不予受理,并应当明确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各行政审批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必须明确行政审批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追究办法等事项,以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各项行政审批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明确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权限、责任和义务,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制度;按照审批、监管分离的原则,由监管人员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监督;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责任处室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市监察、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各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对已经确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仍在审批的、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越权或违规审批等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9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等13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等13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本市新的地方性法规所代替,以及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等13项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序│ 法规名称 │ 发布时间 │ 说明 ││号│ │ │ │├─┼─────────┼──────────┼───────────┤│1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5月18日│主要内容与修订后的《中││ │劳动管理条例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 │ │委会第八次会议 │营企业法》、《中华人民││ │ │ │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 │法实施条例》不相适应,││ │ │ │其直接依据的《中外合资││ │ │ │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 │ │已经废止 │├─┼─────────┼──────────┼───────────┤│2 │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1987年9月18日│主要内容与2001年1││ │企业工会若干规定 │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 │ │会法》不相适应 │├─┼─────────┼──────────┼───────────┤│3 │天津市通信管理条例│1997年1月28日│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改革后││ │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的国家通信管理体制,且││ │ │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与2000年国务院发布││ │ │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 │ │ │条例》规定不相适应 │├─┼─────────┼──────────┼───────────┤│4 │天津市抵押借款条例│1993年4月27日│主要内容已经被1995││ │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 │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 │》所取代 │├─┼─────────┼──────────┼───────────┤│5 │天津市经济合同管理│1987年11月5日│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 │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 │ │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经被新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国合同法》所取代,主要││ │ │ │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合同法》不相适应 │├─┼─────────┼──────────┼───────────┤│6 │天津市保护个体工商│1986年8月28日│主要内容已经不适应我国││ │户合法权益和加强个│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需要 │├─┼─────────┼──────────┼───────────┤│7 │天津市保护农村承包│1986年8月28日│主要内容已被1993年││ │经营户合法权益和加│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 │强农村承包经营户管│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 │理规定 │ │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农村││ │ │ │集体承包合同条例》所取││ │ │ │代 │├─┼─────────┼──────────┼───────────┤│8 │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1986年11月6日│国务院2001年6月公││ │安置办法 │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布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 │ │会第三十次会议 │理条例》。主要内容与该││ │ │ │条例不相适应 │├─┼─────────┼──────────┼───────────┤│9 │天津市整顿市容暂行│1981年6月27日│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改革后││ │规定 │天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的市容环境管理体制,且││ │ │会第十一次会议 │不适应当前市容环境管理││ │ │ │的需要 │├─┼─────────┼──────────┼───────────┤│10│天津市境内海河水系│1981年1月29日│1996年5月全国人大││ │水源保护暂行条例 │天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常委会公布了新的《中华││ │ │会第八次会议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主要内容与该法不相││ │ │ │适应 │├─┼─────────┼──────────┼───────────┤│11│天津市噪声管制暂行│1981年1月29日│1996年10月全国人││ │条例 │天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 │ │会第八次会议 │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 │ │ │治法》。主要内容与该法││ │ │ │不相适应 │├─┼─────────┼──────────┼───────────┤│12│天津市若干公民权益│1986年12月25│主要内容已经被《中华人││ │纠纷分工受理的规定│日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 │ │讼法》、《城市房屋拆迁││ │ │ │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 │ │ │法规所取代 │├─┼─────────┼──────────┼───────────┤│1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1984年1月21日│主要内容已经被市人民代││ │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 │的暂行规定 │会第八次会议 │则、人事任免办法、代表││ │ │ │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 │ │所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