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工商企业结账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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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工商企业结账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2003〕39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统一工商企业结账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
  目前,烟草行业工商企业结账时间不统一,大部分省级公司未执行每月最后一天结账的规定,有的在本省行业内结账时间也不统一。这就造成了全行业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上报数据不准确,影响了全行业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和整顿规范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也给超产瞒报、不规范经营等行为以可乘之机。为了准确、及时地反映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加大对卷烟体外循环的督查力度,国家局重申:各省级公司、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第三章第十九条关于企业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最后一天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草行业工商企业会计结账时间一律统一为公历年度每月的最后一天,并从2003年8月起工商企业上报7月份各类报表时统一执行。不论工业、商业环节,所有上报的统计数据均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统一工商企业结账时间后,现要求上报国家局的统计报表时间不变,仍按现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执行,各单位要按时保质完成各类统计报表的上报任务。
  二、要严格执行《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上报。准确的统计数据是行业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基本职责和重要任务,认真执行统一结账时间的规定,必然会增加工作难度和强度,对此,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要提前安排好有关工作,同时要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绝不允许编造虚假数据或授意篡改统计数据资料,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要充分认识到统计是一种依法管理、依法统计的工作,要加强自我约束,提高数据的时效性和质量,为实现有效的行业宏观调控和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三、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烟草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需要发挥统计工作的宏观调控作用和监督职能。今年4月,国家局为及时掌握全行业卷烟销售、库存等情况,建立了旬报制度。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和统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各省级公司按时完成了旬报上报任务,体现了行业统计人员顾全大局、敬业爱岗、对工作认真负责的精神。这次强调统一结账时间,而统计报表上报时间不变,会给基层企业统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和压力。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把此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对统计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局信息中心联系。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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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修订《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规定》部分条款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修订《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规定》部分条款
1995年5月23日,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于1995年5月23日行文,修订《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规定》。现行《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规定》是1984年制订的,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完善管理规定,堵塞漏洞,适应对外贸易不断发展的需要。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规定》第五条修订为:
第五条:原进口货物因残损或质量问题,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但对未退运境外的原进口货物应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残损或品质不良程度证书予以重新估价计税。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二、原《规定》第六条修订为:
第六条:在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向进口地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税款缴纳证;
(三)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检验证明书,以及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或其他有关证明。
三、申请无代价抵偿的货物进口,应在进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向海关申请办理索赔货物进口手续。超出索赔期限,海关不予受理。
此次修订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各相关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
随着移动通信业务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基于移动通信网络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因其使用方便、服务快捷,得到了广大用户的欢迎。但是伴随移动通信业务的高速增长,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近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反映移动通信网络上藏污纳垢现象严重,星相占卜、暧昧情色、美女视频、有“色”声讯等堂而皇之地出现在移动信息服务项目中,“谈色论性”、“充满诱惑的夜”等挑逗性语言在栏目标题、信息内容和短信广告中频频出现,有的大量散布格调低级的垃圾短信,有的甚至公然提供色情图片、色情语音聊天服务,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色情、暴力等明令禁止内容的规定,污染了社会风气,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了净化移动网络信息服务环境,进一步加强对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治理,促进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在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积极提供相关支撑服务的同时,认真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网络运营商所应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移动通信网络的接入管理,严禁为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者提供接入服务。
(二)完善移动通信网络的接入和传输管理流程和工作制度,对所接入的信息服务业务应事先进行信息内容审核,发现含有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信息不得接入和传输;对已接入和传输的,一经发现,应按《电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相关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对移动通信网络所接入和传输的文字、声音、图像和视频等信息的日常动态拨测和实时监测,对发现含有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内容信息的,应按《电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要设立专门的用户不良信息投诉受理平台,对用户所反映问题立即核实;对问题属实的,应按《电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予以严肃处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用户。定期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关于受理用户不良信息投诉及处理情况上报相关电信主管部门。
二、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 应切实承担起所接入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所经营信息服务业务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流程,明确责任,强化信息安全企业法人负责制;
(二)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信息时,须对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的信息内容;
(三)完善制度、强化手段,加强对所传输内容的监测管理,发现违反规定的,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当地电信主管机构报告。
(四)认真遵守信息产业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工商广字[2005]22号通知要求,严禁发布含有不良内容的短信等移动信息服务广告。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群组或广播式发送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短信息时,用户明示拒绝接收的,短信息业务提供者应当停止发送。
(五)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其业务收费渠道为违法犯罪行为代理收费。
三、在9月底至10月30日期间,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认真组织、开展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自查自纠活动,逐条核查所发布信息的标题和内容,认真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总结。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集团总部和提供跨地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业总部应将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以前报信息产业部;其他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跨地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企业的各地基层企业应将总结报告于11月20日以前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对当地开展移动信息服务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管理,加大社会监督和依法查处力度,有力净化当地移动信息服务市场环境。
(一)监督当地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按规定做好各自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联系机制,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信息安全监管和与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联系沟通。
(二)监督检查当地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自查自纠的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责令相关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对拒不改正的或在自查自纠阶段故意隐瞒问题的,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当地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受理用户不良信息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了解社会有关反映,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在执行本通知要求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部电信管理局反映。
五、通过固定电话及其他电话终端向用户提供的文字、声音、图像和视像等信息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