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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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该《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批,对不应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一定要严格控制,确保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其转移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
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正常工作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维护事业正常发展的国有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五条 市和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发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时,应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到市和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
拟进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的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领取并填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连同本办法规定的应提交的有关资料一并送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报单位将
有关资料和《审批表》一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市和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单位报送的《审批表》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批复。对申报单位一次性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超过该申报单位全部国有资产50%(不含50%)以上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批复的《审批表》作为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依据和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新设登记)的必备资料。
第九条 申报单位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手续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提交下列文件、证明等有关资料:
(一)投资、入股、合作、合资、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三)近期财务报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复印件;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 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为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的,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对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
第十三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凡发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收取或
委托主管部门代收;区、县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由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收取或由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主管部门代收。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取的和各主管部门代收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的管理,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每年暂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总额的1%至6%收取。用国有资产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其占用费暂按1%至4%的比例收取;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其占用费暂按2%至6%的比例收取。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收取对象、时间:
(一)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及开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的,由投资单位每半年一次(当年7月15日和转年1月15日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缴清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
(二)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入股的,由产权单位或投资单位每半年一次(当年7月15日和转年1月15日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缴清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
第十七条 对不按时缴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的单位,从超期之日起,每日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应交金额加收2‰。
第十八条 凡我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和我市驻外省市的上述行政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以及不经国有资产和财政部门同意擅自使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缴其全部所得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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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新闻出版署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已经中央同意。为贯彻落实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要求,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制定了《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
现将《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
加强对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包括加强对报刊特别是小报小刊等传媒阵地的管理,坚持确立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严格宣传纪律,不给错误的言论提供传播阵地,是当前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为确保报刊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报刊业繁荣
健康发展,现就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警告制度是强化新闻舆论工作宏观管理约束力的重要措施
党的十四大以来,宣传思想战线总结历史经验,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宏观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机制,对于新闻舆论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对一
些报刊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问题仍然存在,特别对小报小刊的管理始终是一个薄弱环节。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是为了强化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宏观管理制度,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建立警告制度,有利于增强新闻舆论工作宏观管理的约束力,
保证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利于规范报刊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宣传秩序;有利于促进报刊业的繁荣健康发展。
二、实行警告制度的职责要求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宣传部负责对中央级报刊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对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中央级报刊提出警告意见,由新闻出版署发出《警告通知书》,抄送该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并向中央宣传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要严格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对本地
报刊,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本地所办报刊新闻宣传的管理工作,对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警告意见,由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警告通知书》,抄送该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并向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和党委宣传部备案。
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刊出现的以下违纪违规问题提出警告:
1、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现严重的政治错误;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
4、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
5、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思想导向错误;
6、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干扰工作大局;
7、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错误。
三、警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1、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辖范围内的报刊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出《警告通知书》,指出问题,提出警告。
2、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纪违规报刊提出警告意见后,该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作出书面检查,并对造成错误的报刊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有关报刊发生的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在案。
3、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刊提出警告的情况,统一刊登在中央宣传部新闻局主办的《内部通信》上,在新闻出版系统公布。
4、对一年内受到三次警告的报刊,由新闻出版署给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该报刊的主管部门要撤换该报刊总编辑或社长,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处罚工作的落实,对违纪违规报刊的整改情况认真验收。
5、违纪违规报刊停业整顿结束后,如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出现严重导向错误,由新闻出版署撤销该报刊的刊号。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报刊管理对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加强领导,组织专人和专门机构做好报刊阅评工作,严格把关,认真落实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

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已经中央同意。现制定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1、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是在新形势下针对报刊宣传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强化新闻舆论宏观管理约束力,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报刊管理对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极端重要性,加强领导
,严格把关,紧密结合新闻舆论宏观管理的各项制度、机制和报刊的行政管理,认真组织实施这项管理制度。
2、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实施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
3、中央宣传部按照文件有关规定,对中央级报刊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认定后,提出给予警告的正式书面意见,报经中央宣传部主管领导同意,由新闻出版署发出《警告通知书》,并向中央宣传部备案。新闻出版署在行政管理中,对中央级报刊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可按文件的有
关规定,经新闻出版署主管领导同意,直接发出《警告通知书》,同时向中央宣传部通报并备案。
4、省级党委宣传部按照文件有关规定,对本地报刊,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本地所办报刊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认定后,提出给予警告的正式书面意见,报经省级党委宣传部主管领导同意,由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警告通知书》,并报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
署和省级党委宣传部备案。省级新闻出版局在行政管理中,对本地报刊,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本地所办报刊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可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省级新闻出版局主管领导同意,直接发出《警告通知书》,同时向省级党委宣传部通报并备案,再由省级党委宣传部和省
级新闻出版局向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备案。
5、《警告通知书》由新闻出版署制定统一格式,主要包括违纪违规主要事实、查处依据、查处要求等内容。《警告通知书》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违纪违规报刊,并抄送违纪违规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
6、受警告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在接到《警告通知书》10天内,要向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书面检查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有关报刊发生的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在案。
7、中央宣传部新闻局主办的《内部通信》,根据对违纪违规报刊实行警告的有关备案材料,以通报的形式在新闻出版系统公布。
8、对受到首次警告后一年内累计三次警告的报刊,由新闻出版署给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该报刊的主管部门要撤换该报刊总编辑或社长,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
9、对于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报刊,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处罚工作的落实,包括是否已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分,是否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认真验收该报刊的整改工作。
10、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报刊复刊后,如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出现严重导向错误,经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由新闻出版署撤销该报刊的刊号。
11、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报刊社,可由新闻出版署直接给予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刊号的行政处罚。
12、负责具体实施警告制度的职能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沟通信息,认真研究报刊宣传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形成管理合力。
13、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14、本细则由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附件

报刊违纪违规警告通知书
省别 编号
-------------------------------
|违纪违规| |
|报刊名称| |
|----|------------------------|
|刊 号| | 违纪违规 | |
| | | 报刊刊期 | |
|-----------------------------|
|违| |
|纪| |
|违| |
|规| |
|主| |
|要| |
|事| |
|实| |
|-|---------------------------|
|查| 根据《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中提出警|
|处|告的第 条: |
|依| |
|据| |
|-|---------------------------|
|查| 10天内作出检查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
|处| |
|要| |
|求| |
|-|---------------------------|
|备| |
|注| |
-------------------------------
省新闻出版局
年 月 日



2000年5月29日

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1]1218号
2001年7月5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于2001年7月4日公布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简称《中央定价目录》)。为了贯彻好中央定价目录,规范政府价格管理,现将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1992年公布的目录比较,未列入新目录,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体制改革需要,在中央定价目录公布前已经明令放开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有35种,包括:乙烯,丙烯,锦纶析料,原煤,洗精煤,混煤,块煤,未煤(不含发电用煤),复合肥料(零售价格),水泥,铁矿石,治金用锰矿石,焦炭,生铁,钢锭 ,钢坯,铁合金产品,耐火材料,炭素制品,型材,板材,管材,载重汽车及底盘,消防车及消防器材,通信交换设备,中央“五报一刊”,棉花,国产轿车,烷基苯,水运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铁路客运新型高档服务,部分电信增值业务,部分中介服务价格,原油价格等。
  (二)由于供求情况变化和取消指令性计划,实行工作中未再审批但尚未明令放开,这次明令放开的有62种,包括:中药材,绵羊毛,统配木材,松脂,松香,卷烟纸,锦纶帘子布,丙烯腈及腈纶纤维,对二甲苯,农药乳化剂,丁二烯,裂解碳四,合成橡胶,铜,锌,锡,镍,钨精矿,越野汽车及底盘,汽车发动机,兽药,北方新闻纸,木浆,精对二甲苯,乙二醇,聚脂切片,金精矿,金块矿,金银产品,硫铁矿,硫精矿,磷矿石,磷精矿,硼矿石,硫酸,轮胎,矿用装载机,矿用挖掘设备,大型堆取料机,大型破碎粉磨设备,大型压力机,石油钻机,固井压裂设备,通井机,洗井机,拖拉机,柴油机,联合收割机,纺织机械,地质钻机,铁道机车车辆,烟草机械,民用飞机及发动机,铁道专用钢,水轮发电机组,汽轮发电机,汽轮机,电站锅炉,电力变压器,城市规划设计,外贸仓储,物资流通收费等。
  (三)这次结合实施新的中央定价目录,放开现行由中央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10种,包括:厂丝、边销茶,食糖,国产农膜原料,人民日报,解放军报,足金饰品,天然橡胶,发电用煤,中央国家机关招待所客房价格。
  以上各项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后实行市场调节,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定价。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均不得截留定价权,以确保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发电用煤价格放开后,按2001年电煤指导价签定的合同执行到年底,从明年起不再发布电煤指导价。价格放开后,各地要加强对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在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二、蚕茧、糖料收购价格和中央直属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下放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国家级特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去年已下放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这些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在制定地方定价目录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上述商品和服务项目列入地方定价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