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局离退休干部返聘(聘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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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离退休干部返聘(聘用)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保局离退休干部返聘(聘用)暂行办法

1994-06-17

为进一步发挥局机关离退休干部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现对局机关返聘离退休干部及直属单位聘用机关离退休干部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司(办)返聘离退休干部应坚持“一事一聘”原则。主要解决临时性、阶段性短期工作人员紧张的矛盾,不得将返聘离退休干部作为在职人员从事部门日常业务工作。人员编制已満的司(办)一般不得返聘离退休干部。



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局机关离退休干部。



二、各司(办)返聘离退休干部时,在征得人事司和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填写《返聘退(离)休人员审批表》,说明返聘理由和返聘期限,由司(办)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司备案。



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时,聘用手续由聘用单位办理,并报人事司备案。



三、局机关各司(办)返聘离退休干部应根据工作量确定返聘期限,一次返聘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返聘期满后仍需再聘的,须重新办理返聘手续。



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其聘用期限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双方商定。



四、各司(办)返聘的离退休干部,在受聘期间除享受正常的离退休干部待遇外,可享受适当的返聘费,返聘费由用人部门从项目经费或业务费中开支。



直属事业单位聘用的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在受聘期间,除享受局机关正常的离退休干部待遇外,可享受聘用单位规定的其他待遇。(聘用费用聘用部门自行解决)。



五、受聘离退休干部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遵守国家法令和局机关及聘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有关政策,发扬优良传统,讲究职业道德、维护局机关及聘用单位的权益。



六、聘期内,因故需终止返聘(聘用)时,用人部门或受聘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解聘,并向人事司备案。



七、聘期内,受聘人因公出差等费用由用人部门负责报销。



八、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



返聘退(离)休人员审批表







受聘人姓名

退离休时间


返聘部门

拟从事工作


返聘期限































年  月  日



司办

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人事

司意












年  月  日



局领

导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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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拿大)关于互惠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中国 加拿大


中加(拿大)关于互惠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3年7月16日 生效日期1973年7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加拿大驻华大使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代表为了加强我们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贸易的扩大而举行的关于互惠商标注册的会谈。
  兹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两国间已就互惠商标注册问题达成下述协议:
  “双方国家的政府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一方国家的个人、合伙、公司、政府企业可在对方国家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
  如加拿大政府接受上述内容,我荣幸地建议本文和阁下的英、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的复文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间关于此事的协议,并自阁下复文之日起生效。
  阁下,请接受我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乔 冠 华
                           (签字)
                      一九七三年七月十六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乔冠华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七三年七月十六日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谨通知您,加拿大政府接受上述内容,同意您的来函和本函的英、法文具有同等效力的复文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加拿大驻华大使
                          苏 约 翰
                          (签字)
                      一九七三年七月十六日于北京

劳动部、财政部对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对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办法》(〔93〕中色人函字第021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自199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办法》,对直属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障费用试行系统统筹,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全国统筹。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向劳动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二、1994年核定你公司直属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比例为23.5%。中央调剂金的征集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的移交问题,请按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20号)精神执行。



199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