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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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7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自治区信访局(同时挂自治区党委信访局牌子)。自治区信访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是负责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区的信访工作。
(二)研究草拟自治区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四)负责办理中办、国办信访部门、自治区党政领导及兄弟省区批办、转办的人民群众来信,督促、检查和反馈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五)综合分析信访信息,报送信访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宣传和贯彻落实《信访条例》;了解并掌握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加强、指导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七)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信访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办理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负责内外联系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信访干部的培训工作。
 (二)督查办案处
 负责综合调研,收集信访信息,反映信访动态;负责重要信访案件的调查办理、督促检查工作;组织起草自治区有关信访文件和法规草案;负责信访工作方面的经验交流;指导全区信访办案工作。
 (三)信件办理处
 办理群众来信,督办重要来信案件;向各地、州、市和部门通报来信情况;办理群众来信立案交办所涉及的问题,审查并反馈案件处理结果;负责对全区信件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四)来访接待处(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接待室,负责接待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上访的各族人民群众)。
 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情况,督办重要的来访案件;办理群众来访立案交办所涉及的问题,审查并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协调处理各地、各部门接待群众来访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及有关信访的重要事项;负责对全区群众来访接待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人员编制
  自治区信访局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领导职数3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
  机关党的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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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

旷继东


  许多劳动者分不清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并且容易发生两种错误认识。
  第一种认为,两者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单位支付报酬,因此,签什么合同都一样,双方都构成了劳动关系。另一种认为,只要合同上写的是劳务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基于第一种认识,很多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去劳动仲裁,但对于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动者,往往被告知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应按照合同法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基于第二种认识,劳动者虽然与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因为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在面临自己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也只能自认倒霉,不愿意主动提起劳动仲裁。
  事实上,一方面,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形式上有本质的区别,两种合同往往对应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对于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又不能仅仅从合同本身的形式来进行区分。下面,先说说两种合同的区别:
  首先,劳务合同的双方有可能都是自然人,或都是法人,而劳动合同双方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则是除自然人之外的用工主体,主要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其次,劳务合同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第三,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单位的管理和支配;
  第四,合同内容不同,劳务合同内容主要是双方平等协商后的合意性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则更多的是法定性条款,双方选择的范围远小于劳务合同。具体来说,劳务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主要是有关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劳务报酬,而劳动合同还包括劳动者的保险、岗位等事项;
  第五,争议处理方式不同,劳务合同一般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可仲裁),而劳动合同必须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能起诉到法院,对于部分情形的裁决甚至可以一裁终局。
  从以上区别可见,混淆两种合同,甚至将劳务合同当成劳动合同来签,有可能使劳动者失去劳动法的保护,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是否签的合同上只要写的是劳务合同,导致的结果就一定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虽然劳动者签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
一种是合同名写的是劳务合同,但内容上却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同,则这类合同实际上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另一种是,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都明确属于劳务合同,但具体履行中,劳动者是作为用工单位中的一员,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据单位提供的工具、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这也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至于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本身,可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归于无效。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劳动者仍然可要求用工单位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因此,对于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者既要谨慎区分,同时也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以合同的表面形式简单判断。



旷继东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电话: 13522671774
看合同网址: www.kanhetong.cn



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毒株、人体标本集中管理、确保病毒实验室及保管单位生物安全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毒株、人体标本集中管理、确保病毒实验室及保管单位生物安全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非典样本收集保管单位:
  近来,全球由于实验室泄露病毒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感染的事故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我国对非典病毒毒株、人体标本的统一管理,确保从事非典研究的实验室和定点保管单位的生物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人体样品和病毒毒株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3]141号)精神,切实加强非典病毒毒株、人体标本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各地、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非典病毒毒株和人体标本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指定单位统一保管,并确保无一遗漏,对拒不执行者予以通告,对出现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凡从事非典研究的单位必须按程序申报,并经有关部门考察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非典的研究。未经批准、不具备研究条件的单位,严禁擅自开展非典研究工作。经批准的研究单位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紧急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三、对非典病毒毒株、人体标本的定点保管单位和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要切实加强生物安全防护的管理,完善生物安全防护的标准和规范,落实生物安全防护的科学措施,确保保管单位和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四、非典病毒毒株、人体标本的定点保管单位和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要立即按本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排除生物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任何隐患,确保研究及保管人员的安全,确保病毒毒株和样品无外泄,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非典研究、毒株和样品保管人员的系统规范培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生物安全操作技能,未接受培训者不得接触毒株和样本。
  我部将组织专家进行专项督查。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单位,并尽快反馈我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领导要本着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非典毒株、样品的保管和实验室安全防护管理工作。

                             卫生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