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绵阳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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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绵阳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绵阳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5〕1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 48 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绵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绵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面向社会选择具有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受市投资委办公室的委托(政府财政非全额拨款的项目,还应受项目使用单位的委托),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项目的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不变。
  市投资委履行项目业主的投资决策和投资监督职责,投资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代建制的工作;计划、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履行政府监督职责。
  第三条 实行代建制项目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且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 51%以上的市级公益性建设项目(党政群机关、公检法司等机关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环境保护、市政建设等公用事业项目),适用本办法,其它政府性投资项目暂不纳入代建制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专业性强,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政府可设立(或授权)代建单位。不实行代建的项目,需报市投资委批准。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的两种形式:
  (一)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理。
  (二)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管理。
  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信用良好的企业;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三)具有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一项以上资质;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具体从业条件由市建委会同市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企业从业条件标准》。
  二、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六条 项目业主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初审通过后,报市投资委办公室审查、论证后,提出该项目是否实施代建制和项目代建方式,报市投资委审批。
  第七条 市投资委办公室负责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通过公开或邀请比选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确定代建单位。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投资委审查。
  第八条代建单位确定后,政府全额财政拨款的项目,市投资委办公室与代建单位签定书面《代建合同》,政府非全额拨款的项目,市投资委办公室和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书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市投资委办公室(或和使用单位)还应书面授权代建单位履行建设单位相应的法律职责。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 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九条 《代建合同》生效后,项目使用单位及时向代建单位办理前期工作移交手续。实施代建期间,代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等。
  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对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代建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完善或修改设计。因技术原因、水文、地质等自然因素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 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 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监理和项目使用单位同意,要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市投资委办公室备案。
  三、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职责、行为规范
  第十条 代建单位职责:
  (一)代理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主要职责:
  1、负责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组织开展工程规划、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市投资委办公室备案;
  3、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4、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标事项核准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
  (二)代理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主要职责:
  1、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施工预算;
  2、根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依法组织工程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投标工作,并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将招标投标活动书面情况报相关的监督部门备案;
  3、负责工程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合同和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
  4、应指定专人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资金及财务管理工作,按项目进度向投资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计委、财政局及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增减工程量的报批手续;
  5、负责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消防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报建手续;
  6、负责对项目质量、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和按期交付使用;
  7、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帐户管理制度和财政部建〔2004〕300 号文件等规定进行管理和单独建帐核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8、负责建设项目各项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备案。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自己代建管理的项目中,承担监理、施工等业务;
  (二)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购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任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执业;
  (二)收取贿赂、索取回扣或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总投资额,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
  (三)负责协调项目建设相关事宜;
  (四)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并将其缴入代建单位基建专户统一核算,按合同约定保证建设资金足额到位,确保工程建设用款。
  项目使用单位尚未依法成立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使用单位职责。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编制计划,市投资委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经监理单位确认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报请市投资委安排建设资金。市投资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并纳入市政府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同时抄送项目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 财政拨款的代建项目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按照《绵阳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财库〔2003〕81 号)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代建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并向财政部门出具直接支付委托书,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代建单位意见,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自筹资金拨付,须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同意或参照财政资金管理直接拨付给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代建费用通过招投标确定,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但最高不能超过项目使用单位提取后的建设管理费余额。代建业务费从项目使用单位建设管理费中列支,项目使用单位建设管理费以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 号)的规定计算。阶段性代建委托的,建设管理费的 20%支付给项目使用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80%支付给代建单位;全过程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管理费的 10%支付给项目使用单位,90%支付给代建单位。
  第十七条 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对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五、奖惩规定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生效后,应承担《规划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不按招标核准意见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通知市投资委办公室,按合同约定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严禁超标准收取项目使用单位管理费和违规使用建设资金,工程财务管理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执行,严禁拖欠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要求代建单位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要求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将工程化整为零、隐瞒工程项目、该纳入代建的工程项目不纳入代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造成工期延误或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代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一律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评审中心、市审计局或由市审计局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依法对代建单位的代建项目决算进行评审或审计后,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或审计结论对代建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批。在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等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投资委办公室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40-60%的财政性资金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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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4年6月,总局转发了财政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财预字[2004]85号),对国税系统拖欠公款的清理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9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总局。为了保证此项工作按时完成,最近,财政部再次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04]48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所属单位的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时上报清理结果。同时,做好接受抽查的各项准备,积极、认真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财预[2004]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部署,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2004年5月,财政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财预[2004]8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为保证此项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宜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要加强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完善下一阶段清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各级财政(财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本地区、本部门拖欠公款清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前阶段的清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一些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要及时进行宣传,推广;对暴露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及时组织实施,确保整个清理工作按时完成,防止松懈、走过场。清理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财政部、监察部报告。
二、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单位的清理工作情况,各级财政要与监察、审计部门一起,组织检查小组深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检查。财政部、监察部将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财政部驻部分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拖欠公款清理情况进行抽查。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主管部门,以及地方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检查工作。
三、要严明纪律,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财预[2004]85号《通知》的要求,对此次拖欠公款清理工作中发现的个人和单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立案查处,并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财政和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认真地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四、要认真总结,按时上报相关报表和总结材料。各单位清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清理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中央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对各地区、各单位上报的清理结果,要在认真审核、分析的基础上,做好报表、材料的汇总工作。汇总情况应在2004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监察部。
五、要进一步整章建制,强化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这次拖欠公款清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切实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财政部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4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
  《六盘水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9年3月19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六盘水市市属企业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种收入。具体包括:国有企业年度取得的经营收入、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等所有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应享有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企业清算净收益属于国有资本享有的收入,其他按规定应享有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本办法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实行统一收支计划管理。市属企业应当按年度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未单设专门的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前由市经贸委履行此项职责〈下同〉)、市财政局审定后,严格按收支计划执行。

  第二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五条 市属企业应按规定分类编制年度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
  第六条 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市属企业按照年度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活动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表,收入部分将年度计划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含租赁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含政府补贴收入)等分项目填列,支出部分围绕企业经营活动,按照成本、费用、税金等分项目填列,成本、费用必须足额列支职工工资和应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含以前年度欠缴部分),并在资金支付时优先确保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障费的缴纳。
  第七条 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市属企业,主要以房屋资产或其他固定资产租赁为主取得收入的市属企业,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表。收入部分,将年度计划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租赁收入(房屋、门面、场地、设备等出租收入)、营业外收入(含政府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分明细项目逐一填列。支出项目,按以下顺序填列并按以下顺序列支。
  (一)税金;
  (二)支付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或生活费(含退休人员);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含以前年度欠缴部分);
  (四)支付企业维持运转的基本费用(水电费等);
  (五)其他支出等;
  第八条 市属企业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应依法分配的国有股的股利、股息等国有资产收益计划表。具体反映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所占份额,预计实现年度净利润以及预计分配的国有股东的股利、股息及其他按规定应享有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结合实际分类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表。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条 市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年度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负总责,主管部门收到企业年度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后在15日内审核并送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财政局审定,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财政局在15日内下达给企业。企业按审定后的年度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执行。收支计划中支出项目年度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报主管部门商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上述部门将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1个月内市属企业应将年度财务报表和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报送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按照企业年度实现净利润8%的比例计算企业应缴财政的国有资产净收益,由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共同下达企业上缴国有资产净收益通知书,企业在接到上缴通知书后1个月内上缴市财政(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连续5年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于年度终后4个月内将年度财务报表和股东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送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由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共同下达市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股利、红利收益通知书,企业在接到上缴通知书后1个月内将国有股东按股份应享有的股利、红利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经批准进行国有产权、股权或配股权依法转让,取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和数额较大的资产转让收入)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市属企业进行清算取得的清算净收入和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净收益,在其取得收益后的15日内,由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上缴市财政。


  第三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净收益的使用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实现的国有资产净收益按规定上缴市财政管理,按规定用途和审批程序使用。
  第十六条 市财政收取的国有资产净收益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开支,主要用于: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扶持企业发展等;
  (二)用于弥补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等成本支出,包括发放安置补偿金,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所欠工资等其他资金支持;
  (三)市人民政府依据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产净收益的使用由市属企业按照规定用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市属企业按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执行,确保职工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的资产出租必须实行公开竞租,租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出租房屋、门面、场地资产面积在1000㎡以上,设备账面原值共计达10万元以上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出租报告及相关资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定,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审批意见,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报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严格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报送情况和年终执行情况将作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企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按照《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不按规定上报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滞留、截留、挪用或隐瞒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