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农业部
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农办科[2006]5号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及有关部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部项目实施情况,我部研究制定了《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六年二月五日
附件:
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逐步实现项目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转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实施的、农业部负责监理的、农业部部属科研、教学、推广单位承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第四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教司”)、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项目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教司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中心协助科教司承担项目申报、评审、监理和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协助科教司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科教司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监理、验收等关键环节,及时与项目组织单位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中心不定期印发《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情况简报》,在农业部科教信息网上开辟“科技成果转化”专栏,为项目单位提供交流平台;“三院”应及时与部科教司通报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沟通信息;项目单位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每半年上报1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科教司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农业部工作重点,确定申报重点领域,分配推荐项目数量。
有关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三院”根据分配的项目数量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并排出推荐顺序。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合同书(内容草本)》;
(四)相关附件(含附件目录):包括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成果证明、能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作用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企业章程(企业申请提供)等;
(五)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第十一条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11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9份,并分别在封面右上角标注“正本”、“副本”。副本申请书首页的“申请单位公章”、“单位法人代表人签字”均须为原件。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科教司根据项目特点,按照不同领域聘请有关技术、管理、财务专家,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中心负责对上报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登记造册,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和有效,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申报领域,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评审工作守则等要求进行评审,采取独立打分制。
评审的程序、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中心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经科教司审核后,报送科技部。
第五章 项目监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由科教司组织项目单位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由科教司组织,中心参与,会同“三院”和有关专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实地考察与上报材料相结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每年1月31日前由中心提出本年度项目监理计划,经科教司批准后,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每年11底前填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表》,并于12月10日前将监理表、相关附件和数据软盘一式两份报送中心。中心经审核汇总,提出监理意见,起草年度监理总结等材料,经科教司审核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单位名称或项目主持人发生变更,应于30日内正式行文说明原因、附具证明,经科教司提出意见并报科技部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单位需对合同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具证明,经科教司提出意见并报科技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科教司、中心和有关部门通报项目最新进展、实施情况。中心负责以简报形式将日常监理结果及项目实施情况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单独设帐核算,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转化资金应主要用于在成果熟化过程中必需列支的仪器设备、材料等硬件购置、试验示范、基本建设改造、培训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转化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捐赠和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八条 鼓励项目单位多方筹措资金用于转化资金项目。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须及时进行财务清算,上交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于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中心根据各项目单位验收申请提出项目验收计划。经科教司批准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同时通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中心下达的验收计划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包括验收材料和验收现场。
项目单位应于计划验收日期15日前,将全套验收材料、验收专家组建议名单和验收议程建议报送中心,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验收材料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合同书》复印件、《项目验收表》,项目数据软盘、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及其它附件材料。
第三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由项目单位提出建议,报中心确定。专家组由该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5至7人组成。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并查看现场方式进行,由科教司或科教司委托中心主持。重大项目报请科技部主持。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修订的验收材料报送中心。报送的验收材料包括:《项目验收表》一式三份、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一式两份。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科教司对项目组织得力、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申报项目时优先推荐。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建议缓(减)拨或停拨经费、中止或终止合同,或三年内不受理项目申请:
(一)不按《合同书》要求进度进行项目实施;
(二)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
(三)不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四)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教司负责解释。
杭州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5〕6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26日
杭州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所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专职工作者是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其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帮扶救助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录用采取选任和招聘两种方式。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选任。
1、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以及被任命担任社区党组织职务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
3、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选任情况,应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招聘。
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社区配设的专职工作人员,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录用。
1、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2)高中及以上学历,符合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3)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招聘工作的组织。
招聘工作一般由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区有关部门参与指导实施。根据需要,也可由市、区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
3、基本程序。
(1)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2)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
(4)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5)集体讨论决定录用人员;
(6)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被选任或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人员,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统一由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聘用方)与社区专职工作者(以下简称受聘方)签订。
聘用方应当与受聘方自确定聘用关系后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
(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也可由聘用方根据实际情况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订,但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
(三)经选举产生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劳动合同期限要与届期一致;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一年一签,并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限按有关法规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存档一份。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受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年度、聘期考核不合格;
2、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4、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5、被依法罢免或解除任命;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1、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社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2、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聘用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受聘方退休或死亡;
3、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
(五)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1、受聘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聘用方应当在受聘方完成工作交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聘方出具书面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转出受聘方的社会保险关系、劳动人事档案。
担任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职务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解聘、调整岗位需经法定程序通过。
第七条 聘用方与受聘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
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按照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合同期内,实行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和考核评议等制度。
(一)实行工资福利制度。社区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按照职务等级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工资福利待遇构成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补(津)贴及住房公积金等四部分,并参照企业有关标准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社区专职工作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退休待遇。
(二)实行教育培训制度。
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培训,并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培训情况作为社区专职工作者考评和竞聘的重要依据。
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当参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及更新知识的培训。鼓励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学历教育,凡年龄在40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下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都要参加学历教育。
(三)实行考核评议制度。
社区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各街道(乡镇)组成由街道(乡镇)负责人、社区党员和社区居民代表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末对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年度工作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职责要求相一致。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晋升工资的依据,考核结果应当通知被考核人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本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评委员会申请复核。
具体考核办法由各街道(乡镇)负责制订。
第九条 人事档案的管理。
被录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劳动人事档案由所在街道(乡镇)管理,也可以委托劳动、人事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分别负责解释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