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营业帐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缴纳方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营业帐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缴纳方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从1999年起,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陆续成立了包括开行总行营业部在内的28家分行,业务机构建设已基本到位。经研究,鉴于开行各分行的成立时间不同和财政贴息方式的特殊性,现就开行各分行的营业帐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缴纳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行各分行启用的营业帐簿应缴纳的印花税,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其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开行总行核拨的帐面资金数额(含资本公积)计税贴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开行总行的资金帐簿按扣除拨给开行各分行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二、开行各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实行按年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办法。即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开行各分行向当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印花税。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财政部《关于核定××××年度基本建设政策性财政贴息预算拨款的通知》和全年贷款合同明细表,经地方税务局对照核实后
,对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余非贴息贷款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实行汇总缴纳的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0年12月20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实行公开竞价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实行公开竞价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实行公开竞价发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六安市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实行公开竞价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车辆管理工作,促进小型客车号牌发放的公开、公平、公正,缓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的不足,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小型客车号牌数量不得超过所发小型客车号牌总量的10%。
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小型客车(指9座以下,含9座)号牌,是指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发给我市的小型客车号牌和因过户、报废、转移等原因重新启用的小型客车号牌尾数为“6”、“8”、“9”或“AAAA”、“AABB”、“ABCC”、“ABAB”、“ABBB”、“ABCD”等组合形式的号牌。
对小型客车新发号段应一次性选出10%用于公开竞价发放。对2007年5月1日前尚未发放的小型客车号牌也应一次性选出10%用于公开竞价发放。
对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机动车号牌,一律按规定全部投入计算机,实行计算机自动选号。
第三条 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小型客车号牌竞价发放的具体实施工作,选送竞价发放的小型客车号牌计划和数量,并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议定每块号牌的起拍价。
第五条 小型客车号牌拍卖人的选定,要严格按程序委托市招投标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并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小型客车号牌竞价发放的时间、地点、号牌号码、起拍价等有关事宜,应当在号牌竞价发放开始之日前10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竞价地点为市政务服务中心。
第七条 凡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规定可以使用其所在区域小型客车号牌的个人或者单位,均可凭有效证件自愿参与竞买小型客车号牌。
个人或者单位只能竞买其所在区域号段内的小型客车号牌。
分段设置的(含出租车)专段小型客车号牌,不在竞价发放之列,严格实行计算机自动选号。
第八条 竞价成交的号牌,由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当按时向指定的财政专户缴纳中标价款。
第九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须在交齐全部价款后三个月内凭交款凭据、《成交确认书》及车辆注册登记相关资料,到车辆管理机构按车辆管理业务规范办理车辆入户、上牌手续,逾期视为放弃使用权。
第十条 竞价发放的小型客车号牌使用年限原则上为15年。
竞价发放的小型客车号牌若一直使用在同一车辆上,其使用时限为该车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小型客车号牌拍卖所得价款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基金使用情况应每年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招投标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小型客车号牌的竞拍过程和拍卖收入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