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金融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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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金融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国家语委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金融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2004-04-22

金融工发[2000]8号


  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金融系统大力推广普通话和积极推进文字应用规范化,有利于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改进金融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有利于保障信息传递的准确及时和业务的正常运转,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应对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加入WTO后的新情况,有利于增强金融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做好这项工作也是金融系统为全国实现普及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目标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金融系统在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方面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但是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此,中央金融工委、教育部、国家语委经过协商,就金融系统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领导和管理:各金融机构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文明委)是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领导机构,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目标和任务:在金融系统实现所有员工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实现以规范汉字为工作用字。

  三、内容和要求

  (一)除需要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的场合外,金融系统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均需使用普通话。直接面向客户服务的员工,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

  (二)除需要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外,金融系统所有公文、名称牌、印章、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广告、宣传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需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拼音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三)繁体字、异体字、自造简体字和错别字为不准使用的不规范字。字形不规范的计算机中文软件不得在工作中使用。

  四、方法和步骤

  (一)2000年第二、三季度内,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切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的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的规定,列入员工岗位技术考核标准,对员工特别是一线临柜员工分批进行普通话达标培训。

  (二)2000年第三、四季度,要对所属单位、基层网点的公共用字、公文用字、汉语拼音和计算机中文字库以及员工普通话水平进行一次普遍检查。中央金融工委宣传部、文明办将结合检查服务工作对有关内容进行抽查。

  (三)2001年起,各金融机构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服务标兵的评选,要根据《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委“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把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评选标准。

  (四)2001年底前,要完成对不符合规定的汉字和计算机中文软件的改正和更换工作;临柜员工普通话水平应当达标,未达标的必须进行再培训。

  (五)每年九月份第三周是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各金融机构要在宣传周内,大张旗鼓地开展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的对内对外宣传。金融系统加强语言文字工作要积极争取地方教育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支持、指导和配合。各地教育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为金融系统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提供帮助。

  主办教育部 发行教育部办公厅出版《教育部政报》编辑部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主编郑树山
  邮政编码100816 印刷教育部机关文印中心
  电话010-66096956(编辑) 010-66096656(发行)
  1008-052XCN11-(G)1030   2000年6月28日出版全年定价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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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2003年)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青岛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已于2003年5月19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耕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全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以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相结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共同发展,提高辖区卫生水平。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区(市)、镇(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市、区(市)爱卫会设立办公室,爱卫会办公室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环境卫生、单位和居民区卫生、村镇卫生、除害防病、食品卫生、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各项活动的督导、检查和评比。
  爱卫会办公室经费、设施的配置,应当适应其工作需要。
  第七条 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成立爱国卫生组织,确定办事机构和人员,在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九条 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各级爱卫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重点解决群众关心的卫生问题。
第十条 城市应当开展以环境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卫生、除害防病和健康教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逐步建立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应当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完善卫生设施,除害防病,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制度和生活垃圾处理制度等为主要内容,逐步推行农村卫生城市化管理。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单位卫生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其基本卫生要求:
(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二)单位责任区卫生和内部卫生管理有序,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无卫生死角,不焚烧废弃物;
(三)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无垃圾积存;
(四)食堂卫生清洁,各类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五)厕所清洁卫生,防蝇设施完善,无蝇蛆和粪便积存,排污管道通畅,无污水、粪便冒溢;
(六)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预防控制措施完善,“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七)单位环境建设符合硬化、绿化、美化要求。
  生活饮用水源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的基本卫生要求,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城区居民楼院卫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其基本卫生要求:
(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二)定时清扫,保持卫生清洁;
(三)楼道、楼院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
(四)不在楼道、楼院内饲养家禽、家畜、犬、鸽子等;
(五)楼院符合硬化、绿化和美化要求;
(六)楼院内的商店、饭店等单位的卫生和除四害工作应当达到标准;
(七)楼院内应当完善除四害预防控制措施,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八)楼院内住户阳台、窗外、门口不设置、悬挂和摆设有碍观瞻的设施和物品。
第十四条 镇驻地及村庄应当设有爱国卫生组织,推行农村卫生城市化管理。其基本卫生要求:
(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二)生活垃圾集中消纳处置,无乱扔、乱倒垃圾、污物;
(三)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土堆、粪堆及污水坑;
(四)庭院清洁,物品堆放整齐;
(五)村民饮用安全卫生水,使用卫生厕所;
(六)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村内不散养牲畜、家禽;
(七)完善除四害预防控制措施,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第十五条 市、区(市)、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一)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性地开展爱国卫生知识与健康教育宣传,并根据爱国卫生工作重点,适时开办专题栏目;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栏;
(三)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
(四)村镇主要街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或板报,定期更新内容。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活动,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
(二)不随地便溺;
(三)不乱扔、乱倒垃圾和污物、污水;
(四)不乱搭、乱建、乱贴、乱画;
(五)不玷污、损坏公共卫生设施;
(六)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爱国卫生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者向爱卫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事项,爱卫会办公室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有计划地对各委员单位和下级爱卫会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爱卫会设立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市爱卫会聘任,并颁发统一的监督员证件和标志。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爱国卫生工作;
(二)熟悉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爱国卫生知识;
(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
第二十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对违反爱国卫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执行爱国卫生的其他工作任务。
  爱国卫生监督员实施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奖品;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卫生水平下降,达不到有关标准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乡镇(街道)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
(二)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
(三)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
(四)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整改的;
(五)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
(六)违反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爱国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由爱卫会相关委员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对爱卫会委员单位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市、区(市)爱卫会有权责成其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挠爱卫会有关委员单位执法人员和爱国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市区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特别会议联合声明

中国 东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特别会议联合声明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曼谷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于2003年4月29日齐集泰国曼谷,召开非典型肺炎问题特别会议,

  深为关心非典型肺炎在亚洲乃至全球范围内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带来的日益扩大的威胁,对正在遭受疾病痛苦和面临疾病威胁的人们表示由衷的慰问和同情;

  注意到,非典型肺炎已给本地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包括国际交往与合作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认识到有必要在本地区和世界其他地方采取集体努力来有效应对这一致命病毒带来的挑战,同意就非典型肺炎防治问题促进信息交流和经验共享;

  强调应该通过强有力的领导、政治意愿、跨部门合作以及国家和区域层面的伙伴关系来应对疫情;

  对各国、各地区勇敢战斗在防治非典型肺炎第一线的医护、科研、检疫、宣传人员深表敬意。

  进一步注意到,在全球化背景下处理像非典型肺炎这样的非传统威胁的时候,国际合作应吸收并聚集人类克服灾害的最高智慧和能力,中国与东盟能够为加强这一国际合作发挥重要和积极作用;

  我们决定,在中国与东盟之间开展并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合作,并共同采取措施,努力减少和消除非典型肺炎对本地区的综合影响,并注意到2003年4月26日在吉隆坡举行的东盟+3卫生部长特别会议通过的具体措施;

  各方利用此次会议的难得机会,相互介绍了各国为预防、监控、研究、医治非典型肺炎采取的措施。中国表示赞同东盟领导人宣言并愿与东盟就抗击非典型肺炎进行合作。

  为此,我们责成各自卫生和其他相关部门的部长们采取以下措施:

  ——在统一规范、标准和方法的基础上,通过连接中国非典型肺炎信息网与东盟非典型肺炎防控信息网来就疫情、治疗和科研信息进行通报;

  ——各国指定联络点,进行定期信息交流,并以之作为紧急情况下联系的热线网络的组成部分;

  ——围绕非典型肺炎流行规律、致病病理和临床诊断治疗等方面,开展合作研究与培训;

  ——尽快在中国联合举办一次防治非典型肺炎高级国际研讨会,交流经验和探讨问题;

  ——召开一次中国与东盟专题研讨会,评估非典型肺炎给本地区带来的政治、安全、经济等多方面影响,综合研究应对之策;

  ——采取严格的移民和海关控制措施,以防止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例如,对抵离旅客进行筛查,加强航空旅行期间的管理等,为此尽快召开移民和卫生部门官员的会议。

  中方为支持双方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及消除相关综合影响方面的合作项目,决定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一个专项基金。

  我们将努力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给各国经济和人员往来带来的影响,采取刺激经济的有效措施,继续扩大贸易、鼓励投资并加强旅游合作,保持经济增长的势头,同时,要继续巩固和深化中国与东盟经济合作。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国家领导人,承诺本着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双方的睦邻互信合作伙伴关系,不断巩固和提升双方关系,使双方的交往与合作向新的深度和广度发展。

  兹于公元2003年4月29日在泰国曼谷通过。